並且黔撫愛必達同樣注意到:(水城廳)土司久革,其子孫私稱為土目者,喜爭訟。


    凡官勾攝,必先檄土目會役傳提,否則逃不赴案也。


    (威寧州)夷民俱聽土目約束,地方有命盜案及征糧等事,皆責成土目協差分辦如鄉約。


    所以由此可見,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權體製並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們中的許多人仍然認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權威,各種征徭與命盜案件,隻有委托土目,才能夠順利處理。


    直到1949年前,許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稅糧,甲長、保長收齊後交給土目,再由土目上交縣裏,甚至許多漢族、苗族上稅時都要先交給土目,這樣自然就給土目提供了一個吃虛額的機會,是一種很不利的現象。


    像是赫章縣古達鄉的王定芳老先生稱,古達官家就是他們的政府,連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過也有不同情況,例如雉街鄉發達村的陸開良等人則稱,據老人講,他們種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時就直接到威寧上糧,不用繳給土目。


    還有就是主奴之爭與主佃之爭,明代親履黔省的官員、文人們已經注意到土民對土目、土司的服從,並將其歸結為安氏能夠長期統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間的進士田汝成雲:安氏有貴州,千餘年矣。


    豈其先世有大功德於諸蠻哉~何其詐之綿永也,羅鬼憨而戀主,與諸夷異,即暴虐不怨,其強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雖授官給印,直名羈之,不能令也。


    這是一個經典性的解釋,被明清時期的士大夫們廣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爾泰等人編修《貴州通誌》時仍然持同樣的觀點。


    這種見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個社會製度已發生了巨大變遷,原住民“憨而戀主”、“暴虐不怨”的鮮明形象亦隨之淡化——士大夫們帶有感性化的描述隻揭示出他們順從的一麵。


    其實,許多家奴、佃戶已懂得怎樣利用現行的製度爭取自身利益,他們與土目之間的衝突成為一個引人矚目的現象。


    需要說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區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養有許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稱為“柏”,男性稱為“者”,在講西南官話時,稱為“丫頭”、“娃子”,漢語書麵語一般統稱“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寧鎮總兵曾長治奏稱: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喚。


    多者百餘戶,少者亦有數十戶不等。


    家奴的族類成分包括彝、苗、漢等,其來源主要有:強迫佃戶、幫工為奴;購買貧窮人家無力養活的子女為奴;收養親人亡故的孤兒寡女為奴;將欠土目之債無力償還者淪為奴;此外,丫頭、娃子所生子女世為“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為主人服務,沒有親權(子女非己所有)與婚權(是否結婚、與誰結婚由主人決定),主人可將其隨意買賣,甚至將家奴一家數口賣給不同的人,官方文書、檔案中稱為“拆賣”。


    有的娃子成婚後,得到主人允準,另立門戶,成為“家外娃子”,彝語稱為“陸外”。


    有的“陸外”非常能幹,能給主人一定身價或被主人重用,成為“半身奴”。


    這種人可自由經營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發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仆,但在土目麵前他依然還是奴仆身份。


    有時“半身奴”擁有的家奴成家後,又養有家奴,這樣層層蓄養,在水城等地產生了“七道娃子”的說法。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寧州,經過策劃,數百名家奴突然一起離開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結盟,“踞產背主”,希冀“出戶”,獲得自由之身。


    憤怒不已的土目們紛紛赴官控告,呈請提究叛奴。


    官員們清楚地認識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動標誌著土目權威的衰減,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曆年打壓、幹涉的結果,貴州總督兼巡撫張廣泗對此有過精辟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環居下遊一帶,盡屬苗蠻,散處山穀之中,並無酋長統率。


    上遊則倮夷最為繁盛,……其中頭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驅使。


    而頭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餘戶,少者亦有數十戶不等。


    夷俗於主仆之分甚嚴,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異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為陪嫁,或強奪家奴之婦為侍妾,稍不遂意,輕則拆賣全家,重則立斃情命,任意欺淩,生殺自主。


    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豈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蓋積威所致,不敢稍有抗違。


    自昭通、鎮雄等處改土設流以來,屢用兵威,官法嚴肅,各夷目等始知凜畏法紀,不敢生殺自由,肆行淩虐。


    而各夷奴中之兇狡者及又唆使各戶家奴,結黨背主。


    彝人實行等級婚製,主奴之間聯姻或媾合為道德、倫理所不容,甚至會遭致族人懲處,“強奪家奴之婦為侍妾”或係想當然之語。


    但土目淩虐、拆賣奴戶以及改土歸流對土目勢力的打擊等分析卻是有相當的根據——幾乎所有當事官員都持此看法。


    官員們當然不能對主、奴之爭放任自流,破壞地方秩序。


    張廣泗接到呈控後,立即指示貴東道王玠、大定府知府牛天申、護威寧鎮印務大定協副將馬似龍赴威寧州調解,最後主奴雙方達成協議,土目從此不準非禮、淩虐家奴,而家奴等不得複行背主,甘結在案。


    用書麵形式保證家奴的權益,反映了地方官員們削弱土目力量的目的以及人道方麵的考慮。


    經過調解,嘯聚山箐的數百名家奴很快解散,由主人領迴服役,但大化裏土目安巡如的家奴者廈、白革等卻陽奉陰違,“占據伊主莊田,抗不遵斷。”由此引出了一場不算太大的風波。


    而安巡如名疆,字巡如,其先祖原係烏撒君長所屬的扯處烏土目,其後裔包括有1949年前威寧北部山區的大官寨土目、補塊土目等。


    自康熙十年(1671)正月俄凹、阿蠟等歸順以來,扯處烏土目積極順應新的形勢,效忠清朝,為朝廷東征西伐。


    自雍正四年(1726)起,鄂爾泰開始在滇東北進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安巡如“自備鞍馬,糾集屬夷,為王師前驅”,被改土歸流戰爭的重要將領哈元生賜給“叛產”五百四十畝,昭通鎮總兵徐成貞亦授予其“為善最樂”的匾額,而黔撫陳惪榮更是對其讚賞有加。


    象安巡如一樣不但沒有受到改流運動的重創,其勢力在某些方麵反而有所擴張的情形並不多見,正如其墓碑碑文所稱:


    然以餘所睹,記改土以來,他氏子孫半多衰歇,獨公??,今方興未艾,豈非憑籍者厚歟~


    有意思的是,對這樣一位恭順土目與家奴的鬥爭,官員們的態度卻頗為曖昧:


    然而夷目、家奴自相攜二,隻宜從緩化導,不便遽加鹹懲。


    看來,隻要家奴的“抗不遵斷”維持在適當的限度內,官員們是可以稍加縱容的。


    在控訴“叛奴”時,由於安巡如“詞涉不檢”,震怒不已的貴州總督張廣泗甚至打算將其法辦,幸得黔撫陳惪榮的解勸才使其躲過一厄。


    但事態的發展要求官員采取進一步的幹預,者廈、白革等糾集了幾十戶家奴,占據了安巡如的白素寨,情形開始變得嚴重,並有進一步加劇的趨勢。


    因為威寧毗鄰原來的芒部(即清代的鎮雄州)、烏蒙(即清代的昭通府)君長國,相互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威寧土目的許多家奴就是來自這兩個地方。


    官員們相信,者廈等區區二十餘戶家奴,“敢於負固不服”,除了高山密箐,險阻可恃外,自以為昭通、鎮雄的“夷猓巢穴可為退步”是一個重要原因。


    這一判斷並無差錯,者廈等人確實有聯絡昭通、鎮雄的企圖。


    尤令官員們憂慮的是,者廈、白革的叛主行動可能會引起滇黔二省家奴的連鎖反應,導致地方“緝事無已”。


    於是貴州總督張廣泗一麵奏報朝廷,一麵命令該管地方文武官員實行更深程度的幹預,酌量派兵解散嘯聚家奴。


    他特別指示,改流前地方輯捕事務原係土目自理,但現在絕不容許他們插手:


    現今法紀嚴明,斷不便複令各夷目逞其故智。


    由於事關滇、黔兩省,所以雲南方麵亦積極協助辦理此事,衝突很快平息,嘯聚家奴紛紛投首,態度強硬的者廈則在昭通落網。


    威寧州叛奴事件並不是一件轟轟烈烈的大事,但它卻蘊涵著相當豐富的信息。


    主、奴之爭是在彝製崩潰、流官政權建立的背景下發生的,它折射出改土歸流後土目權勢的衰減。


    官員們無疑想借此機會進一步規定、限製、削弱土目的權力,例如書麵保障家奴的權益、縱容他們適當程度的背主、禁止土目參預輯捕事務等,但官員們亦非常清楚,在一塊新近納入“版圖”的地方,完全拋棄土目將難以維持社會秩序,上文對此已有所闡釋,在此再引證一段曾參預處理叛奴事件的威寧鎮總兵曾長治的奏折:


    竊臣駐紮之威寧州,自改土歸流,即編立八裏,納糧隸於地方官管轄。


    緣夷倮數目難稽,向有土目約束,一切錢糧訟獄,俱責成土目提喚。


    這樣,我們完全可以理解,當事態擴大時,張廣泗等人立即應土目之請求,出兵收捕、解散結黨之家奴。


    既要打擊土目,但又不能使其完全喪失權威,官員力圖在其中尋求最佳的平衡點,這種苦心在他們關於善後事宜的奏折中表露無遺。像是貴州按察使宋厚奏稱:


    臣查黔省威寧與滇省昭通、鎮雄接壤,該處猓夷最稱繁盛,半為夷目家奴。


    但其中實係夷目之世仆者固多,或因佃其田土、附其管轄,久而遂成家奴者亦有……因其結黨背主,即斷令為良,不特凡有家奴之頭目、夷民心不甘服,抑且兇狡夷奴得遂其意,勢必聞風效尤,滋事無已。


    如仍概令為奴,其中不無亦有屈抑。


    臣愚以為家奴既有不同,辦理亦當各異。


    如果係實在該夷目等佃戶,或因向附管轄,遂致為奴者,即應開放為良,以免其子孫之累,且可漸分土目之勢,免致日後尾大之慮;其實在該夷目之家奴,確有證據,我固不可遽令出戶,以長刁風。


    惟是各奴已有離心,家主更增嫌隙,若仍斷令東主領迴,必致別生事端,決無相安之勢。


    應將該夷奴照律懲治外,仍按其人口之多寡,當官定價賣給別夷目為奴,所得身價交與東主收領。


    為此,在夷奴肆其兇狡,徒犯法綱,終不免於為奴,鹹知背主之無益;在夷目刻待家奴,激成背主,使不得複有家奴,亦知殘虐之有損,使彼此各有顧慮。


    釋放一部分家奴,讓其“出戶”,以收“漸分土目之勢”的效果,同時又要懲治一些兇狡之奴,並轉賣給其他土目,以表明“背主之無益”,宋厚的平衡策略深得乾隆皇帝賞識,朱批雲:“所見是,知道了,欽此。”


    同年十一月,雲南按察使張坦熊進一步提出,應敕令雲、貴、川、廣的督撫各官禁止土目強迫佃戶、幫工為奴,不得拆賣奴戶家庭,違者依律懲治。


    由此,在各級流官的積極參預下,大化裏土目安巡如與家奴者廈、白革等人的爭鬥終於在乾隆八年(1743)告一段落。


    不過六十多年後,安巡如之孫孫安秉健又卷入與佃戶的長期衝突中,特別是與佃戶安國瑞的訴訟竟然驚動宸閽。


    據說安國瑞的祖父阿固亦屬土目,最初居住在威寧州致化裏,康熙年間遷居四川烏蒙土府。


    阿固與安巡如的命運大不相同,雍正四年(1726),雲南巡撫兼管總督事務的鄂爾泰進兵烏蒙、鎮雄,改土歸流。


    阿固在這場戰爭中被殺身亡,其妻攜幼子阿木雲逃迴威寧州大化裏,佃耕土目安巡如在發嫩扣坡的田土,每年交蓧麥若幹。


    阿木雲長成後,繼續以佃為生,並為兩個兒子取了漢姓,大兒子名安國瑞,小兒子名安國榮。


    嘉慶五年(1800),阿木雲身故,安國瑞又向安巡如之孫安秉健請求開墾別魯塊地方,照例交租。


    安秉健素來懷疑安國瑞的人品,雖然答應增佃田土,但要求訂立一份總契約,將舊佃、新佃土地全部寫明,每年交蓧租一石。安國瑞表示同意。


    安秉健顯然是想用書麵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自己的土地不被侵占,租糧能夠按時征收。


    我們可以把這理解為改土歸流後黔西北社會經濟的變化之一。


    租佃關係至遲在明代已經出現於水西安氏所轄地區,在“勾”政權體製下,鑒於土目的權勢,佃戶絕不敢霸占田土,抵賴租糧——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約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彝製崩潰後,文契的必要性逐漸被認識到。


    在水西地區,土目與佃戶間的租佃契約可能出現得比較早,也較為普遍,並且彝族沒有拋棄自己的文字傳統,結果產生了許多彝文契約,畢節地區彝文翻譯組曾搜集到六份並譯成漢文,茲抄錄一份如下:


    官家下的契約是真的,寫這個約給老五。


    老五用十七兩銀給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這段田,是一輩子的好處。


    如果不犯事,子孫萬代永遠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


    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穀,另外的租子四大鬥。


    乾隆三十年乙酉臘月十四寫。


    可見,這份契約所反映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簡單,有的文契則直接規定佃戶必須上“人租”或“隨喚隨到”,服無償勞役。


    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承佃人沒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孫世代永遠耕種,官家(即土目)無權“扯土”另佃——幾份彝文契約對此都特別提及。


    在這種習慣之下,清代黔西北的租佃關係應該比較穩定,安國瑞家祖孫三代,租種安巡如的土地長達六十多年就是一個例子。


    盡管安秉健懷疑安國瑞的人品,但仍然沒有另招佃戶,隻是要求將自己的財產與權利合法化、書麵化。


    安秉健對佃約的要求與他自身的經曆有關,訂立租佃契約在烏撒地區可能出現得比較晚,安秉健曾深受其害,乾隆五十七(1792)年,佃戶蘇友鬆、阿魯約、楊受保曾聯名告官,稱他們係被安秉健“強壓為佃”,以圖賴租。


    但安秉健的“創新”舉動引起了安國瑞的猜疑,在他看來,“猓夷”地區的慣例,佃種土目田土從來不需要寫立佃約,安秉健此舉或許包藏禍心。


    他進一步聯想到,自己的祖父阿固同樣是土目子孫,肯定承襲了祖遺的大筆產業,雍正年間烏蒙、鎮雄改土歸流時,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可能借幫助官兵征剿的機會,霸占了阿固的家業。


    而安秉健顯然是想利用佃約將祖父不光彩的行為合法化,以杜日後的爭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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