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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麵深化改革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等文中引用


    ■解讀


    法律是社會的基本規則。這就要求,法律應該是對國家發展有益、對社會治理有益的,這樣的法才是善法。對於一個國家,所謂的善法,首先要是符合自己國情的法,不可能原樣照搬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哪裏有抽象的適用於所有社會的法呢?其次,它要是以人為本的法,要能正確反映和統籌兼顧不同方麵群眾的利益,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同時,它還應該是有利於國家發展、社會穩定的法,能把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納入正確軌道,從製度上、法律上解決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


    ■原典


    蓋君子之為政,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悅之,則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為政,則宜立學校之法於天下矣;不知立學校而徒能勞身以待天下之士,則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勢亦有所不得也。


    ——﹝北宋﹞王安石《周公》


    ■釋義


    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領導了中國曆史上著名的“熙寧變法”。針對北宋當時的政治、經濟狀況,王安石認為問題的症結在於缺少明確的“法度”。他不僅強調立法,而且強調立“善法”;指出要使法“善”,就必須實行改革。


    在《周公》一文中,王安石借評價西周初期傑出的政治家周公提出政見:“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這裏所說的“國”,是指周朝時的諸侯國,為“天下”的一部分。他認為,周公輔政應將廣設學校之法推行天下。如果不設立學校培養人才,而僅憑自己的“一沐三握發,一飯三吐哺”招賢納士,那麽不僅能力不夠,而且最終也是行不通的。


    “善法”之說語出《管子·任法》:“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雖各有側重,但不論《管子》中的“守善法”,還是王安石的“立善法”,均順應時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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