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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收集整理的資料,比較混亂,請各位讀者老爺高抬貴手、切勿見笑。)
德川幕府時期,扶桑是徹底的農業社會,那麽農村的真實情況是怎樣的呢?
江戶時代的農民按土地持有量分成幾個等級,類似中華的地主、富農、中農、貧農、佃農。據《成熟的江戶》一書記載,江戶時代的農村平均是人,就這麽幾百人中,還分各種等級。
按是否有自己的土地分成高持和無高兩種。
(其實農民擁有的隻是耕種權,從法理上當時土地是歸幕府、大名、皇室公卿和寺院神社所有,類似中華的田皮、田骨,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
高持又稱“總百姓”、“大人百姓”、“頭百姓”、“本百姓”、“百姓”,也就是說,江戶時代的百姓也不是隨便能當的,最起碼要有地!
至於少數的“石持”、”名主”、“莊屋”,那是當時的武士後代或者豪農(地主、富農),在農村的地位很高,一般的中農被成為“本百姓”或“百姓”。
其中“鄉士”比較特殊。一般鄉士就是農村的武士,有自己的土地,未必有很多地。大部分鄉士都是自家耕種,藩主要打仗的話還要服兵役。在土佐,鄉士比較複雜,除了農村的武士外,還有一部分豪農買了武士的身份,類似當時的江戶等大城市,很多町民有錢了就買個足輕的身份,法理上要服兵役,但實際上幕府和諸侯不給這些人安排職位,服兵役一般沒他們什麽事。
除了以上的農村高層,還有“草分”(墾荒地者)、“根生”(土生土長的)等中小農,這些都是“本百姓”或“百姓”,家裏有地,但有時也給別人打打零工,有時也被蔑稱為“地下百姓(じげびゃくしょう)”或“脇百姓(わきびゃくしょう)。
至於“水吞”和“小前”就是徹底無地貧農,“水吞”,意思是吃不起飯隻能喝水,據說水吞是有少量的地,但小前是無地的農民,兩者主要以給其他人幫工為生。
“水吞”和“小前”之下還有“家抱百姓”(家奴)、“被官”(家奴)、“譜代下人”(家奴)、“名子”(家奴)、“庭子”(奴仆所生子,可買賣)。這些人和“水吞”和“小前”被稱為“分附”,意思是依托他人而生存。
“鄉士”、“石持”、”名主”、“莊屋”,往往得到官府批準保有從祖上傳下來的住房和著裝上的特權,而其他農民則住在簡陋得多的居所裏穿著簡樸的衣服。在一些村子裏,上層和下層的農民甚至供奉不同的神社。上層村民和其他農民之間的差距是傳統的社會習俗和給予高等家庭特權的法令共同造成的結果。
但因為“宗門人別帳”製度,也就是寺請製度,農民的婚喪嫁娶和出行、旅遊都要到寺廟神社開證明,所以德川幕府後期往往是一個村子信奉一家寺廟或神社。
身份的不同除了經濟上的差異還帶來了政治上的區別。江戶時代是村年貢承包製、五人組製等,也就是以村為整體收取田租和其它稅賦。五人組製不僅限五家,有可能是十幾家,互相擔保,共同維護農村的秩序和承擔稅收及勞役,一家拖欠地租或犯禁,其餘五人組製的家庭要擔負連帶責任。
“株座(かぶざ)”本來是農村中操辦祭典的組織,但逐漸變成了全村的自治機構。但株座相對封閉,更考慮成員的身份(祖上曆史),逐漸受到了新興富農的挑戰,“新祿(しんろく)”(新興富農)和“舊祿(原來的農村高層)之間爭鬥不斷,最後變成以有地和無地來區分。有地的農民組成了“村座(むらざ)”,以“是否在村中擁有田產”為判斷“百姓”的標準,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議本村大事,製定村規,選~舉村吏,保證全村交納年貢,共同舉行祭神,興辦工程等,違反村規要受“村八分”(全村對他斷交)的懲罰。村座由村長、年寄、家長、百姓代(農民代表)組成,逐漸取代了株座。
除此之外,當時扶桑農村中還保留著古代公社關係的殘餘,農民公有山林、草地,農忙期有進行勞動互助的“結”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質的“講”等組織,但都不允許貧農和佃農、雇農參加這類自治組織。
除了田租,農民還要承擔地子、加地子等雜稅和“用金”(攤派)。此外,農民還要服各種勞役,主要有“國役”和“助鄉役”兩種,前者指修橋、補路、修堤壩等,後者指大名“參覲交代”時,農民需為沿途驛站提供馬匹和腳夫。
村座在以全村為單位分配田租、攤派、雜稅和勞役時,村座成員占了很大的主動權,尤其是奉行所強製農民種植某種農作物時,村座成員往往在其中上下其手。
幕藩為克服財政困難,繼續鑄造劣幣或者濫發不兌現的“藩劄”,對農村提高年貢額,並丈量土地,增加固定產額的租率,甚至向農民提前一年征收年貢(“前納”或者第三年的年貢(“前前納”),貧困農民不斷淪為佃農、雇農,據扶桑自己的資料,享保年間(公元1716年—公元1735年)近畿地區佃農已達農村人口的一半;公元1702年,在尾張藩(今愛知縣)的尾濃江領地,120189家農戶中,有土地的是90048戶,沒有土地的是28041戶。
豪農(地主)、有土地的本百姓(富農、中農)都以大米為主食,“水吞”、“小前”(無地貧農)大米吃的少,以麥子、栗米、稗子加上蔬菜葉子為食,米糠蘿卜蔬菜的拌飯或菜粥也比較常見。
一份資料表明,當時一家本百姓自耕農,1夫、1妻、1子、1女,共同耕作田1町、畑5反的土地,全年的收入折合銅錢170貫,大約33-34金,支出是143貫,主食是米2.5石、麥4.5石,沒有什麽大事和疾病的情況下,年結餘是27貫,大概4.5-5.4金。
當時在江戶做傭人,除了包吃、包住、一年兩套衣服外,年收入男仆是2兩金,女仆是1兩金,就這樣的收入,貧困農民趨之若鶩,由此可見當時農村下層的收入之低。
署名武陽隱士的作者在寫於1816年的《世事見聞錄》中說,“當今貧富不均優劣差異如此之甚,富裕者一人,其周圍貧苦農民達二、三十人”。
幕末開國之後,麵對外國的經濟掠奪和幕藩的窮兵黷武,民間的生活愈加困苦,所以當時的社會動蕩是不難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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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收集整理的資料,比較混亂,請各位讀者老爺高抬貴手、切勿見笑。)
德川幕府時期,扶桑是徹底的農業社會,那麽農村的真實情況是怎樣的呢?
江戶時代的農民按土地持有量分成幾個等級,類似中華的地主、富農、中農、貧農、佃農。據《成熟的江戶》一書記載,江戶時代的農村平均是人,就這麽幾百人中,還分各種等級。
按是否有自己的土地分成高持和無高兩種。
(其實農民擁有的隻是耕種權,從法理上當時土地是歸幕府、大名、皇室公卿和寺院神社所有,類似中華的田皮、田骨,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
高持又稱“總百姓”、“大人百姓”、“頭百姓”、“本百姓”、“百姓”,也就是說,江戶時代的百姓也不是隨便能當的,最起碼要有地!
至於少數的“石持”、”名主”、“莊屋”,那是當時的武士後代或者豪農(地主、富農),在農村的地位很高,一般的中農被成為“本百姓”或“百姓”。
其中“鄉士”比較特殊。一般鄉士就是農村的武士,有自己的土地,未必有很多地。大部分鄉士都是自家耕種,藩主要打仗的話還要服兵役。在土佐,鄉士比較複雜,除了農村的武士外,還有一部分豪農買了武士的身份,類似當時的江戶等大城市,很多町民有錢了就買個足輕的身份,法理上要服兵役,但實際上幕府和諸侯不給這些人安排職位,服兵役一般沒他們什麽事。
除了以上的農村高層,還有“草分”(墾荒地者)、“根生”(土生土長的)等中小農,這些都是“本百姓”或“百姓”,家裏有地,但有時也給別人打打零工,有時也被蔑稱為“地下百姓(じげびゃくしょう)”或“脇百姓(わきびゃくしょう)。
至於“水吞”和“小前”就是徹底無地貧農,“水吞”,意思是吃不起飯隻能喝水,據說水吞是有少量的地,但小前是無地的農民,兩者主要以給其他人幫工為生。
“水吞”和“小前”之下還有“家抱百姓”(家奴)、“被官”(家奴)、“譜代下人”(家奴)、“名子”(家奴)、“庭子”(奴仆所生子,可買賣)。這些人和“水吞”和“小前”被稱為“分附”,意思是依托他人而生存。
“鄉士”、“石持”、”名主”、“莊屋”,往往得到官府批準保有從祖上傳下來的住房和著裝上的特權,而其他農民則住在簡陋得多的居所裏穿著簡樸的衣服。在一些村子裏,上層和下層的農民甚至供奉不同的神社。上層村民和其他農民之間的差距是傳統的社會習俗和給予高等家庭特權的法令共同造成的結果。
但因為“宗門人別帳”製度,也就是寺請製度,農民的婚喪嫁娶和出行、旅遊都要到寺廟神社開證明,所以德川幕府後期往往是一個村子信奉一家寺廟或神社。
身份的不同除了經濟上的差異還帶來了政治上的區別。江戶時代是村年貢承包製、五人組製等,也就是以村為整體收取田租和其它稅賦。五人組製不僅限五家,有可能是十幾家,互相擔保,共同維護農村的秩序和承擔稅收及勞役,一家拖欠地租或犯禁,其餘五人組製的家庭要擔負連帶責任。
“株座(かぶざ)”本來是農村中操辦祭典的組織,但逐漸變成了全村的自治機構。但株座相對封閉,更考慮成員的身份(祖上曆史),逐漸受到了新興富農的挑戰,“新祿(しんろく)”(新興富農)和“舊祿(原來的農村高層)之間爭鬥不斷,最後變成以有地和無地來區分。有地的農民組成了“村座(むらざ)”,以“是否在村中擁有田產”為判斷“百姓”的標準,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議本村大事,製定村規,選~舉村吏,保證全村交納年貢,共同舉行祭神,興辦工程等,違反村規要受“村八分”(全村對他斷交)的懲罰。村座由村長、年寄、家長、百姓代(農民代表)組成,逐漸取代了株座。
除此之外,當時扶桑農村中還保留著古代公社關係的殘餘,農民公有山林、草地,農忙期有進行勞動互助的“結”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質的“講”等組織,但都不允許貧農和佃農、雇農參加這類自治組織。
除了田租,農民還要承擔地子、加地子等雜稅和“用金”(攤派)。此外,農民還要服各種勞役,主要有“國役”和“助鄉役”兩種,前者指修橋、補路、修堤壩等,後者指大名“參覲交代”時,農民需為沿途驛站提供馬匹和腳夫。
村座在以全村為單位分配田租、攤派、雜稅和勞役時,村座成員占了很大的主動權,尤其是奉行所強製農民種植某種農作物時,村座成員往往在其中上下其手。
幕藩為克服財政困難,繼續鑄造劣幣或者濫發不兌現的“藩劄”,對農村提高年貢額,並丈量土地,增加固定產額的租率,甚至向農民提前一年征收年貢(“前納”或者第三年的年貢(“前前納”),貧困農民不斷淪為佃農、雇農,據扶桑自己的資料,享保年間(公元1716年—公元1735年)近畿地區佃農已達農村人口的一半;公元1702年,在尾張藩(今愛知縣)的尾濃江領地,120189家農戶中,有土地的是90048戶,沒有土地的是28041戶。
豪農(地主)、有土地的本百姓(富農、中農)都以大米為主食,“水吞”、“小前”(無地貧農)大米吃的少,以麥子、栗米、稗子加上蔬菜葉子為食,米糠蘿卜蔬菜的拌飯或菜粥也比較常見。
一份資料表明,當時一家本百姓自耕農,1夫、1妻、1子、1女,共同耕作田1町、畑5反的土地,全年的收入折合銅錢170貫,大約33-34金,支出是143貫,主食是米2.5石、麥4.5石,沒有什麽大事和疾病的情況下,年結餘是27貫,大概4.5-5.4金。
當時在江戶做傭人,除了包吃、包住、一年兩套衣服外,年收入男仆是2兩金,女仆是1兩金,就這樣的收入,貧困農民趨之若鶩,由此可見當時農村下層的收入之低。
署名武陽隱士的作者在寫於1816年的《世事見聞錄》中說,“當今貧富不均優劣差異如此之甚,富裕者一人,其周圍貧苦農民達二、三十人”。
幕末開國之後,麵對外國的經濟掠奪和幕藩的窮兵黷武,民間的生活愈加困苦,所以當時的社會動蕩是不難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