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未開展、製造業未改進的未開化社會,對於僅能由商業及製造業帶來的高價奢侈品還一無所知的時候,有大收入的人,象我在第三篇說過的那樣,除了盡收入能維持多少人,使用以維持多少人外,再也不能有其他消費或享受收入的方法。一個大收入,隨時都可說是對一大量生活必需品的支配力。在那種未開化社會狀態下,那收入一般都是以一大量必需品,即粗衣粗食的原料,如穀物、牲畜、羊毛及生皮等物收進的。當時既無商業,又無製造業,所以這些物資的所有者,找不到任何東西,可以交換其消費不了的大部分物資;除了盡其所有,用以供人吃穿外,他簡直無法處置其剩餘。在此情況下,富者及有權勢者的主要費用,就是不奢華的款客和不炫耀的惠施,而這種款客和惠施,我在本書第三篇也曾說過,是不容易使人陷於破產的。至於利己的享樂就不同了,雖至微末,追求的結果,智者有時亦不免於滅亡。例如鬥雞的狂熱,曾經使許多人破了產。我相信,由上述性質的款待或惠施而敗家的人,當不很多,但由鋪張的款客和炫耀的惠施而敗家的則為數極多。在我們封建的祖先之間,同一家族長久繼續保有同一地產的事實,可充分表示他們生活上量入為出的一般性向。大土地所有者不斷行著鄉下式的款待,看來雖與良好的理財原則不可分離的生活秩序有所背離,但我們得承認他們至少也知道搏節,沒把全部收入盡行消費掉。他們大概有機會賣掉其一部分羊毛或生皮取得貨幣。這貨幣的一部分,他們也許是用以購買當前環境所能提供的某種虛榮品及奢侈品來消費,但還有一部分,則常是照原樣蓄藏起來。實際上,他們除了把節約的部分蓄藏著,也就不好再怎麽處置。經商吧,那對於一個紳士是不名譽的;放債吧,當時早視為非義,而且為法律所不許,那是更不名譽的。加之,在那種強暴混亂的時代,說不定有一天會被趕出自己的住宅,所以,在手邊藏蓄一點貨幣,以便那時候攜帶一些公認為有價值的東西,逃往安全地帶,是得計的。使個人以藏蓄貨幣為得計的強暴,更使個人以隱匿其藏蓄的貨幣為得計。動不動就有埋藏物發現,無主財寶發現,那可充分證明,當時藏蓄貨幣及隱匿藏蓄之事,是非常流行的。有一個時候,埋藏物簡直成了君主的一個重要收入部分。然在今日,哪怕全王國的一切埋藏物,亦恐不夠成為一個多財紳士的主要收入部門了。

    節約與藏蓄的傾向,流行於人民之間,也同樣流行於君主之間。我在本書第四篇說過,在沒有什麽商業及製造業可言的國家,君主所處境地,自然會使他奉

    行蓄積所必要的節約。在那種境地,就是君主的費用,亦不能由他的虛榮心支配;他喜歡有一個華麗裝飾的宮廷,但那個無知的時代,卻隻能給他提供一點無甚價值的小玩意兒。而這就構成他宮廷的全部裝飾。當時是無常備軍的必要的,所以,象其他大領主的費用一樣,就連君主的費用,除了用以獎勵其佃戶,款待其家臣外,幾乎沒有用處。但是獎勵及款待,很少會流於無節製,而虛榮則幾乎都會流於無節製,因此,歐洲一切古代君主,無不善有財寶。即在今日,聽說每個韃靼酋長,還是積有財寶。

    在富有各種高價奢侈品的商業國內,君主自然會把他的收入大部分,用以購買這些奢侈品,象其版圖內一切大土地所有者一樣。他本國及鄰近各國,供給他許許多多的各種高價裝飾物,這些裝飾物,形成了宮廷華麗但無意義的壯觀。君主屬下的貴族們,為了追求次一等的同種壯觀,一方麵打發其家臣,一方麵讓租地人獨立,這一來,他們就漸次失掉了權威,以致與君主領土內其他大部分富裕市民,沒有區別了。左右他們行為的浮薄熱望,也左右他們君主的行為。在他領土內,個個富有者都在征逐這種享樂,怎能叫他一個人富而不淫呢?假使他沒把怎麽大的部分的收入用於享樂(他多半是如此),以致減弱國防力量,那麽,超過維持國防需要那一部分的收入,是不能期望他不消費的。他平常的費用,就等於他平常的收入;費用不超過收入,就算萬幸了。財寶的蓄積,再無希望;一旦有特別急需,需要特別費用,他定然要向人民要求特別的援助。1610年法蘭西國王亨利四世死後,歐洲大君主中蓄有很多財寶的,據推測隻有普魯士現國王及前國王。君主政府不說,共和政府,為蓄積而行節約的事亦幾乎是同樣罕見的。意大利各共和國、尼得蘭共和國都負有債務。伯爾尼聯邦積有不少的財寶,但在歐洲是僅見的。瑞士共和國其他聯邦,全無蓄積可言。崇尚某種美觀,至少,崇尚堂皇的建築物及其他公共裝飾物,最大國王的放蕩的宮廷,自不必說,就連那些小共和國看似質樸的議會議事堂也往往如此。

    一國在平時沒有節約,到戰時就隻好迫而借債。戰爭勃發起來,國庫中,除了充當平時設施所必要的經常費的款項外,沒有其他款項。戰時為國防設備所需的費用,須三倍四倍於平時,因此在戰時的收入,也須三倍四倍於平時收入。即使君主馬上就有一種辦法,能按照費用增大的比例而增大他的收入——這幾乎是不會有的——這增大收入的源泉,必出自賦稅,而賦稅的課征,大抵要經過十個月乃至十二

    個月,才有稅款收入國庫。可是,在戰爭勃發的瞬間,或者寧說,在戰爭似要勃發的瞬間,軍隊必須增大,艦隊必須裝備,防軍駐在的都市必須設防,而這軍隊、艦隊、防軍駐在的都市,還須供給武器、彈藥及糧食。總之,在危險臨到的瞬間,就得負擔一項馬上就要的大費用;這費用是不能等待新稅逐漸地慢慢地納入國庫來應付的。在此萬分緊急的情況下,除了借債,政府再不能有其他方法了。

    由於道德原因的作用,這種使政府有借款必要的商業社會狀態,使人民具有貸款的能力和貸款的意向。這種商業社會狀態要是通常帶來借款的必要,它也同樣帶來借款的便利。

    商人和工廠主眾多的國家,必然有很多這樣的人,不僅是他們自己的資本,而且有願意以貨幣借給他們或以貨物委托他們經營的人的資本,頻繁地在他們手中通過,比不做生意、不從事生產事業,靠自己收入為生的私人的收入通過自己手中的次數,更要頻繁。象上麵所說那種私人的收入,經常每年隻通過他自己手中一次。但一個商人,如從事那本利能迅速收迴的商業,他的全部資本及信用,就往往每年會通過他手中三、四次。因此,一個商人多工廠主多的國家,必然有很多的人是願意隨時都能以巨額款項貸與政府。所以,商業國人民,都具有出貸能力。

    任何國家,如果沒有具備正規的司法行政製度,以致人民關於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對於人們遵守契約的信汪心,沒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設想政府未必經常地行使其權力,強製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償還債務,那麽,那裏的商業製造業,很少能夠長久發達。簡言之,人民如對政府的公正,沒有信心,這種國家的商業製造業,就很少能長久發達。大商人大工廠主,如平時信任政府,敢把財產委托政府保護,到了非常時候,就也敢把財產交給政府使用。把款借給政府,絕不會減少他們進行商業及製造業的能力,反之,通常卻會增大那能力。國有急需,大抵會使政府,樂於以極有利於出借人的條件借款。政府付與原債權者的保證物,得轉移於任何其他債權者;並且,由於人民普遍信任政府的正義,那保證物大概能以比原價高的價格,在市場上買賣。商人或有錢者,把錢借給政府,可從此賺到錢,他的營業資本不但不會減少,反會增加。政府如允許他最先應募新借款,他大抵會視為一種特惠。所以,商業國人民,都具有貸款的意向或樂意。

    這種國家的政府,極易產生這秤信念,即在非常時期,人民有能力把錢借給它,

    而且願意把錢借給它。它既預見到借款的容易,所以在平時就不孜孜幹節約。

    在未開化的社會,既無大商業資本,亦無大製造業資本。個人把他所能節約的貨幣,都藏蓄起來;凡所藏蓄的貨幣,都隱匿起來;他這麽做,因為他不相信政府的公正,並且怕他的藏蓄被知道了,被發覺了,立即就要被掠奪。在此種狀態下,遇著危急的關頭,能貸款給政府的必然很少,願貸款給政府的簡直沒有。為君主者,預知借款的絕不可能,所以他就覺得,須為緊急關頭預先節約。這種先見之明,把他節約的自然傾向加強了。

    巨額債務的增積過程,在歐洲各大國,差不多是一樣的;目前各大國國民,都受此壓迫,久而久之,說不定要因而破產!國家與個人同,開始借款時,通常全憑個人信用,沒有指定特別資源或抵押特別資源來保證債務的償還。在這種信用失效以後,它們繼續借款,就以特別資源作抵押。

    英國所謂無擔保公債,就是依前一方法借入的。它有一部分為全無利息或被認為全無利息的債務,類似個人記帳的債務;一部分為有利息的債務,類似個人用期票或匯票借入的債務。凡對特別服役所欠的債務,對尚未給付報酬的各種服役所欠的債務,陸軍海軍及軍械方麵臨時開支的一部分,外國君王補助金的未付餘額,海員工資的未付餘額等,通常構成前一種債務。有時為支付這債務的一部分和有時為其他目的而發行的海軍證券或財政部證券,構成後一種債務。財政部證券利』良,自發行之日算起;海軍證券利息,自發行後六個月算起。英格蘭銀行,通過自動按照時價貼現這種證券,以及通過與政府議定以某種報酬條件替它流通財政部證券,即按額麵價格收受該證券並支付其所應付的利息等辦法,給該證券保持了價值,便利了流通,從而使政府能夠常常借到巨額的這種公債。在法蘭西,因無銀行,國家證券有時須打百分之六十或七十的折扣出售。在威廉王大改鑄幣時代,英格蘭銀行認為應當停止其平常的業務,財政部證券及符契,據說要打百分之二十五乃至百分之六十的折扣買賣。其原因,一部分是革命甫定,新政府是否安定尚未可必;另一部分,則是英格蘭銀行沒給予援助。

    此種手段行不通,而政府舉債,需要指定或抵押國家特定收入來擔保債務的償還時,政府在不同時候,曾使用了兩種不同的方法。有時這指定或抵押,限於短期,如一年或數年;有時,又定為永久。在前一場合,作為抵押的收入,據推想在限定期間內,足夠付清所借貨幣的本金及其利息。

    在後一場合,作為抵押的收入,據推想隻夠支付利息或等於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幾時能償還借入的本金,就償清它。貨幣以前一方法借入,通稱為預支法;以後一方法借入,則通稱為永久付息法或簡稱為息債法。

    英國每年征收的土地稅及麥芽稅,政府逐年都依據不斷插入課稅法令中的借款條款加以挪用。這項款額,通常由英格蘭銀行墊付,收取利息,到稅款陸續納入國庫時,逐漸收還。其所索利息率,革命以來,迭有變化,自百分之八乃至百分之三不等。如果某年度收入的稅款,不夠還清墊支的金額及其利息(此為常事),則此不足餘額,取償於次年度收入的稅款。這樣,國家收入中尚未用作擔保的這唯一主要收入部門,經常每年在未收歸國庫之前,先已消費了。此與無打算的浪費者同,浪費者對其收入,每迫不及待,而預先出息借支;國家則不斷向其代理人及經理人借款,不斷為使用自己的貨幣而支付利息。

    在威廉王及大部分安妮女王時代,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不象今日那麽習見。那時候,大部分新稅,隻限於短期(僅四年、五年、六年或七年)征收,各年度國庫的支出,大抵是得自預先挪用這些稅收的借款。稅收往往在限定期內,不夠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於是就得延長收稅年限,從而補足這項短額。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號法令,將這些瞬將滿期各稅的征收年限,延至1706年8月1日,以彌補它們稅額的不足。這就是當時所謂第一次總抵押或基金。歸這基金負擔的不足額,計達五百十六萬零四百五十九鎊十四先令九便士半。

    1701年,這些稅以及其他若幹稅的征收年限,又因同~目的延長至171o年8月1日,是為第二次總抵押或基金。這次基金所負擔的不足額,計達二百零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九鎊七先令十一便士半。

    1707年,這些稅又延長至1712年8月1日,作為一種新公債的基金,是第三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九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鎊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8年,這些稅(除去半額噸稅、鎊稅這兩種舊補助稅,及由英格蘭蘇格蘭合並協定而撤廢的蘇格蘭亞麻輸入稅)征收年限又延長至1714年8月1日,作為一種新公債基金,是第四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九十二萬五千一百七十六鎊九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9年,這些稅(除去噸稅、鎊稅這二種舊補助稅

    ,這些補助稅從那時候起與這新債基金完全沒有關係)征收年限,為著同一目的,又延長至1716年8月1日,是第五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之金額,計達九十二萬二千零二十九鎊六先令。

    1710年,這些稅再延長至1720年8月1日,是第六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一百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五十二鎊九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

    1711年,這些稅(到這時,已須供應四種預支的本息)及其他若幹稅,規定永久繼續征收,作為支付南海公司資本利息的基金。該公司在同年度曾借給政府九百一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鎊十五先令四便士,用以還債及彌補稅收的不足。這次借款,為當時所僅見的最大借款。

    就我所知,在此時期以前,為支付債務利息而永久課征的稅收,隻有為支付英格蘭銀行、東印度公司以及當時計劃中的土地銀行三者的貸款利息的各稅(土地銀行的貸款,隻是一種擬議,未成事實)。這時,英格蘭銀行貸與政府的金額,為三百三十七萬五千零二十七鎊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年息百分之六,計達二十萬零六千五百零一鎊十三先令五便士;東印度公司貸與政府的金額為三百二十萬鎊,年息百分之五,計達十六萬鎊。

    1715年,即喬治一世元年,依據該年十二號法令,那些擔保英格蘭銀行年息的各稅以及由這次法令定為永久征收的其他若幹稅,通通集為一共同基金,稱為總基金。此基金不僅用以支付英格蘭銀行的年金,而且用以支付其他年金及債務。以後,依據喬治一世三年第八號法令,及五年第三號法令,此基金又增大,而當時附加的各稅,亦同樣定為永久的了。

    1717年,即喬治一世三年,依據該年第七號法令,又有其他數種稅,被定為永久征收,構成又一個共同基金,稱為一般基金。此基金所支付的年息,計達七十二萬四千八百四十九鎊六先令十便士半。

    這幾次法令的結果,以前隻短期預支的各稅大部分,全都變成永久的了,而其用途,不在幹支付連續由預支辦法所借入款項的本金,而在於支付其利息。

    假若政府隻用預支辦法籌款,那它隻要注意兩點,數年之內,就可使公家收入從債務中解放出來:第一,不使基金在限定期間內負擔的債務,超過其所能負擔的數額;第二,第一次預支未償清以前,不作第二次預支。但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不能注意到這些。它們往往在第一次預支時,就對基金加以過度的負擔;即或不然

    ,也往往在第一次預支未償清以前,就進行第二次第三次的預支,而加重基金的負擔。這樣下去,指定的基金,就變得完全不夠支付所借貨幣的本金及利息,於是就不得不單用以支付利息,或支付那等於利息的永久年金。象這樣無打算的預支,必然會導致那破壞性更大的永久付息辦法的采用。此例既開,公家收入的負擔,就由一定期間,延續到無限期間,而遙遙無解放的日子。但是,在一切場合,由這種新方法能夠籌到的款額,總比由舊的預支方法來得大。所以,人們一習知這新方法,每當國家萬分吃緊之秋,一般都舍舊法而用新法。救目前的急難,是直接參與國事者的要圖,至於公家收入的解放,那是後繼者的責任,他們無暇顧及了。

    在安妮女王朝代,市場利息率,由百分之六降至百分之五;安妮女王十二年,宣布百分之五為私人抵押借款的最高合法利息率。英國大部分暫行稅,變成了永久的,而分別撥充總基金、南海基金及一般基金後不久,國家的債權者,與私人債權者同,亦被說服接受百分之五的利息。這一來,由短期公債換為長期公債的借款的大部分,就產生了百分之一的節約,換言之,由上述三基金支付的年金的大部分,就節省了六分之一。此種節約,使得用作基金的各稅,於支付所擔保的各項年金後,剩有一個巨額剩餘,構成此後減債基金的基礎。1717年,此剩餘額,計達三十二萬三千四百三十四鎊七先令七便士半。1727年,大部分公債的利息,進一步降到百分之四。1753年,更降到百分之三點五。1757年,又降到百分之三。於是減債基金,愈益增大了。

    減債基金雖為支付舊債而設,然而對於新債的征募,亦提供了不少便利。它可以說是一種補助基金,在國家有急需場合,即可用它彌補其他基金的不足以舉債。至於英國是經常地用此基金來償還舊債,或經常地用它另舉新債,慢慢就會十分明白的。

    借款的方法有二,一是預支,一是永久息債。但介乎這兩者之間的,還有其他兩種方法,即有期年金借款方法和終生年金借款方法。

    在威廉國王及安妮女王朝代,往往以有期年金方法借入巨額貨幣,其期限有時較長,有時較短。1693年,議會通過一法案,以百分之十四的年金,即以十六年滿期,年還十四萬鎊的年金,借款一百萬鎊。1691年,議會曾通過~法案,以今日看來可算是非常有利於債權者的條件,按終生年金方式借款一百萬鎊,但應募之數,不滿該額。於是,翌年乃以百分之十四的終生年金借款,即

    以七年便可收迴本金的條件借款,補此未滿的額。1695年,凡購有此項年金的人,許其往財政部對每百鎊繳交六十三鎊,換取其他九十六年為期的年金,換言之,終生年金百分之十四與九十六年年金百分之十四的差額,以六十三鎊賣出,或者說,以相當於四年半的年金賣出。但條件雖然如此有利,而因當時政府地位不穩,竟找不到幾個買主。安妮女王在位年代,曾以終生年金及三十二年、八十九年、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的有期年金,借入款項。1719年,三十二年期的年金所有者,以其所有年金,換取等於十一年半年全的金額的南海公司股本;此外,對於那時候該年金應付未付的金額,亦發給等價的南海公司股本。1720年,其他長短不等的有期年金大部分,也都合為同一基金。當時每年應付的長期年金,計達六十六萬六千八百二十一鎊八先令三便士半。1777年1月5日,其剩餘部分,即當時未募滿的額,不過十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三鎊十二先令八便士。

    在1739年及1755年開始的兩次戰爭中,由有期年金或終生年金借入的款極少。九十八年期或九十九年期的年金,所值貨幣,幾乎與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可設想其應能和永久年金借入同樣多的款。但是,為家庭治財產及謀遠久的人,購買公債,決不願購買那價值不斷減少的公債;而這種人又占公債所有者及購買公債者的最大部分。因此,長期限年金的內在價值,雖與永久年金的內在價值無大出入,但終沒有永久年金那麽多的購買者。新債的應募者,通常都打算盡快拋出其認購的公債,所以在金額相等時,他們都寧願購買可由議會陵還的永久年金,而不願購買不能贖還的長期年金。永久年金的價值,可以說是始終如一或差不多始終如一,所以和長期年金比較,它更便於轉讓。

    在上述兩戰爭期間,有期年金或終生年金,都是除給與年金或利息外,還給新借款應墓者一種獎金,就是說,不是作為償還所借貨幣的年金,而是作為對出借人的一種附加獎勵。

    終生年金的授與,曾使用以下兩種方法,即對各個別人終生給與的方法,和對一群人終生結與的方法。後者在法國用發明人的名字命名,叫做頓廷法。在年金是授與各個別人終身的場合,各受領年金者一旦死亡,國家收入即減輕了他這一部分負擔。如按頓廷法授與,國家收入對此負擔的解除,要到那一群中所有受領年金者都死了才實現;那一群人數,有時為二十人乃至三十人,就中後死者承受前死者的年金,最後生存者,則承受其一樣全部的年金。

    設以同一收入抵押借款,用頓廷法總能比用個別人終生年金法借到更多的款。因為,未死者有承受全部年金的權利,哪怕金額相等,實比由個別人單獨領取的年金有更大的價值。各個人對於自己的運氣,天然有幾分自信,這就是彩票生意成功的根據。由於此種自信心理,頓廷年金所賣得的價格,通常都高過其實際價值若幹。因此之故,一國政府,如常使用年金辦法借款,大概總是采用頓廷法。政府幾乎總是采擇能夠籌到最多款項的方法,而不願采用能夠解除國家收入負擔最速的方策。

    法國公債中由終生年金構成的部分,要比英國大得多。據波爾多議院1764年向國王提出的備忘錄,法國全部公債,計達二十四億利弗,就中,以終生年金借入的約為三億利弗,即公債總額八分之一。此項年金,據估計每年達三千萬利弗,相當於全部公債的估計利息一億二千萬利弗的四分之一。這種計算不大正確,我是十分知道的,但一個有這麽重要地位的機關說這估計數字接近事實,我看,去真實的程度總該不遠。英法兩國借債方法上所生的差異,不是由於兩國政府對幹渴望解除國家收入負擔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完全是由於出借人的見解及利益有所不同。

    英國政府所在地,為世界最大的商業都市,因此以款項貸與政府的人,大概都是商人。商人的貸出款項,其用意不在於減少其商業資本,反之,卻在於增加其商業資本,所以,新債的債券,如不能以相當的利潤賣出,他就不會應募那新債。但是,他貸出款項所購入的如不是永久年金,而是終身年金,那麽,不論這終身年金是他自己的終身,或是其他人的終身,當其轉售時,就難望有何等利潤。不論是誰,購買與自己年齡相若、健康狀態相當的他人的終生年金,總不願出與購買自己的終生年金相同的價格,所以,以自己生命為基礎的終身年金出賣,往往是不免要受到損失的。至於以第三者生命為基礎的終身年金,固然對於買者賣者有同一價值,但其真實價值,在授與年金的那一瞬間,就開始減少了,而且在此年金存續的期間內日益減少。因此,終身年金,要想能與可以假定其真實價值總是一樣或總不會有大出入的永久年金成為同樣便於轉讓的資財,那是決難做到的。

    法國政府所在地,不是大商業都市,因而以款項貸與政府的人,就不家英國那樣,大部分是商人。法國政府每有急需,多半是向那些和財政有關係的人,如賦稅包征者,未經包給人的賦稅的征收人員,宮廷銀行家等,商量借款。這般人大抵出身微賤,因為有的是錢,所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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