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的官僚等級製下,“散官”與“職事官”判然兩分。
在職事官之外,存在著文散階和武散階序列,它們分別由文武散官構成,被稱為“散位”、“本品”或“本階”。“階”就是散官,它與“品”分列,是從屬於個人的位階,也稱“本品”。《舊唐書》卷四二《職官誌一》:
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職事則隨才錄用,或從閑入劇,或去高就卑,遷徙出入,參差不定。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後勞考進敘。
就是說百官群僚都擁有著一個“散位”,以此“本品”來標誌其個人身份。學者概括說:唐代以散官定官員班位,而以職事官定其職守。
散官與職事官的品級不一定一致。有低級散官而任較高級職事官者稱‘守某官’,有高級散官而任較低級職事官者稱‘行某官’,待遇則按其散官的品級。散官按資曆升遷,而職事官則由君主量才使用。所以常有任重要職事官而其本官階──散官仍較低的情況。
換句話說,唐代所謂“本品”與職事官是兩分另立的。職事官“隨才錄用”,遷徙不定;“本品”則依“勞考”而穩步上升。
作為“本品”的散官與職事官都用九品三十階來確定高下,二者的品級經常不相一致,為此還發展出了“行”、“守”等術語以規範之。在入仕之初,官員首先獲得的是本品;
在任滿解職的時候,這本品依然維係著官員個人的身份地位;在授予職事官時,本品的高低是必須考慮的因素。由這種“本品”製度,一種“跟人走”而與職位分離的等級序列,就清晰無誤地擺在我們麵前了。
如果與若幹年前我國實行的“行政級別”相比,“本品”的差異,不過是其各個等級都係以官稱而已──但也正是為此,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蘊。然而這些官稱,諸如某某大夫、某郎、某將軍、某校尉之類,其實隻是級差的“符號”。
要是拿“本品”與軍銜製相比,二者就異曲同工了:軍銜的各階都係以名號,諸如大將、上校、中尉、下士之類。
“階職分立製”之名:“階稱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標準,職稱代表各官府個別職務性質及權力範圍。運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績定‘階’,以才華及能力補職。
有職者必有階,階從職司中考核升進,職從進階而調遷。雖並任而分立。故稱‘階職分立製’也。”入仕者最初所獲和考課所升遷的品級都是“本品”,進而還有眾多的權益待遇曾與“本品”直接相涉。
有人臚列有薪俸、給田免課、刑罰、班序、車輿、衣服,以及致仕、封爵、置媵、營繕、喪葬、諡議眾多節目。
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閣、庶仆、俸料都依散階而定,此後才依照職事官發放;至少在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資課仍依本階。
有人認為,唐律中“散官”指不帶職事官而僅僅擁有散階者,而所謂“某品職事官”,實指同時擁有散階和職事官者,其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階為誰。
在職事官之外,存在著文散階和武散階序列,它們分別由文武散官構成,被稱為“散位”、“本品”或“本階”。“階”就是散官,它與“品”分列,是從屬於個人的位階,也稱“本品”。《舊唐書》卷四二《職官誌一》:
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職事則隨才錄用,或從閑入劇,或去高就卑,遷徙出入,參差不定。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後勞考進敘。
就是說百官群僚都擁有著一個“散位”,以此“本品”來標誌其個人身份。學者概括說:唐代以散官定官員班位,而以職事官定其職守。
散官與職事官的品級不一定一致。有低級散官而任較高級職事官者稱‘守某官’,有高級散官而任較低級職事官者稱‘行某官’,待遇則按其散官的品級。散官按資曆升遷,而職事官則由君主量才使用。所以常有任重要職事官而其本官階──散官仍較低的情況。
換句話說,唐代所謂“本品”與職事官是兩分另立的。職事官“隨才錄用”,遷徙不定;“本品”則依“勞考”而穩步上升。
作為“本品”的散官與職事官都用九品三十階來確定高下,二者的品級經常不相一致,為此還發展出了“行”、“守”等術語以規範之。在入仕之初,官員首先獲得的是本品;
在任滿解職的時候,這本品依然維係著官員個人的身份地位;在授予職事官時,本品的高低是必須考慮的因素。由這種“本品”製度,一種“跟人走”而與職位分離的等級序列,就清晰無誤地擺在我們麵前了。
如果與若幹年前我國實行的“行政級別”相比,“本品”的差異,不過是其各個等級都係以官稱而已──但也正是為此,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蘊。然而這些官稱,諸如某某大夫、某郎、某將軍、某校尉之類,其實隻是級差的“符號”。
要是拿“本品”與軍銜製相比,二者就異曲同工了:軍銜的各階都係以名號,諸如大將、上校、中尉、下士之類。
“階職分立製”之名:“階稱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標準,職稱代表各官府個別職務性質及權力範圍。運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績定‘階’,以才華及能力補職。
有職者必有階,階從職司中考核升進,職從進階而調遷。雖並任而分立。故稱‘階職分立製’也。”入仕者最初所獲和考課所升遷的品級都是“本品”,進而還有眾多的權益待遇曾與“本品”直接相涉。
有人臚列有薪俸、給田免課、刑罰、班序、車輿、衣服,以及致仕、封爵、置媵、營繕、喪葬、諡議眾多節目。
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閣、庶仆、俸料都依散階而定,此後才依照職事官發放;至少在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資課仍依本階。
有人認為,唐律中“散官”指不帶職事官而僅僅擁有散階者,而所謂“某品職事官”,實指同時擁有散階和職事官者,其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階為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