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說明,因為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內容已無法考察,現在隻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書省二十四曹司為其篇目名稱。
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尚書省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種是頒行天下的,叫做散頒格。
唐式見於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貞觀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刪垂拱式二十卷,開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加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少府、監門、宿衛、計帳等官署為其篇目名稱。
唐代法規除律、令、格、式外,還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為一種法規的名稱,始見於<周禮>:“天官大塚宰掌建邦之六典。”
這裏六典,指六官之典,即關於官製的法規。
唐代的典也是這個意思。唐玄宗開元時期編纂的《唐六典》,是關於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製的法規大全。
此書雖未正式頒行,但因它是排比現行令式編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視為一種法規,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
敕或稱詔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內容相當龐雜。
大部分詔敕與法規無關,但有一部分詔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規範,應當算做是一種法規。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從詔敕中選編出來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規,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詔敕又次之。
但在實際執行中,有詔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詔敕的效力反出於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過去辦案的成例,唐代允許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比照成例辦案,因此例也是一種法規。
不過唐代不象後來那樣重視例,特別是反對用例來破壞法律的明文規定。
唐玄宗開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聞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後,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規的特點主要是:1維護皇權,確認皇帝總攬一切、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公開承認尊卑良賤的差別,維持封建的等級壓迫製度。
2從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在對農民的刑事鎮壓上比較注意掌握分寸;對地主階級分子攫取法外特權的行為也有所限製。
3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為指導思想,比較重視禮與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麵以法的強製力為後盾來推行禮的規範,另一方麵又以禮為精神支柱來加強法的鎮壓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種法律形式結合起來,組成一個完備的法律體係,用來調整封建社會各方麵的社會關係。
所以,由此一來,唐代法規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後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當做創法立製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將唐律連同疏議納入<宋刑統>,當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於唐律。元《至元新格》(見元代法規)二十篇,同於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惡、八議、官當之製,也都沿襲唐律。
明初製定法律時,丞相李善長建言:“曆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製宜遵唐舊”,明太祖采納了他的意見。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體例都沿襲唐律,其後雖改為以六部名律,體例有所變更,但在內容方麵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襲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響。
同時唐律對國外也有很大影響。
像是朝鮮、日本、越南諸國的古代法律,大半從摹仿唐律而來。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陳太尊建中六年《國朝刑律》,都與中國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還值得一說的是秦朝的法製,總的來說,秦朝法製是指自商鞅變法以來,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製建設之中。
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製剝削製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製度的一係列製度。
到後來,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采取一係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一整套國家製度,構築了中國曆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專製製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征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家開支,終於激起農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隻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可雖說如此,但秦朝的法律製度在中國法製史上仍然占有獨特的地位。
一方麵,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家製度、法律製度對後世封建國家一直有重要的影響。
另一方麵,秦朝法律製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製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影響的法律製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製風格,在中國法製史上是獨樹一幟的。
還需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秦王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且秦朝法律製度的許多內容在統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論及秦朝法律製度時,實際上包括了統一以前特別是秦始皇在位期間秦國的法製,並不單純指統一以後秦王朝的法律製度。
怎麽說呢,秦朝各項製度很大程度上淵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製,秦朝法律製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於商鞅變法以後確立的製度。
因此,秦朝法律製度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
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製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
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製統一到秦國法製上來。
同時又頒布一係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諡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製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至於主要特色的話,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製剝削製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製度的一係列鮮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製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
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製”,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範。
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製在自己手中。
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
從曆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
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
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
大曆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製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
從現存的曆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麵。
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製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
這也是秦朝法製的特色之一。
………………
秦國在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頒布“初租禾”的法令,確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隨後,在獻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時又頒布“止從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隸殉葬。
孝公時,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製定法律令。
昭襄王時,法令又有了進一步發展。
秦王贏政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律令,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又製定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統一六國前夕,秦國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建立後,又陸續製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像是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雲夢秦簡共1155枚,內容極其豐富。
法律令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
《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
《軍爵律》、《置吏律》、《效》、《傳食律》、《行書》、《內史雜》。
《尉雜》、《屬邦》;此外還有《效律》,是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有關製度的規定,其中有的已收錄在《秦律十八種》中。
《秦律雜抄》包括《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
《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共11種律文的摘錄。
《法律答問》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的意圖所作的解釋。
《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麵的規定和文書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從史書記載和出土的秦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製、詔):秦始皇曾宣布:“命為製,令為詔。”
當時命、製、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3、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治獄”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廷行事”,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還有“程”、“課”等法律形式。
秦律關於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麵:
(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
(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
(3)區分故意(“端”)與過失(“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端”,過失為“不端”。
(4)並合論罪。
所謂並合論罪,是在數罪並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並在一起處刑的原則。
(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
(6)自首減刑。
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
(7)誣告反坐。
誣告,秦律稱“誣人”。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於罪,或使罪輕者入於重罪。
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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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尚書省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種是頒行天下的,叫做散頒格。
唐式見於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貞觀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刪垂拱式二十卷,開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加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少府、監門、宿衛、計帳等官署為其篇目名稱。
唐代法規除律、令、格、式外,還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為一種法規的名稱,始見於<周禮>:“天官大塚宰掌建邦之六典。”
這裏六典,指六官之典,即關於官製的法規。
唐代的典也是這個意思。唐玄宗開元時期編纂的《唐六典》,是關於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製的法規大全。
此書雖未正式頒行,但因它是排比現行令式編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視為一種法規,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
敕或稱詔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內容相當龐雜。
大部分詔敕與法規無關,但有一部分詔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規範,應當算做是一種法規。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從詔敕中選編出來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規,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詔敕又次之。
但在實際執行中,有詔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詔敕的效力反出於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過去辦案的成例,唐代允許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比照成例辦案,因此例也是一種法規。
不過唐代不象後來那樣重視例,特別是反對用例來破壞法律的明文規定。
唐玄宗開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聞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後,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規的特點主要是:1維護皇權,確認皇帝總攬一切、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公開承認尊卑良賤的差別,維持封建的等級壓迫製度。
2從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在對農民的刑事鎮壓上比較注意掌握分寸;對地主階級分子攫取法外特權的行為也有所限製。
3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為指導思想,比較重視禮與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麵以法的強製力為後盾來推行禮的規範,另一方麵又以禮為精神支柱來加強法的鎮壓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種法律形式結合起來,組成一個完備的法律體係,用來調整封建社會各方麵的社會關係。
所以,由此一來,唐代法規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後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當做創法立製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將唐律連同疏議納入<宋刑統>,當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於唐律。元《至元新格》(見元代法規)二十篇,同於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惡、八議、官當之製,也都沿襲唐律。
明初製定法律時,丞相李善長建言:“曆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製宜遵唐舊”,明太祖采納了他的意見。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體例都沿襲唐律,其後雖改為以六部名律,體例有所變更,但在內容方麵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襲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響。
同時唐律對國外也有很大影響。
像是朝鮮、日本、越南諸國的古代法律,大半從摹仿唐律而來。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陳太尊建中六年《國朝刑律》,都與中國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還值得一說的是秦朝的法製,總的來說,秦朝法製是指自商鞅變法以來,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製建設之中。
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製剝削製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製度的一係列製度。
到後來,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采取一係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一整套國家製度,構築了中國曆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專製製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征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家開支,終於激起農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隻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可雖說如此,但秦朝的法律製度在中國法製史上仍然占有獨特的地位。
一方麵,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家製度、法律製度對後世封建國家一直有重要的影響。
另一方麵,秦朝法律製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製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影響的法律製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製風格,在中國法製史上是獨樹一幟的。
還需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秦王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且秦朝法律製度的許多內容在統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論及秦朝法律製度時,實際上包括了統一以前特別是秦始皇在位期間秦國的法製,並不單純指統一以後秦王朝的法律製度。
怎麽說呢,秦朝各項製度很大程度上淵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製,秦朝法律製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於商鞅變法以後確立的製度。
因此,秦朝法律製度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
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製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
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製統一到秦國法製上來。
同時又頒布一係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諡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製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至於主要特色的話,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製剝削製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製度的一係列鮮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製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
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製”,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範。
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製在自己手中。
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
從曆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
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
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
大曆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製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
從現存的曆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麵。
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製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
這也是秦朝法製的特色之一。
………………
秦國在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頒布“初租禾”的法令,確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隨後,在獻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時又頒布“止從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隸殉葬。
孝公時,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製定法律令。
昭襄王時,法令又有了進一步發展。
秦王贏政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律令,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又製定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統一六國前夕,秦國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建立後,又陸續製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像是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雲夢秦簡共1155枚,內容極其豐富。
法律令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
《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
《軍爵律》、《置吏律》、《效》、《傳食律》、《行書》、《內史雜》。
《尉雜》、《屬邦》;此外還有《效律》,是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有關製度的規定,其中有的已收錄在《秦律十八種》中。
《秦律雜抄》包括《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
《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共11種律文的摘錄。
《法律答問》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的意圖所作的解釋。
《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麵的規定和文書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從史書記載和出土的秦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製、詔):秦始皇曾宣布:“命為製,令為詔。”
當時命、製、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3、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治獄”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廷行事”,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還有“程”、“課”等法律形式。
秦律關於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麵:
(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
(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
(3)區分故意(“端”)與過失(“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端”,過失為“不端”。
(4)並合論罪。
所謂並合論罪,是在數罪並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並在一起處刑的原則。
(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
(6)自首減刑。
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
(7)誣告反坐。
誣告,秦律稱“誣人”。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於罪,或使罪輕者入於重罪。
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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