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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宗規矩不可怕的這句話在文人眼裏可不是說說而已,讓他再來一次伸舌戰群儒,他還真沒這個信心,更沒這個本事,上一次能僥幸說服群臣,除了海禁後的弊端人人看得見之外,更大的原因在於永樂是開了海禁的,況且朝中也有不少支持者,這一次就未必有那麽幸運了,先不說自己收商人稅的奏折上了大半個月了,還不見動靜,就算有了動靜他幾乎能預料到什麽結果,這會兒再整個市舶司改革,不找罵才怪,所以對於扭轉市舶司的盈利提議,他並沒有趁機而為,不動並不表示不作為,事實上這幾日他已開始運作了,先是對於市舶征稅的原則做出了調整,在原由征收的基礎上,略微增加了些,有水餉、陸餉、加增餉之分。所謂水餉,即以船的廣狹為準,餉出於商船;所謂陸餉,即以貨之多寡,計值征餉,春餉出於鋪商;所謂加增餉,即去呂宋島的商船返迴時所攜帶的商品甚少,征收水餉、陸餉不多,故對這些船加征一百五十兩,稱加增餉。增加這個稅收的目的,無論是海陸都能收些稅收,這樣做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在朝廷合理的範圍之類,征收應該的稅收,好從中獲取長久的利益,從而扭轉市舶司可有可無的局麵,當然了這隻是他最初的目的,終極目的則是將大明的市舶司走上一條成為大明海陸商業貿易的紐帶,無論是朝廷還是商業,甚至是百姓,沿途的城鎮都能波及,成為一個以市舶司為中心的商業鏈,這樣一來,所帶來的利益如何他不敢去想,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絕對給大明商業帶來一股從未有的巨大利益。


    但做好這一切之前,他先要做的是如何通過市舶司對港口貿易進行管理,這個比起先前的規劃更重要,大明的市舶司隨著下西洋停止了八年,多年沒盈利,朝廷的不重視,算上自身不努力,難以形成盈利的局麵,市舶司隻有一個名兒,其各種製度,律法雜亂不堪不說,便是對海上貿易的管理仍延續永樂時的朝貢貿易的土法子,沒好處不說,做的還是虧本的買賣,再好的買賣在虧本的狀態下也難以持久,因此改是必須的,可如何改卻是一個大問題,別具一格自是也可以,但麵對祖宗規矩他沒這個勇氣繼續挑戰,種種想法在他在腦海裏猶豫了不少日子,直到半個月前與鄭和船上一聚算是找到了一個平衡點,既能對眼下市舶司的陋習做出改變,又不能背上壞祖宗規矩的罪名,可以說是一舉兩得的法子。


    與其說是改變的法子,不如對大明的市舶司進行梳理罷了,鄭和臨走是給的是前朝的一本港口貿易律法,名為廣州市舶司條,這是宋神宗元豐三年頒布實施的一項重要港口管理法律,這部律法的好處,它十分朝前,即便是六年後的今天用起來也不過時,非但如此他所頒布的內容更是讓後人驚喜,用在明代這個時代最好不過了,比起明朝海上貿易吏律令混亂。港口開市貿易,依靠的隻是一些靈活掌握的臨時政策,經常朝令夕改。法律如此不健全,也就有了多如牛毛的敲詐勒索,官府收不上錢,全便宜了地方貪官,這種局麵下,使得不少心思活絡的商人開始掏空了心思逃避海上稅收了,他們一次又一次的花了大把的銀子,與大明的官員勾結上,利用官員的庇護,對同行或其他商業進行打壓,敲詐勒索從而達到欺行霸市的目的,更讓人恨得牙癢癢的時候,官員不顧朝廷律法,頒布各種貿易禁令,而賺錢的貨物,說取締就取締,從而形成了一家獨大的局麵,朝廷對此一無所知,即便是不少普通商家為了不滿,聯合不少商家上了奏折,可不是無人過問,便是被官員給壓了下來,久而久之局麵便變得不可收拾了,許多官商勾結壟斷,變得很方便很容易,而普通商人難以立足,為了活下去,他們不得不走上與官家,海盜勾結的道路,這樣一來,好處全都落入了大商人,官員的腰包,朝廷能從海上貿易所帶的好處少得可憐了,即便是後來張居正時代,也看不到如何的成果。到了後來的萬曆時代,更是離譜,千百商人在稅使的威逼下,或“棄家逃竄”,或“立見傾蕩喪身”。許多繁華的城市,在稅監的瘋狂掠奪下,店鋪倒閉,商旅駐足,負販稀蹤,市場蕭條。當時人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朝廷命稅監四出抽分征稅,“商稅重而轉賣之處必貴,則買之價增,而買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處必賤,則賣之價減,而賣者受其害。利雖僅取及商,而四民皆陰耗其財,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於明加田稅也”。稅使製度的推行,直接影響到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因而也遭到從朝廷到地方無數官吏的強烈反對。廣大城居之民,更是對此進行了殊死鬥爭,發動了一起又一起反礦監稅使的“民變”和“兵變”,而且其聲勢之大,範圍之廣,可謂是史無前例的。


    這些問題明朝當權者自始至終難以解決,反而是宋代對這個問題看得很明白,很早就做出了改變,並著手進行了解決,如當時監管市舶務的張闡奏言:“比者叨領舶司僅及二載,竊常求其利害之灼然者,功持法令之未修。何當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務及分建於五所三路,市舶相去各數千裏。初無一定之法,或本於司之申請而他司有不及知,或出於一時之建明而異時有不可用,監官之或專或兼,人吏之或多或寡,待夷夏之商,或同而或異,立賞刑之製,或重而或輕,以至住舶於非發舶之所,有禁有不禁,買物於非產物之地,有許有不許,若此之類,不可既舉。故官吏無所遵守,商賈莫知適從。奸吏舞文,遠人被害,其為患深。**有司,取前後累降指揮,及三路節次申請,厘析刪修,著為一司條例。”建議朝廷製定專門的市舶條法,以有效管理海外貿易,禁絕官吏上下其手。“真是這條奏折,令大宋朝廷猛醒,麵對這個辣手且新問題,宋代當權者就比大明重視多了,當年便痛下決心,結合實際,終於在元豐三年,頒布了這個世界上最早的外貿法規,法規上明確了各個港口之間的地位與責任:隻有廣州,明州,杭州三地可以放行外貿船隻。從而集中管理,打擊走私。有了管理製度,朝廷律法也起到了足夠的作用,使得整個宋代市舶司運作起來就十分細致了,去那兒隻能走廣州,明州,杭州三地市舶司,海上貿易同樣如此,如此一來,朝廷就如同一把大手按住市舶司,而市舶司則用兩隻大手,死死的按住外向經濟的巨額利益,否則難以逃脫幹係,這樣最大的好處,用楊崢的眼光看,就是航向明確,貿易區也明確,堵住走私空子的是,所有外貿船隻返航後,必須要在原出海港口辦理納稅事務,給了朝廷所定下的稅收後,才能準許你的船隻貨物上岸,與往日來去不一,輕鬆偷稅漏稅的漏洞算是及時給堵住了,想要貿易可以,想要運送貨物也可以,合理上交稅收,否則概不接待。


    元豐法最大高明的地方,在楊崢看來並非針對本國人,而是本著一視同仁的對待,即便是西洋諸國往來的貿易船隻,同樣由此等調理,來往的商貿船隻,必須有市舶司親自過目後,然後有市舶司統一安排上岸的時間,地點以及卸貨的落腳點,外國運至的珍珠、象牙、香料、藥材、胡椒等朝貢的商品在規定的落腳點停放後,則改由市舶司就地出售,各地大商人紛紛購買,這種往來的貿易意義極大,宋代從海外購買珍珠、象牙、香料、藥材、胡椒等天然產品,賣個境內的商家大戶,再以境內的陶瓷、絲綢、紡織品、茶葉等手工業製品賣給西洋諸國,從中獲取稅收好處,這種互惠互利的貿易每一年,宋朝市舶司從海上貿易中抽稅近二百萬貫,單以百分之十的啊稅收算下來,宋代每年的進出口總額約為二千萬貫。足足是大明的數倍,這種內外同時互利的貿易隨著各項製度的完善,往日官員的營私舞弊監督,以及官商勾結進行商業壟斷得以遏製,非但如此,為了更明確的告知天下官員,元豐律中對這些勾當都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一旦觸犯決不輕饒,如紹興十六年,三佛齊國王投書廣州市舶司,稱近年由於市舶司抽稅過重,“商販如香,頗有虧損”。宋高宗得悉,重申“市舶之利,頗助國用,宜循舊法以招徠遠人,阜通貨賄”,將廣州市舶使袁複降了官職。


    說明:有錯別字是有意為之,其中的用意,你們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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