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方也沒有想到,金勝竟然提出‘因果關係’這一點。


    眼下全部的證據,都對朱大昌是不利的。


    罪名的認定,以及判罰的依據雖然依照的是法條。


    但在司法實踐中,判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關鍵因素,恰恰就是‘因果關係’這一點。


    卻也不是完全無法反駁。


    雖然被金勝偷了一把,有點小亂,但還是在可控範圍之內。


    當下,公訴人立馬接著說道:“在本案中,就算從因果關係上來說,被告人的行為與受害者的情況之間,同樣具備了直接性、必要性和關聯性。”


    “首先,被告人的第三次揮舞水管,擊打到了頭部,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次,雖然是由於被害人挑釁在先,但其當時明顯已經停止了攻擊行為,並主動後退。”


    “那麽被告人的連續攻擊,就完全沒有必要性。”


    “在一審的判決中,同樣是體現出了‘因果關係’中的關聯性。”


    很好,這個公訴人有點水平。


    不過金勝怎麽可能會沒有防著這一手。


    辯論嘛,肯定要越辯越潤不是嘛。


    “請問公訴人,朱大昌在揮舞水管的時候,是連續的,還是停頓了一下再繼續呢?”


    男性檢察官看了一眼金勝,沒有迴答。


    因為在法庭上,在不知道對方意圖的時候,千萬別接話。


    否則,怎麽掉進對方的坑裏都不知道。


    既然對方不想說話,金勝幹脆繼續說下去。


    “如果說,朱大昌在揮舞了兩次後,停了下來,等瞄準了之後再揮出第三下,那麽毫無疑問,他具有故意傷害的嫌疑。”


    “可是從監控視頻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連續三下,毫無停頓。”


    “這根本就不是故意去傷人,而是在自身受到傷害之後,本能的一種反應。”


    “我的當事人,在幾年前做過心髒支架的手術,承受能力,本就比一般人要弱。”


    “麵對突如其來的驚嚇,有點應激過度,不是很正常嗎?”


    公訴人席位上,那名女性檢察官這時候突然開口了。


    “被告辯護律師,你看錯了一點。”


    “朱大昌在揮出第三次的時候,其實是有過極其短暫的停頓,否則他也不可能右腳向前邁了一小步。”


    “如果照你所說,純粹隻是為了防衛,為什麽不是向後退呢?”


    “要知道,普通人遭受到突然的攻擊時,第一時間,肯定是往相反的方向進行退避的。”


    金勝既然敢死抓著這一點不放,那肯定已經考慮到了所有的因素,以及對方的反駁點。


    當下,也立即反駁道:“公訴人說到了點子上了。”


    “我的當事人在做完手術,康複出院後,醫生就有囑咐,平時要適當的運動。”


    “故此,他每天都會去練練一些比較養生的套路,類似太極、閃電五連鞭之類的。”


    “當時受到襲擊之後,由於應激反應過大,身體本能的按照平時鍛煉的方式去使用了出來。”


    “我們從視頻中可以看到,他先是向右側身,後退了兩步,隨手撿起了放置在路邊的一根水管。”


    “在貼近身體的地方揮舞了兩下,右腳微微的向前,揮出第三下。”


    “動作很絲滑,連貫,毫無停頓。”


    “這正是長期鍛煉的效果。”


    一番話,差點把人給雷死。


    但別說,細細品味一下,還蠻有道理的。


    旁聽席上,還是那幾個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的,又捂著嘴,身體在抖動。


    這一下,公訴人席位上,兩個檢察官都說不出話來了。


    甚至剛才發言的女性檢察官,臉都有點紅了。


    她從未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主審法官的嘴角,同樣抽搐了一下,無語的看向了金勝。


    但你說完全是胡扯吧,又不是。


    說有道理吧,又有點扯。


    “被告辯護律師,你還有其它的論點嗎?”


    金勝聽到後點點頭道:“有的,法官閣下。”


    “根據最高檢查署發表的指導案例中,判斷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結束。”


    “應看侵害人是否已經實質性脫離現場,以及是否還有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


    “在本案中,邱光偉雖然停止了攻擊行為,但依舊待在原地,並手持匕首。”


    “他在一開始,就已經對我方當事人造成了傷害。”


    “難道就那麽後退了一小步,就認定了他的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了嗎?”


    “我想請問公訴人,你們怎麽確定,邱光偉不會繼續攻擊我方當事人。”


    既然主審法官下場了,金勝也得給點麵子。


    這一番話,說的還是有理有據的,至少比較正派了。


    看到辯論迴歸了正軌,王雲友也暗自鬆了一口氣。


    接著轉頭看向公訴人席位。


    兩位檢察官估計也是做足了功課,聽到金勝的話後,由男性檢察官繼續發言道:“被告辯護律師,我想提醒你一點。”


    “在案發當時,被害人邱光偉雖然是主動發起攻擊的一方。”


    “但是,他對於朱大昌所造成的傷害,是極其有限的。”


    “他手中所持的匕首,長度隻有10厘米,也並不鋒利。”


    “根據當時的醫療記錄,朱大昌的左手小手臂上,隻有一道4厘米不到的傷口,深度同樣隻在表層,損傷很小。”


    “但其揮舞水管的行為卻造成了邱光偉死亡的後果,二者對比不相適應。”


    “故此,其行為並不構成防衛,屬於故意傷害。”


    金勝同樣不甘示弱,發起新一輪的攻擊。


    “公訴方,請注意一點,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實害行為也包括危險行為,對於危險行為同樣可以實施防衛。”


    “不可否認,本案的被害人邱光偉對於我方當事人所造成的侵害較小。”


    “他手持匕首不管是否鋒利,但具有威脅性這一點,總不可能否認吧!”


    “難道要等到他對我的當事人,造成更加嚴重的傷害後果才能實施防衛嘛?”


    “這不符合及時製止犯罪、讓犯罪不能得逞的防衛需要。”


    “我方再次請公訴方來證明,邱光偉隻會劃傷我的當事人,而不會進一步威脅到人身安全這一點。”


    公訴人確實有點腦瓜子疼,金勝又開始揪著一點錘了。


    跟個牛皮糖一樣,甩都甩不掉。


    人都已經死了,怎麽去證明不會繼續攻擊。


    難道要下去問他本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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