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 草寇與冠軍(四十一)
我的天涯和夢裏,你都在 作者:一枚小小爵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麵也必然體現為容易產生類推解釋的情形。在解釋方法上的限定主要是選擇有利於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
解釋方法,而遠離類推解釋以及容易導向類推解釋的刑法解釋方法。首先,禁止對尋釁滋事罪的有關規
範作類推解釋,並盡量不對其予以擴張解釋。一方麵,類推解釋與擴張解釋的界限是難以確定的,在邏
輯上可以是不管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何在而直接想方設法地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即可。
“禁止類推解釋就是在實質上劃分了類推解釋與其他一切解釋的界限”
[19]。於此也就劃分了其與擴張解釋
之間的界限。另一方麵,擴張解釋本身就是口袋罪常用的解釋方法。“解釋的界限何在,通常也會影響
罪刑法定原則真正的規範效力,因為極度擴張的刑法解釋,可能會掏空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內涵”
[20]。在
對具有口袋化特征的犯罪要件進行解釋的過程中,不僅應當禁止類推解釋,而且應當盡量避免容易導向
類推解釋的擴張解釋方法。
在限製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意義上,尋釁滋事罪的解釋方法主要可以采用曆史解釋、文義解釋、
體係解釋、合憲性解釋以及限縮犯罪成立意義上的目的解釋方法。例如,在確定隨意毆打行為中的“隨
意”要件時,從尋釁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出發,其應當具有一定的流氓動機,否則就不符合“隨意”這一要
件的規定。至於文義解釋的方法,則屬於刑法解釋的基本方法。“法律的載體是文本,立足於文本之上
的文義解釋是對法律規範的一種最佳遵守”
[21]。文義解釋本身就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最好遵循,而體係解
釋主要是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發揮體係的協調性,必要時以體係來製約在目的論層麵的解釋。“關於
尋釁滋事罪的爭議也會集中於其作為一個兜底罪抑或說是口袋罪,是否會造成刑法規定的體係性失衡”
[4]69。
例如,針對《刑法》第 293 條第 4 項的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屬於尋釁滋事罪。此時對於何為尋釁滋事罪中的“公共場所秩序”就存在體係解釋的邏輯。單純的網絡空
間秩序可以擴大解釋為屬於公共秩序,但無法解釋為屬於公共場所秩序,因為公共場所秩序屬於公共秩
序的下位概念。“對於法條中使用的特定概念,如果無法主要依據該法條內部的語言邏輯與規範邏輯,
便有必要結合其他刑法條文中的使用情況來作出解釋”
[22]。在《刑法》第 291 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
秩序、交通秩序罪中,與“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具有等價性的是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
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這些公共場所均具有公共性與現實性的特征。另外,合憲性解釋主要是以憲
法中的基本權利來限製尋釁滋事罪的擴張解釋。例如,以尋釁滋事罪來規製網絡言論就是值得懷疑的。
“口袋罪不僅限製了公民的言論自由,而且也極易縱容地方公權的濫用”
[1]9。尋釁滋事罪的政治功能由此
得以體現,該罪也就可能淪為一種統治意義上的社會治理工具。“盡管言論自由存在界限,但政府對於
公共言論的任何限製都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
[23]。至於目的解釋,其具有不同的方向性,其可以擴張文義
的範圍,也可以縮小文義的範圍,而對於限縮犯罪成立意義上的刑法解釋,主要是作出限縮犯罪成立的
目的解釋,也就是解釋過程中的目的論限縮,以此來限製尋釁滋事罪的成立範圍。
(三)以謙抑原則和法體係的有效協同指引尋釁滋事罪的解釋適用
針對刑法的謙抑原則,學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而圍繞純粹的刑法謙抑問題,已經存在太多的研
究和論述,在此不予詳細展開。“刑法的謙抑性是體現在刑法是控製社會的最後手段,隻有在使用其他
社會控製手段難以實現預防犯罪的目標時,才能加以使用”
[24]。當麵對尋釁滋事罪的司法適用時,尤其需
要遵循刑法解釋的謙抑原則,而謙抑原則就要求將刑法置於整個社會治理體係中予以觀察。對於秩序型
犯罪,優先鼓勵其他部門法意義上的規製,遵循法秩序的統一性原理,保持不同部門法之間的體係協
同,堅持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尋釁滋事罪的不斷口袋化在於以社會管理法的理念和方式來適用刑法,占
據了本來應當適用其他部門法的情形,進而造成刑法適用的擴張,對此也就有違刑法的謙抑原則。“尋
釁滋事罪是刑法規定的對社會秩序產生嚴重破壞的罪行,對其應當進行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從而有效
預防相關犯罪行為的發生”
[25]。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當麵對一些尋釁滋事行為時,完全可以通過治安管
理處罰的方式予以行政法層麵的社會處理。麵對輕微的尋釁滋事情形,行為究竟是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方
麵的規定還是符合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的規定,二者之間的界限本來就是模糊的。對此,解釋者應當具
有刑法謙抑的規範意識和善良普世的價值觀念,著眼於法體係的整體性與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在涉及不
同的部門法規範時,注意將該行為朝著非罪化的方向予以解釋,以盡量在刑法最小參與社會秩序維護的功能基礎上,將該罪的規定逐漸壓縮至社會治理的最小範圍,進而全麵遵循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在具體現代化的視野出發,在解釋適用的限縮基礎上,適時考慮在立法論層麵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迴應。
參考文獻:
[1] 張千帆. 刑法適用應遵循憲法的基本精神: 以“尋釁滋事”的司法解釋為例 [j]. 法學,2015(4):3–9.
[2] 陳興良. 尋釁滋事罪的法教義學形象: 以起哄鬧事為中心展開 [j]. 中國法學,2015(3):265–283.
[3] 吳榮仙, 周春香. 黃某某威脅、恐嚇承辦法官案 [n]. 人民法院報, 2020-12-01(7).
[4] 陳侃. 飽受爭議的尋釁滋事罪 [j]. 檢察風雲,2020(1):68–69.
[5] 王昊魁, 靳昊. 透視“打擊網絡謠言第一案”[n]. 光明日報, 2014-04-21(5).
[6] 陳家林. 法益理論的問題與出路 [j]. 法學,2019(11):3–17.
[7] 勞東燕. 刑事政策與刑法解釋中的價值判斷: 兼論解釋論上的“以刑製罪”現象 [j]. 政法論壇,2012(4):30–42.
[8] 陳小煒. 論尋釁滋事“口袋”屬性的限製和消減 [j]. 政法論叢,2018(3):149–160.
[9] 何榮功. 經濟自由與經濟刑法正當性的
解釋方法,而遠離類推解釋以及容易導向類推解釋的刑法解釋方法。首先,禁止對尋釁滋事罪的有關規
範作類推解釋,並盡量不對其予以擴張解釋。一方麵,類推解釋與擴張解釋的界限是難以確定的,在邏
輯上可以是不管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何在而直接想方設法地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即可。
“禁止類推解釋就是在實質上劃分了類推解釋與其他一切解釋的界限”
[19]。於此也就劃分了其與擴張解釋
之間的界限。另一方麵,擴張解釋本身就是口袋罪常用的解釋方法。“解釋的界限何在,通常也會影響
罪刑法定原則真正的規範效力,因為極度擴張的刑法解釋,可能會掏空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內涵”
[20]。在
對具有口袋化特征的犯罪要件進行解釋的過程中,不僅應當禁止類推解釋,而且應當盡量避免容易導向
類推解釋的擴張解釋方法。
在限製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意義上,尋釁滋事罪的解釋方法主要可以采用曆史解釋、文義解釋、
體係解釋、合憲性解釋以及限縮犯罪成立意義上的目的解釋方法。例如,在確定隨意毆打行為中的“隨
意”要件時,從尋釁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出發,其應當具有一定的流氓動機,否則就不符合“隨意”這一要
件的規定。至於文義解釋的方法,則屬於刑法解釋的基本方法。“法律的載體是文本,立足於文本之上
的文義解釋是對法律規範的一種最佳遵守”
[21]。文義解釋本身就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最好遵循,而體係解
釋主要是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發揮體係的協調性,必要時以體係來製約在目的論層麵的解釋。“關於
尋釁滋事罪的爭議也會集中於其作為一個兜底罪抑或說是口袋罪,是否會造成刑法規定的體係性失衡”
[4]69。
例如,針對《刑法》第 293 條第 4 項的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屬於尋釁滋事罪。此時對於何為尋釁滋事罪中的“公共場所秩序”就存在體係解釋的邏輯。單純的網絡空
間秩序可以擴大解釋為屬於公共秩序,但無法解釋為屬於公共場所秩序,因為公共場所秩序屬於公共秩
序的下位概念。“對於法條中使用的特定概念,如果無法主要依據該法條內部的語言邏輯與規範邏輯,
便有必要結合其他刑法條文中的使用情況來作出解釋”
[22]。在《刑法》第 291 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
秩序、交通秩序罪中,與“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具有等價性的是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
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這些公共場所均具有公共性與現實性的特征。另外,合憲性解釋主要是以憲
法中的基本權利來限製尋釁滋事罪的擴張解釋。例如,以尋釁滋事罪來規製網絡言論就是值得懷疑的。
“口袋罪不僅限製了公民的言論自由,而且也極易縱容地方公權的濫用”
[1]9。尋釁滋事罪的政治功能由此
得以體現,該罪也就可能淪為一種統治意義上的社會治理工具。“盡管言論自由存在界限,但政府對於
公共言論的任何限製都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
[23]。至於目的解釋,其具有不同的方向性,其可以擴張文義
的範圍,也可以縮小文義的範圍,而對於限縮犯罪成立意義上的刑法解釋,主要是作出限縮犯罪成立的
目的解釋,也就是解釋過程中的目的論限縮,以此來限製尋釁滋事罪的成立範圍。
(三)以謙抑原則和法體係的有效協同指引尋釁滋事罪的解釋適用
針對刑法的謙抑原則,學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而圍繞純粹的刑法謙抑問題,已經存在太多的研
究和論述,在此不予詳細展開。“刑法的謙抑性是體現在刑法是控製社會的最後手段,隻有在使用其他
社會控製手段難以實現預防犯罪的目標時,才能加以使用”
[24]。當麵對尋釁滋事罪的司法適用時,尤其需
要遵循刑法解釋的謙抑原則,而謙抑原則就要求將刑法置於整個社會治理體係中予以觀察。對於秩序型
犯罪,優先鼓勵其他部門法意義上的規製,遵循法秩序的統一性原理,保持不同部門法之間的體係協
同,堅持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尋釁滋事罪的不斷口袋化在於以社會管理法的理念和方式來適用刑法,占
據了本來應當適用其他部門法的情形,進而造成刑法適用的擴張,對此也就有違刑法的謙抑原則。“尋
釁滋事罪是刑法規定的對社會秩序產生嚴重破壞的罪行,對其應當進行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從而有效
預防相關犯罪行為的發生”
[25]。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當麵對一些尋釁滋事行為時,完全可以通過治安管
理處罰的方式予以行政法層麵的社會處理。麵對輕微的尋釁滋事情形,行為究竟是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方
麵的規定還是符合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的規定,二者之間的界限本來就是模糊的。對此,解釋者應當具
有刑法謙抑的規範意識和善良普世的價值觀念,著眼於法體係的整體性與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在涉及不
同的部門法規範時,注意將該行為朝著非罪化的方向予以解釋,以盡量在刑法最小參與社會秩序維護的功能基礎上,將該罪的規定逐漸壓縮至社會治理的最小範圍,進而全麵遵循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在具體現代化的視野出發,在解釋適用的限縮基礎上,適時考慮在立法論層麵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迴應。
參考文獻:
[1] 張千帆. 刑法適用應遵循憲法的基本精神: 以“尋釁滋事”的司法解釋為例 [j]. 法學,2015(4):3–9.
[2] 陳興良. 尋釁滋事罪的法教義學形象: 以起哄鬧事為中心展開 [j]. 中國法學,2015(3):265–283.
[3] 吳榮仙, 周春香. 黃某某威脅、恐嚇承辦法官案 [n]. 人民法院報, 2020-12-01(7).
[4] 陳侃. 飽受爭議的尋釁滋事罪 [j]. 檢察風雲,2020(1):68–69.
[5] 王昊魁, 靳昊. 透視“打擊網絡謠言第一案”[n]. 光明日報, 2014-04-21(5).
[6] 陳家林. 法益理論的問題與出路 [j]. 法學,2019(11):3–17.
[7] 勞東燕. 刑事政策與刑法解釋中的價值判斷: 兼論解釋論上的“以刑製罪”現象 [j]. 政法論壇,2012(4):30–42.
[8] 陳小煒. 論尋釁滋事“口袋”屬性的限製和消減 [j]. 政法論叢,2018(3):149–160.
[9] 何榮功. 經濟自由與經濟刑法正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