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公開審理劉鎖森殺害妻子張玲玉一案法院非常重視。開庭這天,省高法第一審判庭,人頭攢動,座無虛席,由於事先有通知,一些街道,地區也有組織的安排人來旁聽案件的審理。不知是哪家小報記者,將劉鎖森“摳眼鳴冤的事”報了出去,引起了不小的轟動。來法庭旁聽的聽眾很複雜,人們懷著各種心情坐在旁聽席上。其中有劉鎖森的同情者和支持者,也有參與辦案人員和他們的親朋好友,還有王桂花、郭寶姹糾集的一班人馬。這些人中,有盼劉鎖森死的,有盼劉鎖森不死的,絕大多數人不願看到宣判劉鎖森死刑。所有的人們都懷著一顆不一樣的心情焦急地等待法官對這莊離奇殺妻案的最後判決。審判庭裏的旁聽席上還不時傳出不同類型人爭論的聲音,尤其是那些各種小報的記者穿插在坐席之間來迴采訪,在群眾中引起不小的騷動。
上午九時整,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辯護人進入法庭後,隻聽審判長下令,“把被告人劉鎖森帶上法庭!”
從法庭的側門兩名警察壓著劉鎖森走了出來。霎時法庭裏鴉雀無聲,隻能聽到鐵鎖鏈同地麵相互摩擦發出的刺耳聲。劉鎖森目光呆滯,頭發蓬亂,彎腰駝背,兩腿發軟,身子下堆,要不是被兩個警察架著、拖著,可能都不能行走。
審判長首先宣讀了法庭紀律,公布了合議庭組成名單。控辯雙方均表示對合議庭組成無異議。審判長核實了被告身份後,然後請上訴人宣讀上訴狀。
上訴人劉鎖森宣讀完上訴狀後,劉鎖森的辯護人劉明柱站了起來,他在陳述了一審判決和案件疑點後,大聲說:“審判長,我認為本案中公訴人提出的殺人動機不能成立,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破案人員對被告人和證人刑訊逼供而得出的證詞不能做為本案的證據使用。首先說殺人動機,一審時,公訴人以錢紅的證詞為據,說被告的殺人動機是為了與錢紅結婚。據我們了解,劉鎖森為人老實正派,與錢紅並無婚外情。況且錢紅與其丈夫感情甚好,倆人從未鬧過離婚。我的當事人也向我堅決否認了曾與錢紅密謀過結婚等事項,被告與錢紅的婚外情純屬無中生有,是辦案人根據想象的案情需要憑空杜撰出來的。據此,劉鎖森因為婚外情的殺人動機不能成立。其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以沉屍的石頭、劉鎖森的褲扣和捆屍的布條為證,說是被告人殺害了張玲玉,還說被告燒掉了死屍的衣服來隱藏罪證,在座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被告既然要銷毀罪證,為什麽不將門簾布一起燒掉,而要將這塊多人都見過的、自家的門簾布留下呢?公訴人並沒有出示過被告直接殺人的證據,僅憑上述幾項物證就來斷定被告殺人,證據不足。再次,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中,也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劉鎖森扶張玲玉坐下休息到水中沉屍之間,隻有口供而沒有物證,是僅憑被告的口供將案情串聯起來的。至於這份口供的來源,我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的全部證詞係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下的產物,不能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對於涉及生命的重大案件不能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單憑口供定罪。張玲玉的被害已經是一個悲劇,如果劉鎖森不是真正的殺人兇手而被法院判處死刑,我們的司法部門豈不是再製造另一個悲劇?”
審判長說:“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出示?”
劉明柱立即說:“有。”說著拿出一摞材料遞了上去。
審判長看後,將辯護人上交的材料轉遞給公訴人說:“請公訴人質證。”
公訴人看了一下劉明柱出示的材料後,拿著幾份材料說:“這幾份材料都劉鎖森所在村的村民,為證明劉鎖森與錢紅沒有男女關係而出具的材料。這些村民都是劉鎖森的左鄰右舍,他們的私人關係估且不論,大家想想,哪一對”搞破鞋“的是在眾目睽睽之下而為呢?劉鎖森和錢紅都已承認他們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所以我方認為這幾份材料不能做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劉明柱立即大聲道:“我反對。”
審判長說:“反對無效。請公訴人繼續質證。”
公訴人繼續說:“對被告人翻供的材料,我方認為被告人已經在青龍縣公安局對自己的殺人行為供認不諱,並簽字畫押。上訴方如果拿不出新的證據,請法庭不能把此材料列為證據,至於說到被告人被偵破案件的人員刑訊逼供,純屬無稽之談,上訴人沒有證據說明刑訊逼供事實的存在,又拿不出自己沒殺人的證據,建議合議庭同樣應對此不予采信。”
審判長說:“上訴人提交的材料不列入庭審證據。”
此時的法庭靜悄悄,連空氣都顯得緊張。辯護人坐席上的劉明柱和旁聽席上的劉鎖林和葉蘭英的心一下子提高了嗓子眼兒,隻見他們一麵搖著頭,一麵焦急地向法庭的大門口張望,好在等待著什麽。
就在庭內空氣沉靜幾分鍾後,劉鎖森突然從腰裏抽出一件沾滿血跡的棉布襯衣,舉過頭頂,大聲喊道:“我冤枉!這就是他們打我的證據。”一邊說著,還一邊扒開上衣,露出身上的疤痕。
旁聽席一陣騷動,劉明柱大聲說:“這件血衣是我的當事人被捕時穿著的襯衣,他身上的疤痕是受審時被辦案人員打的,足以證明辦案人員對他采用了刑訊逼供的手段。”
審判長敲了一下桌子大聲喊道:“肅靜,肅靜。繼續質證。”
公訴人說:“審判長,這件沾血的衣服,並不是證明公安人員對被告人采用了刑訊逼供的證據。請審判長允許我方證人出庭作證,說明此事。”
審判長說:“同意控方證人出庭作證。”
隻見青龍縣公安局胡有財副局長(原躍進派出所的胡所長)走上了證人席。在審判長核實了證人的身份,明確了法律對證人的要求後,公訴人開始發問:“胡局長,你是否參與了劉鎖森案件的偵破工作?”
“我當時是劉鎖森所在躍進公社的公安派出所所長,是這個辦案組的負責人,由始至終參與了這個案件的偵破過程。”胡有財說。
公訴人問:“你們在審訊劉鎖森的過程中,是否使用了刑訊逼供手段?”
“我們是依法辦案,從未對劉鎖森使用過刑訊逼供的手段。我們提交給的劉鎖森的供詞,都是他自己簽的字、按的手印,絕對沒有嫌犯被逼迫簽字畫押的情況。”
“那劉鎖森身上的傷和血衣是怎麽迴事?”
“我們破案後,把劉鎖森送入看守所的時候,他身體還是好好的。後來從看守所移交監獄時,我們發現劉鎖森身上有傷。據看守所的同誌講,他身上的傷是同監號犯人互相毆打所致,與辦案人員無關。”
“胡說!我一進去,你們就對我進行了連續三天三夜審訊。看我沒按你們要求的說,你們就開始打我,非逼我承認張玲玉是我殺的。你胡有財就拿皮帶抽過我,還給我過過電,咋不敢承認了!你的良心都讓狗吃了?”劉鎖森大喊道。
“我抗議,劉鎖森是在誣蔑執法人員。”公訴人立即說。
這時聽證席上一片議論聲。隻見審判長敲了一下桌子大聲說:“請注意法庭紀律!請辯護人質證。”
劉明柱走到胡有財麵前問:“胡有財,被告說你拿皮帶抽過他,這事有沒有?”
“沒有。你讓他找人證明啊。”胡有財得意的反問道。
劉明柱說:“這麽說,你們始終是依法辦案了。”
“是的。”胡有財答道。
“那麽請問,是你帶人搜查劉鎖森家的嗎?”
“是的。”
“當時,你們是否帶有《搜查證》?”劉明柱問。
胡有財說:“你問這話是什麽意思,我們還能違法辦案?”
“請你正麵迴答我的問題。”劉明柱說。
“你有什麽資格這麽問我?”胡有財聲音高了起來。這時審判長嚴肅地說:“胡有財,不論你身兼何職,既然作為證人出庭,你就必須依法如實迴答問題。”
劉明柱看胡有財的頭耷拉下來了,又繼續說:“請證人迴答我剛才提出的問題。”
胡有財說:“搜查劉鎖森家時因情況緊急,我們沒帶《搜查證》,但搜查後,我們迴縣裏補辦了手續。”
劉明柱說:“哦,是”情況緊急“。請問你們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月10日。”
“那麽說,今年的6月1日至6月10日劉鎖森一直在你們縣公安局了。”
“是的”
“我查看了案卷,這十天內你們既沒辦理對劉鎖森的《拘留證》,又沒有《逮捕證》,那你們是根據什麽關押的劉鎖森?”
“我們有《監視居住決定書》。”
“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視居住可以在公安局辦公地點執行嗎?”
“這,這,這是我們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說,隻要你們認為”情況緊急“就可以隨意搜查一個公民的家;隻要你們認為”破案需要“就可以隨便把一個公民關押10天?這就是你說的”依法辦案“?”
“你,你,……你這是對無產階級專政機關的汙蔑!”
劉明柱麵向審判長說道:“請審判長注意證人證言的矛盾之處。我的問題完了。”
公訴人說:“審判長,劉鎖森自稱受到過刑訊逼供,並沒有第二個人出庭證實,對於殺人嫌疑犯的單方證言,不應列入證據。”
劉明柱高叫了一聲:“反對!”
幾名法官在台上議論了一會兒,審判長說:“劉鎖森被刑訊逼供一事,證據不足,不予采信。下麵由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在控辯雙方進行一番唇槍舌戰之後,審判長說:“請上訴人劉鎖森做最後陳述。”
劉鎖森扶著桌子站了起來,大聲說:“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們,你們不會理解一個人妻子被害後,他又被誣陷為殺妻兇手的丈夫此時的悲慘心境。我沒有殺人,卻在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下成了殺害了妻子的兇手。當我一個人麵對二十多個警察時,我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啊。我原以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還我清白;現在看來,我沒有幾天活頭了。但是,我還是要說,我沒有殺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實真相終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時候,鎖林哪(麵向旁聽席),一定到我墳前上柱香,告訴我一聲。……娘和翠翠就拜托給你了,……”說到這兒,劉鎖森萬分沮喪的痛哭起來,再也說不下去了。審判長站起來大聲宣布:“現在宣布休庭,合議庭合議後即刻宣判。”
三十分鍾後,法官和書記員走入審判大廳,全體起立,審判長開始宣讀判決書:“
江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75)江刑終字第208號
原公訴機關江北省嶺南市公安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鎖森,男,……
……
原判根據被告人供述、公訴人公訴、證人證言、物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等相互印證的證據,確認上述事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劉鎖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劉鎖森於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厭舊、圖謀與鄰村錢某結婚,趁妻子張玲玉不備將其掐死在自留地,後又沉屍水下。劉鎖森殺害妻子張玲玉的事實已被一審判決書列舉的證據所證實,所列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中,上訴人、辯護人未提出足以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新的證據。因此,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鎖森於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厭舊、趁妻子張玲玉不備將其掐死在自留地,後又沉屍水下,造成張玲玉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剛要念下文——“駁迴上訴,維持原判”,就聽法庭門口傳來“我娘沒死,我爹冤枉啊”的唿喊聲,聲音由遠而近,越來越大。審判庭裏的人們不約而同地,向後邊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證據了。法官,不能宣判!”劉鎖林狂喊了起來。
幾名法警將衝進法庭的翠翠攔在旁聽席,隻見翠翠氣喘噓噓,滿頭大汗,兩隻鞋也不知啥時候跑丟了。翠翠不顧法警的勸阻,仍大聲高喊:“我娘沒死,我娘沒死,我爹是冤枉的。”
這時,剛才還安靜的法庭已是一片吵雜聲,人們都被翠翠的話震驚了,“人沒死?”,“被害人還活著?”,“奇案,怪案”,紛紛議論起來。旁聽席上的劉鎖林、葉蘭英則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問:“怎麽迴事?”
翠翠趴在劉鎖林的耳朵上說:“奶奶被火車站的人抓起來了,快去啊!”劉鎖林聽罷,立即向火車站跑去。
審判長大聲喊著:“肅靜,肅靜,請法警維持秩序。”
過了一會兒,喧鬧的法庭慢慢平息下來。
還沒等旁聽席完全平靜下來,劉明柱就站起來說:“審判長,鑒於出現了新的證據,應暫停宣判。請求我方證人劉翠翠出庭作證。”
公訴人立即說:“反對,劉翠翠隻是一個八歲小孩,且是殺人犯的女兒。不應出庭作證。”
劉明柱說:“我提醒公訴人,劉翠翠也是本案所謂被害人張玲玉的女兒。審判長,人命關天,不能草率行事。”
審判長與自己座位兩邊的法官商量了一下,說:“請上訴方證人出庭作證。”
葉蘭英急忙小聲對拿著軍用水壺喝水的翠翠說:“多說一會兒,等到你奶奶迴來。”
劉翠翠點了點頭,把水壺交給葉蘭英,走上了證人席。
劉明柱說:“劉翠翠,本案的被害人——你的母親張玲玉還活著嗎?”
劉翠翠爽快地說:“活著,我娘還活著,她沒死。”
“你見到你娘了嗎?”
“沒有。不過我敢向毛主席保證:我娘還活著。”
“那你是怎麽知道的?請向法官們講清楚。”
翠翠擦了一下額頭上的汗,穩了穩神,開始述說起她與奶奶千裏尋證的傳奇經曆。若大的法庭沒有一絲雜音,大家都在靜靜的聽著,不少人一麵聽著,一麵擦著眼淚。翠翠最後說:“我娘自己不知道走到哪去了,她不是被我爹害死的,你們放了我爹吧。”
劉明柱說:“你說的那個《證明》在哪兒?”
劉翠翠說:“在我奶奶兜裏。”
劉明柱又問:“那你奶奶呢?”
翠翠支唔了一下,小聲地說:“我奶奶沒錢買票,被火車站的人抓起來了。你們快去救救我奶奶吧。”
旁聽席裏傳出善意的笑聲。
翠翠又說:“笑啥?我和奶奶這兩個月在外頭找錢紅阿姨,一路靠要飯過來的,相當辛苦了,終於遇到了救過我娘的人。今天早晨,我們走到縣城,奶奶聽說這兒要判我爹了,我就跟奶奶坐火車來了。”
這時公訴人說:“審判長,剛才劉翠翠確實講了一個動人的傳說,做為殺人犯的女兒,她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需要的是證據,而不是一個八歲孩童的信口雌黃,所以法庭應該繼續宣判。”
翠翠趕緊說:“你們不能槍斃我爹,我娘還活著,我娘她沒死,我爹不是殺人犯啊!”
公訴人對翠翠說:“你能拿出證據來嗎?”
劉翠翠看了看公訴人說:“你是個大壞蛋,我不理你。你為什麽總是要槍斃我爹呢?”
後麵傳來一片轟笑聲。
審判長也笑著對翠翠說:“小姑娘,你說你娘沒死,你得有證據才行啊。”
“證據在這兒!”隨著喊聲望去,隻見趙玉香在劉鎖林的攙扶下,汗流滿臉,氣喘籲籲,跌跌撞撞地走進了法庭,她不顧法警的阻攔向審判台猛衝。旁聽席上很多人都站了起來,衝著法警喊:“讓開,讓老太太到前麵說話。”
趙玉香高舉著蓋有大紅印章的“證明”對審判長高喊著:“我兒媳婦沒死,我兒子冤枉!”
翠翠跑過來拉著趙玉香,指著公訴人說:“奶奶,他最壞,他非要槍斃我爹。”
劉明柱大喜,立即起身說:“審判長,我方請求證人趙玉香出庭作證。”
審判長說:“同意。”
趙玉香走入審判區後,首先將手中的《證明》交給劉明柱。劉明柱大聲宣讀:“
證明
1975年6月2日,我們看到一個30歲左右的婦女走進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左右,皮膚白淨,相貌姣好,身著藍色衣服。
該婦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憶症。她語無倫次,說是結過婚,有一個女兒,操青龍縣一帶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過兩天後失蹤。
特此證明。
證明人:
耿寶權聶淑清何歪子何氏(簽印)
齊縣東方紅人民公社耿莊大隊革命委員會(公章)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趙玉香趁此機會喝了口水,迴頭看了看鎖森,又看了看爬在葉蘭英懷裏的翠翠,自己安然坐在證人席上。
審判長和幾名法官傳看完《證明》後,將《證明》轉給了公訴人。公訴人看了一番後,對趙玉香問道:“剛才劉翠翠說的都是真的嗎?”
趙玉香說:“是的,童言無欺。”
公訴人又問:“你見到張玲玉了嗎?”
趙玉香說:“沒有。”
這時,公訴人不耐煩地說:“你是不是隻聽寫《證明》那幾個人的描述,就認為那個有精神病的女人是張玲玉?”
趙玉香說:“是的,他們說的那個女人無論從哪個方麵講都是我兒媳婦。我用生命擔保那個女人就是張玲玉,她沒死!隻是現在不知道她流落到什麽地方了。”
公訴人又問:“他們寫這個”證明“的時候你在不在場?”
趙玉香說:“我們當時在一起談話,還一塊商量著如何寫證明的事呢。”
公訴人轉身對審判長說:“審判長,這個證明一是取證程序不合法;二是出證的幾個人都不認識張玲玉,無法確認那個患有精神病女人就是張玲玉;三是我院提交的證據中,張玲玉的母親王桂花辨認親生姑娘已經死亡,是趙玉香親自給兒媳婦張鈴玉辦理的喪事。所以,張玲玉已死亡的事實不容置疑!這份《證明》不能做為庭審的證據。”
劉明柱起身說:“審判長,當時辨認屍體時,趙玉香和劉鎖森並未到場,警方也沒讓趙玉香到場辨認,隻是聽王桂花一麵之詞就認定在水中泡了一個月的、高度腐爛的、五官難以辨認的屍體是張玲玉,完全有認錯的可能。另外,張玲玉十年前確實患過精神病(我這有青龍縣高中的證明),完全有舊病複發,離家走失的可能。請法官注意,一審法院確認張玲玉的死亡時間是今年5月1日,發現無名女屍是6月1日。而此《證明》證實,今年的6月2日,也就是一審法院認定張玲玉死亡32天後,有人在幾百裏外看到過活著的張玲玉。被殺者仍然活著,何來的殺人犯?因此,法院應將被告人劉鎖森立即無罪釋放,並賠償因此案而對我的當事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劉明柱身後的旁聽席上,先是有幾個人鼓掌,緊接著響起了雷鳴般的掌聲。有人還高喊著:“放了他,放了他”,“冤案,冤案!”
審判長等法庭裏的喧鬧聲平靜了一點後,站起來大聲宣布:“現在休庭,擇日宣判。”
劉明柱家裏一片歡聲笑語。趙玉香、劉明柱、劉鎖林、葉蘭英等人,圍著正在燙腳的翠翠不住地誇讚她。
劉明柱說:“幹娘,今天可真是懸了啊,要不是翠翠機靈,闖進法庭喊冤,死刑判決一下,鎖森哥就完了。”
葉蘭英說:“翠翠,你是怎麽從火車站裏麵跑出來的?”
翠翠說:“我當時跟著奶奶往出走,門口的阿姨看我奶奶沒有票,抓住奶奶不放,還喊什麽”抓住個逃票的“。我趁那個阿姨和奶奶說話時,就從她的身邊溜了出來。迴頭一看,奶奶一麵跟那個阿姨說話,一麵把手伸到背後比劃著讓我趕緊走。我和奶奶來過那個審判犯人的地方,就一路跑了進去。”
劉明柱說:“小翠翠真是智勇雙全啊,今天你立了大功。我出去買點菜,咱們好好喝點兒酒,慶祝慶祝。”說著拎著菜籃子走了出去。
葉蘭英問翠翠:“你看到台上台下那麽多人,不怕嗎?”
翠翠張開小嘴笑著說:“我隻想著我娘沒死,我得救爹出來,我的膽子就越來越大了。”
在劉明柱家的餐桌上,看著劉明柱和劉鎖林一通狂飲之後,趙玉香對劉明柱說:“你今天的辯護太好了。對了,法庭說什麽擇日宣判,那我們得等多長時間那?”
劉明柱說:“估計得三五天,你們就先住在我這兒,到時候咱們一塊兒接鎖森哥出來。”
劉鎖林剛想說話,暗中被趙玉香揣了一腳。趙玉香又說:“我離家好長時間了,想先迴去看看。你這兒一有消息,就給咱大隊打個長途,我叫鎖林過來接他哥迴去。”
葉蘭英說:“是啊,我也得迴去上課呢,不能影響學生們的課程啊。”
劉明柱想了想說:“這樣也好,我送你們上火車。”
在列火車的硬座車廂裏,趙玉香坐在車窗前,晚風徐徐地撩起她的發絲,一根很長的白發飄在她的眼前。“唉,老嘍。”她捋了捋發梢,使勁地拔下那根白發後,望著街道和各棟樓房亮起的燈火,自言自語地說:“張玲玉呀張玲玉,你現在會是在什麽地方呢?”她迴過頭來望著熟睡的翠翠,又看看頭上的那輪明月,仿佛床上躺著個月亮,天空鑲嵌的是翠翠。趙玉香在翠翠的臉蛋上吻著,吻著,兩行熱淚模糊了雙眼。她突然發現翠翠懂事多了,一下子變成了亭亭玉立的大姑娘了。
上午九時整,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辯護人進入法庭後,隻聽審判長下令,“把被告人劉鎖森帶上法庭!”
從法庭的側門兩名警察壓著劉鎖森走了出來。霎時法庭裏鴉雀無聲,隻能聽到鐵鎖鏈同地麵相互摩擦發出的刺耳聲。劉鎖森目光呆滯,頭發蓬亂,彎腰駝背,兩腿發軟,身子下堆,要不是被兩個警察架著、拖著,可能都不能行走。
審判長首先宣讀了法庭紀律,公布了合議庭組成名單。控辯雙方均表示對合議庭組成無異議。審判長核實了被告身份後,然後請上訴人宣讀上訴狀。
上訴人劉鎖森宣讀完上訴狀後,劉鎖森的辯護人劉明柱站了起來,他在陳述了一審判決和案件疑點後,大聲說:“審判長,我認為本案中公訴人提出的殺人動機不能成立,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破案人員對被告人和證人刑訊逼供而得出的證詞不能做為本案的證據使用。首先說殺人動機,一審時,公訴人以錢紅的證詞為據,說被告的殺人動機是為了與錢紅結婚。據我們了解,劉鎖森為人老實正派,與錢紅並無婚外情。況且錢紅與其丈夫感情甚好,倆人從未鬧過離婚。我的當事人也向我堅決否認了曾與錢紅密謀過結婚等事項,被告與錢紅的婚外情純屬無中生有,是辦案人根據想象的案情需要憑空杜撰出來的。據此,劉鎖森因為婚外情的殺人動機不能成立。其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以沉屍的石頭、劉鎖森的褲扣和捆屍的布條為證,說是被告人殺害了張玲玉,還說被告燒掉了死屍的衣服來隱藏罪證,在座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被告既然要銷毀罪證,為什麽不將門簾布一起燒掉,而要將這塊多人都見過的、自家的門簾布留下呢?公訴人並沒有出示過被告直接殺人的證據,僅憑上述幾項物證就來斷定被告殺人,證據不足。再次,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中,也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劉鎖森扶張玲玉坐下休息到水中沉屍之間,隻有口供而沒有物證,是僅憑被告的口供將案情串聯起來的。至於這份口供的來源,我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的全部證詞係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下的產物,不能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對於涉及生命的重大案件不能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單憑口供定罪。張玲玉的被害已經是一個悲劇,如果劉鎖森不是真正的殺人兇手而被法院判處死刑,我們的司法部門豈不是再製造另一個悲劇?”
審判長說:“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出示?”
劉明柱立即說:“有。”說著拿出一摞材料遞了上去。
審判長看後,將辯護人上交的材料轉遞給公訴人說:“請公訴人質證。”
公訴人看了一下劉明柱出示的材料後,拿著幾份材料說:“這幾份材料都劉鎖森所在村的村民,為證明劉鎖森與錢紅沒有男女關係而出具的材料。這些村民都是劉鎖森的左鄰右舍,他們的私人關係估且不論,大家想想,哪一對”搞破鞋“的是在眾目睽睽之下而為呢?劉鎖森和錢紅都已承認他們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所以我方認為這幾份材料不能做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劉明柱立即大聲道:“我反對。”
審判長說:“反對無效。請公訴人繼續質證。”
公訴人繼續說:“對被告人翻供的材料,我方認為被告人已經在青龍縣公安局對自己的殺人行為供認不諱,並簽字畫押。上訴方如果拿不出新的證據,請法庭不能把此材料列為證據,至於說到被告人被偵破案件的人員刑訊逼供,純屬無稽之談,上訴人沒有證據說明刑訊逼供事實的存在,又拿不出自己沒殺人的證據,建議合議庭同樣應對此不予采信。”
審判長說:“上訴人提交的材料不列入庭審證據。”
此時的法庭靜悄悄,連空氣都顯得緊張。辯護人坐席上的劉明柱和旁聽席上的劉鎖林和葉蘭英的心一下子提高了嗓子眼兒,隻見他們一麵搖著頭,一麵焦急地向法庭的大門口張望,好在等待著什麽。
就在庭內空氣沉靜幾分鍾後,劉鎖森突然從腰裏抽出一件沾滿血跡的棉布襯衣,舉過頭頂,大聲喊道:“我冤枉!這就是他們打我的證據。”一邊說著,還一邊扒開上衣,露出身上的疤痕。
旁聽席一陣騷動,劉明柱大聲說:“這件血衣是我的當事人被捕時穿著的襯衣,他身上的疤痕是受審時被辦案人員打的,足以證明辦案人員對他采用了刑訊逼供的手段。”
審判長敲了一下桌子大聲喊道:“肅靜,肅靜。繼續質證。”
公訴人說:“審判長,這件沾血的衣服,並不是證明公安人員對被告人采用了刑訊逼供的證據。請審判長允許我方證人出庭作證,說明此事。”
審判長說:“同意控方證人出庭作證。”
隻見青龍縣公安局胡有財副局長(原躍進派出所的胡所長)走上了證人席。在審判長核實了證人的身份,明確了法律對證人的要求後,公訴人開始發問:“胡局長,你是否參與了劉鎖森案件的偵破工作?”
“我當時是劉鎖森所在躍進公社的公安派出所所長,是這個辦案組的負責人,由始至終參與了這個案件的偵破過程。”胡有財說。
公訴人問:“你們在審訊劉鎖森的過程中,是否使用了刑訊逼供手段?”
“我們是依法辦案,從未對劉鎖森使用過刑訊逼供的手段。我們提交給的劉鎖森的供詞,都是他自己簽的字、按的手印,絕對沒有嫌犯被逼迫簽字畫押的情況。”
“那劉鎖森身上的傷和血衣是怎麽迴事?”
“我們破案後,把劉鎖森送入看守所的時候,他身體還是好好的。後來從看守所移交監獄時,我們發現劉鎖森身上有傷。據看守所的同誌講,他身上的傷是同監號犯人互相毆打所致,與辦案人員無關。”
“胡說!我一進去,你們就對我進行了連續三天三夜審訊。看我沒按你們要求的說,你們就開始打我,非逼我承認張玲玉是我殺的。你胡有財就拿皮帶抽過我,還給我過過電,咋不敢承認了!你的良心都讓狗吃了?”劉鎖森大喊道。
“我抗議,劉鎖森是在誣蔑執法人員。”公訴人立即說。
這時聽證席上一片議論聲。隻見審判長敲了一下桌子大聲說:“請注意法庭紀律!請辯護人質證。”
劉明柱走到胡有財麵前問:“胡有財,被告說你拿皮帶抽過他,這事有沒有?”
“沒有。你讓他找人證明啊。”胡有財得意的反問道。
劉明柱說:“這麽說,你們始終是依法辦案了。”
“是的。”胡有財答道。
“那麽請問,是你帶人搜查劉鎖森家的嗎?”
“是的。”
“當時,你們是否帶有《搜查證》?”劉明柱問。
胡有財說:“你問這話是什麽意思,我們還能違法辦案?”
“請你正麵迴答我的問題。”劉明柱說。
“你有什麽資格這麽問我?”胡有財聲音高了起來。這時審判長嚴肅地說:“胡有財,不論你身兼何職,既然作為證人出庭,你就必須依法如實迴答問題。”
劉明柱看胡有財的頭耷拉下來了,又繼續說:“請證人迴答我剛才提出的問題。”
胡有財說:“搜查劉鎖森家時因情況緊急,我們沒帶《搜查證》,但搜查後,我們迴縣裏補辦了手續。”
劉明柱說:“哦,是”情況緊急“。請問你們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月10日。”
“那麽說,今年的6月1日至6月10日劉鎖森一直在你們縣公安局了。”
“是的”
“我查看了案卷,這十天內你們既沒辦理對劉鎖森的《拘留證》,又沒有《逮捕證》,那你們是根據什麽關押的劉鎖森?”
“我們有《監視居住決定書》。”
“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視居住可以在公安局辦公地點執行嗎?”
“這,這,這是我們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說,隻要你們認為”情況緊急“就可以隨意搜查一個公民的家;隻要你們認為”破案需要“就可以隨便把一個公民關押10天?這就是你說的”依法辦案“?”
“你,你,……你這是對無產階級專政機關的汙蔑!”
劉明柱麵向審判長說道:“請審判長注意證人證言的矛盾之處。我的問題完了。”
公訴人說:“審判長,劉鎖森自稱受到過刑訊逼供,並沒有第二個人出庭證實,對於殺人嫌疑犯的單方證言,不應列入證據。”
劉明柱高叫了一聲:“反對!”
幾名法官在台上議論了一會兒,審判長說:“劉鎖森被刑訊逼供一事,證據不足,不予采信。下麵由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在控辯雙方進行一番唇槍舌戰之後,審判長說:“請上訴人劉鎖森做最後陳述。”
劉鎖森扶著桌子站了起來,大聲說:“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們,你們不會理解一個人妻子被害後,他又被誣陷為殺妻兇手的丈夫此時的悲慘心境。我沒有殺人,卻在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下成了殺害了妻子的兇手。當我一個人麵對二十多個警察時,我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啊。我原以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還我清白;現在看來,我沒有幾天活頭了。但是,我還是要說,我沒有殺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實真相終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時候,鎖林哪(麵向旁聽席),一定到我墳前上柱香,告訴我一聲。……娘和翠翠就拜托給你了,……”說到這兒,劉鎖森萬分沮喪的痛哭起來,再也說不下去了。審判長站起來大聲宣布:“現在宣布休庭,合議庭合議後即刻宣判。”
三十分鍾後,法官和書記員走入審判大廳,全體起立,審判長開始宣讀判決書:“
江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75)江刑終字第208號
原公訴機關江北省嶺南市公安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鎖森,男,……
……
原判根據被告人供述、公訴人公訴、證人證言、物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等相互印證的證據,確認上述事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劉鎖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本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劉鎖森於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厭舊、圖謀與鄰村錢某結婚,趁妻子張玲玉不備將其掐死在自留地,後又沉屍水下。劉鎖森殺害妻子張玲玉的事實已被一審判決書列舉的證據所證實,所列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中,上訴人、辯護人未提出足以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新的證據。因此,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鎖森於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厭舊、趁妻子張玲玉不備將其掐死在自留地,後又沉屍水下,造成張玲玉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剛要念下文——“駁迴上訴,維持原判”,就聽法庭門口傳來“我娘沒死,我爹冤枉啊”的唿喊聲,聲音由遠而近,越來越大。審判庭裏的人們不約而同地,向後邊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證據了。法官,不能宣判!”劉鎖林狂喊了起來。
幾名法警將衝進法庭的翠翠攔在旁聽席,隻見翠翠氣喘噓噓,滿頭大汗,兩隻鞋也不知啥時候跑丟了。翠翠不顧法警的勸阻,仍大聲高喊:“我娘沒死,我娘沒死,我爹是冤枉的。”
這時,剛才還安靜的法庭已是一片吵雜聲,人們都被翠翠的話震驚了,“人沒死?”,“被害人還活著?”,“奇案,怪案”,紛紛議論起來。旁聽席上的劉鎖林、葉蘭英則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問:“怎麽迴事?”
翠翠趴在劉鎖林的耳朵上說:“奶奶被火車站的人抓起來了,快去啊!”劉鎖林聽罷,立即向火車站跑去。
審判長大聲喊著:“肅靜,肅靜,請法警維持秩序。”
過了一會兒,喧鬧的法庭慢慢平息下來。
還沒等旁聽席完全平靜下來,劉明柱就站起來說:“審判長,鑒於出現了新的證據,應暫停宣判。請求我方證人劉翠翠出庭作證。”
公訴人立即說:“反對,劉翠翠隻是一個八歲小孩,且是殺人犯的女兒。不應出庭作證。”
劉明柱說:“我提醒公訴人,劉翠翠也是本案所謂被害人張玲玉的女兒。審判長,人命關天,不能草率行事。”
審判長與自己座位兩邊的法官商量了一下,說:“請上訴方證人出庭作證。”
葉蘭英急忙小聲對拿著軍用水壺喝水的翠翠說:“多說一會兒,等到你奶奶迴來。”
劉翠翠點了點頭,把水壺交給葉蘭英,走上了證人席。
劉明柱說:“劉翠翠,本案的被害人——你的母親張玲玉還活著嗎?”
劉翠翠爽快地說:“活著,我娘還活著,她沒死。”
“你見到你娘了嗎?”
“沒有。不過我敢向毛主席保證:我娘還活著。”
“那你是怎麽知道的?請向法官們講清楚。”
翠翠擦了一下額頭上的汗,穩了穩神,開始述說起她與奶奶千裏尋證的傳奇經曆。若大的法庭沒有一絲雜音,大家都在靜靜的聽著,不少人一麵聽著,一麵擦著眼淚。翠翠最後說:“我娘自己不知道走到哪去了,她不是被我爹害死的,你們放了我爹吧。”
劉明柱說:“你說的那個《證明》在哪兒?”
劉翠翠說:“在我奶奶兜裏。”
劉明柱又問:“那你奶奶呢?”
翠翠支唔了一下,小聲地說:“我奶奶沒錢買票,被火車站的人抓起來了。你們快去救救我奶奶吧。”
旁聽席裏傳出善意的笑聲。
翠翠又說:“笑啥?我和奶奶這兩個月在外頭找錢紅阿姨,一路靠要飯過來的,相當辛苦了,終於遇到了救過我娘的人。今天早晨,我們走到縣城,奶奶聽說這兒要判我爹了,我就跟奶奶坐火車來了。”
這時公訴人說:“審判長,剛才劉翠翠確實講了一個動人的傳說,做為殺人犯的女兒,她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需要的是證據,而不是一個八歲孩童的信口雌黃,所以法庭應該繼續宣判。”
翠翠趕緊說:“你們不能槍斃我爹,我娘還活著,我娘她沒死,我爹不是殺人犯啊!”
公訴人對翠翠說:“你能拿出證據來嗎?”
劉翠翠看了看公訴人說:“你是個大壞蛋,我不理你。你為什麽總是要槍斃我爹呢?”
後麵傳來一片轟笑聲。
審判長也笑著對翠翠說:“小姑娘,你說你娘沒死,你得有證據才行啊。”
“證據在這兒!”隨著喊聲望去,隻見趙玉香在劉鎖林的攙扶下,汗流滿臉,氣喘籲籲,跌跌撞撞地走進了法庭,她不顧法警的阻攔向審判台猛衝。旁聽席上很多人都站了起來,衝著法警喊:“讓開,讓老太太到前麵說話。”
趙玉香高舉著蓋有大紅印章的“證明”對審判長高喊著:“我兒媳婦沒死,我兒子冤枉!”
翠翠跑過來拉著趙玉香,指著公訴人說:“奶奶,他最壞,他非要槍斃我爹。”
劉明柱大喜,立即起身說:“審判長,我方請求證人趙玉香出庭作證。”
審判長說:“同意。”
趙玉香走入審判區後,首先將手中的《證明》交給劉明柱。劉明柱大聲宣讀:“
證明
1975年6月2日,我們看到一個30歲左右的婦女走進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左右,皮膚白淨,相貌姣好,身著藍色衣服。
該婦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憶症。她語無倫次,說是結過婚,有一個女兒,操青龍縣一帶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過兩天後失蹤。
特此證明。
證明人:
耿寶權聶淑清何歪子何氏(簽印)
齊縣東方紅人民公社耿莊大隊革命委員會(公章)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趙玉香趁此機會喝了口水,迴頭看了看鎖森,又看了看爬在葉蘭英懷裏的翠翠,自己安然坐在證人席上。
審判長和幾名法官傳看完《證明》後,將《證明》轉給了公訴人。公訴人看了一番後,對趙玉香問道:“剛才劉翠翠說的都是真的嗎?”
趙玉香說:“是的,童言無欺。”
公訴人又問:“你見到張玲玉了嗎?”
趙玉香說:“沒有。”
這時,公訴人不耐煩地說:“你是不是隻聽寫《證明》那幾個人的描述,就認為那個有精神病的女人是張玲玉?”
趙玉香說:“是的,他們說的那個女人無論從哪個方麵講都是我兒媳婦。我用生命擔保那個女人就是張玲玉,她沒死!隻是現在不知道她流落到什麽地方了。”
公訴人又問:“他們寫這個”證明“的時候你在不在場?”
趙玉香說:“我們當時在一起談話,還一塊商量著如何寫證明的事呢。”
公訴人轉身對審判長說:“審判長,這個證明一是取證程序不合法;二是出證的幾個人都不認識張玲玉,無法確認那個患有精神病女人就是張玲玉;三是我院提交的證據中,張玲玉的母親王桂花辨認親生姑娘已經死亡,是趙玉香親自給兒媳婦張鈴玉辦理的喪事。所以,張玲玉已死亡的事實不容置疑!這份《證明》不能做為庭審的證據。”
劉明柱起身說:“審判長,當時辨認屍體時,趙玉香和劉鎖森並未到場,警方也沒讓趙玉香到場辨認,隻是聽王桂花一麵之詞就認定在水中泡了一個月的、高度腐爛的、五官難以辨認的屍體是張玲玉,完全有認錯的可能。另外,張玲玉十年前確實患過精神病(我這有青龍縣高中的證明),完全有舊病複發,離家走失的可能。請法官注意,一審法院確認張玲玉的死亡時間是今年5月1日,發現無名女屍是6月1日。而此《證明》證實,今年的6月2日,也就是一審法院認定張玲玉死亡32天後,有人在幾百裏外看到過活著的張玲玉。被殺者仍然活著,何來的殺人犯?因此,法院應將被告人劉鎖森立即無罪釋放,並賠償因此案而對我的當事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劉明柱身後的旁聽席上,先是有幾個人鼓掌,緊接著響起了雷鳴般的掌聲。有人還高喊著:“放了他,放了他”,“冤案,冤案!”
審判長等法庭裏的喧鬧聲平靜了一點後,站起來大聲宣布:“現在休庭,擇日宣判。”
劉明柱家裏一片歡聲笑語。趙玉香、劉明柱、劉鎖林、葉蘭英等人,圍著正在燙腳的翠翠不住地誇讚她。
劉明柱說:“幹娘,今天可真是懸了啊,要不是翠翠機靈,闖進法庭喊冤,死刑判決一下,鎖森哥就完了。”
葉蘭英說:“翠翠,你是怎麽從火車站裏麵跑出來的?”
翠翠說:“我當時跟著奶奶往出走,門口的阿姨看我奶奶沒有票,抓住奶奶不放,還喊什麽”抓住個逃票的“。我趁那個阿姨和奶奶說話時,就從她的身邊溜了出來。迴頭一看,奶奶一麵跟那個阿姨說話,一麵把手伸到背後比劃著讓我趕緊走。我和奶奶來過那個審判犯人的地方,就一路跑了進去。”
劉明柱說:“小翠翠真是智勇雙全啊,今天你立了大功。我出去買點菜,咱們好好喝點兒酒,慶祝慶祝。”說著拎著菜籃子走了出去。
葉蘭英問翠翠:“你看到台上台下那麽多人,不怕嗎?”
翠翠張開小嘴笑著說:“我隻想著我娘沒死,我得救爹出來,我的膽子就越來越大了。”
在劉明柱家的餐桌上,看著劉明柱和劉鎖林一通狂飲之後,趙玉香對劉明柱說:“你今天的辯護太好了。對了,法庭說什麽擇日宣判,那我們得等多長時間那?”
劉明柱說:“估計得三五天,你們就先住在我這兒,到時候咱們一塊兒接鎖森哥出來。”
劉鎖林剛想說話,暗中被趙玉香揣了一腳。趙玉香又說:“我離家好長時間了,想先迴去看看。你這兒一有消息,就給咱大隊打個長途,我叫鎖林過來接他哥迴去。”
葉蘭英說:“是啊,我也得迴去上課呢,不能影響學生們的課程啊。”
劉明柱想了想說:“這樣也好,我送你們上火車。”
在列火車的硬座車廂裏,趙玉香坐在車窗前,晚風徐徐地撩起她的發絲,一根很長的白發飄在她的眼前。“唉,老嘍。”她捋了捋發梢,使勁地拔下那根白發後,望著街道和各棟樓房亮起的燈火,自言自語地說:“張玲玉呀張玲玉,你現在會是在什麽地方呢?”她迴過頭來望著熟睡的翠翠,又看看頭上的那輪明月,仿佛床上躺著個月亮,天空鑲嵌的是翠翠。趙玉香在翠翠的臉蛋上吻著,吻著,兩行熱淚模糊了雙眼。她突然發現翠翠懂事多了,一下子變成了亭亭玉立的大姑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