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元符二年(1099年),前知保州、西上閣門副使張赴罰銅十斤,展三年磨勘,以不覺察婦人阿劉等出入北界故也。
同時在仁宗時期,朝廷還特意發布了禁邊令,禁止士人遊邊。
如慶曆元年(1041年),上封者言。
“近有停閑、丁憂、不及第人多遊邊。停閑者不思己過,致犯律法。”
“丁憂者不執親喪,唯務經營謁託。不及第者不言文理訛謬,無由進取。”
“凡得聚集,例生怨謗。況國家未宗,宜杜絕此輩,望降指揮三路都轉運司轄下州縣常切覺察,無令聚集,非土居者,悉禁遊邊。”
因為慶曆初年,正逢北宋與西夏用兵之際,在這種敏感時期,如果放任“停閑、丁憂、不及第人”這類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可能詳悉朝中和境內虛實利害之人遊曆邊郡,聚首誹謗,萬一為敵方所招誘,導致國政機要情報的泄漏,將對邊境安全產生極大的隱患。
故此,趙禎才發布禁邊令,禁止士人遊邊。
而且為了防止間諜潛入本國,宋朝很重視對北來人員的限製。
像是天聖六年(1028年),詔河北緣邊安撫司,契丹歸明人嚐授偽官者勿留。
以及嘉祐五年(1060年),詔河北兩地供輸人輒過黃河南者,以違製論。
初,邊臣言,兩地供輸人,舊條私出本州界並坐徒,後仍更從杖,恐漸入近南州軍刺事,難以辯奸詐,故複著此條。
遼國間諜常以宗教身份潛入宋朝刺探情報,故宋朝政府專門下令限製沿邊寺院對雲遊僧人的收留。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令河北緣邊寺院,不得留契丹界人為行者。
至和元年(1054年),詔代州五台山諸寺收童行者,非有人保任,毋得係籍。
時雄州言契丹遣蔚、應、武、朔等州人來五台山出家,以刺探邊事,故條約之。
在在景祐三年(1036),朝廷還特意“置代州五台山勾當寺務司及真容院兼興善鎮煙火巡檢事,京朝官、使臣各一員”。
這實際上就是宋朝政府專門針對僧侶間諜而設置的反間機構。
除了這些防範措施外,宋朝還對邊防軍機圖書發行與流通加以限製。
因為書籍是信息的主要載體,其所載信息包羅萬象,難免不會涉及到有關國家機密的政治、經濟、軍事信息,而這一方麵正是敵對國想方設法所要得到的重要情報。
因此,涉及到邊機的圖書除了作為商品流入外邦外,周邊國家也都利用一切機會搜集此類圖書。
如夏人為了買書,多次以策馬數十匹作為酬值。
遼使也利用出使機會在東京與宋朝商人“私相貿易”。
使宋朝涉及邊機軍事的圖書大量流入境外。
故如何完善邊防圖書與情報的控製製度,防止機密外泄,成為宋朝反間諜工作的重要內容。
邊防政治、軍事情報的外泄直接關係到戰爭的勝敗、邊防的穩定、國家的安全,對此,兩宋政府多次下詔,頒布禁書令。
而北宋時期所禁圖書的類型重點在於士大夫的文集。
因為宋朝以崇儒右文而著稱。
士大夫享有的社會、政治地位之高,是其他時期所無法比擬的。
這也相應的激發了士大夫的參政熱情,他們的憂國憂民之心,拳拳報國之誌隨時隨地體現在他們的言行之中,這一思想也理所當然的流露在文集之中。
因此,士大夫的文集中多有其政治見解的直接表露,內容或往往涉及到國家機密,如果輸入境外,很可能成為國家安全的隱患。史載,“北戎和好以來
(澶淵之盟),歲遣人使不絕,及雄州榷場,商旅往來,因此將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傳布往彼,其中多有論說朝廷防遏邊鄙機宜事件……”。
大量內容涉及邊防軍機的書籍源源不斷的流入夏、遼境內,引起了宋朝君臣的高度重視。
歐陽修就曾對此問題提出過擔憂,“臣竊見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為《宋文》者,多是當今議論時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讓官表,其間陳北虜事宜甚多,詳其語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體,竊恐流布漸廣,傳入虜中,大於朝廷不便”。
蘇轍也曾指出:“本朝民間開版印行文字,臣等竊料北朝無所不有……其間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論,言朝廷得失、軍國利害,蓋不為少。兼小民愚陋,惟利是視,印行戲褻之語,無所不至。若使盡得流傳北界,上則泄露機密,下則取笑夷狄,皆極為不便。”
故此,北宋政府頻頻下達禁書之令,嚴禁相關圖書外流。
景德三年(1006年),詔:“民以書籍赴緣邊榷場博易者,自非九經書疏,悉禁之。違者案罪,其書沒官。”
甚至天聖五年(1027年),詔民間摹印文字,並上有司,候委官看祥,方定鏤板。
初,上封者言契丹通和,河北緣邊榷場商人往來,多以本朝臣僚文集傳鬻境外,其間載朝廷得失,或經製邊事,深為未便,故禁之。
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二日,詔:“訪聞在京無圖之輩及書肆之家,多將諸色人所進邊機文字鏤版鬻賣,流布於外,委開封府密切根捉,許人陳告,勘鞠聞奏。”
至和二年(1055年),翰林學士歐陽修言:“京師近有雕布宋賢文集,其間或議論時政得失,恐傳之四夷不便,乞焚毀。”從之。
到了元豐元年(1078年),詔:“諸榷場除九經疏外,若賣餘書與北客,及諸人私賣與化外人書者,並徒三年,引致者減一等,皆配鄰州本城,情重者配千裏。許人告捕給賞。著為令。”
元祐五年(1090年)七月二十五日,禮部又上書言:“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文字,不得寫錄傳布。本朝會要、實錄不得雕印,違者徒二年。告者賞緡錢十萬。內國史、實錄仍不得傳寫,即其他書籍欲雕印者,選官詳定,有益於學者,方許鏤板。候印訖,宋秘書省。如詳定不當,取勘施行。諸戲褻之文,不得雕印,違者杖一百。委州縣監司、國子監覺察。”
從之,以翰林學士蘇轍言奉使北界,見本朝民間印行文字多以流傳在北,請立法故也。
大觀二年(1108年)三月十三日,詔:“訪聞虜中多收蓄本朝見行印賣文集書冊之類,其間不無夾帶論議邊防兵機夷狄之事,深屬未便。
其雕印書鋪,昨降指揮,令所屬看驗,無違礙然後印行,可檢舉行下,仍修立不經看驗校定文書,擅行印買,告捕條禁,頒降其沿邊州軍,仍嚴行禁止。
凡販賣藏匿出界者,並依銅錢出界法罪賞施行。”
宣和四年(1122年)十二月十二日,權知密州趙子晝奏:“竊聞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錄》以為根柢,而又其中兵謀政術,往往具存,然則其書固亦應密。近者賣書籍人,乃有《舒王日錄》出賣,臣愚竊以為非便,願賜禁止,無使國之機事傳播閭閻,或流入四夷,於體實大。”
從之。仍令開封府及諸路州軍毀板禁止。如違,許諸色人告,賞錢一百貫。
到了南宋時期,與北宋時期的禁令相比,南宋時期禁書的重點轉向了江程地理圖籍、舉人程文、當代史等。
像是淳熙二年(1175年)二月十二日詔令:“自今將舉人程文,並江程地理圖籍,與販過外界貨賣或博易者,依與化外人私相交易條法施行。及將舉人程文,令禮部委太官點刊訖,申取指揮刊行。”
如淳熙九年(1182年)三月二十一日,詔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軍,將見賣舉人時務並印板,日下拘收焚毀,令禮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禁約,延致違戾。以給事中施師點言:文字過界,法禁甚嚴,人為利迴,多所抵冒。竊見書坊所印時文,如詩賦經義論,因題而作,不及外事。至於策試,莫非時務。而臨軒親試,又皆深自貶損,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賣。故有是命。
以及紹熙元年(1190年)三月八日,詔建寧府將書坊日前違禁雕賣策試文字日下盡行毀板,仍立賞格,許人陳告。
有敢似前冒犯,斷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其餘州郡無得妄用公帑刊行私書,疑誤後學。犯者必罰無赦。從起居郎諸葛延瑞請也。
紹熙四年(1193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大臣之奏議,台諫之章疏,內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機謀密劃,不可漏泄。今仍傳播於市,書坊刊行,流布四達,事屬未便。
乞嚴切禁止。詔四川製司行下所屬州軍並仰臨安府、婺州、建寧府照見年條法指揮,嚴行禁止。其書坊見刊板及已印者,並日下追取,當官焚毀。具已焚毀名件,申樞密院。今後雕印文書須經本州委官看定,然後刊行。仍委各州通判專切覺察,如或違戾,取旨責罰。
至於嘉泰二年(1202年),禁私史。
有商人私持起居郎熊克《中興小曆》及《九朝通略》等書欲渡淮,盱眙軍以聞,遂命諸道察郡邑書坊所鬻書,凡事幹國體者悉令毀棄。
言者因請取禮部員外郎李燾《續通鑒長編》,知龍州王偁《東都事略》,監都鹽倉李丙《丁未錄》及通略、語錄、家傳等書下史房考訂,或有裨於公議即乞存留,從之。
嘉定六年(1213年)十月二十八日,有臣僚言。
“國朝令申,雕印言時政邊機文書者,皆有罪。”
“近日書肆有《北征讜議》、《治安藥石》等書,乃龔日章、華嶽投進書劄,所言間涉邊機。”
“乃筆之書,鋟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關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龔日章、華嶽文字,盡行毀板。”
“其有已印賣者,責書坊日下繳納,當官毀壞。從之。”
江程地理圖籍中所記載的山川形勢、道路走向、風土人情等本就是間諜所需竊取的情報內容之一,如果讓此類圖書流傳於世,那麽外國間諜將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獲得重要的戰略情報。
舉人程文之中多有對時政的議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當朝的一些弊病,將舉人程文公開發行無異於將自身的弱點暴露在敵人麵前。
而當代史本就是記載當代之事,其中關於國家政事的紀錄極多,傳到境外,必定不利於國家安全。
總體來說,宋朝政府在限製邊防機要圖書的發行與流通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幾點措施措施。
第一,限製圖書的傳布與刊行。
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的圖書不準寫錄傳布,國史、實錄和諸戲褻之文一律禁止雕印;第二,加強邊境稽查和防範的力度。
對私販邊機圖書者處以嚴懲,以切斷情報向外傳播的中間環節。
第三,加大審查與打擊力度,從根本上杜絕有關邊政機要文字的刊印。
在書籍印行刊布之前,必須由專門人員進行審查,詳究有無事幹軍機政務情報機要文字,隻有審查通過,才可以刊行。
而除了這些防範措施外,還有就是細細的譏察奸細。
因為維護國家安全,抵禦敵人的侵略並譏察奸細,防止國家機密外泄,不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國人義不容辭的義務。
大家都知道,宋朝邊患遲延不息,所以此項任務尤其顯得重要和必要。
宋朝時為了嚴防敵方奸細進入宋境刺探情報,多次下詔命令邊關譏察、捕捉,並嚴立刑賞,讓沿邊軍民時刻提高警惕。
像是寶元元年(1038年),詔有能捕元昊所遣刺探事者,賞錢十萬。
慶曆六年(1046年)十二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撫使夏竦言。
“河北沿邊安撫司乞沿邊捕盜官吏,如北界賊人深入近裏,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來界內,守把巡攔人輒敢取財物不捉送官,從違製論,若收捉時器伏鬥敵,即許禦捍。”從之。
皇祐二年(1050年),詔河北轉運司,沿邊四榷場,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當重賞之。
皇祐三年(1051年),管勾國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與契丹私相貿易及漏泄機密事者,請以軍法論。在驛諸色人犯者,配流海島。”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詔令沿邊居民三家至五家合為一保,不得舍匿奸細及亡背之人,如敢隱藏或同謀該誘過致資給,並聽保中捕告。
應外奸人,若獲一人賞錢三百千,內奸出告一人,書生舉子,依外奸給賞錢,仍補茶酒班殿侍。
其餘告獲皆賞錢百千,即保內知情不告,減罪人一等,配千裏外牢城。
餘保人不覺察,亦行嚴斷。
熙寧七年(1074年),詔:“五路緣邊州軍及大城寨居人,依鄉村法團社立保甲,更不教閱,專令覺察奸細,告獲一人,賞錢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獎。令監司點校、司農寺詳定條約以聞。”
崇寧元年(1102年)六月二十九日,詔:“京師從來西北細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後如有能用心緝捕、勘鞫得實,支賞錢三千貫,白身更與補三班奉職,官員並與改轉。”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並行貨易,其錢樁管,止充上項酬賞。”
同年七月三日,樞密院言。
“訪聞河北、陝西、河東路日近甚有外界奸細之人伺察本朝事端。”
“訪河北、陝西、河東諸司轄下州軍城寨應幹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
“如能用心緝獲,勘鞠得實聞奏,支賞錢一千貫文,白身更與三班借職,官員、將校比類遷轉。”
“其知情藏匿過致資給之人,如能告捕得獲,與免罪外,亦依此推恩。”
以及加強自身的保密防範措施。
宋朝長期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對峙的現狀,使得宋廷特別關注有關邊防軍機的保密問題。
為了防止外國間諜的竊密,上至朝廷下至沿邊州軍,均製定了嚴格的保密條例。
宋政府規定,臣僚奏言,凡事關“要速機密”,一律“實封其公文”;“諸軍馬糧草數,及事幹機密應行文書”均須實封,否則,“杖一百”。
並且,宋朝的“赦書、德音,州以黃紙印給縣、鎮、寨、鄉、村曉示,非外界所宜聞,而在緣邊者,並密行下”。
對於沿邊上報的相關機要要求“本州實封,呈諸官員,若事涉機密,不為遍示”。
政和七年(1117年),進一步規定“邊防諜報,至重至密,動係機要,間不容發。
近聞沿邊每有探報,不論輕重虛實,互相關報,諸司喧傳譽播,增緣百出,顯有泄露,實於邊防有害。
自今探報,除聞奏外,更不得報諸司。
謂如轉運、提刑、提舉、廉訪等司之類,如有著令,並行衝改,或擅輒取索,及違者,論如違禦筆法”。
崇寧五年(1106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
“近者帥臣上通封表疏,有言及邊防機要者,顯言嘩眾略無顧忌,萬一或有散落,所係重大。”
“伏望聖慈嚴賜戒勑,今後應幹邊事自非實封陳奏,不得妄有稱述,所貴朝廷機事增密,人之所謹。”從之。
宣和七年(1125年)殿中侍禦史胡舜陟言。
“三省樞密院騰播於天下大書文移處處有之,安知其無奸細傳達於敵庭,凡有措畫動輒知之,彼必死所以應之之道,我能製勝乎?”
“臣願陛下密詔將帥嚴防武備,勿為所誤。”
為此,南宋政府還專門下詔:“三省密院凡事屬兵機勿得降出。”
到了紹興四年(1134年)十一月庚戊,詔:“應漏泄邊機事務,並行軍法,賞錢千緡,許人告,令尚書省榜諭。”
因“監察禦史田如言,機事不密則害成,比來未行一事,中外已傳,皆由省吏不密所致”故。
淳熙二年(1175年)十月十五日,詔兩淮州軍及帥臣監司並駐剳禦前諸軍,應有事幹邊防軍機文字緊切事宜許具奏,並申三省樞密院不得泛濫申發或作剳子具報他處,如敢違戾具職位、姓名取旨重作施行。
不僅如此,朝廷還多次下旨沿邊州軍加強軍機的保密工作。
景德三年(1006年),詔河北轉運司及諸州軍,每詔敕事關機宜事者,謹密行之,勿付胥吏,致其漏泄。
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密諭邊機之事,“隻令知州軍與逐處通判、鈐轄、都監商議施行,其餘官員使臣,不得輒有幹預”。
天禧三年(1019年),河北緣邊安撫使知雄州劉承宗言。
“北麵有密報事宜,其通判官以下,勿複參聞。”從之。
熙寧七年(1074年),詔諸路緣邊州軍,應邊軍機地界不下司文字,並於長吏廳置匱封鎖,編目錄申安撫、總管、安撫使、都總管到任,具交割事目,申樞密院逐房掌之。
宋朝的反間諜措施從交通管製到限製人員出入境,從頻繁的發布禁書令到規範圖書出版製度,從譏察奸細到設置保密條例,對凡是可能涉及泄露機密的途徑都做好了防範工作,可謂事無巨細。
要說明,宋朝如此小心翼翼的做法並非是一種膽小怕事的表現,相反,它正說明了宋朝對於反間諜的重要性擁有足夠清醒的認識。
由此,縱觀整個宋朝曆史,間諜活動數量之多、質量之高,是宋朝以前所有朝代難以相比的,這同宋遼西夏金元時期不斷的軍事鬥爭有著密切的聯係。
在這一時期不僅出現了眾多間諜活動,而且還產生了不少用間高手。
正如前文中所列舉的,在宋朝,用間已不僅僅隻是邊臣一種禦邊對敵的重要手段或純粹的個人行為,它已經演變為一項職責。
在用間的問題上是否稱職,甚至成為了這些守臣升降的標準之一。
大量的間諜實踐活動為間諜理論的發展、完善提供了充足的空間。
宋朝間諜理論的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麵:
一是兩宋時期朝野內外對間諜活動的認可。
有宋一代一直麵臨著強敵環視的困境,因此宋朝的士大夫談兵之風極為盛行。
許多人在向朝廷奏獻安邊策時,都非常強調間諜活動。
在他們看來,要安邊就必須預知敵情,要預知敵情就必須加強間諜活動。
田錫在《上太宗答詔論邊事》中就指出備邊就應該“嚴其城池,明於斥候;謹於烽火,利其甲兵;行間諜以離狄心,禁侵擾以怠敵意。”
他認為“今之禦戎,無先用諜。……間諜若行,則夷狄自亂;夷狄自亂,則邊鄙自寧。”
王禹偁對宋太宗提出“外任其人”五策中的其中一策就是對敵國應“行間諜以離之,因釁隙以取之”,建議“募邊民諳練蕃情者,間諜蕃中酋長,啗之以厚利,推之以深恩”。
賈昌朝在《上仁宗備邊六事》中明確要求“明探候”,他的理由是“古者守封疆,出師旅,居則有行人覘國,戰則有前茅慮無”,接著論述了宋太祖命李漢超等鎮守西北邊疆而二十年無外顧之憂,唿籲行重賞“募死力為覘候,而坐知敵情,免陷兵之恥”。
張舜民在《上徽宗論河北備邊五事》中也提出了要“謹探報”並指出“古之為將守邊,第一必先覘邏。苟得其術,敵人之情可以坐製”。
間諜的作用在宋朝得到了士大夫的高度認可,間諜本為耳目,如果沒有間諜將造成嚴重的後果“敵中動靜何從聞知”,“邊臣守將坐成聾瞽,朝廷先事製勝之術疎矣”。
二是兵書的大量出現。宋人所著兵書甚多,在涉及間諜理論方麵最值得一提的是許洞的《虎鈐經》和華嶽的《翠微先生北征錄》。
許洞的用間思想吸取了孫子、李筌的合理內核,並加以推演發展而自成一家。
他在《使間篇第二十二》中提出了用間八術,即“以使者為間”、“以敵人為間”、“反求來言以為間”、“反以來人為間”、“以明間而為間”、“以內嬖為間”、“以讒人為間”、“以鄉人為間”,最後總結道:“知間者,兵家之要妙也。
苟非賢智,莫能用之。故用間之道,在乎微密潛誠,此良將之所注意也。”
華嶽的用間思想集中在他的《翠微先生北征錄》中,大致可分為三部分:用間的重要性、用間的方法和間諜的招募。
在他的用間思想中最突出的一點是將“上智”與“厚利”並舉。
他認為“聚天下之材者在乎財,散天下之財者在乎材。
材之於財,其音雖同,其為物則異;而其為義,則相為盛衰,而不容兩立也。”
人才與資財同是保證用間成功地重要條件。
有人才而無資財則無條件行間;有資財而無人才則無人可行間,唯有材財相用方可成功。
至於宋朝間諜情報活動的影響的話,理論需要實踐來證明的,而實踐也需要理論的指導。
大家可以看到,宋朝間諜理論的完善為其正確有效的開展實踐活動提供了依據。
間諜情報活動的影響已不僅僅隻局限在軍事上,它已經滲入到了社會的方方麵麵。
在政治外交上,間諜活動為宋朝正確處理與鄰國的關係提供了依據。
這一點最明顯的表現在北宋和遼國的關南地之爭上。
仁宗慶曆年間,遼國利用宋夏在西北地區相互攻伐,戰事吃緊,北宋窮於應付之機,乘機要挾北宋,要求得到關南地區。
關南地區自後周世宗北伐契丹時收複後,一直為中原王朝所有,北宋立國後遼國並未采取針對這塊地的任何政治軍事行動,而此時對北宋提出土地要求,其有何目的和打算,成為北宋統治者迫切需要掌握的信息,否則則無法對遼國此舉做出正確的反應。
北宋的間諜能否提前摸清遼國的軍事、外交底線,刺探出遼國此次行動的真實目的,成為了這次事件的關鍵。
幸運的是,遼國的使者還未到達北宋,雄州知州杜惟序就已經通過間諜“購得其草,先以聞”。
同時,還有廣信軍諜人梁世濟“嚐主文書敵帳下,一日得罪來歸,且言將有割地之請……”
知保州衣庫使王果不僅“先購的其書稿以聞”,還通過間諜了解到“契丹潛與昊賊相結,將必渝盟”,建議“自廣信軍以西,緣山口賊馬出入之路,預為控守”。
在遼國有所動作時,間諜就已將起國書的文稿帶迴,使北宋預先了解到遼國外交的底線,並下令河北安撫司密修邊備做好了談判破裂的最壞打算,堅決不予割地。
所以在軍事上,間諜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戰爭的走勢。
縱觀兩宋戰爭,從宋太祖、太宗的統一戰爭到宋遼瓦橋關之戰、岐溝關之戰,從宋夏戰爭好水川之戰到宋金順昌之戰、大儀之戰,再到蒙(元)滅宋戰爭,隻要是有戰爭的地方就一定可以發現間諜們活躍的身影。
間諜,作為戰爭中的秘密武器,早已成為戰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科舉製度上,出於情報保護的需要,宋朝政府還適當進行了科舉製度的改革。
仁宗朝,張元、吳昊的入夏給宋朝上下帶來了極大的震動,“張、吳既至夏國,夏人倚為謀主,以抗朝廷,連兵十餘年,西方至為疲弊”。
這一事件使得統治者意識到士人外流所造成的危害已經直接關係到了國家安全問題,要想製止這種情況的繼續發生,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科舉將這些帶有隱性威脅的人才籠絡到自己身邊。
王栐記載:“舊製,殿試皆有黜落,臨時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累有經省試取中,屢摒棄於殿試者。故張元以積忿降元昊,大為中國之患,朝廷始囚其家屬,未幾複縱之。於是群臣建議,歸咎於殿試黜落。嘉祐二年三月辛巳,詔進士與殿試者皆不黜落。迄今不改。是一叛逆賊子,為天下後世士子無窮之利也。”
由此,從公元960年,趙匡胤發動“陳橋兵變”,奪取後周政權,建立宋朝,到公元1279年蒙元滅宋,兩宋一共維持了320年。
在這320年間,宋朝一直麵臨著北方草原民族的威脅。
宋朝擁有當時最先進的文明和雄厚的經濟實力,但卻缺乏一支可以禦敵於國門之外、威懾四方的強大軍隊。
宋朝的後繼統治者們大多都缺乏其祖宋太祖開疆擴土的魄力。
宋太宗為後世子孫確立了“守內虛外”的國策基準,宋真宗時的澶淵之盟又為後世開了議和苟安的先例。
此後,宋朝統治者都將精力放在了對內防範上,對外則一直采取消極退讓的態度。
北方的威脅在這種大環境下一直無法解決。
但政治鬥爭的異常尖銳,民族矛盾的錯綜複雜,軍事紛爭的頻繁不斷,卻為間諜活動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有宋一朝,從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專門的間諜機構;從間諜的招募到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情報傳遞方式紛繁多樣;反間措施麵麵俱到;間諜理論得到長足發展;間諜活動在國家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這一時期,間諜的作用得到了統治層的極力認可,眾多的用間高手紛紛出現。
間諜活動進入了全麵發展時期,成為了中古時期的一個高峰。
宋朝間諜最大的特點是,他們已不再是戰爭的附屬品,即使在和平時期,也依然可以看見間諜活躍的身影。
他們存在的意義也不僅僅隻是幫助軍隊獲取一場戰爭的勝利,在政治鬥爭這項全新的領域中,間諜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間諜活動早已溶入到了社會生活之中,與國家榮辱息息相關。
然而,國家的興衰取決於多方麵的相互作用。
在當時,間諜活動的成敗還不足以影響一個國家的命運。
直到公元1279年,隨著崖山之戰的結束,宋王朝正式退出了曆史的舞台,皇城司這一間諜組織,才消失在了曆史舞台。
不過皇城司雖然消失了,但間諜組織卻並沒有就此退出曆史舞台,反而越來越發揚光大,比如後來的明朝,鑒於宋朝間諜組織的強大,設立了更為強大和令人聞風喪膽的間諜組織,那就是錦衣衛和東廠,相比這大家都有所耳聞吧,這都是從兩宋身上汲取的經驗啊。
而且從結果來看,效果是相當的不錯,甚至成為了明朝皇帝製衡文官集團最主要的手段,大家覺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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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仁宗時期,朝廷還特意發布了禁邊令,禁止士人遊邊。
如慶曆元年(1041年),上封者言。
“近有停閑、丁憂、不及第人多遊邊。停閑者不思己過,致犯律法。”
“丁憂者不執親喪,唯務經營謁託。不及第者不言文理訛謬,無由進取。”
“凡得聚集,例生怨謗。況國家未宗,宜杜絕此輩,望降指揮三路都轉運司轄下州縣常切覺察,無令聚集,非土居者,悉禁遊邊。”
因為慶曆初年,正逢北宋與西夏用兵之際,在這種敏感時期,如果放任“停閑、丁憂、不及第人”這類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可能詳悉朝中和境內虛實利害之人遊曆邊郡,聚首誹謗,萬一為敵方所招誘,導致國政機要情報的泄漏,將對邊境安全產生極大的隱患。
故此,趙禎才發布禁邊令,禁止士人遊邊。
而且為了防止間諜潛入本國,宋朝很重視對北來人員的限製。
像是天聖六年(1028年),詔河北緣邊安撫司,契丹歸明人嚐授偽官者勿留。
以及嘉祐五年(1060年),詔河北兩地供輸人輒過黃河南者,以違製論。
初,邊臣言,兩地供輸人,舊條私出本州界並坐徒,後仍更從杖,恐漸入近南州軍刺事,難以辯奸詐,故複著此條。
遼國間諜常以宗教身份潛入宋朝刺探情報,故宋朝政府專門下令限製沿邊寺院對雲遊僧人的收留。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令河北緣邊寺院,不得留契丹界人為行者。
至和元年(1054年),詔代州五台山諸寺收童行者,非有人保任,毋得係籍。
時雄州言契丹遣蔚、應、武、朔等州人來五台山出家,以刺探邊事,故條約之。
在在景祐三年(1036),朝廷還特意“置代州五台山勾當寺務司及真容院兼興善鎮煙火巡檢事,京朝官、使臣各一員”。
這實際上就是宋朝政府專門針對僧侶間諜而設置的反間機構。
除了這些防範措施外,宋朝還對邊防軍機圖書發行與流通加以限製。
因為書籍是信息的主要載體,其所載信息包羅萬象,難免不會涉及到有關國家機密的政治、經濟、軍事信息,而這一方麵正是敵對國想方設法所要得到的重要情報。
因此,涉及到邊機的圖書除了作為商品流入外邦外,周邊國家也都利用一切機會搜集此類圖書。
如夏人為了買書,多次以策馬數十匹作為酬值。
遼使也利用出使機會在東京與宋朝商人“私相貿易”。
使宋朝涉及邊機軍事的圖書大量流入境外。
故如何完善邊防圖書與情報的控製製度,防止機密外泄,成為宋朝反間諜工作的重要內容。
邊防政治、軍事情報的外泄直接關係到戰爭的勝敗、邊防的穩定、國家的安全,對此,兩宋政府多次下詔,頒布禁書令。
而北宋時期所禁圖書的類型重點在於士大夫的文集。
因為宋朝以崇儒右文而著稱。
士大夫享有的社會、政治地位之高,是其他時期所無法比擬的。
這也相應的激發了士大夫的參政熱情,他們的憂國憂民之心,拳拳報國之誌隨時隨地體現在他們的言行之中,這一思想也理所當然的流露在文集之中。
因此,士大夫的文集中多有其政治見解的直接表露,內容或往往涉及到國家機密,如果輸入境外,很可能成為國家安全的隱患。史載,“北戎和好以來
(澶淵之盟),歲遣人使不絕,及雄州榷場,商旅往來,因此將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傳布往彼,其中多有論說朝廷防遏邊鄙機宜事件……”。
大量內容涉及邊防軍機的書籍源源不斷的流入夏、遼境內,引起了宋朝君臣的高度重視。
歐陽修就曾對此問題提出過擔憂,“臣竊見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為《宋文》者,多是當今議論時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讓官表,其間陳北虜事宜甚多,詳其語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體,竊恐流布漸廣,傳入虜中,大於朝廷不便”。
蘇轍也曾指出:“本朝民間開版印行文字,臣等竊料北朝無所不有……其間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論,言朝廷得失、軍國利害,蓋不為少。兼小民愚陋,惟利是視,印行戲褻之語,無所不至。若使盡得流傳北界,上則泄露機密,下則取笑夷狄,皆極為不便。”
故此,北宋政府頻頻下達禁書之令,嚴禁相關圖書外流。
景德三年(1006年),詔:“民以書籍赴緣邊榷場博易者,自非九經書疏,悉禁之。違者案罪,其書沒官。”
甚至天聖五年(1027年),詔民間摹印文字,並上有司,候委官看祥,方定鏤板。
初,上封者言契丹通和,河北緣邊榷場商人往來,多以本朝臣僚文集傳鬻境外,其間載朝廷得失,或經製邊事,深為未便,故禁之。
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二日,詔:“訪聞在京無圖之輩及書肆之家,多將諸色人所進邊機文字鏤版鬻賣,流布於外,委開封府密切根捉,許人陳告,勘鞠聞奏。”
至和二年(1055年),翰林學士歐陽修言:“京師近有雕布宋賢文集,其間或議論時政得失,恐傳之四夷不便,乞焚毀。”從之。
到了元豐元年(1078年),詔:“諸榷場除九經疏外,若賣餘書與北客,及諸人私賣與化外人書者,並徒三年,引致者減一等,皆配鄰州本城,情重者配千裏。許人告捕給賞。著為令。”
元祐五年(1090年)七月二十五日,禮部又上書言:“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文字,不得寫錄傳布。本朝會要、實錄不得雕印,違者徒二年。告者賞緡錢十萬。內國史、實錄仍不得傳寫,即其他書籍欲雕印者,選官詳定,有益於學者,方許鏤板。候印訖,宋秘書省。如詳定不當,取勘施行。諸戲褻之文,不得雕印,違者杖一百。委州縣監司、國子監覺察。”
從之,以翰林學士蘇轍言奉使北界,見本朝民間印行文字多以流傳在北,請立法故也。
大觀二年(1108年)三月十三日,詔:“訪聞虜中多收蓄本朝見行印賣文集書冊之類,其間不無夾帶論議邊防兵機夷狄之事,深屬未便。
其雕印書鋪,昨降指揮,令所屬看驗,無違礙然後印行,可檢舉行下,仍修立不經看驗校定文書,擅行印買,告捕條禁,頒降其沿邊州軍,仍嚴行禁止。
凡販賣藏匿出界者,並依銅錢出界法罪賞施行。”
宣和四年(1122年)十二月十二日,權知密州趙子晝奏:“竊聞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錄》以為根柢,而又其中兵謀政術,往往具存,然則其書固亦應密。近者賣書籍人,乃有《舒王日錄》出賣,臣愚竊以為非便,願賜禁止,無使國之機事傳播閭閻,或流入四夷,於體實大。”
從之。仍令開封府及諸路州軍毀板禁止。如違,許諸色人告,賞錢一百貫。
到了南宋時期,與北宋時期的禁令相比,南宋時期禁書的重點轉向了江程地理圖籍、舉人程文、當代史等。
像是淳熙二年(1175年)二月十二日詔令:“自今將舉人程文,並江程地理圖籍,與販過外界貨賣或博易者,依與化外人私相交易條法施行。及將舉人程文,令禮部委太官點刊訖,申取指揮刊行。”
如淳熙九年(1182年)三月二十一日,詔諸路轉運司行下所部州軍,將見賣舉人時務並印板,日下拘收焚毀,令禮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禁約,延致違戾。以給事中施師點言:文字過界,法禁甚嚴,人為利迴,多所抵冒。竊見書坊所印時文,如詩賦經義論,因題而作,不及外事。至於策試,莫非時務。而臨軒親試,又皆深自貶損,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賣。故有是命。
以及紹熙元年(1190年)三月八日,詔建寧府將書坊日前違禁雕賣策試文字日下盡行毀板,仍立賞格,許人陳告。
有敢似前冒犯,斷在必行。官吏失察,一例坐罪。其餘州郡無得妄用公帑刊行私書,疑誤後學。犯者必罰無赦。從起居郎諸葛延瑞請也。
紹熙四年(1193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大臣之奏議,台諫之章疏,內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機謀密劃,不可漏泄。今仍傳播於市,書坊刊行,流布四達,事屬未便。
乞嚴切禁止。詔四川製司行下所屬州軍並仰臨安府、婺州、建寧府照見年條法指揮,嚴行禁止。其書坊見刊板及已印者,並日下追取,當官焚毀。具已焚毀名件,申樞密院。今後雕印文書須經本州委官看定,然後刊行。仍委各州通判專切覺察,如或違戾,取旨責罰。
至於嘉泰二年(1202年),禁私史。
有商人私持起居郎熊克《中興小曆》及《九朝通略》等書欲渡淮,盱眙軍以聞,遂命諸道察郡邑書坊所鬻書,凡事幹國體者悉令毀棄。
言者因請取禮部員外郎李燾《續通鑒長編》,知龍州王偁《東都事略》,監都鹽倉李丙《丁未錄》及通略、語錄、家傳等書下史房考訂,或有裨於公議即乞存留,從之。
嘉定六年(1213年)十月二十八日,有臣僚言。
“國朝令申,雕印言時政邊機文書者,皆有罪。”
“近日書肆有《北征讜議》、《治安藥石》等書,乃龔日章、華嶽投進書劄,所言間涉邊機。”
“乃筆之書,鋟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關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龔日章、華嶽文字,盡行毀板。”
“其有已印賣者,責書坊日下繳納,當官毀壞。從之。”
江程地理圖籍中所記載的山川形勢、道路走向、風土人情等本就是間諜所需竊取的情報內容之一,如果讓此類圖書流傳於世,那麽外國間諜將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獲得重要的戰略情報。
舉人程文之中多有對時政的議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當朝的一些弊病,將舉人程文公開發行無異於將自身的弱點暴露在敵人麵前。
而當代史本就是記載當代之事,其中關於國家政事的紀錄極多,傳到境外,必定不利於國家安全。
總體來說,宋朝政府在限製邊防機要圖書的發行與流通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幾點措施措施。
第一,限製圖書的傳布與刊行。
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的圖書不準寫錄傳布,國史、實錄和諸戲褻之文一律禁止雕印;第二,加強邊境稽查和防範的力度。
對私販邊機圖書者處以嚴懲,以切斷情報向外傳播的中間環節。
第三,加大審查與打擊力度,從根本上杜絕有關邊政機要文字的刊印。
在書籍印行刊布之前,必須由專門人員進行審查,詳究有無事幹軍機政務情報機要文字,隻有審查通過,才可以刊行。
而除了這些防範措施外,還有就是細細的譏察奸細。
因為維護國家安全,抵禦敵人的侵略並譏察奸細,防止國家機密外泄,不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國人義不容辭的義務。
大家都知道,宋朝邊患遲延不息,所以此項任務尤其顯得重要和必要。
宋朝時為了嚴防敵方奸細進入宋境刺探情報,多次下詔命令邊關譏察、捕捉,並嚴立刑賞,讓沿邊軍民時刻提高警惕。
像是寶元元年(1038年),詔有能捕元昊所遣刺探事者,賞錢十萬。
慶曆六年(1046年)十二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撫使夏竦言。
“河北沿邊安撫司乞沿邊捕盜官吏,如北界賊人深入近裏,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來界內,守把巡攔人輒敢取財物不捉送官,從違製論,若收捉時器伏鬥敵,即許禦捍。”從之。
皇祐二年(1050年),詔河北轉運司,沿邊四榷場,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當重賞之。
皇祐三年(1051年),管勾國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與契丹私相貿易及漏泄機密事者,請以軍法論。在驛諸色人犯者,配流海島。”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詔令沿邊居民三家至五家合為一保,不得舍匿奸細及亡背之人,如敢隱藏或同謀該誘過致資給,並聽保中捕告。
應外奸人,若獲一人賞錢三百千,內奸出告一人,書生舉子,依外奸給賞錢,仍補茶酒班殿侍。
其餘告獲皆賞錢百千,即保內知情不告,減罪人一等,配千裏外牢城。
餘保人不覺察,亦行嚴斷。
熙寧七年(1074年),詔:“五路緣邊州軍及大城寨居人,依鄉村法團社立保甲,更不教閱,專令覺察奸細,告獲一人,賞錢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獎。令監司點校、司農寺詳定條約以聞。”
崇寧元年(1102年)六月二十九日,詔:“京師從來西北細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後如有能用心緝捕、勘鞫得實,支賞錢三千貫,白身更與補三班奉職,官員並與改轉。”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並行貨易,其錢樁管,止充上項酬賞。”
同年七月三日,樞密院言。
“訪聞河北、陝西、河東路日近甚有外界奸細之人伺察本朝事端。”
“訪河北、陝西、河東諸司轄下州軍城寨應幹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
“如能用心緝獲,勘鞠得實聞奏,支賞錢一千貫文,白身更與三班借職,官員、將校比類遷轉。”
“其知情藏匿過致資給之人,如能告捕得獲,與免罪外,亦依此推恩。”
以及加強自身的保密防範措施。
宋朝長期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對峙的現狀,使得宋廷特別關注有關邊防軍機的保密問題。
為了防止外國間諜的竊密,上至朝廷下至沿邊州軍,均製定了嚴格的保密條例。
宋政府規定,臣僚奏言,凡事關“要速機密”,一律“實封其公文”;“諸軍馬糧草數,及事幹機密應行文書”均須實封,否則,“杖一百”。
並且,宋朝的“赦書、德音,州以黃紙印給縣、鎮、寨、鄉、村曉示,非外界所宜聞,而在緣邊者,並密行下”。
對於沿邊上報的相關機要要求“本州實封,呈諸官員,若事涉機密,不為遍示”。
政和七年(1117年),進一步規定“邊防諜報,至重至密,動係機要,間不容發。
近聞沿邊每有探報,不論輕重虛實,互相關報,諸司喧傳譽播,增緣百出,顯有泄露,實於邊防有害。
自今探報,除聞奏外,更不得報諸司。
謂如轉運、提刑、提舉、廉訪等司之類,如有著令,並行衝改,或擅輒取索,及違者,論如違禦筆法”。
崇寧五年(1106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
“近者帥臣上通封表疏,有言及邊防機要者,顯言嘩眾略無顧忌,萬一或有散落,所係重大。”
“伏望聖慈嚴賜戒勑,今後應幹邊事自非實封陳奏,不得妄有稱述,所貴朝廷機事增密,人之所謹。”從之。
宣和七年(1125年)殿中侍禦史胡舜陟言。
“三省樞密院騰播於天下大書文移處處有之,安知其無奸細傳達於敵庭,凡有措畫動輒知之,彼必死所以應之之道,我能製勝乎?”
“臣願陛下密詔將帥嚴防武備,勿為所誤。”
為此,南宋政府還專門下詔:“三省密院凡事屬兵機勿得降出。”
到了紹興四年(1134年)十一月庚戊,詔:“應漏泄邊機事務,並行軍法,賞錢千緡,許人告,令尚書省榜諭。”
因“監察禦史田如言,機事不密則害成,比來未行一事,中外已傳,皆由省吏不密所致”故。
淳熙二年(1175年)十月十五日,詔兩淮州軍及帥臣監司並駐剳禦前諸軍,應有事幹邊防軍機文字緊切事宜許具奏,並申三省樞密院不得泛濫申發或作剳子具報他處,如敢違戾具職位、姓名取旨重作施行。
不僅如此,朝廷還多次下旨沿邊州軍加強軍機的保密工作。
景德三年(1006年),詔河北轉運司及諸州軍,每詔敕事關機宜事者,謹密行之,勿付胥吏,致其漏泄。
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密諭邊機之事,“隻令知州軍與逐處通判、鈐轄、都監商議施行,其餘官員使臣,不得輒有幹預”。
天禧三年(1019年),河北緣邊安撫使知雄州劉承宗言。
“北麵有密報事宜,其通判官以下,勿複參聞。”從之。
熙寧七年(1074年),詔諸路緣邊州軍,應邊軍機地界不下司文字,並於長吏廳置匱封鎖,編目錄申安撫、總管、安撫使、都總管到任,具交割事目,申樞密院逐房掌之。
宋朝的反間諜措施從交通管製到限製人員出入境,從頻繁的發布禁書令到規範圖書出版製度,從譏察奸細到設置保密條例,對凡是可能涉及泄露機密的途徑都做好了防範工作,可謂事無巨細。
要說明,宋朝如此小心翼翼的做法並非是一種膽小怕事的表現,相反,它正說明了宋朝對於反間諜的重要性擁有足夠清醒的認識。
由此,縱觀整個宋朝曆史,間諜活動數量之多、質量之高,是宋朝以前所有朝代難以相比的,這同宋遼西夏金元時期不斷的軍事鬥爭有著密切的聯係。
在這一時期不僅出現了眾多間諜活動,而且還產生了不少用間高手。
正如前文中所列舉的,在宋朝,用間已不僅僅隻是邊臣一種禦邊對敵的重要手段或純粹的個人行為,它已經演變為一項職責。
在用間的問題上是否稱職,甚至成為了這些守臣升降的標準之一。
大量的間諜實踐活動為間諜理論的發展、完善提供了充足的空間。
宋朝間諜理論的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麵:
一是兩宋時期朝野內外對間諜活動的認可。
有宋一代一直麵臨著強敵環視的困境,因此宋朝的士大夫談兵之風極為盛行。
許多人在向朝廷奏獻安邊策時,都非常強調間諜活動。
在他們看來,要安邊就必須預知敵情,要預知敵情就必須加強間諜活動。
田錫在《上太宗答詔論邊事》中就指出備邊就應該“嚴其城池,明於斥候;謹於烽火,利其甲兵;行間諜以離狄心,禁侵擾以怠敵意。”
他認為“今之禦戎,無先用諜。……間諜若行,則夷狄自亂;夷狄自亂,則邊鄙自寧。”
王禹偁對宋太宗提出“外任其人”五策中的其中一策就是對敵國應“行間諜以離之,因釁隙以取之”,建議“募邊民諳練蕃情者,間諜蕃中酋長,啗之以厚利,推之以深恩”。
賈昌朝在《上仁宗備邊六事》中明確要求“明探候”,他的理由是“古者守封疆,出師旅,居則有行人覘國,戰則有前茅慮無”,接著論述了宋太祖命李漢超等鎮守西北邊疆而二十年無外顧之憂,唿籲行重賞“募死力為覘候,而坐知敵情,免陷兵之恥”。
張舜民在《上徽宗論河北備邊五事》中也提出了要“謹探報”並指出“古之為將守邊,第一必先覘邏。苟得其術,敵人之情可以坐製”。
間諜的作用在宋朝得到了士大夫的高度認可,間諜本為耳目,如果沒有間諜將造成嚴重的後果“敵中動靜何從聞知”,“邊臣守將坐成聾瞽,朝廷先事製勝之術疎矣”。
二是兵書的大量出現。宋人所著兵書甚多,在涉及間諜理論方麵最值得一提的是許洞的《虎鈐經》和華嶽的《翠微先生北征錄》。
許洞的用間思想吸取了孫子、李筌的合理內核,並加以推演發展而自成一家。
他在《使間篇第二十二》中提出了用間八術,即“以使者為間”、“以敵人為間”、“反求來言以為間”、“反以來人為間”、“以明間而為間”、“以內嬖為間”、“以讒人為間”、“以鄉人為間”,最後總結道:“知間者,兵家之要妙也。
苟非賢智,莫能用之。故用間之道,在乎微密潛誠,此良將之所注意也。”
華嶽的用間思想集中在他的《翠微先生北征錄》中,大致可分為三部分:用間的重要性、用間的方法和間諜的招募。
在他的用間思想中最突出的一點是將“上智”與“厚利”並舉。
他認為“聚天下之材者在乎財,散天下之財者在乎材。
材之於財,其音雖同,其為物則異;而其為義,則相為盛衰,而不容兩立也。”
人才與資財同是保證用間成功地重要條件。
有人才而無資財則無條件行間;有資財而無人才則無人可行間,唯有材財相用方可成功。
至於宋朝間諜情報活動的影響的話,理論需要實踐來證明的,而實踐也需要理論的指導。
大家可以看到,宋朝間諜理論的完善為其正確有效的開展實踐活動提供了依據。
間諜情報活動的影響已不僅僅隻局限在軍事上,它已經滲入到了社會的方方麵麵。
在政治外交上,間諜活動為宋朝正確處理與鄰國的關係提供了依據。
這一點最明顯的表現在北宋和遼國的關南地之爭上。
仁宗慶曆年間,遼國利用宋夏在西北地區相互攻伐,戰事吃緊,北宋窮於應付之機,乘機要挾北宋,要求得到關南地區。
關南地區自後周世宗北伐契丹時收複後,一直為中原王朝所有,北宋立國後遼國並未采取針對這塊地的任何政治軍事行動,而此時對北宋提出土地要求,其有何目的和打算,成為北宋統治者迫切需要掌握的信息,否則則無法對遼國此舉做出正確的反應。
北宋的間諜能否提前摸清遼國的軍事、外交底線,刺探出遼國此次行動的真實目的,成為了這次事件的關鍵。
幸運的是,遼國的使者還未到達北宋,雄州知州杜惟序就已經通過間諜“購得其草,先以聞”。
同時,還有廣信軍諜人梁世濟“嚐主文書敵帳下,一日得罪來歸,且言將有割地之請……”
知保州衣庫使王果不僅“先購的其書稿以聞”,還通過間諜了解到“契丹潛與昊賊相結,將必渝盟”,建議“自廣信軍以西,緣山口賊馬出入之路,預為控守”。
在遼國有所動作時,間諜就已將起國書的文稿帶迴,使北宋預先了解到遼國外交的底線,並下令河北安撫司密修邊備做好了談判破裂的最壞打算,堅決不予割地。
所以在軍事上,間諜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戰爭的走勢。
縱觀兩宋戰爭,從宋太祖、太宗的統一戰爭到宋遼瓦橋關之戰、岐溝關之戰,從宋夏戰爭好水川之戰到宋金順昌之戰、大儀之戰,再到蒙(元)滅宋戰爭,隻要是有戰爭的地方就一定可以發現間諜們活躍的身影。
間諜,作為戰爭中的秘密武器,早已成為戰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科舉製度上,出於情報保護的需要,宋朝政府還適當進行了科舉製度的改革。
仁宗朝,張元、吳昊的入夏給宋朝上下帶來了極大的震動,“張、吳既至夏國,夏人倚為謀主,以抗朝廷,連兵十餘年,西方至為疲弊”。
這一事件使得統治者意識到士人外流所造成的危害已經直接關係到了國家安全問題,要想製止這種情況的繼續發生,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科舉將這些帶有隱性威脅的人才籠絡到自己身邊。
王栐記載:“舊製,殿試皆有黜落,臨時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累有經省試取中,屢摒棄於殿試者。故張元以積忿降元昊,大為中國之患,朝廷始囚其家屬,未幾複縱之。於是群臣建議,歸咎於殿試黜落。嘉祐二年三月辛巳,詔進士與殿試者皆不黜落。迄今不改。是一叛逆賊子,為天下後世士子無窮之利也。”
由此,從公元960年,趙匡胤發動“陳橋兵變”,奪取後周政權,建立宋朝,到公元1279年蒙元滅宋,兩宋一共維持了320年。
在這320年間,宋朝一直麵臨著北方草原民族的威脅。
宋朝擁有當時最先進的文明和雄厚的經濟實力,但卻缺乏一支可以禦敵於國門之外、威懾四方的強大軍隊。
宋朝的後繼統治者們大多都缺乏其祖宋太祖開疆擴土的魄力。
宋太宗為後世子孫確立了“守內虛外”的國策基準,宋真宗時的澶淵之盟又為後世開了議和苟安的先例。
此後,宋朝統治者都將精力放在了對內防範上,對外則一直采取消極退讓的態度。
北方的威脅在這種大環境下一直無法解決。
但政治鬥爭的異常尖銳,民族矛盾的錯綜複雜,軍事紛爭的頻繁不斷,卻為間諜活動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有宋一朝,從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專門的間諜機構;從間諜的招募到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情報傳遞方式紛繁多樣;反間措施麵麵俱到;間諜理論得到長足發展;間諜活動在國家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這一時期,間諜的作用得到了統治層的極力認可,眾多的用間高手紛紛出現。
間諜活動進入了全麵發展時期,成為了中古時期的一個高峰。
宋朝間諜最大的特點是,他們已不再是戰爭的附屬品,即使在和平時期,也依然可以看見間諜活躍的身影。
他們存在的意義也不僅僅隻是幫助軍隊獲取一場戰爭的勝利,在政治鬥爭這項全新的領域中,間諜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間諜活動早已溶入到了社會生活之中,與國家榮辱息息相關。
然而,國家的興衰取決於多方麵的相互作用。
在當時,間諜活動的成敗還不足以影響一個國家的命運。
直到公元1279年,隨著崖山之戰的結束,宋王朝正式退出了曆史的舞台,皇城司這一間諜組織,才消失在了曆史舞台。
不過皇城司雖然消失了,但間諜組織卻並沒有就此退出曆史舞台,反而越來越發揚光大,比如後來的明朝,鑒於宋朝間諜組織的強大,設立了更為強大和令人聞風喪膽的間諜組織,那就是錦衣衛和東廠,相比這大家都有所耳聞吧,這都是從兩宋身上汲取的經驗啊。
而且從結果來看,效果是相當的不錯,甚至成為了明朝皇帝製衡文官集團最主要的手段,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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