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罰。


    秦朝的刑罰種類如下:


    (1)死刑:要知道秦朝沿用了戰國時期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和方法都很多,其中比較常用者如下:


    1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


    2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可以說相當無情。


    3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於木杆上示眾的刑罰。


    4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並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製勞作(役)的刑罰。包括:


    1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即早起服築城的苦役。


    舂的意思即是一些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築城,而服舂米的勞役。


    2鬼薪、白粲。“鬼薪”是強製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製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


    3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製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並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於司寇的勞役。


    4罰作、複作。


    罰作與複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製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製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於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籍沒”、“贖”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


    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並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占鹹陽後,對父老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集解》引應劭曰:“秦禁民聚語。”也就是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盜”,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賊殺”、“賊傷人”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誌。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製度。


    (7)妄言罪:所謂“妄言”,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非所宜言”,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投書”,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此外還有民事方麵。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


    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


    秦統一後,於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


    這是秦王朝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土地私有製的法令。


    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製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係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雇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於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


    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則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


    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後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製,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以及行政立法。


    秦統一全國後,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製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製和管吏管理製度,以後曆代王朝的有關製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製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製度。


    2、行政管理製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


    太尉由戰國時期“國尉”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


    禦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禦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


    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


    主要有:1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


    2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


    3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


    4太仆,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禦車。


    5廷尉,負責司法審判。


    6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


    7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


    8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


    9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製,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裏。


    3、官吏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吏治”,秦法對官吏的爵製、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麵作了嚴格的規定。


    1任官的標準與限製。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麵。


    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並將其概括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良吏”、“惡吏”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製:


    第一,不準任用“廢官”,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


    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2選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征召、任子等幾種。


    3考課與獎懲製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同時秦朝還有經濟立法。


    1、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麵。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麵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麵。秦始皇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麵。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


    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製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麵。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製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麵。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


    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製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麵。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製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秦朝的司法機構則是。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禦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國時秦已設有“廷尉”。


    秦統一六國後,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詔獄”,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複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


    鄉、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二者不同時設置,但職責相同,主調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征徭役。


    訴訟製度。


    1、訴訟形式。


    訴訟形式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禦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序。


    秦律訴訟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而“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屬於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勿聽”,不予受理。


    據《封診式》載,案件發生後,當地的裏典要把司法機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麽罪,判什麽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麵報告。


    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後,通常是由縣丞“即令令史”前往調查或勘驗,然後作出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爰書”。


    《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屍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學鑒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等。


    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


    (1)聽取當事人的口供;


    (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


    (3)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後,作出判決,並“讀鞫”,進行宣判。


    鞫,審訊。


    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後,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行;如稱“冤”,可以請求再審,叫“乞鞫”。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


    同時,在一部有關於秦朝法律描述的典籍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到秦朝法律的輕罪重罰程度,這部典籍即便是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附近出土的秦簡《法律答問》。


    在這部有關於秦朝法律例子的典籍中,我們可以找到很多有關於秦朝“輕罪重罰”策略的例子。


    例如,一旦被發現偷采別人的桑葉,即便量不到一錢也要受到服三巡的徭役懲罰。


    而如果直接偷取錢財懲罰則更加嚴重,一旦被抓到偷竊他人錢財一錢以上便要被立刻砍去左腳,並且服城旦苦役。


    從上述例子我們可以很明顯發現,嚴苛的刑罰成為了秦朝法律的最基本特色之一,了。


    殘酷無情的嚴厲刑罰在秦朝年間的確客觀意義上幫助了社會治安的穩定性,但也致使民眾處於一種惶惶不可終日的恐慌情緒之中,這也為秦朝日後的不得民心埋下了伏筆。


    所以盡管秦朝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但這個封建王朝卻是中國曆史上罕見的將法律延伸到民眾生活的各個角落的政權,大到王公貴族的出行禮儀,小至平民百姓的衣著細節在秦朝法律中都有著明確且細致的規定。


    我們再舉一個來自於《法律答問》中的例子:秦朝法律對於普通百姓穿鞋這樣細致的事情都有著明確的文字規定,“毋敢履錦履”意為不準百姓穿著錦履。


    還有一些關於百姓日常生活細節的規定更加離譜,其中“步過六尺者有罰”更是將秦朝法律嚴苛性推向了高峰。


    嚴苛的法律為大秦王朝創造了一個看似“井井有條”、“百姓安居樂業”的社會氛圍,但其實在這看似祥和的表麵之下卻暗流湧動,過於嚴酷的法律讓百姓雖敢怒但不敢言。


    這種情緒在日後秦始皇駕崩之後如潮水一般噴湧而出,最終也成為秦朝二世而亡的一大重要原因。


    綜合來看,秦朝的法律雖在立國之初起到了非常好的穩定社會效果,但這樣的法律卻並不適合長治久安,過度嚴苛以及壓抑的社會情形完全不利於國家的經濟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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