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而言之,中國的科舉製度僅僅是在西方社會將以實力來選拔官員,文官製度的唿之欲出的時候對其產生了影響,給隻提供了一個成功的典範。


    這雖然影響是很大,但是也有局限性。


    西方文官製度的形成,學者們一直認為是受了中國科舉製度,這一跨時代的壯舉的影響。


    中外學者都承認,中國古代文官製度體係完整,內容豐富,規範詳備,因此,它對中國古代社會起到過巨大的作用。


    中國古代文官製度堪稱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


    中國的科舉製度是當初西方特別是英國製定類似製度的藍本。


    並且對其形成確立和發展都產生了極大影響,並以其合理性,將繼續為人們所借鑒。


    所以結論的話,咱們可以反思一下,當然,對照現代文官製的實踐,要挑科舉製的毛病也是輕而易舉的。


    諸如考試內容的陳腐、參考資格與考試規則等方麵用現代眼光看也並非絕對公平。


    但是如果不以現代文明標準苛求前人,則應當說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確難以找到一種政治人材選拔方式其“公正”性與效率能超過我國科舉製度的成熟期。


    而且成熟期科舉製度在嚴肅科場紀律、實行規範競爭方麵的確是我們現行的考試製度所不能及的。


    以考試選拔人材,從技術上講無可非議。


    縱使它不應成為唯一的選拔方式,也至少應當是選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


    起碼在入仕之際並無政績民望可考的情況下,選拔依據在邏輯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識性考試,身份(門第、出身與其他先天性等級)以及個人與機構的隨機性薦舉。


    而考試比論身份“公平”,比薦舉“客觀”。


    現代文官製度中的考試製與我國曆史上從察舉向科舉的過渡,與其說是誰學了誰,不如說兩者都更多地是基於這種人類價值基礎上的常識與邏輯。


    中國的科舉製度是當初西方特別是英國製定類似製度的藍本。


    盡管現在的輿論倡導我們借鑒學習西方的文官製度。


    但總體來說,正如威廉杜蘭所說的,中國的科舉製度不愧為中國的第五大發明。


    在這科舉製度廢除100周年紀念之際,可能大家都聽到很多“不要為科舉製度招魂”的聲音,對科舉製度的貶斥。


    我們對於中國古代的科舉製度一味地嘲諷和批判,而應在了解的基礎上再作分析。


    受過嚴格的中國傳統文化熏陶的孫中山先生到是很理智的看待科舉的問題。


    他特別指出“把中國的考試製度繼承下來”。


    當時間過去一個世紀之後,冷靜代替了激憤,理智代替了情緒,我們對待科舉,不應再從實用觀點和曆史觀點看待同一個問題,結果是不一樣的,一邊視如棄履,另一邊歸為文化。


    它不愧為是中華民族的又一偉大的創新和實踐,作為一種人才選拔的機製,他所倡導的公平公正公開仍然是當今社會所尋求的。


    作為一種促進社會階層流動的機製,它仍然是“知識改變命運”這一闡述的最恰當詮釋;作為穩定社會民生和心理的利器,它的確發揮很好的效力。


    像是現在熱門的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都可以看到古代科舉製度的影子。


    不僅僅因為我們傳承與此,還有他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


    習慣了關注科舉考試的中國人,自然也會繼續熱衷於關注這些考試,不管是作為科舉的替代品,還是作為全國範圍內選拔優秀人才的一種公平合理的機製,或者,就老百姓最關心的層麵來說,知識可以改變命運,甚至是一次考試就可以。


    如果說有什麽缺陷和問題,應該是在其內容上有待革新和完善。


    試想我們這些經曆了高考走入中國最優秀的大學的學子們,正是在通過這樣的考試證明了自己的思維能力可以承受這樣強度的高等教育,並且當之無愧的走了進來。


    正如千年來無數讀書人走過的路一樣。


    一個經典的論斷,不管正確與否,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國家應該由精英階層來統治,不是嗎?


    畢竟科舉製度作為中國封建社會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自唐武德四年(621年)創立,至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廢止,在我國曆史上共存續1300多年。


    在此期間,科舉考試成為一種製度化、規範化、係統化的考試製度。


    舉製度作為朝廷選拔官員的主要手段,在鞏固統治、安定社會、維護統一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封建社會成熟時期出現的選拔方法,科舉考試與封建時代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步驟是一致和適應的,是上層建築的一種體現形式,因此對其曆史作用不能抹殺。


    首先,科舉製度使統治基礎下移,真正做到了“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知識分子的特權地位,雖然有部分是依靠財富獲取的,但更多的是通過科舉獲取功名而形成的。


    因此,大量出身低微貧寒的士子,可以通過科舉使本人以及家庭的社會地位晉升。


    科舉提供了一條在最大可能的範圍內選拔人才的途徑,也為社會下層分子提供了一條上進的途徑,使社會不斷進行階級的對流,對鞏固地主階級封建統治、穩定政治和社會產生了積極作用。


    其次,科舉選士製度的確立、健全與完善,促進了中國古代文官隊伍的建立和世界上最早、最完善的文官政治的形成。


    再次,科舉考試製度,嚴格奉行“三公”原則,即“公開考試”、“公平競爭”和“公正錄取”。


    這是中國人才選拔方式長期演變的結果,它不僅是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


    科舉取士確是封建時代所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競爭機製,是選官任能的最佳形式和途徑,保證了封建國家的政治需要。


    正因為如此,早期以傳教士為主的西方人士來華後都對科舉製度大加褒賞,向西方予以介紹,並希望為西方所采用。


    18世紀前後的西方有識之士極力推崇中國的科舉考試和文官政治,並在此後相繼仿效中國的辦法,推行了文官考試製度。


    至於科舉製在西方的傳播過程,在西方人中,到底誰最早提到了中國的科舉製呢?


    根據美國學者鄧嗣禹在1943年哈佛亞洲研究學報上的說法,關於中國科舉製的最早記載見於加斯帕德·達·克魯茲的著述。


    他曾於1548年航抵東印度,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前往中國;是到中國的第一個傳教士。


    1569年他迴到葡萄牙,1569至1570年間,他用葡萄牙文寫作的遊記手稿在威尼斯以意大利文首次出版。


    威尼斯將其譯為英文,以“來自中國行省的報告”為題,收入裏查德·艾登的《東印度群島及其他國家旅行他們效忠皇記》一書。


    克魯茲在文中說中國官員們“必須有那項功名或頭銜……上,不避危難。他們奉行學而優則仕。”


    文中還簡要地提到了碩士、博士的情況。


    而另一種說法是,尚在克魯茲之前,就至少有兩位葡萄牙人或多或少地提到了中國的科舉取士。


    而這兩位葡萄牙人,竟然曾經是中國監獄的囚犯,一個叫維埃拉(vierira),另一個是蓋略特·伯來拉,他們都是葡萄牙人。


    維埃拉是一支由費爾隆·伯列士·德·安德拉吉率領的葡萄牙艦隊的成員,1517年到廣州,在粵停留三年後赴京,因葡萄牙人不懂得為皇帝舉哀期間(明武宗朱厚照在1521年即正德十六年去世)暫停海外交易的中國規矩,1521年9月被送到廣州拘捕,1524年(明嘉靖三年)從廣州監牢中維埃拉(vierira)發出信函迴國。


    他在信中就中國的外交、社會關係、吏製等發表了不少看法,其中說到:中國的法官都是來自文人學士,“獲得一種學位的每位文人學士,起初做做小官,以後再升任到高級職務上”。


    蓋略特·伯來拉1549年(明嘉靖二十八年)被中國海防軍俘獲,他雖不是當年葡俘中惟一寫出自身經曆的人,但他有關科舉製的敘述可以說是最詳盡的一個,這在其著作《南明行記》中有所體現。


    據他所說,察院要審訊囚犯和授予學銜。


    察院年年巡視,被選拔來充任要職的人則每三年會聚一次,在為他們準備的大堂裏受到考試。


    向他們提出許多問題,如迴答合格,夠得到學銜,測驗通過後,要為那些得到學銜的人舉行隆重儀式,經常要共同盛宴慶祝。


    更令人驚訝的是,當這位葡萄牙囚犯知道了中國考生是在嚴密監視的條件下進行考試時,也戲稱中國應試者為“囚犯”,將他們等待金榜題名的人生得意之際,則稱為“等待判決”。


    而且,他還發現同牢的中國“難友”中,竟有因考試落榜而蹲監獄者。


    對科舉製度記載更為詳細的、對西方影響更大的是聖奧斯丁會修士儒安·貢查列斯·德·門多薩編寫整理的著作。


    門多薩的著作首次於1585年(明萬曆十三年)在羅馬出版,目前在中國的中譯本名為《中華大帝國史》。


    門多薩的《中華大帝國史》文中除了介紹了科舉的競爭性,還介紹了如何授予學位,以及是如何慶賀的,對中國的科舉極具讚美之意,他寫道:“在當今世界上為人所知的國家中,這個龐大的王國是治理最佳的一個。”


    但應該說門多薩對中國事物具有一種近乎於不切實際的信心與心有靈犀的理解力。


    他在零亂的資料中敏銳地發現中國教育與統治製度之間的關係和中國文明對知識特有的尊重。


    在那裏隻有飽學博聞的人通過國家考試才能成為官吏參與管理政府事務,任何一個人在學識上的努力都可以使他進入社會上層,這就意味著一種平等與競爭的健康的社會機製。


    這一發現對16世紀末西方封建等級社會是一大震驚,同時也預示著以後一個多世紀裏西方對中國科舉與文官製度的利用。


    (二)西方傳教士筆下的中國古代科舉製度隨著西方傳教士(尤其是耶穌會會主)一批批前往中國,他們在中國傳播西方科學,同時又向自己的國家介紹中國的哲學和許多奇聞軼事,其中也包括科舉製度。


    在這些耶穌會會士中,最有名的是意大利人利瑪竇。


    利瑪竇在明朝末年以傳教士身份來到中國,自明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至明萬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在中國生活了28年,並被任命為帝國政府的高級官員,他在《書信集》中,有不少關於科考的記載。


    例如在1597年9月9日的一封長信中,利瑪竇應一位神父的要求,介紹了當月在南昌舉行的鄉試情況。


    他說:現在我就開始介紹中國科舉,也希望您把這種製度介紹給您目前服務的公侯,要他們知道這在中國與意大利各邦所推行的有多大的區別~在管理、政治與秩序等方麵,中國的確超過其他民族。


    利瑪竇作為在中國度過了後半生的耶穌會傳教士,晚年時(他於1610年5月去世)以十分讚賞的態度高度評價了中國科舉選士製度形成的文官政治,他認為。


    “標誌著與西方的一大差別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實是:他們全國都是由知識階層,即一般稱為哲學家?(指儒生知識分子)的人來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個國家的責任完全交付他們來掌理”(《利瑪竇中國劄記》第1卷第6章)。


    利瑪竇這段話表達了兩層意思:一是他認為中國當時的文官政治優於當時的西方;二是間接地評價了科舉取士製度。


    利瑪竇的中國劄記中甚至將府試的日期都能寫得清清楚楚,他對中國的考場(貢院)的描寫更是極為詳盡,將小單間大小、構造都描繪得如此細致,甚至注意到了小單間有防止考試舞弊的功能:“在每個大城市都有一座專門為這一考試而修建的寬闊無比的宮殿,四周圍以高牆。


    考場17、18世紀,隨著一批批來華傳教士的宣傳和媒介作用,中國已在西方國家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之一的科舉製已為西方文化輸進新鮮的血液,而中國的科舉製度已被當時的歐洲各國廣為讚譽。


    許多人認為中國的科舉製首先對法、德兩國發生了深刻的作用,而且可能最早受到中國科舉製影響的是德國。


    的確,中國與歐洲尤其是與法國之間,從17世紀末開始,出現了長達一百多年極不尋常的以西方效法中國為其顯著特征的文化交流史。


    從伏爾泰的詩歌和其他作品中,我們知道他是中國文明最真誠而熱切的崇拜者,是所有的“愛慕中國”者中最狂熱的一位學者。


    伏爾泰認為,中國自平民選擇優秀人才為政府服務的方法很值得歐洲各國模仿。


    對中國文明始終加以讚揚的伏爾泰,對中國的科舉製度也讚不絕口,不過需要說明,伏爾泰之所以如此強烈的美化中國科舉製,其目的是利用中國來攻擊法國封建王朝的專橫。


    一般而言,孟德斯鳩對中國是持批判態度的,但他卻用中國的科舉取士譴責法國的以財富買官。


    孟德斯鳩讀過不少歐洲漢學著作和中國典籍的譯作。


    他從他的中國朋友黃嘉略處獲知了許多有關中國的材料,並將他們之間的談話做成筆記,內容涉及中國宗教、政治和法律、曆史、文字、民俗等。


    他在與黃嘉略的談話中認為中國曆代帝王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中國沒有世襲的官吏和貴族,皇帝通過科舉等途徑選拔官吏。


    凡是具有真才實學的人,不論出身如何,都有經過科舉考試成為官吏的機會。


    考試的內容是儒家經典,這有助於以儒家思想治國。


    除科舉外,地方官吏還可以向朝廷薦舉品德高尚的人充任官員。這種製度有利於提高官吏的素質。


    而法國實行賣官鬻爵製,宮廷以此作為重要的收入來源,其結果是官員極端無能,唯以斂財為目的,百姓深受其害,而且代代相傳,遺患無窮。


    魁奈作為法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和重農學派的創始人,在其著作《中華帝國的專製製度》中專有一節介紹中國的科舉製度:“中國人一旦獲得進士的榮耀稱號,即無必要再為貧困而擔憂,對他來說,這個稱號本身就是一種保障。除了他能從親戚和朋友那裏收到不計其數的饋贈禮品以外,他肯定會被任命在最重要的政府機構任職……。”


    從以上資料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國教育受中國競爭性文化考試原則影響很大,而從競爭性考試中選拔文職官員的製度通過學者們(尤其是伏爾泰)的宣傳,在法國已是眾所周知。


    除了法國以外,德國也是較早提到中國的科舉製並加以采用的西方國家,而且可能是最早吸收中國科舉製的合理內核--平等競爭、公開考試的國家。


    德國著名的數學家、哲學家,歐洲重視研究中國的著名學者之一萊布尼茲(gottfriedwilhelm(leibniz,1646,1716年)是一個有遠見的學者,他在《中國新誌》一書的序言中提出中西文化應相輔相成的見解。


    曾多次建議西方君主向中國的科舉製學習。


    德國哲學家康德(1724-1804年)的著作中也有類似反映。正是這些學者的大聲疾唿,於是在德國大地上還是小邦林立、戰火紛飛之時,威廉占據普魯士王權後就實行了一種“開明專製”的統治,並著手對官吏製度進行改革。


    當時考試製度已在普魯士運用,如挑選軍隊中的軍法官,就必須采用考試的方法。


    1713年,威廉一世規定所有的法官、律師等都必須經過國家統一考試後任命。


    1737年,考試的範圍又擴大了,規定凡與司法行政有關的官吏都必須事先通過考試才能任命。


    1743年,菲特烈大帝規定凡到政府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先進行實習,期滿1年後經過考試,合格的才可正式錄用。


    1770年,政府又頒布法令,對考試內容、範圍及其它方麵加以補充,規定凡要在政府部門擔任高級官員的,必須具有一定的文憑,而且還要經過政府部門的考試。


    從這些措施我們可以看出,18世紀時,德國的文官製度已初具規模了。


    而其官吏製度的核心就是考試製度的運用,無疑是借鑒了中國的傳統科舉製度,吸收了中國科舉製度的精髓--平等競爭、公開考試。


    此後,德國的文官製度雖又進行了一係列的改革,但行之有效的文官製度並未作多大變動,德國的魏瑪憲法對此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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