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因此,宋朝沿邊各州軍及安撫司都具有招募、派遣間諜的職責。


    但由於間諜活動的保密性,其具體的組織與活動情況並未記錄在案,我們很少得知。


    不過通過對史料的分析整理,我們依然可以從中窺探到一些宋朝間諜情報活動情況,關於這方麵的零星記載頻頻見於史料。


    像是間諜的招募。


    宋朝沿邊州軍及安撫司招募間諜有著嚴格的規章製度,但由於史料真的太過的稀少了,所以我們隻好從材料相對詳細的河北緣邊安撫司入手。


    河北緣邊安撫司設於雄州。


    北宋沿界河的極邊州軍,包括保州、霸州、滄州、廣信軍、安肅軍、信安軍,定州、真定府的部分城寨等,都屬於河北緣邊安撫司的管轄範圍。


    在宋遼緣邊間諜戰中,河北緣邊安撫司是宋方的間諜主管機構,負責間諜的招募與派遣。


    河北緣邊安撫司招募間諜的人數。


    根據史料記載:“廣信、順安軍各四人,雄州、北平軍各三人,霸州七人,保州、安肅軍各六人。”


    各州軍的名額人數不一,雄州的名額最少,霸州最多。


    大概是因為霸州離邊界較近的緣故。


    河北緣邊安撫司招募間諜的範圍。


    候選間諜主要從三類人中選出:一是河北緣邊安撫司中的使臣職員。


    這類人在安撫司中工作,對宋遼雙方的情況都有一定的了解,刺探情報時會有極強的針對性。


    二是雄霸州、安肅廣信軍四榷場牙人。


    這類人專門從事與北來商人打交道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於北客處鉤致邊情”。


    三是當地百姓或土著。


    他們長期居住在邊境,熟知宋遼雙方的沿邊地理情況、風土人情。


    河北緣邊安撫司招募間諜的條件。


    《孫子·用間》篇中明確提出了間諜的選拔標準“故明君賢將,能以上智為間者,必成大功”,明君賢將隻有啟用智慧超群的人作間諜,才能取得成功。


    聰明是成為間諜的必備條件。


    故河北緣邊安撫司招募的間諜必須符合“有心力,諳識敵情”等條件。


    根據文章最後間諜圖表(宋→遼)的顯示,有史料記載的河北緣邊安撫司所派出間諜,如張文質、李秀、杜清、梁濟世等都是潛伏間諜。


    對於一個長期潛伏在遼國的間諜來說,隨時都會有因身份暴露而喪命的危險。


    擁有足夠的勇氣和過人的智慧是他們得以長期在遼國潛伏的前提。


    可見,河北緣邊安撫司當初招募間諜的條件,至少是潛伏間諜的條件,應該是極為苛刻的。


    二、間諜的任務


    宋朝對間諜的要求很高,這主要表現在間諜的任務上。


    單純以刺探情報這項任務而言,間諜的一般要求是“探首領所在?任將相何人?山前山後人哀樂如何?諸國臣與不臣?並訓練點集兵馬,造作奸謀,年歲豐兇,轉移糧草,凡於大事,即許申報。”


    在戰爭期間或是戒備時期則有更為具體的要求“探問敵中任事主兵人姓名、材能、性識、所管兵數、武藝強弱、屯泊處所、城壘大小、糧食多少及出兵道路”。


    宋朝間諜還特別注重搜集一些具有戰略性的情報,這也是宋朝外交間諜的主要任務之一,如:


    開寶六年(973年),盧多遜以江南生辰國信使的身份出使南唐,以“朝廷重修天下圖經,史館獨缺江東諸州”為名,騙取了南唐的軍事地理情報,“於是江南十九州之形勢,屯戌遠近,戶口多寡,多遜盡得之。”


    不僅如此,盧多遜迴朝後“即言江南衰弱可取狀”。


    宋球使高麗,密訪其山川形勢、風俗好尚。


    大觀中,張叔夜使遼,還,圖其山川、城郭、服器、儀範為五篇,上之。


    除搜集情報外,朝廷或沿邊州軍還會根據具體情況臨時派遣間諜去執行特定的任務,如:下毒。


    順昌之戰,劉琦就曾派遣間諜在順昌城外的穎河上流及草中下毒,斷絕了金軍的水源。


    以及傳話,宋太祖趙匡胤就一度依靠諜者與北漢主對話,傳達了宋太祖在北漢劉鈞在位時不會攻打北漢的信息。


    還有就是招撫,像紹興七年(1137年),金人廢除了偽齊劉豫政權,為了爭取原偽齊勢力,趙鼎派遣間諜前去招河南守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壽、毫、陳、蔡之間,往往舉城或率部曲來歸,得精兵萬餘,馬數千”。


    當然少不了放火,比如景德元年(1004年),令河北、河東、陝西緣邊州軍倉、場謹火禁,備戎諜也。


    這則史料雖說明了遼國間諜的放火任務,但作為對立方的宋朝間諜肯定也會接到同樣的任務。


    火都放了,當然有刺殺了,如曹瑋曾遣間諜刺殺宗哥大首領甘遵。


    以及情報的甄別。


    宋朝政府對於間諜反饋迴的信息持謹慎態度。


    克勞塞維茨指出:“戰爭中得到的情報,很大一部分是相互矛盾的,更多的是假的,絕大部分是相當不確實的。”


    因此,對於各方麵的信息情報,一定要全麵分析,仔細推敲,慎重選擇,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總的來說,宋朝在情報審核方麵還是非常謹慎的,宋哲宗就告誡沿邊諸路帥臣,對於獲取的情報一定要“精加採探,務在得實”。


    宋朝間諜活動頻繁,相應所獲取的信息也極為繁多,如何從眾多的信息當中提取真實有利的部分成為情報搜集者所必須具備的能力之一,這就決定了宋朝邊臣的職責除了利用間諜獲取敵方的信息,還要善於從已知的情報中甄別真假驗證其虛實。


    雍熙四年(987年)九月,雄、霸等州皆相告以敵將犯邊,急設備。


    寧邊軍數日間連受八十餘牒,知軍柳開獨不信,貽書郭受義陳五事,言敵必不至,既而果諜者之妄。


    天聖年間(1023~1031年),折惟忠知府州,一次“契丹與夏人會兵境上,聲言嫁娶,惟忠覘得其實,率麾下往備之,嚐戒士卒毋輕動”。後果無事。


    明道元年(1032年),遼國改元重熙。


    邊吏言諜知契丹將大入寇,輔臣爭言擇帥備邊之策,參知政事薛奎獨曰:“先帝與契丹約和,歲遺甚厚,必不輕背約。”已而皆如奎所料。


    更多的情況是采取雙保險,用通過不同途徑獲取的情報相印證來辨別情報的虛實,如:


    熙寧五年(1072年),詔:“北界多不循舊規,近頗生事,慮別蓄奸謀,可指揮河北、河東厚以錢帛募人深入刺候動靜以聞。”


    熙寧七年(1074年),河東諜知北界點集軍甚急。


    可令雄、定州並河北緣邊安撫司經略安撫司,厚以錢物體問敵中動靜以聞。


    熙寧九年(1076年),契丹賑濟兩屬戶,宋方為了知道其目的何在,令探事人就此事“鉤測其端以聞”。


    元祐元年(1086年),樞密院言:“諸路探報夏國主秉常身死立嗣事不同,合行封冊,要知的實。”


    詔令趙禼選募信實之人,厚與金帛,各令深入西界,採探立何人為嗣,母氏存亡,何人同管國事,審問的確以聞。


    其探人如有據,當議酌賞。


    至於間諜的獎懲的話,的確,在宋朝當間諜是有獎勵措施的。


    因為間諜情報活動一種高危險的職業活動,為了完成任務,間諜往往會以生命為賭注。


    特殊的職業性質決定了這也必將是一項高迴報、高收入的工作。


    古人很早就認識到了這一點,“夫踐不測之戎,入萬死之地,覘伺微密,探索機會,非有重賂厚賞,孰肯自效乎?”


    因此,《孫子·用間》篇雲:“賞莫厚於間。”


    首先當然是物質獎賞了。


    給與重金是最常見的一種獎勵形式。


    既然重賞,那麽就需要有大量的資金用於獎賞有功的間諜。


    這份資金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賦稅,據史料記載:“太祖時,以李漢超為關南巡檢使,捍北虜,與兵三千而已。然其齊州賦稅最多,乃以為齊州防禦使,悉與一州之賦,俾之養士。”


    二是官庫,王安石曾說:“雄州有官庫,專給用間。”


    三是度僧牒,熙寧七年(1074年),降度僧牒三百,與定州安撫司充訓練義勇、保甲及募刺事人之費。


    四是迴易,熙寧八年(1075年),河北緣邊安撫副使沈披乞錢五萬緡收息酬覘事人,詔賜萬緡。


    元豐元年(1078年),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以本司迴易庫撫養士卒等本錢別置庫,不得雜公使錢,從經略司變易,止充撫養士卒及賞覘事人。


    五是朝廷特別支出,元豐四年(1081年)為了加強沿邊的情報工作,宋神宗專門令三司撥銀千兩、金百兩給知雄州劉舜卿用於間諜支出。


    政府對間諜的獎賞標準是,人給錢三千。


    如政府官派間諜“緣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人給錢三千”。


    普通百姓將外來間諜“用心緝捕勘鞫得實,支賞錢三千貫”。


    北界探事百姓因編造假情報騙取政府三千賞錢而被斬。


    可見宋朝政府的慣例是每條情報三千。


    如果有特大功勞,政府也會以授予官職作為間諜的獎賞。


    當然,除了物資的獎賞外,有功的間諜往往都可以獲得加官進爵的機會,這比純粹的物資獎賞更加吸引人。


    在宋朝,間諜因任務完成而加官進爵的事例不少。


    皇祐二年(1050年),河北人張用為奉職,張顯、王昇並為三班差使殿侍。


    原因是,河北沿邊安撫司言用等各捕得兩地供輸人馮均,常往來邊郡探事,以報契丹。


    熙寧八年(1075年),治平寨蕃部阿克節探報西界人騎燒劫投漢蕃部有實,詔補阿克節為本族副兵馬使,仍賜絹二十匹。


    元祐元年(1086年),涇原經略司言西界蕃部哩博晉巴投報西界賊點集得實。詔:哩博晉巴與都虞候,仍於近裏族分住坐。


    紹興五年(1135年),登州文學吳敦禮特許參選,敦禮以布衣為沿海製置使郭仲荀遣往高麗,伺敵中事,得其報以歸,故錄之。


    同時,對於那些因身份暴露而不得不逃歸宋朝的間諜,宋朝政府不僅會給與他們一定的官職,而且通常會將他們安置在遠離北部邊界的江南,以保障他們的安全。


    皇祐元年(1049年),定州路安撫使韓琦言:“邊人嚴政者,嚐使刺事契丹,今其家忽為契丹捕去,必盡遭屠害。乞補政為三班差使殿侍。”從之。


    至和元年(1054年),補易州民李秀為三班差使殿侍。


    始,秀為雄州刺事,有邊民遁入契丹以告秀,秀畏罪乃求歸,特補之。


    嘉祐五年(1060年),知雄州言:“幽州人杜清自來與雄州探刺事宜。今事覺挈家來歸,請補外州一教練使,給良田數頃,仍以月奉贍之。”從之。


    元豐元年(1078年),定州路安撫司言:“北界人於惟孝因傳達邊界事,為北人收捕甚急,今乞歸明。望朝廷憫其累報北事,及嚐告捕北界刺事人李景等,特推恩。”


    詔於惟孝與三班差使,充江南指使。


    元豐二年(1079年),錄北界歸明人武備為下班殿侍、江南東路指使。備嚐為邊臣伺敵中動靜,事泄,懼罪來歸,故錄之。


    同年十二月丙辰,錄北界人翟公瑾為三班借職,差江南指使。以定州路安撫司言,公瑾屢泄契丹事,懼禍,挈妻子來歸故也。


    元豐七年(1084年),雄州主管覘事人馬傑探報北界事有驗。詔與三班差使。


    被賞官的間諜多為平民。


    三班差使、三班借職、殿侍等雖為無品武階,官職很小,但畢竟通過政府的特別獎賞,這些昔日的間諜已經完成了由民到官的轉變,社會地位和角色發生了根本性轉變。


    對於那些曾身處敵境的間諜而言,如今的他們不僅再也不用惶惶度日,而且擁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和固定的收入,從此可以安全、平靜地生活。


    這是政府對於為國家做出貢獻的人員最好的獎勵。


    此外還有精神獎勵。


    的確,在宋朝間諜史中,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是在國史中為間諜立傳。


    這標誌著間諜已經得到了統治階層的完全認可,並被作為忠義的表彰來激勵後人。


    《宋使·忠義傳》中就為間諜薑綬留了一席之地。


    據《宋史·薑綬傳》記載,薑綬是處州人,當金兵進犯京師時,內外不通消息,他以忠詡郎應募,帶密信赴南京調兵支援京師,但出城後被金兵捕獲罵賊而死。


    《金史·忠義傳》中也記載了間諜張順的事跡。


    張順原為普通士卒,後應募偵察敵人的兵勢,並通告城中被圍將士救兵將至,在其潛到城下時被俘,俘後還大聲告訴城內救兵將至,結果被亂刀砍死。


    有獎賞的話,當然也少不了懲罰措施了。


    因為間諜情報活動除了危險性高外,還是一項保密性極強的職業活動。


    一般來說,離開了保密,就談不上間諜情報活動了。


    故《孫子兵法·用間》篇中雲:“事莫密於間”,並強調重懲泄密者“間事未發,而先聞者,間與所告者皆死”。


    宋朝統治者對在間諜情報活動中“泄密”、“竊密”者的行為給與了嚴厲的處罰。


    宋朝軍法明文規定:“漏軍事或散號漏泄者斬”;“吏卒與賊私相交通或言語書疏者斬,仍沒其家財”。


    對於官吏的泄密則有另外的懲罰措施。


    根據所泄機密的等級不同會有輕重不等的處罰措施,如事關朝廷機密“諸聽探傳報泄露朝廷機密事若差除(差除謂未出尚書省樞密院)流貳千伍伯裏;主行人有犯,加一等並配千裏;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蔭論”;一般的情報“諸發運監司、經略安撫總管鈐轄司人吏漏泄本司公事,杖八十;重害者加二等(重害謂機密事若奏劾徒以上罪及措置之類)”;若是直接危害到了國家安全則要被處以極刑“諸以國家事宜若重害文書及幹邊防報化外者絞;未通報減一等,配二千裏以上,並奏裁許人捕”。


    對於提供虛假情報的間諜直接處斬,“覘候謬說事宜更相推托及漏泄者斬”。


    熙寧六年(1073年),“斬兩地供輸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原因是王千為冒領賞金而放火焚燒日溝驛廟。


    至於情報傳遞體係,由於間諜情報必須絕對保密,萬一稍有疏忽,泄露軍情或貽誤軍機,都將造成嚴重的後果。


    為了達到情報的快速、準確傳達,宋朝主要采取了兩種傳遞方式。


    一是烽燧傳遞。


    烽燧,也稱烽火台、烽台、煙墩、煙火台,是古時用於點燃煙火傳遞緊急情報信息的高台,係古代重要軍事防禦設施,最古老但行之有效的土電報。


    最早利用烽燧傳遞情報的記載是《史記·周本紀》:“幽王為烽燧、大鼓,有寇則舉烽火。”


    《墨子·號令》篇對烽燧作出了專門的解釋:“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逮。”


    文中的“卒候”即我們說的間諜。


    由於這是一種快速而簡單的方法,因此,直到宋朝,烽燧依然被視為重要的情報傳遞方式之一。


    宋人認為,“烽燧,軍中之耳目,豫備之道不可闕也。”


    對於烽燧的作用給予了極高的評價。


    根據《武經總要》的記載,宋朝的烽台多建於“高山四望險”之所,在沒有山的地方就在地域開闊之處設置。


    烽台一般“高五丈,下闊三丈,上闊一丈,形圓,上建屋覆之,屋底徑闊一丈六尺,一麵露出三尺……四壁開四望賊孔,及安火筒”,以蒿、艾、狼糞、牛羊糞為燃燒材料。


    每烽安排六人看守,其中五人稱為烽子,職責是輪流觀望周邊動靜,還有一人相當於隊長被稱為烽帥,專管文書、符牒傳遞之事。


    烽煙的燃放有其嚴格的限製,無緊急情況決不容許隨便點燃煙烽,同時,也是為了防範外來間諜利用烽火進行欺騙。


    像是公元1092年的宋夏之戰宋軍就是利用烽火而取得成功的。


    1092年,西夏梁太後親率十萬大軍圍攻環州,進攻七日未克,便引軍後撤。


    宋將折可適在戰前就曾派間諜摸清了夏軍烽火台守卒的姓名,此時便偽為夏軍將領巡查,將守卒騙出殺死,破壞了夏軍的報警信號係統。


    夏軍後撤時沒有看到烽火台有異常反映,因而毫無防備的走進了折可適的陷阱中。


    是役,折可適以8000人大破夏軍十萬之眾,取得了宋夏戰爭中宋軍少有的重大勝利。


    宋軍可以利用烽火取得戰爭的勝利,同樣其他軍隊也可以利用這一點來影響戰爭的勝負,因此對烽煙燃放的嚴格規定並非小題大做。


    烽子若違反規定,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宋刑統》規定:“諸烽候不警,令寇賊犯邊,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訖,而前烽不舉,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即不應舉烽燧而舉,若應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繞烽二裏內輒放煙火者,各徒一年。”


    《武經總要》之《罰條》中也規定到:“有警不舉烽及前烽已舉後烽不應者斬,或無警而誤舉烽致驚擾城寨及舉烽多少不如法致誤事者亦斬,承誤而應者不坐。”


    由於烽燧的敵我可見性,為了保證其所傳遞的情報不為敵人知曉,燃燒烽火的注數便成為軍事機密,對於烽火數量的判斷,隻有掌握內部秘密者才能破譯出其情報的實質內容。


    局外人看到煙火,最多隻能猜測邊境有緊急戰事而已。


    宋朝規定烽火台“每晝夜平安舉一烽,聞警鼓舉二火,見煙塵舉三火,見賊燒籠柴”,如果“每早夜平安火不來,則烽子為賊所捉”。


    這就意味著戰爭的到來。


    但凡軍馬出行,如果須停留的時間超過三天,就必須在離駐紮地一二裏的地方權置爟烽,“其烽並於賊來要路,每二十裏置一烽,連接至軍所”。


    如果發現敵人的蹤跡則舉烽,遞報軍司,具體是“十騎以下即舉小炬火,前鋒應訖即滅火;若不及百騎至二百騎即放一炬;前三百騎至四百騎即放二炬;若五百騎至五千騎即放三炬……”。


    但是,對烽火數量的保密有很大的隱患,一旦烽子被捉就有可能造成泄密,因此在南宋又特別製定了“反泄法”。


    “反泄之法有四:一曰號召……二曰旗幟……三曰金鼓……四曰烽燧,謂昔以一燧為遇寇,二燧為索救,今則反以一燧而為索救之號;昔以無煙為無事,有煙為有警,今則反以有煙而為無事之驗。是為反泄。”


    即如果以前規定敵軍來時放一烽,求援時放兩烽,現在則剛好相反,求援時改為放一烽;如果以前以無煙狀況來表示平安,用放煙作為報警的信號,那麽現在則以放煙來表示平安。


    為了防範夏、遼的入侵,北宋政府在三國漫長的邊境線上設置了大量的烽火台。如:


    康定元年(1040年),詔鄜延至鄜州,環慶至邠州,涇原至涇州及秦州本界各置烽候。


    慶曆元年(1041年),詔河東緣邊州、軍、縣、鎮置烽火台。


    慶曆三年(1043年),詔陝西緣邊屬戶蕃部,置烽火候賊馬。


    熙寧五年(1072年),詔:“熙河路依緣邊四路例置橫烽,遇賊入境,遞相應接,其在蕃部地者,即以廂軍守之。”


    南宋時期,由於國土範圍的縮小,多是沿江設置烽火台。


    像是“紹興二年(1132年)九月乙醜,初命沿江岸置烽火台以為斥堠。自當塗之褐山、東采石、慈湖、繁昌、三山,至健康之馬家渡、大城堙,池州之鵲頭山,凡八所,旦舉煙,暮舉火,各一以為信,有警即望之,用李光請也”。


    利用烽火台放烽煙傳遞情報信息雖然簡單快捷,但因為烽燧信號單調顯目,不可能傳遞複雜絕密情報,所以其作用局限於邊境較為簡單的情報通訊傳遞。


    而複雜絕密的情報則要通過其他途徑來傳遞。


    這就包括郵驛傳遞。


    宋朝時情報的傳遞並不像我們今天從影視中所了解到的那樣神秘與驚險,其具體操作過程也無法滿足我們獵奇的心理,尤其是郵驛傳遞方式,更像是現今使用頻繁的郵局傳遞。


    但無可否認,正是這種看上去非常普遍與簡單的傳遞方式保證了中央和地方之間情報交流的暢通。


    宋朝驛傳製度與前代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並臻於完善,主要表現在郵傳上。


    其郵傳的最大特點就是在遞鋪的服役人員上用士卒代替了平民,並在一定程度上實行軍事化組織管理,這樣做不僅便於管理和提高傳遞效率,還可以起到軍事保密的效果。


    宋朝文書傳遞分為三個等級,曰步遞、馬遞、急腳遞。


    其中,急腳遞是宋朝文書傳遞中速度最快的,“日行四百裏,唯軍興則用之”。


    主要傳遞“事幹外界或軍機及非常盜賊文書”。


    神宗熙寧時期,又出現了金字牌急腳遞,“以木牌朱漆黃金字,光明眩目,過如飛電,望之者無不避路,日行五百餘時。有軍前機速處分,則自禦前發下,三省、樞密院莫得與也”。


    急腳遞由於傳送的都是緊要機密文書,所以宋朝政府製定了嚴格的規章製度,“諸急腳遞承傳禦前不入鋪文書,並日行五百裏,不以晝夜,鳴鈴走遞。前鋪聞鈴,預備人出鋪就道交受”。


    “諸急腳馬遞鋪,傳送文書綱運,及供差人馬,所屬隨曆,別給印簿作底本。每日隨事與行一轉,遇官司取曆點檢,即分明具注於簿,俟給曆還鋪,排日謄上”。


    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將受到嚴厲的處罰,“諸急腳遞承傳禦前不入鋪及金字牌文書而違不滿時者,杖一百”。


    “諸急腳馬遞鋪,承傳遞角、官物,若遞馬已至前鋪,及所詣交訖,不於隨身小曆批注迴鋪日時者,各杖六十;即前鋪及所詣應批注而不以實者,杖一百,許人告”。


    為了保證傳遞質量,宋政府還特意給予急腳鋪兵額外的獎賞“諸急腳鋪兵,傳過禦前不入鋪文書無稽違者,特支錢每人每角以上五百文,十角以上一貫,二十角以上一貫五百文,三十角以上二貫”。


    北宋時期的軍機情報主要靠急腳遞傳遞,但到了徽、欽兩朝,郵傳係統出現了嚴重弛廢和衰敝,而金軍的南侵與北宋的滅亡,更使郵傳係統遭到慘重破壞。


    為了預防金軍每年都進行的南侵,保證新政權與轄內各地的緊急文書往來,南宋朝廷不得不采取非常措施,建立一套應急性文書傳遞係統。


    最先設置的是斥堠鋪。


    建炎三年(1129年)二月十八日,知杭州康允之開始在本路交通要道設置斥堠鋪,“每十裏置一鋪,專一傳遞日逐探報斥堠文字”


    並且規定:“每鋪五人,新舊弓手內選有心力無疾病能行步少壯人充,每日添支食錢三百文。”


    斥堠鋪一般設於行在通往前線的要道上,不僅專設於兩浙路,淮南、荊湖、江南東西路和四川等地也有設置。


    為保證斥堠鋪的傳遞效率,南宋還加強了具體的管理措施。


    如規定斥堠鋪“每鋪限三刻承傳,置曆批寫時刻;每五鋪選差有材幹年五十以下使臣一員,不以有無拘礙,委逐州於見任得替待缺官內日下抽差,或招募有物力武勇人借補進義校尉充往來巡轄,候及一替,季無違滯,有官人轉一官,招募人與正行收補;州委知、通專切點檢,縣委知縣、尉主管,月支錢三貫文,如無違滯,每一季減二年磨勘”。


    除此,還屢屢申嚴禁令,以維持傳遞各環節的秩序。


    但南宋初年動蕩的社會局麵使得政府無力徹底改變郵傳衰敝的狀況,紹興初年斥堠法便遭到嚴重破壞,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郵傳要求。


    紹興三年至四年間,南宋與偽齊政權軍事鬥爭進入了最激烈的階段,特別是紹興四年(1134年),金與偽齊聯合,積極準備南侵,給南宋造成很大的軍事壓力。


    麵對此局勢,現有的斥堠鋪係統已不能保證緊急軍事情報的有效傳遞,必須對其嚴加整頓或設置一套新的遞鋪係統取而代之。


    擺鋪就是在此時產生的。


    紹興四年(1134年),詔令:“淮南、荊湖、江南、兩浙通接沿邊,探報軍期急切及平安文字赴行在,經由州軍去處並取便路接連措置擺鋪至臨安府界內……以二十裏置一鋪,每鋪差鋪兵五人。”


    與斥堠鋪在擺鋪設立後由臨時應急改為常設性遞鋪不同,擺鋪的設立受當時政治環境的影響,隨政局的變化而時設時廢。


    南宋設置擺鋪大致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從紹興四年到紹興十三年,這一階段所置擺鋪大概是由樞密院、各路帥臣及地方長官負責。


    紹興十三年,宋金議和已經兩年,兩國久無戰事,擺鋪已無用途,隻能增加州縣的負擔,因此在禦使中臣羅汝棹的建議下廢除。


    第二個時期是從紹興末年到寧宗嘉定年間(1208~1224年)。


    紹興末年,金主完顏亮率大軍南下侵宋,兩國之間戰火又起。


    於是,南宋再置擺鋪傳遞軍機情報。


    從此數十年間,宋金衝突不斷,幾戰幾和,擺鋪亦是屢罷屢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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