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前文說了那麽多,其中最重要的一個詞,就是榷了。


    而說到這個詞,就不得不說到禁榷了,它可以說是古代封建社會一項無比重要的經濟製度,是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之一,要是沒有這項製度的話,不敢想象古代政府會有多窮。


    宋代則是禁榷製度發展的重要時期。在這一時期,禁榷製度得到強化,朝著更加細密化的方向發展,對宋代整個社會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同時,需要說明,宋代禁榷製度之所以強化,也是與當時“三冗”局麵的出現和外患的嚴重密切相關的。


    當然,禁榷製度的實行,也的確客觀上增加了宋政府的財政收入,規範了經濟發展中的一些混亂的現象。


    與此同時還為加強宋遼、宋夏與宋金之間的經貿聯係提供了許多合法的場所,從而有利於民族間的經濟、文化交流與融合。


    不過禁榷製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商品經濟的自由發展,所以的確有必要跟大家講解一下這項製度。


    首先,禁榷作為古代封建社會一項重要的經濟製度,從春秋時期就開始了,一直持續到清朝中葉,對中國封建社會國民經濟和社會政治產生了重大影響。


    這其中,既對經濟有過一定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中國封建社會傳統經濟的發展。


    “榷”,本義為獨木橋,引申為專利、專賣、壟斷。《史記-王宗世家》:“韋昭曰,榷者,禁他家,獨王家得為之。”


    在中國古代經濟史中,“壟斷”一詞最早是孟軻在《孟子》中提出來的。


    “古之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


    當然,需要說明,孟子這裏所指的壟斷,是指小商販在市場上的小投機活動,與現在使用的壟斷這個詞還是有所區別的。


    包括後來的管仲、桑弘羊等著名的政治家、經濟思想家則從理論上對禁榷製度進行詳細的闡述並竭力推行禁榷製度。


    禁榷製度從此則成為了政府的專賣政策。


    禁榷製度的理論在西漢建立起來之後,立即為後代封建統治者所讚賞並竭力推行,覺得這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不二法門。


    到了宋代更是得到了政府的強化,成為宋代政府積極參與商業經營的重要形式,也在最大程度上體現了宋代政府的商人化。


    宋朝的禁榷製度較前代更為興盛,所涉及的範圍更是空前。


    像是禁榷範圍較前代擴大了,凡宋代的主要商品,都在禁榷之列,但主要還是當時最有利可圖的一些商品,如食鹽、酒、茶葉、藥品、香料、礬、醋、銅、鐵、錫、鉛、糧食、紡織品、煤等。


    由於對外貿易也是宋朝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因此同樣成為了禁榷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進入南宋以後,一點沒變,禁榷製度仍舊設置:諸稱禁物者榷同,稱榷貨者,謂鹽、礬、茶、乳香、酒、曲、銅、鉛、錫、銅礦、鍮石。


    宋代禁榷中的食鹽、酒、鐵、茶葉、礬等都是繼承於前代。


    這諸項禁物中,以鹽、鐵、酒的禁榷為最久,西漢武帝時期便開始了。


    到唐五代時期,各項禁物也多集中與傳統的鹽、酒、茶等,其中,五代時對酒的禁榷多側重於酒曲的生產和銷售。


    這些傳統禁榷項目在宋代得到了繼承,而香料、醋等卻是宋朝的首創。


    對宋代禁榷製度品種之多,時人曾鞏在《元豐類稿》中是這樣說的


    “自時以來兵薄既眾,他費稍稍益滋,錮利之法始急。”


    於是言礬課則劉熙古,深茶禁則範若水,峻酒榷則程能,變鹽令則楊允恭,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


    這段話就很恰當地說出了宋代禁榷製度密集的特點。


    此外還加強了對禁榷物品從生產領域到流通領域的全麵控製。


    的確,宋朝政府不但擴大了禁榷物品的範圍,更加強了對禁榷商品的全程管理,以從中攫取厚利。


    但是這種全程控製並不能對所有禁物等而論之,而是針對不同貨物或同種貨物在不同時期采取不同的形式。


    例如對解鹽和四川官鹽井的產鹽,從生產、運輸到銷售全過程由宋政府進行。


    再比如對茶的管理,前文簡答的說過了,像是北宋初到嘉祐四年,東南八路的禁茶主要形式為:園戶生產茶葉,絕大多數為官府收購,然後由官府出賣給商人,政府隻是控製了流通領域。


    從蔡京改茶法直到南宋,主要實行的是茶引法,“官府一般不向園戶製服本錢收購茶葉,隻是通過出賣茶引控製園戶茶葉銷售,獲取專賣利潤”。


    政府既不控製生產領域,也不控製流通領域,隻是通過更嚴密的管理來達到保證禁榷收入的目的。


    以及對禁榷物品的立法更加嚴厲。


    為了保證政府的禁榷收入,減少因民間私販造成的收入流失,宋政府製定了嚴刑酷法,與私販者問罪。


    早期唐代對私販茶是如此規定的:


    “大中初,鹽鐵轉運使裴休著條約: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


    “長行群旅,茶雖少皆死;雇載三犯至五百斤、居舍儈保四犯千斤者,皆死。”


    “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傜伐園失業者,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


    而宋代茶法雖然屢有更易,但法律對民間私販的懲處則較前代有過之而無不及。


    比如乾德二年,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百錢以上者杖七十,八貫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貿易者,計其直五百錢,流二千裏,一貫五百及持仗販易私茶為官司擒捕者,皆死。


    到了熙寧七年,於蜀嚴禁私茶交易,稍重則至徒刑。


    南宋後主要實行茶引法,在政府的控製範圍內允許園戶與商人進行直接交易,因此私販茶現象有所好轉,但是宋政府仍然加強了對商人持引的規定,商人在整個販茶過程中茶與引必須相隨,“如行不隨茶,並依客人興販引不隨茶條法斷罪施行”。


    禁榷製度發展到宋代,“越來越加強,到蔡京集團當權達到了極點,茶、鹽、酒等征榷製更加嚴密和完備”。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禁榷製度雖然如此發達,但也並非想象中的無孔不入,有宋一代,自由商業一直是存在的,政府對禁榷之內的物品視具體情況予以不同程度的開放,如食品、服裝等民間日常生活用品,一般由民間資本自由經營,國家則予以宏觀管理。


    糧食、紡織品、藥品等,由民間資本和國家共同經營。


    即使是榷貨中最重要的食鹽、茶、酒曲,甚至是絕對由國家控製的海外貿易,也都予以不同程度的開放。


    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天下之茶,多由政府壟斷(行公賣法),惟於川、陝、廣南,聽其自由賣買,這便是自由貿易製。


    至於宋榷酒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遣利,所在多請官酤。


    三京官所造曲,聽民納直以取。


    太宗時,置榷署於京師,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非出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


    其後乃詔:“自今惟珠貝、玳瑁、犀象、镔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餘,聽市於民。”


    “官鬻”指由食鹽由官府自賣,禁止私販,這是全麵專賣;而“通商”則指令商人納銀於官,領鹽發賣,這是局部專賣。


    茶在川、陝、廣南是準許自由買賣的。


    酒在縣鎮鄉閭也是可以民間自釀的。


    由於對海外貿易的過分禁榷遭到了反對,舶貨也被分成了禁榷物和放通行物,而放通行物是允許自由買賣的。


    榷茶是宋代禁榷製度中最重要的內容,其榷法也是很嚴格的,然而在宋代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其政策也是各不相同的。


    官買禁榷即由政府統買統賣,實行專賣,賣引法和合同場法是在政府監控範圍下允許園戶和茶商直接買賣,通商即為允許商人自由買賣茶葉。


    宋代的禁榷如此發達,並不是偶然的,其與一定的曆史環境是分不開的。


    宋政府加強禁榷製度,首當其衝就是為了維持政府的財政收入。


    因為宋朝建國初期,統治者吸取了唐五代藩鎮割據的教訓,在財製上實行高度的集權,三司和三司使擁有著強大的財權,皇帝對財政的直接控製也得到加強,所以宋初的財政狀況基本上稍好。


    但到了太宗統治後期,不注意控製財政開支,冗費問題初步顯露,隨後問題越來越嚴重,南宋時又麵臨著強大的金國,戰事失敗,財務空虛,二者又互為因果互相推動。


    宋代冗費中最突出的是冗官和冗軍。


    宋朝政府廣開科舉,遍布恩蔭,官僚機構日益龐大。


    太宗在位二十年,僅以科舉取士,“登第亦近萬人”,“景德、祥符中,文武官總九千七百八十五員。


    今(皇祐元年)內外官屬總一萬七千三百餘員,其未授差遣京官、史臣及守選人不在數內,較之先朝,才四十餘年,已逾一倍多矣”,到嘉祐八年,官吏“十倍於國初”。


    當然,這些統計還不包括不入品的小吏,而小吏的數量勢必是隨著官員數量的激增而相應增加的。


    於是冗官的問題既然出現了,解決的辦法似乎隻有兩個,一個是裁汰冗員,一個是增加財政以應付。


    為了保證中央絕對的集權,宋代政府去冗的努力並沒有取得多大的成績,反而給了官員極優厚的待遇,中級官員如“太常博士以上春、冬絹各十匹,諭德以下春加羅一匹,冬綿三十兩,餘客絹七匹”。


    宰相、樞密使則“春冬服各綾二十匹,冬絹三十匹,綿百兩”。


    為了維持龐大的政府機構的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耗費當然可想而知。


    整個宋代國家多事,為了禦外安內,宋代軍隊數量的增加也達到了驚人的程度。


    據《宋史》卷一八七《兵誌》記載,宋朝前期常備軍總數為從開寶年間的三十多萬人,到慶曆年間的九十多萬人,不過九十年間,總數增長了二倍多。


    可政府的軍費開支又如何呢?


    仁宗朝三司使蔡襄曾撰文記,臣約一歲總計,天下之入不過緡錢六千餘萬,而養兵之費約及五千,是天下六分之物,五分養兵,一分給郊廟之奉、國家之費,國何得不窮?民何得不困?


    要知道宋朝實行募兵製,政府出於軍事上的考慮,戰後沒有大幅度地裁軍,數量如此眾多的常備軍,確實給政府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


    為了擺脫“國窮民困”的局麵,政府於是越來越重視增加收入。


    西北三邊有百萬待哺之卒,茶鹽之利盡歸於官尚恐不足,如廢禁榷製則“三軍之食於何取之”?


    於是無奈之下,政府隻有加強了能夠帶來巨大收入的禁榷製度。


    以上還隻是宋代蠹耗費用的部分情況,再加上其他的如供祭祀和皇室日常開支等,宋代財政時常入不敷出。


    胡銓在《論議和》中是這樣論述的:今日之患,兵費已廣,養兵之外又增歲幣,且少以十年計之,其費無慮數千億。


    而歲幣之外,又有私覿之費;私覿之外,又有賀正、生辰之使;賀正、生辰之外,又有泛使。


    一使未去,一使複來,生民疲於奔命,帑廩涸於將迎。


    因需財之亟,而求入納之廣,能夠即時起效的禁榷製度,當然成為宋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首選。


    商品經濟發展到了宋代,已經達到了中國封建史上的高峰,非農業稅收在宋政府的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神宗以後,宋朝財政來源絕大部分就是二稅以外的稅收了。


    因此顯然,既然鹽、酒、茶等物資能夠給政府帶來巨大的收入,實行禁榷當然是必不可少的了。


    因此,財政結構的變化也是宋代政府加強禁榷製度的一個原因,也是封建社會商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不過說到這,大家似乎也要注意一個事實,那就是雖然宋朝政府斂財手段之繁多,但其似乎並非一味惟利是圖。


    任何政府都不得不考慮其經濟政策給人民帶來的影響。


    所以宋代的禁榷製度才會時常更易,但是更易之間又給政府財政收入帶來威脅,因此又不得不收迴主動權,屢次恢複禁榷製度。


    由於官買榷鹽使人民困於運鹽之役使,於是仁宗天聖八年,詔罷三京及二十八軍州榷法,行通商之法。


    改製之後,一年間得錢十五萬緡,然其後收入複減,至康定元年,又於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複舊製,禁商販,不久京師弛榷法。


    然收入激減,於是慶曆二年,京師複舊榷法,將所藏之鹽,悉收於官,附加以利益,而官賣之。


    是先富國還是先富民,這是一個兩難選擇。


    在皇權高於一切的封建王朝,政府選擇的當然隻會是前者。


    正如宋仁宗親口所說:“茶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致犯者眾;顧瞻養兵師經費尚廣,未能弛禁爾。”


    高宗則對宰執言:“茶鹽禁榷,本為國用所需,若財賦有餘,則摘山煮海之利,朕當與百姓共之,姑遵舊製可也。”


    宋代吸取了唐五代藩鎮割據的教訓,宋太祖、太宗以及其後繼者陸續采取了一係列的措施以加強中央集權。


    為了抵禦地方經濟勢力對中央的威脅,宋代也加強了禁榷製度,“稍奪其權,製其錢穀,收其精兵”


    由於禁榷的巨大利益,這一製度也成為了政府控製地方的有效手段。


    宋朝“國用仰給煎海者,十之八九,其可損以與人?散利雖王者之政,然使人專利,亦非政之善也。吳王濞之亂,漢實使之,使濞不專煮海之利,雖欲為亂得乎”?


    但是,地方對專賣收入的截留也不容忽視,宋初實行食鹽官搬官賣時“鹽莢隻聽州縣給賣,歲以所入課利申省,而轉運司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


    強枝弱幹的局麵是任何封建集權政府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宋代的榷法也時常更改,目的之一就在“欲使中央最大限度的占有專賣利益,減少地方截留”。


    蔡京改以引榷茶後,榷法十分嚴厲,賣引錢及其以外的茶租和茶稅全部歸於中央。


    包括宋代的疾患不僅僅是內虛,也患在外強。


    在北宋統治的一百六十八年間,邊疆地區出現了好幾個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北有大遼,西北有西夏,西部是吐蕃諸部,西南有大理。


    南渡之後,更麵臨著比自己強大得多的金。


    有宋一代,一直麵臨著來自這些少數民族政權的威脅,因此軍隊建設也是宋朝政府的一大急務。


    然而宋朝軍隊所需的戰馬奇缺,以致出現了“今天下馬軍,大率十人無一二有馬”的形勢。


    所以購買戰馬對宋朝來說是事關邊防安全的大事。


    在與北方的遼、夏、金對峙中,因為中原缺乏戰馬,騎兵是宋朝的弱項,必須向少數民族購買馬匹”


    而“戎俗食肉飲酪,故茶貴,而病於難得”。


    “宋政府又把茶葉作為安撫少數民族,處理與周邊民族關係的重要手段。


    因而茶馬貿易對雙方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於是宋朝榷茶以博馬,皇帝、大臣、經濟學家都直接參與茶法的製定和修訂,而且爭論非常激烈,變更也很頻繁,使茶法日臻完善。


    宋朝對用以博馬的川茶的禁榷十分嚴厲,以雅州名山茶為例,元豐四年七月規定:“(雅州)名山茶專用博馬,候年額馬數足,方許雜賣。”


    後“應副博馬年額管足,所有餘數數並許出賣”。


    但由於允許餘茶出賣後影響了政府博馬的數量,建中靖國時規定:“名山茶立為永法,專用博馬。”


    大觀二年又詔:“川茶有有數品,惟雅州名山茶為羌人貴重,可令熙河蘭湟路以名山茶易馬,恪遵神考之訓,不得他用。餘茶博糴量度茶數勿使過多。”


    在與少數民族的貿易中,糧食也被列為禁榷內容,甚至有時候錢幣也禁止輸出,以防為敵國用以煉鑄兵器。


    為了保障河東解鹽的專賣利益,宋政府還嚴禁西夏青白鹽輸入宋境,各類軍用物資也屬禁榷品。


    綜上,宋代加強禁榷,也是出於維護中央集權的需要。


    不過說了這麽多,要知道,中國封建社會一直奉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商業一直處於受剝削的地位。


    雖然商品經濟到了宋代已經十分發達,整個社會的商品經濟觀念也發生了曆史性的轉變,但我們仍然不可對此估計過高。


    宋代政府出於抑商的需要,也加強了禁榷製度,因此也有了慶曆三年範仲淹“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爾,於商賈未甚有害也。今國用未省,歲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必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於商賈”的議論。


    無商不活,同時社會不活,商業發展也會受限,反過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又勢必導致社會的流動性增強,這對穩定封建集權是不利的。


    雖然商業是封建經濟繁榮的標誌,但是,商人對於封建社會卻是一種瓦解力量,商業的發展是以封建社會的解體為代價的,任何一個封建政府都不會接受這一點。


    因此,禁榷製度是一個曆史產物,在一定的曆史條件下,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也確實起到過一定的積極作用。


    宋朝加強禁榷無疑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宋朝禁榷收入在財政中居於與兩稅並駕齊驅的地位”。


    宋人在談到專賣的財政作用時說:“國家養兵之費全籍茶鹽之利。”“采山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則或闕須。”


    北宋思想家李覯也完全肯定食鹽專賣的財政需要。他說:“山澤之富,天地所以養人者,鬻鹽之利博矣。故東郭鹹陽致生累千金,吳王濞富埒天子。孝武因置鹽鐵官。是時國用饒而民不益賦,未必不由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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