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他自己的想法,如果沒有充足的依據支持之下,肯定是不能作為他判案的標準的。


    尤其是當下,這個案子鬧得沸沸揚揚的,在輿論場上名氣很大。


    如果他不能做出一個合理的判決的話,對於他本人對於司法部乃至對於整個木葉的法律體係,都是一個不小的威脅。


    並且現在整個木葉的輿論都傾向於這個手依然是有罪的,那麽就代表著,如果沒有一些其他的原因的話,那麽木葉群眾的普遍道德規範,認為手藝人所做出的選擇是有誤的。


    他雖然需要依法判決,但也必須要考慮到道德因素,法律並不是判決的唯一因素。


    像司法部在日常進行判案的情況下,檔案的負責人都是需要考慮到這個案子的判決應當能夠起到有益作用,判決的思想指導,應該是倡導人們去遵守公序良俗。


    如果某些案子依照法律判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所謂的公平正義,但是違背了他們倡導民眾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那麽他們也是不會做出這樣的判決的。


    法律在某種程度上並不是死板的法條。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對於這個案子的態度產生了遲疑。


    既然所有人都認為這個手藝人是有錯的,那麽有沒有一種可能,是他的情感判斷出現了問題,這個手藝人是真的有問題。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這個手藝人原則上沒有觸犯根本的法律問題,但是他也要對其做出一些不利裁決,以體現司法部倡導人們遵守公序良俗的趨向。


    其實這並不是這位負責人產生猶豫的最主要的原因。


    有一個讓他動搖的更加重要的原因就是,治安部給他施加了壓力。


    其實原因也很簡單。


    那些傳統忍族們,如果要想借這次的案件宣揚自己的思想,那就必須要讓這個案件的結果符合他們心裏的預期。


    換句話來說,司法部必須要對這場案件中的當事人,也就是那個手藝人,做出有罪裁決。


    這樣的情況下,他們的宣傳才會起效。


    因為司法部的裁決就代表著整個木葉司法體係的公權力,代表著整個木葉在為這次判決背書,為他們的思想而背書。


    也就是說,他們要扯上司法部乃至是木葉這一杆大旗來包裝自己的思想。


    為了達成這樣的目的,司法部必須要按照他們的想法做出有罪判決。


    所以治安部在傳統染族的控製之下,對負責這件事的法官上了壓力,要求他必須對這位手藝人做出有罪判決。


    這位負責人思來想去,還是覺得這位手藝人應該是沒有錯的。


    就算是他有錯,那最多就是道德層麵很稍微的一些小瑕疵,不至於受到公權力的製裁。


    況且他也不認為他有錯。


    但是如果他堅持按照自己的意見,給這個手藝人做出了無罪判決。


    那麽到時候,整個木葉的輿論場會引起一場軒然大波,作為當事人和漩渦中心的他,肯定會受到非常猛烈的衝擊。


    他可不確定自己在這樣的衝擊下還能夠安之若素。


    就算是他挺過了木葉輿論的指責,治安部和那些傳統忍族們的報複,他也是很難挺過去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就有些退縮了,或者說他不得不退縮了。


    其實他的退縮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不久的之前,裏織剛剛整頓了司法部,對,整個司法部來了一場“大清洗”。


    有不少在之前犯下原則性錯誤的人,當場就被扭頭送進了監獄。


    就像他自己,他就敲錘送走了兩個他以前的同事。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司法部餘下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明顯就趨於保守。


    雖然他認為自己的舉措應該不會有什麽問題,但是他現在不太敢為自己的舉措負責。


    如果他的判斷出現了失誤,那他很難承擔這種失責的責任。


    所以像這種十分嚴重的問題,他最好還是向上請示一下。


    隻要上麵有人能迴答,給出他具體的答複,那事後論起來,這件事的責任就不在他身上了。


    大事小事,無論是什麽事情,隻要是請示一下,總歸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在這段時間裏,司法部的工作效率其實也不是那麽的高效。


    不過就算是有了許多道層層上報,層層詢問的程序,司法部的工作效率也沒有降多少。


    要是他們的工作效率再不快些,裏織是絕對會和他們算賬的。


    話說迴來,這個案子的負責人直接就對自己的上司請示了處理意見。


    上司接到了下屬轉過來的鍋,也不知道要怎麽辦才好,於是把這個鍋轉給了更上級。


    於是這口鍋就一層一層的往上傳,最後傳到了裏織手裏。


    裏織看到這個案子,沒覺得這個案子有什麽問題。


    案情的事實和經過都很明顯,並且事故的起因和這位手藝人也沒有關係。


    在遇到事故的時候,這位手藝人也進行了積極的營救。


    並且在法律上,他的妻子和他的父母都是平等的人,和他都是最親近的親屬,在遇到危難的時候,他對這些親屬有著平等的救助義務。


    換句話來說,無論他是救出了自己的妻子,還是救出了自己的父母,都沒有任何問題。


    畢竟在法律地位上,這三個人對於當事人本身的親屬關係是相等的,地位也是相當的,不存在所謂的實施施救行為時的優先權的問題。


    所以無論怎麽講,這位手藝人在整個事情的經過中,都沒有犯任何的錯誤,也不應當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相反,這位手藝人在明知火場危險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堅持返迴火場,企圖拯救自己的父母,並且成功救下了妻子,這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表揚的事情。


    如果他當時救的是一個陌生人,那麽一個見義勇為的證書和大力宣傳絕對是跑不了的。


    不過因為他救的是自己的家人和親屬,他本身就是具有救助義務的,但是這並不代表他積極營救的行為就不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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