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頁
[歷史同人] 開局給秦始皇科普法治思想[直播] 作者:爾徽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問就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事實上,」伍愛華說起來的時候也想要嘆息:「蒙古在征戰初期,其實屠殺地並不比滿清少,隻是當時他們主要的敵人是金國、西夏和西方國家。」
「在成吉思汗在世的時候,就已經認識到了屠殺的錯誤,製定了《條畫五章》,規定『出軍不得妄殺』,後來蒙哥汗和忽必烈也都做出了不許殺人的規定,之所以我們對此感受不深,一來是已經是千年之前了,二來是對方屠殺的多半都是少數民族,等到和宋朝對戰之時,已經有不許隨意屠殺的規定約束了。」
【但是這完全是因為南宋還算能打,要不然我們也早早被屠城了】
【真的,我沒想到蒙古征服整個西亞和歐洲北非就花了四十年,但是打南宋居然打了四十六年,我承認我之前對宋朝是大聲了點】
【還好堅持了四十六年,蒙古人建國之後也開始要臉不搞屠殺了,才保存了我們漢家的血脈】
伍愛華說完屠殺的規定之後,沒忍住感慨道:「其實我發現在古代,少數民族的立法,要麽就特別殘暴,要麽就特別寬鬆。」
「對此,我更傾向於是他們的習慣法就是有的殘暴、有的寬鬆,並且因為從奴隸製遊牧部落一越成為封建國家,接收到當時漢民族更高等的社會組織形式帶來的震撼,所以開始學習漢化,但是因為不是一個潛移默化而是一個突然接受的過程,所以在初期和中期漢化地也不夠徹底,法製就顯得這麽不倫不類了。」
「雖然但是,元朝作為史書有名的大一統國家,立法水平也並不算低。」
「其中還有一條元朝新出現的立法,和我們現代的立法理念非常符合,就是禁止□□幼女罪。」
「其實宋朝的時候有類似的規定,但是沒有專門的立法,也沒有對□□幼女的進行更重的處罰,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規定□□犯要流放三千裏,配遠惡州,其中如果女孩子在十歲以下,雖和亦同,也就是說沒有強迫,也算做□□。」
「元朝對於□□的立法參考了宋朝,但是對於□□幼女的,罪加一等。」
「元律規定,『諸□□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直接定為死刑。」(《元史》)
【定的好!這種人渣就該死刑!】
【建議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學習,提一下這個立法提案吧!】
【元朝和宋朝這個「雖和亦同」和「雖和同強」真的好棒!總有人渣騙女孩子!】
【現代□□罪隻是三年以上我就很不服】
伍愛華看到彈幕之後說道:「對於幼女即使同意也認定為□□這種判決原則,宋元的想法和我們現代是一致的,現代也是這樣設置的,隻是我們將年齡提高到了十四周歲。」
「因為立法者都有一個共識,就是不懂事的女孩子的同意不算同意,她們很容易被哄騙,所以將這種也認定為□□。」
【大明律也規定了:□□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絞。】
【別說了,大明律把年紀提升上去了,大清律例又把搞下來了,換成了十歲,斬。】
【十一二的女孩子懂什麽?她們難道就不配被保護嗎?】
【說起來,也不知道古代有沒有羅密歐朱麗葉條款】
【羅密歐朱麗葉條款是什麽?】有古人問了。
看到彈幕中提及,伍愛華說明了一下:「羅密歐朱麗葉條款主要是西方的說法,就是兩小無猜條款,對於我們國家來說,雖然沒有法律的規定,但是在司法解釋中對於這一類的情況有一個特殊寬大處理的規定。」
「之前說過,和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不管對方是否同意,都視為□□罪,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犯□□罪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但是在06年的一個司法解釋中,有專門提及,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偶爾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未出現強迫、脅迫等情形,幼女也是同意的情況下,情節輕微未造成傷害的,不認為是犯罪。當然,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擔刑事責任,自然就更不存在□□罪的情況。」
「在20年我們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把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調整,修改為12-14周歲也可能存在刑事責任,並且對□□不滿十周歲幼女使用更重的刑罰,但是兩小無猜的審判原則還是留了下來。」
「這麽說吧,十五歲的男孩子和七八歲的女孩子發生關係,當然算犯罪,但是十五歲的男孩子和十四歲的女孩子兩人是中學同學偷嚐禁果,這種一般不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伍愛華這麽一解釋,古人都明白了過來:原來這就是兩小無猜條款啊!
聽著伍愛華的解釋,古人也覺得挺合理,畢竟他們那裏十四五歲都是成婚的年紀了,少年人好奇發生關係,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確實不應該被認定為□□。
但是雖然不會被認為□□,古代也有通姦罪。
【雖然不是□□,但也傷風敗俗,應該處罰才是】
【男子當以通姦罪論,女子也應連坐!】
看到這條,伍愛華不得不專門提及:「我們現代已經沒有通姦罪,我國境內應該隻有台灣才有通姦這一罪名依然存在。」
「不過元朝的時候是有通姦這一罪名的,之前所說的『雖和同強,女不坐』,就是立法者認為十歲以下的幼女不應被連坐。」
「事實上,」伍愛華說起來的時候也想要嘆息:「蒙古在征戰初期,其實屠殺地並不比滿清少,隻是當時他們主要的敵人是金國、西夏和西方國家。」
「在成吉思汗在世的時候,就已經認識到了屠殺的錯誤,製定了《條畫五章》,規定『出軍不得妄殺』,後來蒙哥汗和忽必烈也都做出了不許殺人的規定,之所以我們對此感受不深,一來是已經是千年之前了,二來是對方屠殺的多半都是少數民族,等到和宋朝對戰之時,已經有不許隨意屠殺的規定約束了。」
【但是這完全是因為南宋還算能打,要不然我們也早早被屠城了】
【真的,我沒想到蒙古征服整個西亞和歐洲北非就花了四十年,但是打南宋居然打了四十六年,我承認我之前對宋朝是大聲了點】
【還好堅持了四十六年,蒙古人建國之後也開始要臉不搞屠殺了,才保存了我們漢家的血脈】
伍愛華說完屠殺的規定之後,沒忍住感慨道:「其實我發現在古代,少數民族的立法,要麽就特別殘暴,要麽就特別寬鬆。」
「對此,我更傾向於是他們的習慣法就是有的殘暴、有的寬鬆,並且因為從奴隸製遊牧部落一越成為封建國家,接收到當時漢民族更高等的社會組織形式帶來的震撼,所以開始學習漢化,但是因為不是一個潛移默化而是一個突然接受的過程,所以在初期和中期漢化地也不夠徹底,法製就顯得這麽不倫不類了。」
「雖然但是,元朝作為史書有名的大一統國家,立法水平也並不算低。」
「其中還有一條元朝新出現的立法,和我們現代的立法理念非常符合,就是禁止□□幼女罪。」
「其實宋朝的時候有類似的規定,但是沒有專門的立法,也沒有對□□幼女的進行更重的處罰,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規定□□犯要流放三千裏,配遠惡州,其中如果女孩子在十歲以下,雖和亦同,也就是說沒有強迫,也算做□□。」
「元朝對於□□的立法參考了宋朝,但是對於□□幼女的,罪加一等。」
「元律規定,『諸□□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直接定為死刑。」(《元史》)
【定的好!這種人渣就該死刑!】
【建議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學習,提一下這個立法提案吧!】
【元朝和宋朝這個「雖和亦同」和「雖和同強」真的好棒!總有人渣騙女孩子!】
【現代□□罪隻是三年以上我就很不服】
伍愛華看到彈幕之後說道:「對於幼女即使同意也認定為□□這種判決原則,宋元的想法和我們現代是一致的,現代也是這樣設置的,隻是我們將年齡提高到了十四周歲。」
「因為立法者都有一個共識,就是不懂事的女孩子的同意不算同意,她們很容易被哄騙,所以將這種也認定為□□。」
【大明律也規定了:□□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絞。】
【別說了,大明律把年紀提升上去了,大清律例又把搞下來了,換成了十歲,斬。】
【十一二的女孩子懂什麽?她們難道就不配被保護嗎?】
【說起來,也不知道古代有沒有羅密歐朱麗葉條款】
【羅密歐朱麗葉條款是什麽?】有古人問了。
看到彈幕中提及,伍愛華說明了一下:「羅密歐朱麗葉條款主要是西方的說法,就是兩小無猜條款,對於我們國家來說,雖然沒有法律的規定,但是在司法解釋中對於這一類的情況有一個特殊寬大處理的規定。」
「之前說過,和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不管對方是否同意,都視為□□罪,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犯□□罪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但是在06年的一個司法解釋中,有專門提及,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偶爾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未出現強迫、脅迫等情形,幼女也是同意的情況下,情節輕微未造成傷害的,不認為是犯罪。當然,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擔刑事責任,自然就更不存在□□罪的情況。」
「在20年我們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把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調整,修改為12-14周歲也可能存在刑事責任,並且對□□不滿十周歲幼女使用更重的刑罰,但是兩小無猜的審判原則還是留了下來。」
「這麽說吧,十五歲的男孩子和七八歲的女孩子發生關係,當然算犯罪,但是十五歲的男孩子和十四歲的女孩子兩人是中學同學偷嚐禁果,這種一般不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伍愛華這麽一解釋,古人都明白了過來:原來這就是兩小無猜條款啊!
聽著伍愛華的解釋,古人也覺得挺合理,畢竟他們那裏十四五歲都是成婚的年紀了,少年人好奇發生關係,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確實不應該被認定為□□。
但是雖然不會被認為□□,古代也有通姦罪。
【雖然不是□□,但也傷風敗俗,應該處罰才是】
【男子當以通姦罪論,女子也應連坐!】
看到這條,伍愛華不得不專門提及:「我們現代已經沒有通姦罪,我國境內應該隻有台灣才有通姦這一罪名依然存在。」
「不過元朝的時候是有通姦這一罪名的,之前所說的『雖和同強,女不坐』,就是立法者認為十歲以下的幼女不應被連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