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丸一案


    萬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八月二十九日,李可灼進獻藥物,次日明光宗朱常洛便駕崩。九月初三日丁醜,禦史王安舜彈劾李可灼進獻紅丸藥物謀害皇帝的罪狀,說:“臣接到邸報,得知朝廷賞賜了李可灼五十兩銀子。李可灼膽敢以未經配方、未經檢驗的藥物冒充金丹,並自誇精通子平術和五星占算,能預測人的生死,這種說法,實際上隻是以此堵住朝堂上的非議罷了。”熹宗皇帝朱由校下旨稱,李可灼在先帝病情危急時進獻藥物無效,有失敬慎,但考慮到其愛君之心,決定從輕處罰,罰俸一年。


    在此之前,楊漣曾談論內官崔文升用藥之誤,指出先帝的病症應當采用清補之法,而崔文升卻使用了相反相克的藥物等等,這是八月二十四日的奏疏。九月三日,禦史鄭宗周請求將崔文升交由法司部門嚴厲審訊,說之前發生的張差梃擊事件後果就非常嚴重,該事件後緊接著崔文升又誤診導致先帝突然去世,應當將崔文升處以極刑。給事中惠世揚也上奏認為崔文升輕率使用傷損先帝的藥物。科道、都察院等官員都抨擊認為,內閣首輔方從哲不知道出於何種目的,竟然代皇帝擬定了一個為崔文升開脫責任的旨意。


    南京太常寺少卿曹珍上疏請求朝廷查究醫治先帝過程中的奸黨陰謀,認為此事應與之前的梃擊案一樣,是同一夥人策劃的陰謀。禦史傅宗皋上疏彈劾崔文升誤用藥的罪過,禦史馬逢皋、禦史李希孔也接連上疏彈劾崔文升誤診之罪,認為應當對其嚴懲,明正典刑。刑部主事王之采奏請為先帝複仇,指出先帝的妃子李選侍、神宗皇帝的妃子鄭貴妃以及崔文升、李可灼之間存在關聯。禮部尚書孫慎行彈劾內閣首輔方從哲和李可灼的進獻藥物之罪。吏部尚書張問達與戶部尚書汪應蛟等聯名上奏,指出李可灼並非醫官,卻擅自進獻紅丸導致先帝去世,其罪當誅。崔文升親身經曆此事,對李可灼進獻紅丸未加詳察,其罪責更重。熹宗皇帝朱由校於是下旨將李可灼解送有司審問並依法懲處。最後皇帝決定將崔文升發配南京三年,李可灼則被流放戍邊。禦史郭如楚也上疏論及了李可灼的罪行。


    光宗皇帝、熹宗皇帝時朝廷有三大案,即梃擊案、紅丸案與移宮案。移宮案的情況將在楊漣的傳記中詳細記載。


    熹宗登極


    明熹宗就是明朝第十五位皇帝朱由校,年號天啟,他是光宗皇帝朱常洛的兒子。萬曆四十八年庚申(公元1620年)九月初六,朱由校登基成為皇帝,這一天也標誌著泰昌元年的開始。


    譯者注:1.原文中的“子平”,指一種占卜方法,即“子平術”,以人的生辰八字為基礎,推算個人命運吉兇、性格特點、婚姻、事業、健康等方麵的情況。五星,也經常指一種占卜術,通過觀察金、木、水、火、土五大行星運行的位置、速度、相互關係等,來預測國家和個人的吉兇禍福、政治變遷、軍事行動等。


    2.原文中的“南台禦史”,源自宋朝時對禦史台的稱謂。宋朝設有南、北兩大禦史台,南台禦史即指南方禦史台的官員。到了明朝,不再有南北禦史台之分,但“南台”一詞有時仍被用來指代都察院或其部分禦史。


    3.光宗皇帝朱常洛的年號為泰昌,因其即位一月即駕崩,故萬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存在兩個年號,前麵幾個月為萬曆年號,朱由校登基後的剩下幾個月年號為泰昌年號,第二年萬曆四十九年(公元1621年)為天啟元年。


    4.紅丸案是晚明時期圍繞明光宗朱常洛去世前後發生的重大宮廷醫療事故與政治事件,其關鍵在於李可灼進獻的紅丸藥物是否直接導致了光宗的駕崩。此案與梃擊案、移宮案並稱為晚明“三大案”,對中國曆史特別是明朝後期政治格局產生了深遠影響。


    紅丸案牽涉到朝廷內部黨派之爭、內閣與皇權的關係,以及各方勢力對皇位繼承的爭奪。內閣首輔方從哲對李可灼的處理以及對崔文升的庇護,引發了禦史和其他官員廣泛的質疑和批評,顯示了當時朝廷內部存在著巨大的信任危機和權力鬥爭。


    紅丸案揭示了晚明宮廷生活的複雜與混亂,為後世提供了深刻的曆史教訓和啟示。如果當時朝廷內部團結一致,不因黨爭而影響對國家大事的公正處理,也許能夠減少類似事件對國家穩定和皇權權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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