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在北京學習,在一些夜晚,寫過很多的句子,用寒風做韻,用雪花潤墨,用月光布一場相思的局,隻為,換一次與你的相遇,隻此一次,就足夠美麗。


    五明覺得,一個轉身埋藏多少過往,一眼迴眸讀懂多少滄桑,願這一季冬天,你我各自安好。


    五明的微笑,生來驕傲,不爽繞道。你如果是限量版,五明就是絕版。


    在北京學習的第七周,老師繼續講(二)美國的法院組織


    老師說,美國的法院組織也反映出聯邦製的特點,設有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兩套係統。


    老師將這兩套法院的組織形式及其管轄權限分別介紹如下:


    1. 聯邦法院


    老師說,美國的聯邦法院不同於西德、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瑞士等國的聯邦法院,後者的聯邦法院是設在各級法院之上的,一般隻受理上訴案件,不受理第一審案件,而美國聯邦法院在許多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一審級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案件。


    美國聯邦法院主要有三種:(1)地區法院;(2)上訴法院;(3)美國最高法院。地區法院共有八十七所,分設在全國各州境內。地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實行獨任製,由一名法官進行審判。上訴法院共有十一所,是第二審級法院。最高法院設在首都華盛頓,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組成。最高法院是行使司法權的最高機構,其法官由總統經參議院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後任命,並終身任職。最高法院在涉及國際法和一方當事人為州的案件中作為第一審法院,並作為對州最高法院判決後上訴案件的第二審法院。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九名法官共同審理。除上述一般的聯邦法院外,還設有特別聯邦法院。如受理有關稅收、遊關、專利權方麵的訴訟案件的聯邦法院,以及受理涉及國家責任問題的案件的聯邦法院等。此外,美國法律還授予某些邦約行政機關或委員會以審判權。對於這些機關的裁決如有不服,可向一級的聯邦法院,如地區法院、上訴法院或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美國最高法院有一項很重要的權力,就是對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行使監督權。此項權力並不是來自美國憲法的規定,而是由美國聯邦法院在1803年的一個判例中確立起來的。依據這項權力,美國最高法院不僅有權對聯邦和各州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如認為某項法律違憲,可拒絕執行,而且有權對各種法院實行的判例法進行監督,如認為某個判例違反憲法,最高法院可以予以撤銷。


    2.州法院


    老師說,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法院係統,而且各州有所不同。有些州隻設有兩個審級的法院,即第一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有些州則設有三級審法院。大多數州把最上一層法院稱為最高法院,但有些州則采用不同的名稱。此外,各州還設有一些特別的民事、刑事法院。


    老師說,關於普通法法院與衡平法院的分設問題,現在大多數州已實現統一,兩種訴訟均由同一法院受理,隻有五個州仍保留獨立的衡平法院,專門審理有關衡平法的訴訟。


    3. 聯邦法院與州法院的管轄權


    老師說,聯邦法院僅在美國憲法或國會法授予審判權的範圍內才管轄權。在確定聯邦法院是否有審判權時,主要是依據是:第一,訴訟的性質:凡涉及聯邦憲法或聯邦法律、條約的案件,聯邦法院有管轄權;第二、事人的狀況:凡涉及屬於兩個州的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而且其訴訟標的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上者,聯邦法院有管轄權;除聯邦法院管轄權範圍外的案件,州法院都有管轄權。而且,即使屬於聯邦法院管轄權範圍內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州法院起訴。但凡是第一審不屬於聯邦法院管轄的案件,對於州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所作出的判決,當事人不能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三)美國法的淵源


    老師說,美國同英國一樣,都屬於判例法國家,判例是美國法的主要淵源。但自十九世紀末以來,成文法的數量大大增加,成文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此,某些美國法學家認為,現在的美國法律製度既不是純粹的判例法,也不是完全的成文法,而是一種混合的製度。雖然如此,美國至今仍然強調判例法,即使是成文法也要通過法院判決的解釋才能發揮作用。


    老師說,美國法主要來源於判例法,尤其是在私法方麵,主要是由判例法組成的。


    老師說,十九世紀以來在英國形成的“先例拘束力”的原則,在美國也同樣適用。但由於美國是聯邦製國家,存在著聯邦法與州法的區別,因此,在適用先例約束力的原則時,美國也有它的特點。


    老師說,按照美國的解釋,先例拘束力主要體現為:


    (1)在州法方麵,州的下級法院須受其上級法院判例的約束,特別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約束;(2)在聯邦法方麵,須受聯邦法院判例的約束,特別是受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3)聯邦法院在審理涉及聯邦法的案件時,須受其上級聯邦法院判例的約束;而在審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時,則須受相應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約束,但以該判例不違反聯邦法為原則:(4)聯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們以前確立的先例的約束,它們可以推翻過去的先例,並確立新的法律原則。


    老師說,美國法律製度的發展,是成文法與判例法相互作用的結果。立法機關可以通過成文法,改變判例法中某些已經過時的法律規則、法律適應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要求;但另一方麵,成文法又必須經過法院判例的解釋才能起作用,因此,在美國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的本身,而是經過法院判例予以解釋的法律規則才是適用的法律。如果立法者認為法院的判例偏離立法的目標太遠,他們可以製定新的法律予以匡正。


    老師說,美國的判例數量是很大的。據統計,單是各州和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大約要判處二萬三千件到三萬件案件,全國每年大約要出版判例匯編三百五十卷。要熟悉這樣浩繁的判例是十分困難的。


    老師說,為了克服各州判例的不確定性和有矛盾的地方,把各州的判例法統一起來,1923年成立了美國法學會。該法學會把同經濟活動有密切聯係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進行綜合整理,編纂成各種判例法匯編,稱為《法律重述》。這些法律重述采取法典形式,分為篇、章,由條文組成。法律重述的內容都屬於州法的範圍。


    老師說,此外,還有兩種補充《法律重述》的匯編,一種稱為“法院的重述”,內容是記載美國各級法院援引《法律重述》某項條文所作的判決,這些判決可能適用《法律重述》的原則,也可能拋棄《法律重述》的原則,或者賦予它以新的內容。另一種稱為《州與重述》,其內容是記載各州對《法律重述》所持的態度。從1952年以來,《法律重述》第二版已先後出版。


    老師說,應當指出,這些“重述”本身並不是法典,沒有法律效力,屬於私人匯編性質。但由於它們所包含的都是一些公認的判例法原則,因而也經常被司法機關參考引用。


    2.成文法


    老師說,美國有兩種成文法,即聯邦的成文法與各州的成文法。在聯邦法律中,美國憲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上所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憲法有解釋權。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憲法不同於一般的法律,而是一切法律之源,美國的一切其它法律,包括判例法,其力量都來源於憲法。因此,凡是違反憲法的法律或判例,美國各法院都有權不予以執行。美國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時,采取所謂“彈性”解釋方法,這樣就便於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據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把那些不合時宜的法律予以揚棄,以便更好地維護美國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


    老師說,自十九世紀末葉以來,美國聯邦和各州的立法活動都大大加強,特別是在社會立法和經濟立法方麵,出現了成文法取代普通法的趨勢。例如,關於反托拉斯方麵的法律從1890年頒布謝爾曼法,1890年開始,都是以聯邦製定的有關法律為準繩的。


    老師說,由於美國的成文法的數量越來越多,法律的混亂情況日益嚴重,查找法律也十分困難。因此,從十九世紀下半期起,美國開始進行聯邦立法的整理編纂工作。1926年頒布了美國法律匯編,亦稱為美國法典,這是現行的美國聯邦法律的係統匯編,開始頒布時包括到1925年12月7日為止的全部有效的法律,以後每年頒布一卷增補篇,收入當年國會通過的法律。1928年起規定對法律匯編每隔五年定期修訂頒布一次,增補五年間新頒布的法律,刪除已被廢除的法律。匯編的第一版公布於1934年,第二版公布於1940年,現在仍繼續定期公布。但應當注意,這些法律匯編或法典不同於大陸法國家的法典,因為英美法是判例法,法律匯編隻是把立法機關製定的成文法加以係統編排,以便法律人員使用。按照判例法的原則,一切法律須經法院判例解釋才有意義。法院在作出判決時,總是援引先例,而不是象大陸法國家那樣直接援引法律條文。


    老師說,二十世紀以來,隨著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法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形成了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稱為行政法,這也是美國法的一個組成部分。近幾十年來,美國成立了各各樣的委員會,如“州際貿易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聯邦股票與交易所委員會”、“全國勞動關係局”等。這些聯邦的行政機關都有權製定規章、條例有權處理有關的爭端。它們雖然要受法院的監督,但它們受理案件時可以不受先例的拘束,並可以擺脫一般法院所采用解釋法律的方法。這些行政機構可以依據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需要,及時製定各種條例,用以調整這個時期瞬息萬變的社會關係,因此,這些行政機構所製定的規章、條例在當代美國社會生活中,尤其是在經濟、社會領域內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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