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業立法


    清政府采取“利商”、“恤商”政策,提高了商人的社會地位。


    康熙六年,也就是公元1667年,立法規定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不得強占關津要地妨礙商民貿易,否則要受刑事處罰。


    雍正朝又以重刑懲治貴族官僚仗勢欺淩商人的行為。


    但在農與商的關係上,清朝仍實行重農抑商政策,雍正上諭說:“農為天下之本務,而工商皆其末也。”


    這個政策表現在廣設鈔關,重征商稅,實行重要商品的官營製度,對偷越關卡與漏稅等行為,客商和地方官一並治罪。


    對商人除征收關稅外,還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稅,如牙稅、落地稅、鹽稅、礦稅、茶稅、酒稅等。


    (4)禁海令和遷海令


    清政府長期實行限製對外貿易的禁海政策。


    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首頒禁海令:“寸板不許下海”,違者不論官民按通敵罪論處,一律處斬,貨物入官。


    此後,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三次頒布遷海令,強製閩廣蘇浙沿海居民內遷50裏,焚毀沿海城廓廬舍,越界立斬,致使4000裏海岸線人煙絕跡,完全斷絕了海外貿易。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統一台灣後,於次年放寬海禁,對外貿易興起,刺激了手工業、造船業的發展。


    清政府在廣州、漳州、寧波、雲台山四處設立海關,作為通商口岸。


    在開放海禁的同時,清政府出於政治考慮,規定隻準載重500石以下小船出海,並禁止糧食、兵器、木板、鐵器、火藥土硝、硫磺等出口。


    到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再次頒布禁海令,停止與南洋的貿易,嚴禁賣船給外國人,嚴禁運糧出口,違者立斬。


    直到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開放對南洋貿易。


    但到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又取消了三個口岸,隻許廣州一地繼續通商,直到鴉片戰爭前夕,中國對外通商口岸隻限廣州一地。


    清政府以嚴法長期實行海禁,禁止或限製對外貿易,堵塞了海內外商品交流,阻礙了萌芽中的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


    除了法律外,還有司法機關,明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組織和名稱與唐宋時期基本相同,但職權管轄有所不同。


    它設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審理中央百官案件。


    大理寺不掌管審判,專門對刑部審理的案件進行複核。


    都察院是中央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動。“三法司”對重大案件實行聯合審判,叫“三司會審”。


    “三司”會審後的判決必須報請皇帝批準。


    清代的中央司法機關與明代的基本相同。


    中央的最高審級是“九卿會審”。


    九卿是六部尚書加上都察院左都禦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組成。每年審理死刑案件的“秋審大典”,九卿都參加。


    秋審是清代由朝廷官員定期複審外省死刑案件的一種會審製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


    明朝時便已有,它是在每年秋後霜降時舉行的,清朝沿襲下來。


    清律規定,凡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重大犯罪,應立即處決的,叫做“斬立決”或“絞立決”,對危害性較小或有可疑者,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延至秋天由九卿會審時重審決定。


    每年秋審之前,各省督撫必須將有關案件先行審核或審訊,並提出處理意見,於五月中旬前分別送給九卿,供秋審參閱。


    到八月份,九卿等官員到天安門外金水橋西會同審理。


    因人犯監禁在各省,秋審隻憑檢冊審核。


    秋審後,上奏朝廷,經皇帝禦筆勾除者,才能正法。


    秋審後不久,到霜降後10日,九卿對刑部判決的案件或京師附近斬監候或絞監候的重囚犯進行複審的製度,叫朝審。


    這是明英宗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首創的。


    清代把處理京師案件稱“朝審”,處理外省案件稱“秋審”。


    明清時,除秋審和朝審外,還有“熱審”。


    這本來是中國古代於夏天為疏通監獄而設的審判製度。


    明成祖永樂二年(公元1404年)重又實行,清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定為製度。


    熱審於每年小滿後10日開始,至立秋前一日為止,對不是犯死罪及流罪的犯人,酌情予以減等,笞刑杖刑寬免;監外帶枷號的犯人,暫行保釋去枷,到立秋後再補枷。


    經秋審和朝審的案件,有四種處理方法:情實、緩決、可矜、留養奉祀。


    “情實”,即罪情屬實,處刑恰當,這類案件奏請皇帝批準執行死刑。


    “緩決”,即案情屬實,但危害性較小,留待下一次秋審或朝審時處理。


    “可矜”,即案情雖屬實,但情節不嚴重,可免予處死,一般屬於老幼廢疾等人犯罪。


    “留養奉祀”,即情節雖嚴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予處死。


    明清朝會審製度雖然存在形式主義、文牘主義的種種弊端,但它有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對地方和中央司法機關的活動也是一種監督。


    除此之外,較出名的還有唐代的法律,唐代是中國曆史上另一個政治、經濟、文化都高度發達的朝代,在法製方麵也有光輝的成就。


    它所創立的法規,特別是唐律,也是中國封建法製發展成熟的標誌,在中國法製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法規創始於唐高祖李淵武德時期。


    李淵於隋大業十三年攻占隋都長安後,仿效漢高祖劉邦“約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廢除隋法,與民約法十二條,規定殺人、劫盜、背軍叛逆的處死刑,這是唐代創立法規的前奏。


    高祖即位後,下詔命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參考隋開皇律令(見隋代法規),製定法律。


    到了武德元年十一月,頒行新格五十三條。


    接著,又命尚書左仆射裴寂等人製定法律。


    武德七年,製定律十二卷,五百條,詔頒行天下。


    與律同時製定的,還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


    由於唐王朝此時剛剛建立,還來不及大規模地創法立製,這個時期製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開皇時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


    史稱新律除了把新頒的五十三條格納入律中,並對流刑作了若幹修改外,其餘均同於隋開皇律。


    唐代法規得到較大的發展,是在太宗貞觀時期。


    唐太宗(見李世民)是一位重視法製的皇帝。


    他采納了臣下提出的減輕刑罰的建議,命房玄齡等人修改法律。


    房玄齡與主管部門,經過十年的努力,於貞觀十一年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條;令三十卷,1546條(一說1590條)。


    又從武德以來發布的詔敕三千餘件中,定留七百條,編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


    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開皇律令為藍本,但作了較大的更動。


    《舊唐書·刑法誌》說,新律“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


    經過這次大修改,唐代法規才與隋代相區別,成為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法規。


    貞觀以後,對唐代法規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還有兩個時期,一是高宗永徽時期,一是玄宗開元時期。


    永徽元年下詔修定法律,並於次年重新頒布律、令、格、式。


    永徽三年,又命長孫無忌等集合全國的律學人才,編寫了一部解釋法律的書,叫做律疏。今稱<唐律疏議>。


    此書由於是官修的,官吏辦案必須以它的解釋為準,因此成了唐律的一個組成部分。


    玄宗開元時期曾3次修定法律,開元二十五年重新頒布了律、令、格、式。


    此外,還製定了一部規定中央和地方官製的法典,叫做<唐六典>。


    唐宣宗時,左衛率府曹參軍張戣將律文按性質分成一百二十一門,並把同性質的令、格、式分別附於各門律後,編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統類>,得到皇帝的采用,下詔命刑部頒行。


    這種把律、令、格、式混合編在一起的刑統,改變了自秦、漢以來律的傳統體例,至五代、宋代取代律而成為主要的法典。


    唐代法規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4種。


    對它們之間的區別,古籍中的解釋不盡相同。《唐六典》說:“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製,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


    《新唐書·刑法誌》說:“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製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


    大體來說,律是刑事法規,相當於近代的刑法典;令是關於國家體製和基本製度的法規;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


    唐律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與開元律的區別。


    現存唐律經考證,為開元二十五年所頒,但開元改律僅見於《舊唐書·刑法誌》,甚至《舊唐書·玄宗本紀》亦略而不論。


    因此中國學者大都認為,開元律係根據當時的現行令式,對永徽律作了某些文字上的訂正,並無多少實質性的修改,實為永徽律的再版。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條(現存唐律五百零二條),其篇名為:名例、衛禁、職製、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疏議對名例的解釋是:“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


    所謂名例,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


    以下各篇是關於各種犯罪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名例律包含的內容有: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官當,公、私罪的劃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廢疾減免刑,故與過,並合論罪,類推,同居相隱,化外人犯罪等等。


    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廷和關津要塞方麵的法律。


    職製律是關於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法律。


    戶婚律是關於戶籍、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麵的法律。


    廄庫律是關於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麵的法律。


    擅興律是關於懲治擅自發兵和興造的法律。


    賊盜律是關於懲治反叛、大逆、殺人、劫盜等犯罪的法律。


    鬥訟律是關於毆鬥傷人和控告申訴方麵的法律。


    詐偽律是關於懲治詐騙和偽造的法律。


    雜律是關於無法單獨成篇的各種犯罪的法律。


    捕亡律是關於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


    斷獄律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麵的法律。


    唐令也有武德令、貞觀令、永徽令與開元令的區別,均佚,已無法詳考。


    現僅知貞觀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其篇名為:官品、三師三公台省職員、寺監職員、衛府職員、東宮王府職員、州縣鎮戍嶽瀆關津職員、內外命婦職員、祠、戶、選舉、封爵、祿、考課、宮衛、軍防、衣服、儀製、鹵簿、樂、公式、田、賦役、倉庫、廄牧、關市、醫疾、捕亡、假寧、獄官、營繕、喪葬、雜。


    唐格唐代自貞觀以後,勤於編格。


    曆史上幾乎每個朝代,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詔敕匯集起來,加以整理,去掉前後重複、抵觸以及無關緊要的內容,而將有保留價值的規定分門別類地編在一起,叫做格。


    唐格很多,除了前麵提到的貞觀格外,還有高宗時長孫無忌等編的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


    武後時裴居道編的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中宗時韋安石編的神龍散頒格七卷,睿宗時岑羲等編的太極格十卷,玄宗時盧懷慎等編的開元前格十卷,宋璟等編的開元後格十卷,李林甫等編的開元新格十卷,文宗時狄兼謩編的開成詳定格十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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