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總是對等的。權利不是無框架的自由,義務不是幾個少得可憐的稅子兒。比圖特勒爾將一些字條寫入了憲法中,同時也包括了“權利與義務”,其解釋案也提到了“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和“隱私權”、“被保護權”。


    相信沒有生活在這種社會之內的人們多多少少會產生疑惑,哪怕是策劃者也是如此。狹義上來講,倘若有一日,我們的生活和組織要求我們在皮膚下植入芯片。這款芯片能夠定位你的位置,得知你的心情,明白你的運動,你是否會同意植入。宏觀來說,西朗們為了減少犯罪率,而要犧牲幸福度,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這是公共管理之中的捭闔之道。


    知道了我的位置、心情、運動,就足以能夠判斷我的動向。若是我正在從事一些見不得人的違背道德的事情,甚至更糟,就會受到警告和逮捕。同樣,我在做飯、洗衣服,卻依然要受到一雙眼的監視。這雙眼並沒有在家中某個奇奇怪怪的位置放置的攝像頭裏,也沒有在街道遙遠的監控內,而就在我的皮膚下,我甚至能夠摸到它。久而久之,我會被逼瘋,還是會習慣?同樣,互聯網上又會怎麽講,社區和社團組織又會如何評價這件事情,會不會對我造成影響?


    知道了我的位置、心情、運動,就能夠在任何災難發生時及時得知我的行蹤、生命狀況。倘若地震發生,我被困在地下十三層,奄奄一息,但充滿希望。我看不到縫隙裏的光,也聽不見破碎的水管中流出滴滴噠噠的聲響,但我知道在我皮膚下的芯片能夠幫助應急管理職員找到我的位置,他們會千方百計的扒開壓在我身上不知多重的鋼筋混凝土,隻要我還活著。


    犧牲我的部分個人隱私,換取永遠被保護的權利,這樣值得嗎?


    比圖特勒爾在最初進行“智慧核心”的初級階段“皮下注射”時,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隨著政府信息處理能力抵達上限,這一問題也被逐漸淡化,但奧拉這種高級ai出現後,這一話題就又成為了辯論的課題。


    比圖特勒爾社會和學術界關於公民權利與義務之間的爭論至此揭開了新的序幕,最為激烈的是在當時迫在眉睫的隱私權與被保護權,所對應的社會現實便是這一矛盾激化的第一物質階段:皮下芯片。


    皮下芯片注射在公民的右手手腕背部靠心髒三公分的地方,它質地柔軟,硬件性能佳,能夠支持眾多的模塊運行,比如公民反詐、定位、自救、急救、消費、投訴等。同樣,也能夠幫助社統對公民進行監督,有效的降低社會犯罪率。由於注射隻需要紮一針生理鹽水一樣的試劑,所以爭論並不是依據疼痛展開的。


    “政府降低社會犯罪率,應當從提高公民幸福度,滿足公民獲得感為核心。但這是否能夠證明皮下芯片注射是否被法律和政策禁止,是否被社會公序良俗所抵製?”


    第一階段的爭論很成功——對統治者來說。皮下注射得到了大多數公民的認可,60%的公民前後接受了皮下芯片的注射。但後來便沒有再推進,因為這個時候比圖特勒爾迎來了大分裂,政府處理政務的能力急轉直下,對社會穩定的鞏固大於犧牲穩定換取政治穩定。


    大分裂時,比圖特勒爾迎來了科技飛升,分裂後比圖特勒爾迎來了長久的統一,其科學技術逐漸從學術界和工程界進入了民生領域。皮下注射成為了時代的產物,克隆時代的來臨取代了皮下注射技術。


    比圖特勒爾的克隆技術在大分裂時期也得到了迅速地發展,在統一來臨之時,已經進入了第五代克隆,也就是今天的智慧核心。因此,第二階段的爭論逐漸在比圖特勒爾社會中產生。大分裂使比圖特勒爾民族空前團結,這份團結延續到了統一和複興階段,因此爭論沒有出現激烈的對抗,而是針對智慧核心本身的法律、政策、社會認同進行了探討。


    “智慧核心所提供的公民獲得感是否能夠抵消並超出公民的損失,社統對智慧核心政務的處理能否及時有效、科學民主。”


    第二階段的爭論以比圖特勒爾社統宣布設立“《智慧核心法案》”結束,它十分成功——對於公民們來說。隱私權與被保護權的問題在法案中的“社統有義務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犯”“公民能夠自願選擇展示個人信息”“智慧核心所記錄的任何信息均不能作為證據”和“智慧核心產生的一切社會責任由社統承擔”解決。


    皮下注射和智慧核心是比圖特勒爾隱私權和被保護權矛盾的一個方麵,卻是主要方麵,它代表了比圖特勒爾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等。這一社會事件近乎完美的解決了比圖特勒爾公民與社統之間的矛盾,對鑄就和諧的比圖特勒爾產生了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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