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力,它就不僅增加了被改良土地的價值,而且也給許多其他土地的生產物創造了新的需求,從而使這些土地的價值也增加了。由於土地的改良,許多人都有自己消費不了的剩餘食物,因而對貴金屬和寶石有了需求,對於衣服、住宅、家具和設備方麵其他一切便利品和裝飾品,也有了需求。食物不僅成為世界上財富的主要部分,而且使許多其他各種財貨具有主要價值的,乃是食物的豐富。當古巴和聖多明各剛被西班牙人發現時,那邊的窮苦居民,常以小金塊作為頭飾和服飾。他們對這些金塊的評價,似乎和我們對那些比一般略美的小鵝卵石的評價相同,就是說,值得拾取,但有人要時,卻不值得拒絕。他們對新客第一次請贈金塊,無不立即贈與,似乎並不認為贈送了新客非常珍貴的禮物。他們看到西班牙人那麽熱切地想獲得金塊,感到驚訝。他們沒有想到世界上竟有這樣的國家,它的許多人民,對於他們老是缺乏的食物有那麽大的剩餘量,願意以足夠供養全家好幾年的大量食物,來交換小量會發亮的玩意兒。如果他們能夠理解此中理由,西班牙人的黃金熱,就不會使他們驚異了。
第三節論總能提供地租的生產物與
有時提供有時不提供地租的生產物
這二者價值比例的變動
改良和耕作日益增大,糧食日益豐富,這必然會增加對一切能供實用及裝飾用的非食物的土地生產物的需求。所以,在改良進展過程中,可預期這兩種生產物的相對價值隻有一種變動。就是說,和總能提供地租的生產物的價值相比,有時提供地租有時不提供地租的生產物的價值不斷地增長。隨著技術和產業的發展,衣服居住材料、地中有用化石和礦物、以至貴金屬和寶石的需求題漸增加。它們所能換得的食物逐漸增多,換言之,其價格逐漸增高。因此,以上所說是大部分事物在大多數場合的情況,要是沒有特殊事故使這些物品中某些物品的供給增加得大大超過其需求的話,那就是這些物品在一切場合的情況。
例如,砂石礦的價值,必然隨其周圍地方改良的日益增大和人口的日益增加而增高;如果這石礦是鄰近一帶的唯一石礦,情況尤其如此。然而銀礦的價值,即使在周圍千哩以內沒有第二個銀礦,其價值也不一定會隨礦山所在國的改良而增加。砂石礦產物的市場,很少擴到周圍數哩以外,而其需求,一般必和這小區域的改良與人口成比例。而銀礦產物的市場,卻可擴展到全世界。所以,除非全世界都改良,各地方人口都增加,否則白銀的需求不會
因銀礦附近某大國的改進而有所增加。即使全世界都有了改進,但若在這改進的過程中,發現了豐富得多的新礦山,那末盡管白銀的需求必然會增加,但由於銀的供給增加得那麽多,所以銀的真實價格可能逐漸低落。一定分量的白銀比如說一磅白銀所能支配或所能購買的勞動量,或者說一鎊白銀所能換得的勞動者主要生活資料即穀物的量,可能逐漸減少下去。
白銀的大市場,是世界上有商業有文化的地方。
假若白銀市場的需求,由於一般的改反而增加,同時,供給卻不按同一比例而增加,那末,白銀的價值就會按照穀物的價值而逐漸增高起來。即一定分量白銀所能換得的穀物量將逐漸增加,或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將逐漸下降。
反之,如果由於某種意外事故,供給的增加,在好多年內,在比例上都大於需求的增加,那末這金屬就會逐漸低廉。換言之,盡管有了一切改良,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卻逐漸增高。
另一方麵,假若這金屬的供給和其需求幾乎按同一比例增加,那末這金屬就能繼續購買或交換幾乎相同數量的穀物。盡管有了一切改良,穀物卻繼續保持著幾乎相同的平均貨幣價格。
這三者似乎包括了在改良進程中所能發生的事情的一切可能的組合。如果我們以法國和英國發生的事實來作判斷,那末在過去四世紀中,這三種不同的組合似乎都在歐洲市場上發生過,而發生的順序和我這裏所說的大約相同。
順便談談前四世紀銀價的變動
第一期
在1350年及前此數年間,英格蘭小麥一誇特的平均價格,大約都被估計為不低於陶衡銀四盎斯,陶衡銀四盎斯約合現令英幣二十先令。以後,似乎逐漸低落到二盎斯,約合現今英幣十先令。我們覺得,這一誇特十先令的價格,是十六世紀初葉估定的小麥價格,直到1570年,還為這麽多。
1305年,即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製定了所謂勞動法規。這法規在前言中大大非難傭工的橫霸,說他們不應要求雇主增加工資。所以,這法規規定:一切傭工及勞動者,此後應滿足於愛德華三世第二十年及前此四年通常領得的工資及配給(配給一詞,當時含有衣服及食料這二者),因此他們所得的配給小麥,無論何地,隻以每蒲式耳十便士計算,而且,這配給,以小麥或貨幣交付,又須聽雇主選擇。每蒲式耳十便士,是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極普通的小麥價格,因為它需要由特殊法會來迫使傭工接受,以
代替通常的配給口糧,而這價格,也被認為是前此十年即法令所指的愛德華三世第十六年的低廉價格。但愛德華三世第十六年,十便士含有大約陶衡銀半盎斯,大約等於現令英幣半克郎。所以,與當時貨幣六先令八便士相當、又與今日貨幣二十光令相當的陶衡銀四盎斯,必定在當時被認為是小麥一誇特即八蒲式耳的普通價格。
關於被認為是當時穀物的普通價格,這法令所提供的證明,無疑地比曆史家及其他著述家記錄的某些年度的穀價好得多,因為他們所記,側重異常高昂或異常低廉的價格,所以想依此判斷當時的普通價格,實不容易。加之,我們還有別種理由可相信,十四世紀初及以前數年小麥的普通價格,不下於每誇特四盎斯,而其他各種穀物價格,也依此為準。
13o9年,坎特布裏的聖奧古斯丁修道院副院長拉弗·得·波恩就任時,曾大擺筵席。關於這次筵席,威廉·桑恩記錄了食單及許多食物價格。計當時消費的,第一為小麥五十三誇特,價十九鎊,即每誇特六先令二便士,約合今幣二十一先令二便士;第二為麥芽五十六誇特,價十七鎊十先令,即每誇特六先令,約合今幣十八先令;第三為麥二十誇特,價四鎊,即每誇特四先令,約合今幣十二先令。在這場合,麥芽和燕麥價格,似乎高於它們和小麥的通常比價。
此等價格的記載,不是因為其異常高昂,也不是因為其異常低廉,而隻是對這次大規模饗宴所消費大量穀物實際價格的偶然記載。
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即1262年,恢複了所謂“麵包麥酒法定價格”這個古代法令。亨利三世在前言上說,此法令係其祖先即往時英格蘭國王所製定。由此推斷,此法令,至少是亨利二世訂的或竟是諾爾曼征服時代訂的。此法令按照當時每誇特由一先令至二十先令的小麥價格,規定麵包價格。但是,可假定此種法令,諒必同樣仔細考慮到超過普通價格或不及普通價格的價格,所以在這假設下,含有陶衡銀六盎斯而相當於今幣三十先令的當時十先令,在此法令製定之初,必被視為一誇特小麥的普通價格,而且,直到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還被認為是普通價格。因此,我們假定,那普通價格不少於法定最高麵包價格的三分之一,換言之,不少於含有陶衡銀四盎斯的當時貨幣六先令八便士,總不會大錯。
因此,根據這些事實,我們有相當理由作出這個結論:即在十四世紀中葉及以前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一誇特小麥的平均價格或普通價格,大概不會在陶衡銀四盎斯以下。
由大約十四世紀中葉至十六世紀初,被認為是小麥的不高不低價格,換言之,小麥的普通或平均價格,似已逐漸減到這價格的一半,最後降到大約等於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一直到1570年,還被估定為這麽多。
在1512年諾薩伯蘭第五世伯爵亨利的家務記錄中,對於小麥價格,有二種不同的計算:其一,一誇特以六先令八便士計算;其二,一誇特僅隻五先令八便士計算。在1512年,六先令八便士僅含有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
從許多法令看來,由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以至伊麗莎白在位初期這二百餘年的時間中,六先令八便士一直被認為是小麥的普通價格或平均價格,亦即所謂不高不低的價格,然而,在這時期內,由於銀幣有一些變革,此名義金額中所含的銀量,卻在不斷減少。不過,銀價的增加,很足以補償含銀量的減少。所以,在立法當局看來,名義金額合銀量減少這種情況不值得注意。
1436年,立法當局規定,小麥價格如低落至每誇特六先令八便士,那就不經特許,亦可輸出。1463年又規定,小麥每誇特價格若未超過六先令八便士,那就禁止其輸入。立法當局認為,當麥價十分低的時候,任其輸出,亦無不便,但若麥價增高,則允許輸入是精明的措施。因此,當時含有今幣十三先令四便士那麽多銀的六先令入便士(其含銀量,比愛德華三世時代同一名義金額所含的銀量,已減少三分之一),就是當時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
1554年,腓力普王及瑪利女王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法令,以及1558年,伊麗莎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同樣規定,在小麥一亨特價格超過六先令八便士時,禁止其輸出。當時六先令八便士所含銀量,並不比現令同一名稱的金額多二便士。但不久就發覺,要到價格如此低落時才不限製穀物輸出,這實是等於永遠禁止小麥輸出。於是,在伊麗莎白第五年,即1562年,又規定小麥價格若不超過每亨特十先令,就可隨時在指定的港口輸出。當時十先令和現今同一名稱的金額幾乎含有相等的銀量。所以,這六先令八便士的價格,當時被認為是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這和上述亨利伯爵家務記錄所估計的價格,大抵相符。
法國的情形,亦與此相似,該國穀物平均價格,在十五世紀末葉及十六世紀初,比過去二世紀低廉得多。杜普雷·得·聖莫爾以及論穀物政策這篇論文的文雅作家都這樣說。在同一時期,歐洲大部分國家的穀價也許同
樣下降了。
白銀和穀物相對價值的增高,也許全是因為供給繼續不變而需求則隨改良及耕作的進步而增加;也許全是因為,需求繼續不變而供給逐漸減少,當時世界上已發現的大部分銀礦,都已采掘將盡,因而費用大大增加;也許部分由於前一原因,部分由於後一原因。十五世紀末葉及十六世紀初,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政局,比過去數世紀安定。這安定性的增加,自然使產業發展和改良程度增高,而貴金屬及其他一切裝飾品和奢侈品的需求,也自然隨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年產物加多,那末為流通這年產物,便需要有更多的鑄幣。富者人數增多,就需要有更多銀製器皿及其他銀製裝飾品。此外,認為當時以銀供給歐洲市場的大部分銀礦,可能采掘將盡,因而采掘起來費用更大,那也是很自然的,因為其中多數銀礦是從古羅馬時代起就開采的。
論述往時商品價格的作家,大部分都認為,自諾爾曼征服時代起,甚或從朱利阿·愷撒侵略時代起,直到美洲各礦山發現的時候止,銀的價值都在不斷減少。我想,這種見解的發生,一部分起因於他們對穀物及其他土地原生產物所作的觀察,另一部分則起因於一種通俗說法,說一切國家的銀量,自然而然地隨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其價值則自然而然地隨銀量的增加而跌落。
在觀察穀物價格時,以下三種情況似乎常使他們走入迷途:
第一,在古時,幾乎所有地租都是以實物支付,即以一定數量的穀物、家禽、牲畜等支付的。然而有時候地主卻規定,關於年地租,他可隨心所欲地要求佃戶以實物支付,或以代替實物的一定數額貨幣支付。象這樣以一定數額貨幣代替實物繳納的價格,在蘇格蘭稱為換算價格。因為在這場合,要實物和要代價的選擇權,總操在地主手中,所以,為佃戶的安全計,其換算價格,需要訂得比平均市價低,而不把它訂得比平均市價高。因此,許多地方的換算價格,都比平均市價的一半稍稍多些。蘇格蘭大部分地方,直到今日,對家禽還沿用這種換算辦法,有些地方,對牲畜還沿用這種換算辦法。要不是由於實施公定穀價製度而廢除換算辦法,那末,對穀物恐怕至今還會沿用這種辦法。所謂公定穀價,就是根據穀價公定委員會作出的判斷,每年依照各州實際市場價格,對各種類各不同品質穀物的平均價格所評定的價格。這一製度,在換算穀物地租時,都照當年的公定價格而不依據任何定價;所隻,佃戶都得到充分保障,而地主亦覺得方便得多。但搜集往年穀價的作家們,往往把蘇格蘭所謂換算價
格,誤認為實際市場價格。弗利伍德有個時候,曾自認犯了此種錯誤。可是,由於他是為著某一特殊目的而從事著述,他把這種換算價格用了十五迴以後,才敢承認此種錯誤。那時換算價格係小麥每誇特八先令。在他所研究的第一年即1423年,這金額所含的銀量與今幣十六先令所含的相同,但在他所研究的最後一年即1562年,這金額所含的銀量,則與現今同一名稱金額所含的銀量相同。
第二,某些關於法定價格的古代法令,有時由怠惰錄事潦草地抄寫,有時由立法當局潦草地訂定,這樣就使上述作家受到迷惑。
以前關於法定價格的法令,首先總是規定,在小麥和大麥價格最低時,麵包和麥酒應有的價格,接著規定,在這兩種穀物超過這最低價格時,麵包和麥酒應有的價格。然而,那些法令的抄寫者往往以為,抄所規定的頭三四個最低價格,就夠了,他們想借此節省自己的勞動,我想他們認為,這已足以表明,較高的價格應按什麽比例增加。
例如,在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麵包、麥酒公定價格法令中,麵包的價格就是按照一誇特小麥以當時的貨幣一先令到二十先令的不同的價格規定的。然而在拉弗赫刻印法令匯編以前,一切法會集所根據的抄本,都沒有抄到十二先令以上的價格。因此,為這不完全抄本所貽誤的一些作家,就很自然地認為,每誇特六先令即大約等於今幣十八先令的普通價格,乃是當時小麥的一般價格或平均價格。
又如,約在同時製定的懲罰椅和頸手枷法令規定,麥酒的價格按大麥一誇特以二先令到四先令不等的價格每上升六便士調整一次。但是,這四先令的價格,並不被認為是大麥當時常達到的最高價格,而這些價格隻是作為例子,來說明較高或較低價格應按這比例增減。這可以這法會最後的詞句:“etsicdeincepscresceturveldiminueturpersexdenarios.”看得出來。這詞句,雖欠精確,但意義卻夠明了。就是說:“這樣,麥酒價格,應隨大麥價格每六便士的升降而增減。”立法當局在製定這法令時,似乎象抄寫上述那條法令的人同樣疏忽。
蘇格蘭古律書的古抄本,載有公定價格的法合,其中麵包價格是根據小麥的所有不同價格調整的,這些價格從每波爾十便士到三先令不等,蘇格蘭-波爾約合英格蘭半誇特。在被認為是這法令製定的時候,蘇格蘭三便士約合現今英幣九先令。魯迭曼氏似乎依此斷定,三先令為當時小麥最
高價格,十便士、一先令,至多二先令,則為其普通價格。但是,一參閱抄本,就很明白,那些價格,隻是作為例子用來說明小麥和麵包所應有的比價的。這法令最後說:“reliquajudicabissecundumprascriptahabendorespectumadpretiumdi.”“其餘,得按上麵所提到的穀物價格加以判斷”。
第三,在遠古時代,小麥有時以極低價格出賣,這也使上述作家有所談解,他們認為,當時的小麥最低價格,既比後代的小麥最低價格低得多,那末其普通價格,亦必比後代低得多。但在另一方麵,他們也許發現,遠古時代的小麥最高價格,也比後代的小麥最高價格高得多,正如其最低價格比近代的最低價格低得多。例如在1270年,弗利伍德提到一誇特小麥的兩種價格:共一為當時貨幣四鎊十六先令,合今幣十四鎊八先令;其二為當時貨幣六鎊八先令,合今幣十九鎊四先令。象這樣過高的價格,在十五世紀末葉或十六世紀初葉,都不會見到。雖然,穀物的價格,在各個時期都易於變動,但在動亂和無秩序的社會,變動得更為劇烈。在這樣的社會,商業和交通中斷,以致國內甲地的富饒,不能救濟乙地的貧乏。從十二世紀中葉到十五世紀末葉,在普蘭塔日尼王室統治下紊亂的英國,一個地區,可能很富饒,而另一個相距不很遠的地區,可能由於季節災害或鄰近豪族侵入,毀壞莊稼,而陷於饑饉;如果有個敵對的貴族的領地介在這兩地區中間,那末前者就不能對後者有所援助。然而,在十五世紀後半葉和十六世紀,在都鐸王朝的強力統治下,沒有一個貴族強大得敢於擾亂社會秩序。
讀者在本章末尾,將會看到弗利伍德所搜集的,從1202年到1597年(包括這二年在內)的小麥價格,他把這些價格換算為現時貨幣,並按照年代順序,每十二年分作一期,計共分為七期。各期的末尾,又記有該期十二年間的平均價格。弗利伍德對於這樣長時期,隻能搜集到八十年的價格,以致最後一期還差四個年度。因此我從伊頓學院的記載,補入了1598年、1599年、1600年及1601年的價格。我所增補的,隻此四年。從此等數字,讀者可隻看到,自十三世紀初葉一直到十六世紀中葉以後,每十二年的平均價格,都在逐漸下降,到十六世紀末期,又逐漸上升。弗利伍德所搜集的價格,似乎主要是惹人注意的過高價格或過低價格,所以,我不敢斷言,由他這些價格能得出很確當的結論。但是,這些價格
,要是能證明什麽的話,那末所證明的就是我所要闡明的了。可是,弗利伍德自己,象大多數其他作家,似乎都相信,銀價在此期間,由於銀產量日益豐饒而不斷減低。他所搜集的穀物價格,確和此種意見不一致,而和杜不雷·聖·莫爾的見解,和我所努力說明的那種見解卻完全一致。弗利伍德和聖·莫爾這兩位作家,似乎都孜孜不倦地、誠誠懇懇地搜集往時的各種物價。他們兩人的意見,雖是那麽不相同,而他們兩人所搜集的事實,至少就穀物價格說,是那麽一致,這不免令人感到幾分奇異。
然而,最有見識的作家所據以推斷遠古時代銀的巨大價值的,與其說是穀物的低廉價格,倒不如說是其他許多土地原生產物的低廉價格。據說,穀物是一種製造品,在未開化時代,穀物比其他大部分商品貴得多。我想,所謂大部分商品,是指家禽、牲畜和獵物那一類非製造品。此等物品,在貧困和野蠻時代,無疑比穀物低廉得多。但這低廉,不是銀價過高的結果,而是這些商品價值低的結果。這不是因為白銀在那時代能購入或代表比富裕和進步時代更多的勞動量,而是因為在那時代,此等商品購入或代表少得多的勞動量。白銀在西屬美洲必然比歐洲低廉,即在產出國必然比輸入國低廉,因為要耗去運費和保險費,由水陸長途運輸。但是烏羅阿卻告訴我們,不久從前,在阿根廷首都,從四百頭牛中挑一頭,價格僅二十一便士半。拜倫告訴我們,在智利首都,良馬一匹的價格為英幣十六先令。在土壤肥沃而大部分區域又全未開墾的國家,家禽、牲畜和獵物都不難由極少量勞動獲得,因此它們所能購買的勞動極為有限。此等商品在那裏隻能從低廉的貨幣價格出售這一事實,並不證明那邊白銀的真實價值很高,隻證明那邊此等商品的真實價值很低。
白銀及其他一切商品的真正尺度,不是任何一個商品或任何一類商品,而是勞動。這一點我們應當隨時牢記。
在土地幾乎荒蕪或人口稀少的國家,自然生產的家禽、牲畜和各種獵物,往往比居民所須消費的多得多。在這種狀態下,供給通常超過需求。所以,在不同的社會狀態,在不同的改良階段,此等商品便代表極不相同的勞動量,或等於極不相同的勞動量。
無論在什麽社會狀態下,無論在什麽改良階段中,穀物都是人類勞動的產物。但各種勞動的平均產量,大體上總是和其平均消費量相適應,就是說,平均供給,大體上總是和其平均需求相適應。而且,無論在什麽改良階段,在同一土壤同一氣候中,生產同一數量的
穀物,平均地說,需耍花幾乎相同的勞動量,或者說,需要花幾乎等量的代價,因為,在耕作改良的狀態下,勞動生產力的不斷增加,或多或少要被牲畜即主要農具價格的不斷增加所抵消,我們根據這些,可以確信:在一切社會狀態下,在一切改良階段中,等量穀物,比等量其他土地原生產物,能更近似地代表或交換等量勞動。唯其如此,所以我們在前麵說過,在財富和改良的不同階段中,穀物是比其他任何一個或一種商品更正確的價值尺度。因此,在上述不同階段,我們以穀物與銀相比,比用其他任何一個或一種商品與銀相比,更能正確判定銀的真實價值。
加之,穀物或其他為人民一般愛好的植物性食物,在各個文明國家,都是勞動者生活資料的主要部分。農業擴大的結果,各國土地所生產的植物性食物,此動物性食物多得多,而勞動者到處都從最低廉和最豐饒的適合衛生的食物為主要生活資料。除了最繁榮的國家,或勞動報酬非常昂貴的地方,在勞動者生活資料中,家畜肉不過占極小部分,家禽占更小的部分,獵物不占任何部分。在法國,甚至在勞動報酬較法國略高的蘇格蘭,勞動貧民,如非到了佳節或其他特殊場合,就很少嚐到肉味。因此,勞動的貨幣價格,在很小程度上,取決於家畜肉或其他土地原生產物的平均貨幣價格,而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穀物即勞動者主要生活資料的平均貨幣價格。所隻,金銀的真實價值,換言之,金銀所能購入或所能支配的真實勞動量,在極小程度上取決於金銀所能支配的家畜肉量或任何其他土地原生產物量,而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金銀所能購入的穀物量。
然而,上述不仔細的觀察,也許不會使那麽多聰明作家陷於迷途,要不是他們同時受到以下一個俗見的影響,即由於各國的銀量自然隨著財富的增加而增加,所隻銀的價值目隨銀量的增加而減少。但是,這種見解,毫無根據。
任何一個國家貴金屬數量增加的原因有二:其一,供給貴金屬的礦山的產額的增加;其二,人民財富的增加,即勞動年產物的增加。前一原因,無疑地和貴金屬價值的減少有關,但後一原因,卻與其價值的減少無關。
隨著更豐饒礦山的發現,就有更大數量的貴金屬提供市場,而較大數量貴金屬所要交換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在數量上如果和從前一樣,那末同一數量金屬所換得的商品量必定比從前少。所以,一國貴金屬量的增加,要是起因於礦山產額的增加,那就必然使貴金屬的價值有所減少。
反之,在一國財
第三節論總能提供地租的生產物與
有時提供有時不提供地租的生產物
這二者價值比例的變動
改良和耕作日益增大,糧食日益豐富,這必然會增加對一切能供實用及裝飾用的非食物的土地生產物的需求。所以,在改良進展過程中,可預期這兩種生產物的相對價值隻有一種變動。就是說,和總能提供地租的生產物的價值相比,有時提供地租有時不提供地租的生產物的價值不斷地增長。隨著技術和產業的發展,衣服居住材料、地中有用化石和礦物、以至貴金屬和寶石的需求題漸增加。它們所能換得的食物逐漸增多,換言之,其價格逐漸增高。因此,以上所說是大部分事物在大多數場合的情況,要是沒有特殊事故使這些物品中某些物品的供給增加得大大超過其需求的話,那就是這些物品在一切場合的情況。
例如,砂石礦的價值,必然隨其周圍地方改良的日益增大和人口的日益增加而增高;如果這石礦是鄰近一帶的唯一石礦,情況尤其如此。然而銀礦的價值,即使在周圍千哩以內沒有第二個銀礦,其價值也不一定會隨礦山所在國的改良而增加。砂石礦產物的市場,很少擴到周圍數哩以外,而其需求,一般必和這小區域的改良與人口成比例。而銀礦產物的市場,卻可擴展到全世界。所以,除非全世界都改良,各地方人口都增加,否則白銀的需求不會
因銀礦附近某大國的改進而有所增加。即使全世界都有了改進,但若在這改進的過程中,發現了豐富得多的新礦山,那末盡管白銀的需求必然會增加,但由於銀的供給增加得那麽多,所以銀的真實價格可能逐漸低落。一定分量的白銀比如說一磅白銀所能支配或所能購買的勞動量,或者說一鎊白銀所能換得的勞動者主要生活資料即穀物的量,可能逐漸減少下去。
白銀的大市場,是世界上有商業有文化的地方。
假若白銀市場的需求,由於一般的改反而增加,同時,供給卻不按同一比例而增加,那末,白銀的價值就會按照穀物的價值而逐漸增高起來。即一定分量白銀所能換得的穀物量將逐漸增加,或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將逐漸下降。
反之,如果由於某種意外事故,供給的增加,在好多年內,在比例上都大於需求的增加,那末這金屬就會逐漸低廉。換言之,盡管有了一切改良,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卻逐漸增高。
另一方麵,假若這金屬的供給和其需求幾乎按同一比例增加,那末這金屬就能繼續購買或交換幾乎相同數量的穀物。盡管有了一切改良,穀物卻繼續保持著幾乎相同的平均貨幣價格。
這三者似乎包括了在改良進程中所能發生的事情的一切可能的組合。如果我們以法國和英國發生的事實來作判斷,那末在過去四世紀中,這三種不同的組合似乎都在歐洲市場上發生過,而發生的順序和我這裏所說的大約相同。
順便談談前四世紀銀價的變動
第一期
在1350年及前此數年間,英格蘭小麥一誇特的平均價格,大約都被估計為不低於陶衡銀四盎斯,陶衡銀四盎斯約合現令英幣二十先令。以後,似乎逐漸低落到二盎斯,約合現今英幣十先令。我們覺得,這一誇特十先令的價格,是十六世紀初葉估定的小麥價格,直到1570年,還為這麽多。
1305年,即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製定了所謂勞動法規。這法規在前言中大大非難傭工的橫霸,說他們不應要求雇主增加工資。所以,這法規規定:一切傭工及勞動者,此後應滿足於愛德華三世第二十年及前此四年通常領得的工資及配給(配給一詞,當時含有衣服及食料這二者),因此他們所得的配給小麥,無論何地,隻以每蒲式耳十便士計算,而且,這配給,以小麥或貨幣交付,又須聽雇主選擇。每蒲式耳十便士,是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極普通的小麥價格,因為它需要由特殊法會來迫使傭工接受,以
代替通常的配給口糧,而這價格,也被認為是前此十年即法令所指的愛德華三世第十六年的低廉價格。但愛德華三世第十六年,十便士含有大約陶衡銀半盎斯,大約等於現令英幣半克郎。所以,與當時貨幣六先令八便士相當、又與今日貨幣二十光令相當的陶衡銀四盎斯,必定在當時被認為是小麥一誇特即八蒲式耳的普通價格。
關於被認為是當時穀物的普通價格,這法令所提供的證明,無疑地比曆史家及其他著述家記錄的某些年度的穀價好得多,因為他們所記,側重異常高昂或異常低廉的價格,所以想依此判斷當時的普通價格,實不容易。加之,我們還有別種理由可相信,十四世紀初及以前數年小麥的普通價格,不下於每誇特四盎斯,而其他各種穀物價格,也依此為準。
13o9年,坎特布裏的聖奧古斯丁修道院副院長拉弗·得·波恩就任時,曾大擺筵席。關於這次筵席,威廉·桑恩記錄了食單及許多食物價格。計當時消費的,第一為小麥五十三誇特,價十九鎊,即每誇特六先令二便士,約合今幣二十一先令二便士;第二為麥芽五十六誇特,價十七鎊十先令,即每誇特六先令,約合今幣十八先令;第三為麥二十誇特,價四鎊,即每誇特四先令,約合今幣十二先令。在這場合,麥芽和燕麥價格,似乎高於它們和小麥的通常比價。
此等價格的記載,不是因為其異常高昂,也不是因為其異常低廉,而隻是對這次大規模饗宴所消費大量穀物實際價格的偶然記載。
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即1262年,恢複了所謂“麵包麥酒法定價格”這個古代法令。亨利三世在前言上說,此法令係其祖先即往時英格蘭國王所製定。由此推斷,此法令,至少是亨利二世訂的或竟是諾爾曼征服時代訂的。此法令按照當時每誇特由一先令至二十先令的小麥價格,規定麵包價格。但是,可假定此種法令,諒必同樣仔細考慮到超過普通價格或不及普通價格的價格,所以在這假設下,含有陶衡銀六盎斯而相當於今幣三十先令的當時十先令,在此法令製定之初,必被視為一誇特小麥的普通價格,而且,直到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還被認為是普通價格。因此,我們假定,那普通價格不少於法定最高麵包價格的三分之一,換言之,不少於含有陶衡銀四盎斯的當時貨幣六先令八便士,總不會大錯。
因此,根據這些事實,我們有相當理由作出這個結論:即在十四世紀中葉及以前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一誇特小麥的平均價格或普通價格,大概不會在陶衡銀四盎斯以下。
由大約十四世紀中葉至十六世紀初,被認為是小麥的不高不低價格,換言之,小麥的普通或平均價格,似已逐漸減到這價格的一半,最後降到大約等於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一直到1570年,還被估定為這麽多。
在1512年諾薩伯蘭第五世伯爵亨利的家務記錄中,對於小麥價格,有二種不同的計算:其一,一誇特以六先令八便士計算;其二,一誇特僅隻五先令八便士計算。在1512年,六先令八便士僅含有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
從許多法令看來,由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以至伊麗莎白在位初期這二百餘年的時間中,六先令八便士一直被認為是小麥的普通價格或平均價格,亦即所謂不高不低的價格,然而,在這時期內,由於銀幣有一些變革,此名義金額中所含的銀量,卻在不斷減少。不過,銀價的增加,很足以補償含銀量的減少。所以,在立法當局看來,名義金額合銀量減少這種情況不值得注意。
1436年,立法當局規定,小麥價格如低落至每誇特六先令八便士,那就不經特許,亦可輸出。1463年又規定,小麥每誇特價格若未超過六先令八便士,那就禁止其輸入。立法當局認為,當麥價十分低的時候,任其輸出,亦無不便,但若麥價增高,則允許輸入是精明的措施。因此,當時含有今幣十三先令四便士那麽多銀的六先令入便士(其含銀量,比愛德華三世時代同一名義金額所含的銀量,已減少三分之一),就是當時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
1554年,腓力普王及瑪利女王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法令,以及1558年,伊麗莎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同樣規定,在小麥一亨特價格超過六先令八便士時,禁止其輸出。當時六先令八便士所含銀量,並不比現令同一名稱的金額多二便士。但不久就發覺,要到價格如此低落時才不限製穀物輸出,這實是等於永遠禁止小麥輸出。於是,在伊麗莎白第五年,即1562年,又規定小麥價格若不超過每亨特十先令,就可隨時在指定的港口輸出。當時十先令和現今同一名稱的金額幾乎含有相等的銀量。所以,這六先令八便士的價格,當時被認為是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這和上述亨利伯爵家務記錄所估計的價格,大抵相符。
法國的情形,亦與此相似,該國穀物平均價格,在十五世紀末葉及十六世紀初,比過去二世紀低廉得多。杜普雷·得·聖莫爾以及論穀物政策這篇論文的文雅作家都這樣說。在同一時期,歐洲大部分國家的穀價也許同
樣下降了。
白銀和穀物相對價值的增高,也許全是因為供給繼續不變而需求則隨改良及耕作的進步而增加;也許全是因為,需求繼續不變而供給逐漸減少,當時世界上已發現的大部分銀礦,都已采掘將盡,因而費用大大增加;也許部分由於前一原因,部分由於後一原因。十五世紀末葉及十六世紀初,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政局,比過去數世紀安定。這安定性的增加,自然使產業發展和改良程度增高,而貴金屬及其他一切裝飾品和奢侈品的需求,也自然隨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年產物加多,那末為流通這年產物,便需要有更多的鑄幣。富者人數增多,就需要有更多銀製器皿及其他銀製裝飾品。此外,認為當時以銀供給歐洲市場的大部分銀礦,可能采掘將盡,因而采掘起來費用更大,那也是很自然的,因為其中多數銀礦是從古羅馬時代起就開采的。
論述往時商品價格的作家,大部分都認為,自諾爾曼征服時代起,甚或從朱利阿·愷撒侵略時代起,直到美洲各礦山發現的時候止,銀的價值都在不斷減少。我想,這種見解的發生,一部分起因於他們對穀物及其他土地原生產物所作的觀察,另一部分則起因於一種通俗說法,說一切國家的銀量,自然而然地隨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其價值則自然而然地隨銀量的增加而跌落。
在觀察穀物價格時,以下三種情況似乎常使他們走入迷途:
第一,在古時,幾乎所有地租都是以實物支付,即以一定數量的穀物、家禽、牲畜等支付的。然而有時候地主卻規定,關於年地租,他可隨心所欲地要求佃戶以實物支付,或以代替實物的一定數額貨幣支付。象這樣以一定數額貨幣代替實物繳納的價格,在蘇格蘭稱為換算價格。因為在這場合,要實物和要代價的選擇權,總操在地主手中,所以,為佃戶的安全計,其換算價格,需要訂得比平均市價低,而不把它訂得比平均市價高。因此,許多地方的換算價格,都比平均市價的一半稍稍多些。蘇格蘭大部分地方,直到今日,對家禽還沿用這種換算辦法,有些地方,對牲畜還沿用這種換算辦法。要不是由於實施公定穀價製度而廢除換算辦法,那末,對穀物恐怕至今還會沿用這種辦法。所謂公定穀價,就是根據穀價公定委員會作出的判斷,每年依照各州實際市場價格,對各種類各不同品質穀物的平均價格所評定的價格。這一製度,在換算穀物地租時,都照當年的公定價格而不依據任何定價;所隻,佃戶都得到充分保障,而地主亦覺得方便得多。但搜集往年穀價的作家們,往往把蘇格蘭所謂換算價
格,誤認為實際市場價格。弗利伍德有個時候,曾自認犯了此種錯誤。可是,由於他是為著某一特殊目的而從事著述,他把這種換算價格用了十五迴以後,才敢承認此種錯誤。那時換算價格係小麥每誇特八先令。在他所研究的第一年即1423年,這金額所含的銀量與今幣十六先令所含的相同,但在他所研究的最後一年即1562年,這金額所含的銀量,則與現今同一名稱金額所含的銀量相同。
第二,某些關於法定價格的古代法令,有時由怠惰錄事潦草地抄寫,有時由立法當局潦草地訂定,這樣就使上述作家受到迷惑。
以前關於法定價格的法令,首先總是規定,在小麥和大麥價格最低時,麵包和麥酒應有的價格,接著規定,在這兩種穀物超過這最低價格時,麵包和麥酒應有的價格。然而,那些法令的抄寫者往往以為,抄所規定的頭三四個最低價格,就夠了,他們想借此節省自己的勞動,我想他們認為,這已足以表明,較高的價格應按什麽比例增加。
例如,在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麵包、麥酒公定價格法令中,麵包的價格就是按照一誇特小麥以當時的貨幣一先令到二十先令的不同的價格規定的。然而在拉弗赫刻印法令匯編以前,一切法會集所根據的抄本,都沒有抄到十二先令以上的價格。因此,為這不完全抄本所貽誤的一些作家,就很自然地認為,每誇特六先令即大約等於今幣十八先令的普通價格,乃是當時小麥的一般價格或平均價格。
又如,約在同時製定的懲罰椅和頸手枷法令規定,麥酒的價格按大麥一誇特以二先令到四先令不等的價格每上升六便士調整一次。但是,這四先令的價格,並不被認為是大麥當時常達到的最高價格,而這些價格隻是作為例子,來說明較高或較低價格應按這比例增減。這可以這法會最後的詞句:“etsicdeincepscresceturveldiminueturpersexdenarios.”看得出來。這詞句,雖欠精確,但意義卻夠明了。就是說:“這樣,麥酒價格,應隨大麥價格每六便士的升降而增減。”立法當局在製定這法令時,似乎象抄寫上述那條法令的人同樣疏忽。
蘇格蘭古律書的古抄本,載有公定價格的法合,其中麵包價格是根據小麥的所有不同價格調整的,這些價格從每波爾十便士到三先令不等,蘇格蘭-波爾約合英格蘭半誇特。在被認為是這法令製定的時候,蘇格蘭三便士約合現今英幣九先令。魯迭曼氏似乎依此斷定,三先令為當時小麥最
高價格,十便士、一先令,至多二先令,則為其普通價格。但是,一參閱抄本,就很明白,那些價格,隻是作為例子用來說明小麥和麵包所應有的比價的。這法令最後說:“reliquajudicabissecundumprascriptahabendorespectumadpretiumdi.”“其餘,得按上麵所提到的穀物價格加以判斷”。
第三,在遠古時代,小麥有時以極低價格出賣,這也使上述作家有所談解,他們認為,當時的小麥最低價格,既比後代的小麥最低價格低得多,那末其普通價格,亦必比後代低得多。但在另一方麵,他們也許發現,遠古時代的小麥最高價格,也比後代的小麥最高價格高得多,正如其最低價格比近代的最低價格低得多。例如在1270年,弗利伍德提到一誇特小麥的兩種價格:共一為當時貨幣四鎊十六先令,合今幣十四鎊八先令;其二為當時貨幣六鎊八先令,合今幣十九鎊四先令。象這樣過高的價格,在十五世紀末葉或十六世紀初葉,都不會見到。雖然,穀物的價格,在各個時期都易於變動,但在動亂和無秩序的社會,變動得更為劇烈。在這樣的社會,商業和交通中斷,以致國內甲地的富饒,不能救濟乙地的貧乏。從十二世紀中葉到十五世紀末葉,在普蘭塔日尼王室統治下紊亂的英國,一個地區,可能很富饒,而另一個相距不很遠的地區,可能由於季節災害或鄰近豪族侵入,毀壞莊稼,而陷於饑饉;如果有個敵對的貴族的領地介在這兩地區中間,那末前者就不能對後者有所援助。然而,在十五世紀後半葉和十六世紀,在都鐸王朝的強力統治下,沒有一個貴族強大得敢於擾亂社會秩序。
讀者在本章末尾,將會看到弗利伍德所搜集的,從1202年到1597年(包括這二年在內)的小麥價格,他把這些價格換算為現時貨幣,並按照年代順序,每十二年分作一期,計共分為七期。各期的末尾,又記有該期十二年間的平均價格。弗利伍德對於這樣長時期,隻能搜集到八十年的價格,以致最後一期還差四個年度。因此我從伊頓學院的記載,補入了1598年、1599年、1600年及1601年的價格。我所增補的,隻此四年。從此等數字,讀者可隻看到,自十三世紀初葉一直到十六世紀中葉以後,每十二年的平均價格,都在逐漸下降,到十六世紀末期,又逐漸上升。弗利伍德所搜集的價格,似乎主要是惹人注意的過高價格或過低價格,所以,我不敢斷言,由他這些價格能得出很確當的結論。但是,這些價格
,要是能證明什麽的話,那末所證明的就是我所要闡明的了。可是,弗利伍德自己,象大多數其他作家,似乎都相信,銀價在此期間,由於銀產量日益豐饒而不斷減低。他所搜集的穀物價格,確和此種意見不一致,而和杜不雷·聖·莫爾的見解,和我所努力說明的那種見解卻完全一致。弗利伍德和聖·莫爾這兩位作家,似乎都孜孜不倦地、誠誠懇懇地搜集往時的各種物價。他們兩人的意見,雖是那麽不相同,而他們兩人所搜集的事實,至少就穀物價格說,是那麽一致,這不免令人感到幾分奇異。
然而,最有見識的作家所據以推斷遠古時代銀的巨大價值的,與其說是穀物的低廉價格,倒不如說是其他許多土地原生產物的低廉價格。據說,穀物是一種製造品,在未開化時代,穀物比其他大部分商品貴得多。我想,所謂大部分商品,是指家禽、牲畜和獵物那一類非製造品。此等物品,在貧困和野蠻時代,無疑比穀物低廉得多。但這低廉,不是銀價過高的結果,而是這些商品價值低的結果。這不是因為白銀在那時代能購入或代表比富裕和進步時代更多的勞動量,而是因為在那時代,此等商品購入或代表少得多的勞動量。白銀在西屬美洲必然比歐洲低廉,即在產出國必然比輸入國低廉,因為要耗去運費和保險費,由水陸長途運輸。但是烏羅阿卻告訴我們,不久從前,在阿根廷首都,從四百頭牛中挑一頭,價格僅二十一便士半。拜倫告訴我們,在智利首都,良馬一匹的價格為英幣十六先令。在土壤肥沃而大部分區域又全未開墾的國家,家禽、牲畜和獵物都不難由極少量勞動獲得,因此它們所能購買的勞動極為有限。此等商品在那裏隻能從低廉的貨幣價格出售這一事實,並不證明那邊白銀的真實價值很高,隻證明那邊此等商品的真實價值很低。
白銀及其他一切商品的真正尺度,不是任何一個商品或任何一類商品,而是勞動。這一點我們應當隨時牢記。
在土地幾乎荒蕪或人口稀少的國家,自然生產的家禽、牲畜和各種獵物,往往比居民所須消費的多得多。在這種狀態下,供給通常超過需求。所以,在不同的社會狀態,在不同的改良階段,此等商品便代表極不相同的勞動量,或等於極不相同的勞動量。
無論在什麽社會狀態下,無論在什麽改良階段中,穀物都是人類勞動的產物。但各種勞動的平均產量,大體上總是和其平均消費量相適應,就是說,平均供給,大體上總是和其平均需求相適應。而且,無論在什麽改良階段,在同一土壤同一氣候中,生產同一數量的
穀物,平均地說,需耍花幾乎相同的勞動量,或者說,需要花幾乎等量的代價,因為,在耕作改良的狀態下,勞動生產力的不斷增加,或多或少要被牲畜即主要農具價格的不斷增加所抵消,我們根據這些,可以確信:在一切社會狀態下,在一切改良階段中,等量穀物,比等量其他土地原生產物,能更近似地代表或交換等量勞動。唯其如此,所以我們在前麵說過,在財富和改良的不同階段中,穀物是比其他任何一個或一種商品更正確的價值尺度。因此,在上述不同階段,我們以穀物與銀相比,比用其他任何一個或一種商品與銀相比,更能正確判定銀的真實價值。
加之,穀物或其他為人民一般愛好的植物性食物,在各個文明國家,都是勞動者生活資料的主要部分。農業擴大的結果,各國土地所生產的植物性食物,此動物性食物多得多,而勞動者到處都從最低廉和最豐饒的適合衛生的食物為主要生活資料。除了最繁榮的國家,或勞動報酬非常昂貴的地方,在勞動者生活資料中,家畜肉不過占極小部分,家禽占更小的部分,獵物不占任何部分。在法國,甚至在勞動報酬較法國略高的蘇格蘭,勞動貧民,如非到了佳節或其他特殊場合,就很少嚐到肉味。因此,勞動的貨幣價格,在很小程度上,取決於家畜肉或其他土地原生產物的平均貨幣價格,而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穀物即勞動者主要生活資料的平均貨幣價格。所隻,金銀的真實價值,換言之,金銀所能購入或所能支配的真實勞動量,在極小程度上取決於金銀所能支配的家畜肉量或任何其他土地原生產物量,而在極大程度上取決於金銀所能購入的穀物量。
然而,上述不仔細的觀察,也許不會使那麽多聰明作家陷於迷途,要不是他們同時受到以下一個俗見的影響,即由於各國的銀量自然隨著財富的增加而增加,所隻銀的價值目隨銀量的增加而減少。但是,這種見解,毫無根據。
任何一個國家貴金屬數量增加的原因有二:其一,供給貴金屬的礦山的產額的增加;其二,人民財富的增加,即勞動年產物的增加。前一原因,無疑地和貴金屬價值的減少有關,但後一原因,卻與其價值的減少無關。
隨著更豐饒礦山的發現,就有更大數量的貴金屬提供市場,而較大數量貴金屬所要交換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在數量上如果和從前一樣,那末同一數量金屬所換得的商品量必定比從前少。所以,一國貴金屬量的增加,要是起因於礦山產額的增加,那就必然使貴金屬的價值有所減少。
反之,在一國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