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鳳剛將手中的雪碧一飲而盡,然後抹了抹嘴,興致勃勃地說道:“我再跟你分享一個我幾年前處理過的事情。那時,我還在集團項目管理分公司工作。有一天,我們接到了勞動局的電話,他們告訴我們,我們公司承建的天豪花園工程有一群工人到勞動局上訪,聲稱項目上拖欠他們工資不發。於是,我立即前往現場了解情況。當我到達時,我見到了那些上訪的工人,並聽取了他們的情況介紹。同時,我向他們表示,我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後才能給他們迴複。畢竟,我們不能僅憑一麵之詞就做出判斷,必須要確保事實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好核實嗎?”莫盈可插話道。


    “還可以。我找到承包人,說了我去勞動局的事,問怎麽迴事?他們給我講了實情,並拿出往來給付的手續之類的東西讓我看。”


    ”迴去後我起草了一份報告,詳細做了敘述和闡明,最後結論是:按照約定他們所承擔的工作內容尚未完成,存在質量問題需返工,損壞丟失的工具作價賠償,且未完工程量活散、難幹、耗時、且不出活。經核實,就已完部分足額支付了工程款,所謂欠付問題不實,因此公司和項目不承擔任何責任。根據協議,項目有權依據約定要求其繼續完成未完工程,返修有質量瑕疵內容,賠償損壞丟失工具費用,並保留追究權。”


    ”經過仔細的核實和整理,我將這份詳實的報告遞交給了勞動局。不久之後,勞動局給出了迴應,但這並不是他們所期望的結果。於是,他們決定再次采取行動,前往市信訪辦上訪。作為相關部門的代表,我也一同前往,並同時通知了承包人。然而,盡管各方都盡力進行調解,但最終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這導致幾方人員在信訪辦後院發生了激烈的爭執。”


    “我問承包人,‘你欠不欠五項的?’”


    ”‘不欠。’”


    “我問五項的,‘你欠不欠木工的?’”


    ”‘不欠。’”


    “我問木工,‘都不欠你的,你告什麽總包?’”


    ”‘我們幹了那麽多活,沒拿到錢。’”


    ”‘你沒幹完活要什麽錢?’”


    “說完,我把承包人拉到一邊,告訴他如果木工這幫人再找你要錢就揍他。臨走前我又跟承包人重申,你可以對木工的直說讓他們願意上哪告上哪告,隨他們的便好了。過後不久,勞動局到公司檢查工作,聊了起來才知道,那夥人一年上訪了七次,情況基本雷同,其中六次得手,唯獨在你們單位折了,這夥人就是幹這個的,以價格低為誘餌,把好幹的活幹了,然後就鬧著要錢,很多單位不願惹麻煩,吃點虧也就認了,他們純屬惡意討要,已經列入市裏黑名單了。”


    這個故事情節不複雜,但是講給莫盈可聽,也是為了讓她多知道一些項目管理的事情,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龐鳳剛對莫盈可也算是言傳身教了,而莫盈可卻聽得目瞪口呆,一個勁地點頭說,“看來人心叵測,什麽人都有啊!”


    ……


    當天下班後,龐鳳剛和莫盈可在飯店吃完飯,便各自迴自己的家了。因為龐夫人明天又迴來了,他需要一個人靜歇一下。


    到家後,龐鳳剛坐在在電腦桌前打開電腦,由於想到了曾經聽說過的一個事件,他開始寫了下麵的隨筆:


    建築業的掛靠早已習以為常了,當初幹活的人想掙錢,沒有資質,托人找到合法的企業幫忙,寧願犧牲點管理費也要幹活,掙錢的欲望高於一切。


    那時人還挺守信的,還知道何為情義,和企業相處融洽,互通有無,互利共贏。隨著時代進步,人的世界觀轉變了,友善的心境被邪惡所取代,一本正經的顏麵後掩飾著一副變色龍的嘴臉,慣常阿諛奉承。


    有錢了本應視野更寬闊,心胸更豁達,豈不知受利益的驅動,變得鼠目寸光了,心術不正了,掛靠其實是單位幫了幹活人的忙,感謝就不說了,但是怎麽著也不至於要反踹一腳啊,幹完活關係立馬大轉彎,惡變成對立麵,敵對猛烈,甚至對簿公堂,告你沒商量。


    還在幾年前,單位在開發辦公樓小區時,有個王姓包工頭承包一棟多層住宅樓,一年後交工,工程尾款剩的不多,單位答應緩緩再說,給他做了結算手續,結果王某竟然翻臉了,一紙訴狀把單位告上法庭,證據是他拿出了一份內部承包管理協議,開庭後單位以敗訴收場,並被判約定期限,近期內結清工程餘款。


    按理王某和企業是可以做朋友的,畢竟是企業給了他掙錢的機會,當角色變換了之後,他竟然成了潛伏的敵人,而且是要致企業於死地的冷麵勁敵,不打敗企業絕不罷休。


    王某的行為遠遠超出了個人任性的範疇。項目啟動之初是完美的,到頭來友好合作的互補關係破裂了,雖然單位沒有遭受什麽損失,但名譽受損了,而且違規在先,連話語權都沒有了,隻好忍氣吞聲地服從敗訴的裁定。


    這件事使東方集團蒙受了恥辱,公司老總每次提及到此事都氣憤填膺,怒不可遏。


    然而這個錯誤還在延續,隻是沒有到反目為仇的時候,一旦對簿公堂,輸的還會是企業。


    掛靠現象仍在蔓延,《建築法》已把掛靠定性為違法,然而都在違法的影子下體麵地運行著,表麵是合法的。


    那麽,想知道姓王的勝訴的依據是什麽嗎,下麵就為此做個揭曉:


    1、簽訂內部承包管理協議主體錯誤,隻有企業員工才符合對等條件;


    2、姓王的非本企業職工,係自由人,沒有資格承包工程項目施工;


    3、《建築法》規定做工程的管理人應是企業在冊管理人員,而姓王的不是,也沒有企業社保和醫保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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