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


    “調查結束”


    “現在由原審被告方,宣讀上訴狀。”


    金勝聽到後,直接朝著主審法官說道:“法官閣下,我方申請變更上訴請求。”


    王雲友聽到後,略微有點詫異的看向金勝道:“說下你的理由。”


    畢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在刑事二審程序中,可以在庭審辯論結束前變更上訴請求。


    這是基於訴訟程序的靈活性和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現在主審法官想要聽下理由,同樣也是可以的。


    金勝沒有絲毫的停頓,直接說道:“法官閣下,這一份上訴狀,是由一審的辯護律師章權出具的。”


    “我個人覺得,這位章律師的能力實在是有限,沒有抓住本案的關鍵點。”


    “故此,我請求變更上訴請求。”


    金勝的話,相當於狠狠的打了章權的臉。


    此時,正坐在旁聽席的章權本人,臉色直接變得相當陰沉。


    其餘眾人,都是抿著嘴,忍得那是相當辛苦。


    甚至有幾個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的,早就捂著嘴,低下頭,身子在不住的抖動了。


    兩人的仇算是直接擺到了明麵上了。


    這場官司,金勝要是最後贏了,章權‘能力不夠’這個標簽,估計要在圈子裏傳開了。


    相對的,要是輸了,金勝在圈內的名氣肯定也好不到哪裏去。


    至少‘年少輕狂’、‘目中無人’、兩個標簽肯定會貼上身。


    溫克坐在那裏本來也很想笑,但是一瞬間好像想到了什麽,臉色有點微變。


    金勝這一招,在攻擊章權的同時,算是把整個律所也給拉下水了。


    因為章權除了是高級合夥人的身份外,目前還是權景律所的主任,相當於門麵人物。


    拿一個人換整個律所,夠狠。


    這是對算計他的事,進行反擊嗎?


    主審法官王雲友也有點無語了。


    敢在法庭上直接說前麵的律師能力不行的,金勝還是頭一個。


    “那你把新的上訴狀給我看下吧!”


    金勝早就已經複印好了幾份,當下直接轉交給了書記員。


    等了一會,王雲友跟其他兩個合議庭法官看完之後,商議了一下說道:“經合議庭商議,同意被告人的上訴請求變更。”


    “現在你可以宣讀了。”


    金勝拿著手裏新的上訴書,開始讀了起來。


    “尊敬的法官閣下,合議庭的各位法官。”


    “在一審的判決中,對於‘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存在明顯的誤判。”


    “第一,在本案中,兩人原先互不相識,隻是因一點口角發生過爭吵行為。”


    “甚至在被群眾勸解後,我方當事人也並未放在心上。”


    “案發當時,是邱光偉主動攔住去路,且率先持刀對朱大昌進行的揮砍。”


    “第二:我方當事人朱大昌並沒有故意去尋找兇器,而是在躲避對方的匕首揮砍的情況之下,無意之中看到了放在地上的廢棄水管,拿起進行自衛。”


    “並且揮舞的最初目的,隻是為了打掉被害人邱光偉手中的匕首。”


    “防止自身進一步受到傷害。”


    “可是由於沒把握好角度,這才造成了對方死亡。”


    “故此,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中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健康的損害,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在邱光偉倒地後,我方當事人並沒有逃逸,甚至還主動上前進行救治。”


    “在對警方的供述中,同樣強調了此事,並且有當時的監控視頻為證。”


    “基於以上理由,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後,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


    金勝這一招,嚴格說起來,算是鑽了法律空子。


    利用章權的上訴狀達到了上訴的目的,然後開庭就變更訴訟請求。


    甚至新的上訴狀裏麵,在最後的請求部分,也在偷小雞。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二審上訴狀中,必須寫清楚上訴請求?。


    金勝寫是寫了,乍一看絕對符合要求。


    但是仔細一推敲,辯護的意圖就很模糊了。


    因為沒有明確,請求了哪一方麵,到底是‘無罪’、還是‘罪輕’。


    在金勝的心裏,隻要能打掉‘故意傷害罪’,並提出了能減輕處罰的有利點就行了。


    那麽新的認定,就指定不會是更加嚴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隻是一個‘過失致人死亡’,還能適用罪輕原則,三年以內就很合適。


    甚至就連‘正當防衛’也不是沒機會。


    搏一搏、單車變摩托。


    其實說穿了,如果邱光偉當時沒有退那一步,繼續上前攻擊的話,章權在一審的時候肯定已經打贏了,早沒金勝什麽事了。


    “咚...”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環節。”


    主審法官王雲友宣布進入了下一環節後,轉頭看向了金勝。


    “被告辯護律師,你方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交法庭。”


    “沒有”


    “那麽對於公訴方提出的證據,有什麽問題嗎?”


    “沒有”


    連續兩個‘沒有’,直接給眾人都搞懵了。


    金勝也是無語的撇了撇嘴,麵對全都一目了然的東西,不然還能怎麽辦。


    難道去質疑路人的口供啊!


    還是說去質疑監控視頻?


    本來就是個罪名的認定問題。


    主要還是需要在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辯論環節發力。


    “咚...”


    “下麵進行法庭辯論。”


    “公訴方,你可以開始了。”


    公訴人席位上,男性檢察官開始發言。


    “被告辯護律師剛才所說,一審對於‘故意傷害罪’認定中,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構成主觀要件。”


    “那我想問問,在監控視頻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拿到鐵質的水管後,揮舞了3次。”


    “前麵兩次落空後,在第三次揮舞的時候,右腳同時上前邁了一步,這才擊打到了被害人邱光偉的頭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這樣的行為,難道不是故意。”


    “如果僅僅隻是為了自衛,被害人在明顯已經停止了侵害,甚至主動後退了一步的情況下,被告人為什麽還要抬高手臂,揮出第三次。”


    “這難道還不是直接奔著傷人目的去嗎?”


    金勝要的就是對方質疑這一點。


    否則怎麽引出自己的觀點。


    眼下公訴方說完後,金勝立馬迴應道:“那麽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這件事情的起因是什麽?”


    “在‘故意傷害’的認定中,你們有沒有考慮過本案的‘因果關係’呢?”


    “在監控視頻,我們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我的當事人好好的走在路上而已。”


    “被害人卻突然手持匕首從店裏衝出,攔住了我的當事人。”


    “從說話到攻擊行為的展開,中間的時間可謂是相當的短暫。”


    “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從店裏麵衝出來,又或者沒有手持匕首進行攻擊,那麽我的當事人今天還會站在這裏受審嗎?”


    “甚至,在看到邱光偉倒地後,我的當事人立馬上去進行查看,救治。”


    “如果構成主觀故意,會有這樣的行為嗎?”


    “相反,本案中的被害人邱光偉,才是一開始存在故意傷害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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