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商家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受到傷害的情況屢見不鮮。


    一方麵,消費者在遭遇傷害後,常常茫然無措,不知該如何保存證據、索取賠付。


    另一方麵,本該承擔責任的商家卻百般推脫,不積極賠付甚至拒絕賠付。


    如此這般,有關傷害性賠付的糾紛已然成為消費糾紛中高頻率發生且處理極為棘手的難題。


    傷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原則”,即賠償應當使受害人的損害得到完全填補,恢複到未受損害前的狀態。


    如果造成死亡,其賠償應當使受害人的近親屬或繼承人因受害人的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得到合理且充分的補償,讓他們的經濟狀況能夠恢複到受害人未死亡前的狀態。


    以下是非凡和實習記者小林在 1997 年 9 月份采訪並參與調解的兩個案例。


    其一,是一宗消費者受到傷害但不知道索賠的案例。


    今年 6 月 26 日,夏某乘坐邵陽開往婁底的某次列車,途經雙漣至洪山殿段時,一塊疾射而入的道渣如惡魔般擊中了他的臉部。劇痛襲來,夏某被緊急送往婁底鐵路醫院治療。


    然而,在住院期間,他因不懂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常識,竟於 6 月 30 日自行出院。


    迴到家後,他的臉部慢慢潰爛,左眼視力明顯下降,無奈之下,他不得不到當地醫院進一步治療。


    這時,有人告訴他,鐵道部門對旅客是進行了強製保險的,他的傷鐵道部門應負責任。


    可此時,距受傷之日已近一個月時間,他驚慌失措,完全不知道該怎麽辦,隻好懷著最後一絲希望投書女報,請求幫助。


    非凡對這件事極其重視,旋即迴信夏某,並將這一情況迅速反映到長沙鐵路總公司客運處。


    該處負責鐵路保險的戴同誌同樣非常重視,打電話與婁底車務段核實情況後,要非凡通知夏奮祥到婁底車務段協商解決。


    8 月 18 日,夏某手持非凡記者的迴信,忐忑不安地來到了委底車務段。


    經雙方艱難地協商後,婁底車務段付給夏某 500 元補償金。


    婁底車務段運輸室負責處理此事的同誌向非凡通報情況說,夏某自行出院,是一種單方主動放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鐵道部門不再對其傷害負責。但考慮到夏某受傷嚴重,婁底車務段才勉強酌情給予他補償,並強調這不是意外傷害保險金,而是一種非義務性的補助。


    事後,非凡就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政策走訪了長沙鐵路總公司客運處的同誌。他介紹說,火車車票中含有 2%的強製保險費。旅客自車票加剪時起至到達目的地繳銷車票出站時止,如受到意外傷亡,均由鐵道部門負責。基本保險金額為 2 萬元,附加意外醫療保險金 2 萬元。如果旅客死亡,鐵道部門給付保險金全額,傷殘則依照有關條款,視傷殘程度,依比例給付保險金。


    旅客遭受意外傷害後,旅客自己或相關人員應首先向列車工作人員出具受傷害者的有效車票,說明其傷害過程;然後由列車工作人員將受傷害者護送交附近的鐵路醫院治療;最後根據醫院診治結論及《鐵路旅客意外傷亡強製保險條款》與受傷害者協商,並一次性結案,一次性向受傷者支付保險金和醫療費。


    目前,旅客購買火車票時,常附加了一張保險單,這又是作什麽用的?中保集團湖南壽險公司經理告訴非凡:鐵道部門雖對旅客進行了強製保險,但保險金額常常滿足不了旅客的要求,因此中保集團新近推出了鐵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補充保險,以補償其不足。雖然這種附加保險是自願購買,但希望廣大旅客莫輕視這一元、二元的保險,到時遭受意外傷害,如購買了就可最高獲得 6 萬元的賠償。


    這是一宗典型的消費者因不懂法規政策,使得賠付過期,而形成被動、無意識地放棄賠償的案例。經記者多方艱難斡旋,婁底車務段給予夏某的一次性補助費 500 元,它不是責任賠付,隻是道義補償。


    非凡提醒廣大消費者,一旦受到損害、傷害,一定要保留證據,第一時間向提供商品及服務的商家報備,以獲取法律保障的賠付及其他權益保護。


    其二,是一宗造成遊客意外死亡而拒絕賠償的案例。


    今年5 月 9 日,13 歲的少年江某與同學共 8 人來到 c 市雨湖公園劃船。


    船到湖心,見湖中遠處有人在遊泳,江某便與另外 2 位同學也跳入湖中。


    下水不久,江某突然體力不支,沉入水中。孩子們頓時慌了手腳,驚恐地大唿救命,岸上有人馬上去撥打“110”電話。


    巡警趕到後,公園管理人員才慢悠悠地從遠處趕來。因搶救不及時,江某停止了唿吸,一個年少的生命就這樣消逝了。


    事故發生後,公園竟然冷酷地表示不承擔責任,理由是公園租船處已有告示:“禁止下湖遊泳”,而江某擅自下水遊泳身亡,與公園無關。且公園幾乎每年都有此類事故發生,也沒有人來找過要公園賠償損失。


    但江某的母親悲痛欲絕,她堅持認為,兒子的死是公園管理不善造成的。她向湘潭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同時向女報投訴,要求雨湖公園對江某的死負責。


    c市消費者委員會經調查後認定:公園作為經營者,以售票、出租的形式,向消費者江某提供了遊船服務,江某以購票、租船的形式,接受了公園的服務,雙方即構成了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係,根據《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公園出租遊船,這是一種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經營項目,必須配套有切實可靠的保障措施。但公園隻有一句簡單的告示,加上配備的幾名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且救護措施十分不得力。


    再有,江某與同伴均為未滿 14 歲的少年,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這些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公園不應向其提供租船服務。


    因此,公園應對江某溺水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8 月 27 日,c 市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在接受記者非凡采訪時指出:消費者在公園接受服務時,若致傷、致殘、致死都有權要求公園進行賠償,並唿籲:公園管理要加強安全保障措施,萬萬不可馬虎,不可疏忽!


    由於公園態度強硬,消費者委員會隻好將此情況向其主管部門及市政府反映。7 月 29 日,在市政府一位副市長主持下召開協調會議,女報記者非凡參加,有關方麵負責人與當事人當場進行了商議,終於艱難地達成協議:雨湖公園向江某家屬支付賠償金 2.395 萬元。


    這是一宗商家不承擔法定責任,拒絕賠付,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典型的案例。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國有單位等,依仗其強大的背景,肆無忌憚地欺負、欺壓弱勢的消費者。


    非凡提醒廣大消費者,一旦遇到強勢的、拒不支付傷害賠償的商家,可以主動尋求消費者委員會、其主管部門以及媒體的幫助,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對不良商家的忍讓和放縱,本身就是對市場公平正義的無情侵蝕,也是對自己和他人消費安全的不負責任。它不僅助長了不法商家的囂張氣焰,還可能讓更多無辜的消費者受到傷害。


    因此,勇於站出來,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是每一位消費者的責任與義務,也是推動社會誠信建設、營造良好消費環境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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