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經簡要的說過了,榷茶法是禁榷法的一種,起源於唐,興於宋。


    特別是宋代四川茶葉運銷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三種:通商法,茶馬法,茶引法。


    相對於“書本上的法“,我們更應重視“實際中的法”。


    比如如果大家仔細研究一下宋代四川茶馬法的運作情況的話,甚至可見裏麵都已經蘊含了一些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因素了。


    但從總體上看,宋代的榷茶法又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這是非常矛盾的,真的十分的有意思。


    像是宋代四川茶園中的雇傭勞動非常普遍,宋政府對此持什麽態度呢?


    比如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七月,宋真宗因“林特,劉承璉條製茶事,過為嚴急”,曾說:“園戶采擷用功,須更得人手,製造茶既逐等第給價,入等者不可私賣,亦是入官,今一切須令本戶造化,皆要精細,豈不傷園戶耶?又傭力者眾,皆是平民,既斥去無用,安知不聚為寇盜?“


    也就是茶園戶采茶,需要雇傭一些勞動者,即“傭力者”,如將“傭力者”斥去,則有可能加劇社會矛盾,“安知不聚為寇盜?“可見,宋政府對待雇傭勞動的態度是十分明智的。


    所以宋代四川的茶園中存在大量的雇傭勞動,對此,呂陶在《淨德集》中有所記載,如宋神宗時九隴縣稅戶黨元吉等“自來承山壩茶園等業,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劃;至立夏並小滿時節,又雇召人工趁時采造茶貨,逐日收來堋口投場貨賣,得錢收買糧食,……並輸稅免役等錢。”


    另一稅戶牟元吉“自來隻以佃食茶園為業,其茶園偏峻,不任種植諸般苗色,逐年舉取人上債利糧食,雇召人工,兩季薅劃,指望四月小滿之後,造作訖茶,得錢添還債利,並送納諸般稅賦。”


    還有稅戶石光義等“各為雇召人工,每日雇錢六十文,並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隻作得茶一袋,計一十八斤。”


    可見,不管茶園主是自耕還是佃耕,繁忙時節,都需要雇傭大批人工,這種茶葉生產中的雇傭關係,表明了以下幾點:


    (1)茶園的茶園主,既能向國家繳稅,“並輸稅免役等錢”,“並納諸般稅賦”,又能支付雇工的工資,“每日雇錢六十文,並口食在外”。


    可見工資已貨幣化,但茶園主是否是貨幣資本的擁有者,由於史料問題,我們還尚難斷定.


    此外茶園主生產茶葉的直接目的,是要作為商品,投入市場,“指望四月小滿前後”,“得錢收買糧食。”


    以及茶園中的雇工,“皆是貧民”,隻好“傭力”,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來獲得生活資料。


    茶園中的雇工,是“傭力者”,與茶園主並無人身依附關係,是自由勞動者。


    以上分析說明,在宋代四川,茶葉已擺脫了農村副業的地位,成為一種日益高度發展的商品生產,而大量雇傭勞動的存在,又促進了這一生產的發展。


    同時在宋代四川茶葉生產中,還出現了商人預付貨款給園戶的情況,如“自來隔年留下客放定錢,或指當茶苗,舉取債負,準備糧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後,接續采取”。


    園戶“逐年舉取人上債利糧食,雇召人工,兩季薅劃”,這樣,商人擁有了可靠的茶貨來源,有利於在競爭中獲勝。


    而且預付款在茶葉生產,再生產中得到了增值,即茶商從茶園戶那裏所獲得的利息,而預付款對園戶也很有利,園戶可以“準備糧米,雇召夫工“,保證了再生產所需要的物質生活條件。


    園戶與商人不隻是在流通領域中打交道,商人開始關心茶葉生產,因茶葉質量的好壞與其自身的利益戚戚相關。


    商業資本開始轉向生產領域,更加進一步的促進了茶葉生產的發展。


    而且宋代茶法的顯著特點是變動頻繁和地區差異大,像是整個兩宋東南茶法與四川茶法一直沒有統一起來。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開始征榷東南茶,仁宗嘉裙四年(公元1059年),下令廢除東南地區的狹義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神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開始征榷蜀茶,實行“茶馬法。”


    兩廣地區因產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許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葉運到境外。


    徽宗崇寧四年(公元1105年),罷東南地區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請長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箕,官為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寧四年茶法的基礎上,開始施行合同場茶法,“茶法自政和以來,官不置場收買,亦不定價,止許茶商赴官買引,就園戶從便交易,依引內合販之數,赴合同場秤發,至於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販茶,應於“茶務請長短引”,才可以“不經官司,許往赴茶園戶處私下任便交易”。


    此時,四川的茶法仍為茶馬法.南宋時,東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場茶法。


    而四川茶法卻有了很大變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開始實行“茶引法”。


    也就是為了保證榷茶法的實施,宋政府製定了嚴密的法律措施。


    凡販賣私茶者,“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私有茶一兩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對官吏販私茶,特作規定:“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自後定法,務從減輕。”


    “太平興國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麵送闕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麵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


    對銷售與製造偽茶者,“一兩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


    “對武裝販私茶等嚴重破壞榷茶法的犯罪行為,處以死刑凡結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對能拿獲私茶者,給予獎賞,告捕者“一斤以上賞錢三貫文,每一斤加三貫,至三十貫止。”


    包括上麵說過了,終宋一代,四川茶葉運銷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三種:通商法,茶馬法,茶引法。


    所謂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峽諸川偽蜀政令有煩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詔禁止蠲除之”,明令罷去四川的榷茶法。


    蘇轍也曾說過:“五代之際,孟氏竊據蜀土,國用偏狹,始有榷茶之法,及藝祖平蜀之後,放罷一切橫斂,茶遂無禁,民間便之。”


    對此,《宋會要輯稿》則雲:“川峽廣南州軍止以土產茶通商,別無茶法。”


    《宋史-食貨誌》如是記載:“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聽民自買賣”。


    至於具體情況如何呢?


    且看蘇轍在《欒城集》裏的記載,“邛,蜀,彭,漢,綿,雅,洋等州,興元府三泉縣人戶,多以種茶為生。”


    對此,呂陶在《淨德集》中記載得更詳細,“今川蜀茶園,本是百姓兩稅田地,不出五穀,隻是種茶,……自來采茶貨買,以充衣食,伏緣此茶本非官地所產,乃百姓己物”。


    如稅戶黨元吉“自來相承山壩茶園等業,……趁時采造茶貨,遂日收來堋口,投場貨賣,得錢收買糧食,……並輸稅免役等錢”。


    稅戶牟元吉則“自來隻是以佃食茶園為業,……指望四月小滿前後,造作訖茶,得錢填還債利,並送納諸般稅賦”。


    可見,茶園戶無論是自耕還是佃耕,自己都可以處理茶葉,“乃百姓己物”,“采茶貨賣,以充衣食”,“並送納諸般稅賦”。


    正如《文獻通考》所載:“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


    “禁其出境”所講的是四川的茶葉隻能在川峽境內“聽民自買賣“,園戶和商人不得擅自將茶葉輸出川峽地區。


    川茶若要外運,隻能由官府經營或經官府許可的商人運輸.如淳化年間,茶園戶出售粗茶,就是由官府許可的商人運輸的,“客人興販雅州,名山,洋州,興元府,大竹等處茶入秦風等路貨賣者,並令出產州縣出給長引,指定隻得於熙,秦州,通遠軍及永寧寨茶場中賣入官。”


    “仍先具客人姓名,茶色,數目,起離月日,關報遂處上簿,使客人到彼,畫時收賣,如計程大段,過期不到,即令行遣根逐。”


    “若客人私賣茶與諸色人及將合入秦風等路貨賣茶虛作永興軍等路,迴避關報逐處者,並依熙寧編敕禁榷臘茶法斷罪支賞”。


    可見,茶園戶不能私自運茶出川峽,隻有在出茶州縣取得“長引“的茶商才有資格“興販“茶葉,還要按規定路線,“逐處上簿”,按時把茶葉運到指定的茶場“中賣入官”,否則,要受到處罰,”並依熙寧編敕禁榷臘茶法斷罪支賞”。至


    於茶引法的話南宋建炎初,成都路轉運判官趙開上書言“榷茶買馬五害“,主要敘述了茶馬法的弊病。


    如易生邊患,本錢不易收迴,私販公行等。


    於是,在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朝廷就令趙開做“都大提舉川陝茶馬事“,趙開“遂大更茶法,官買官賣茶並罷,參酌政和二年東京都茶務所創條約,印給茶引,使茶商執引與茶戶自相貿易。”


    “改成都舊買賣茶場為合同場買引所,仍於合同場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與茶必相隨。”


    “茶戶十或十五共為一保,並籍定茶鋪姓名,互察影帶販鬻者。”


    “凡買茶引,每一斤春為錢七十,夏五十,舊所輸市例,頭子錢並依舊。”


    “茶所過每一斤征一錢,住征一錢半,其合同場監官除驗引,秤茶,封記發放外,無得幹預茶商,茶戶交易事。”


    可見,趙開茶引法主要由商人來經營,商人隻要執引就可以與園戶交易,調動了商人經營茶葉的積極性,促進了茶葉的交換和流通。


    政府除了收茶引錢“春七十,夏五十”外,還有“市例,頭子錢”,住稅,過稅等,總收入也不少。


    如建炎四年四川茶利為一百七十萬,紹興十四年(公元1144年)茶引增至每斤十二千三百文,茶利則達到二百萬以上,“川蜀產茶,祖宗時並許通商,熙寧以後,始從官榷,歲課不過四十萬。”


    “建炎軍興,改法賣引,一歲所取,二百餘萬,比之熙寧已增五倍。”


    而要說到茶馬法的前身,是北宋初年,宋政府在河東,陝西,川i陝三路設置機構,市買少數民族的馬。


    如《宋史-食貨誌》雲“宋初經理蜀茶,置互市於原,渭,德順軍三郡以市蕃荑之馬。”


    宋太宗雍熙,端拱時,“市馬之處,川陝則益,黎,戎,茂,雅,夔州,永康軍.皆置務遣官以主之。”


    開始用銅錢買馬,後因“戎人得錢,銷鑄為器”,在軍事上,對宋廷不利,且銅錢大量流向少數民族,易導致錢荒,同時銅錢外流,對國家財政也是一大負擔。


    於是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公元983年)“自今以布帛,茶及他物市馬。”


    真宗,仁宗時,“自西北宿兵既多,饋餉不足,因幕人人中芻粟”,“以茶賞之。”


    宋英宗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薛向上書:“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賞止得六百.今請於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馬,使得輕齎至秦州易蜀貨以歸,蜀商以所博引至歧雍換鹽銀人蜀.兩獲其便”,“群牧司請如向言施行。”


    也就是商人將茶葉等商品運到西北供朝廷買馬,則可從朝廷手中獲得食鹽,白銀。


    四川茶葉開始正式用於陝西買馬,不過,此時仍以絹馬貿易為主..


    而茶馬法的具體實施情況的話,像是宋神宗熙寧年間,朝廷開始對熙河用兵,為解決軍需問題,朝廷開始變更川峽茶葉政策,“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茶法未有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


    “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博馬。”


    “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


    “即詔趣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至,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


    對此,《宋會要輯稿》日:“(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公事,太學中舍李杞,三司勾當公事蒲宗閔,並提舉成都府利州路買茶公事,賜對,遣之。”


    食徹《建炎以來朝野雜記》雲:“蜀茶舊無榷禁,熙寧間始令官買官賣,置提舉司以專榷收之政。”


    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記載:“神宗熙寧七年,始建(遣)三司勾當公事李杞入蜀,於秦鳳,熙河博馬.與成都路漕司議合,事方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即詔趣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至。”


    可見,茶馬始於熙寧七年實施。


    李杞,蒲宗閔入川後,開始執行榷茶政策,於“諸州創設官場。”


    至於茶馬法的管理機構,在中央為榷貨務,榷貨務是主管全國鹽茶貿易的機關,地方則為茶馬司。自神宗年間始,四川i就成立了“成都府等路茶馬監牧司”,南宋時,則設四川茶馬司。


    陝西方麵,起初設“提舉買馬司”,神宗元豐四年(1081年),朝廷采納了郭茂恂的建議,即“茶司(都大提舉茶場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事,乞並茶場,買馬為一司。”


    從此,二司合一,稱為“都大提舉茶馬司”,南宋時,則設秦州茶馬司。


    茶馬司主管茶馬法,具體事宜由其下屬機構買茶場,賣茶場與買馬場負責。


    而買茶場的話,四川在產茶州縣設置買茶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設“蜀道茶場四十一”。


    買茶場由茶馬司領導,“諸買賣茶州軍,知州,通判兼提舉,經略使所在,通判兼提舉,茶場所在,州委都監,縣委令佐兼。”


    各地方長官有監督的責任,各買茶場並設有庫秤,牙人等辦理買茶事宜,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茶園戶的茶葉。


    如蘇轍在《欒城集》裏所記“春茶既發,茶戶納茶,又例抑半價,兼壓以大秤,所損又半”,“及至賣茶,本法止許收息二分,今多作名目,如牙錢,打角錢之類,至收五分以上。”


    賣茶場和買馬場的話,宋政府在熙,秦地區設置賣茶場和買馬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陝西賣茶場為三百三十二。”


    熙寧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後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甘肅環縣),永寧寨(甘肅甘穀境)等場。”


    南宋時,買馬場主要設在秦州的岩昌寨和階州的峰貼峽。


    賣茶場和買馬場具體負責把從四川運來的茶葉出賣,換取少數民族的馬匹。


    茶馬貿易的流程,是四川i買茶場收購的茶葉,必須運到陝西和熙河賣茶場才能易馬。


    川茶的運輸有兩種,一是由商人販運,二是由官府組織人員運輸。


    “凡有茶及搬茶郡縣,知州,通判,知縣皆由茶司與轉運司奏明差注”,水運則置“百料船三十隻,差操舟士兵六十人,軍大將一人管押。”


    朝廷又設運茶遞鋪,起初用士兵,後來雇人運茶,“水陸般茶鹽所過州縣,並推排腳戶,置簿籍定姓名,準備隨時價和雇,如有損失毀敗,全數備償。”


    因“蜀道行於溪山之間,最號險惡,般茶至陝西,人力最苦”,結果“有澤州般茶人,以疲勞不堪告訴”,運茶使百姓痛苦不堪,同時“般運不逮,糜費步乘,堆積日久,風雨損爛,棄置道左,同於糞壤。”


    可見,茶葉若搬運不及時,就會白白地浪費掉,當然易馬就會受到影響。


    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陸師閔上言:“應係般茶大路並設置車子遞鋪,臣昨來已行計置,自成都府至利州;自興元府至興州,鳳翔府;自商州,上津至永興軍三處稍有次。”


    朝廷也重視川茶的運輸,因此於元祜元年(公元1086年)特派黃廉入川峽,黃廉“既至,得知馬為利,運茶為害,及奏乞置鋪兵官運茶,以寬民力。”


    朝廷準旨,於是“添置遞鋪,十五裏輒立一鋪,招兵五十人,起屋六十間。”


    增加遞鋪後,士兵的條件有所改善,但危險依然存在,“茶遞一人,般茶四馱,計四百餘斤,迴車卻載解鹽,往還山行六十裏,稍遇泥潦,人力不支,逃匿求死,嗟怨滿道”,“沿路號茶鋪為納命場。”


    朝廷也深知茶葉的運輸與戰馬的獲得戚戚相關,因此不斷完善對川茶運輸工作的管理。


    像是政和四年(公元1114年),地方官吏上書:“臣今相度欲乞應興元府至永興軍一帶,減下舊額茶鋪兵士七百人,並令榷茶司措置於洋州至興元府西縣添置茶鋪,各請兵級人數外,將其餘數分添入長舉縣乾渠鋪至秦州赤穀鋪.並依茶司自來例施行。”


    也就是四川陝沿線的地方官吏則因地製宜,根據地形的險惡,於危險處增加遞鋪與兵士,縮短兵士運茶的距離,減小危險係數,利於茶葉的運輸,當然也利於戰馬的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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