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係統的工作人員,都沒能第一時間充分認識到、今天這個案子在學術上的重要價值。


    那些來旁聽看熱鬧的商界人士,就更不會認識到了。


    所以,當阿狸巴巴的馬老板、孫宇、各位夫人和高管,外加丁三石,在旁聽席上落座後,他們也很快詫異地發現,今天來的專家教授實在是有點多。


    馬老板旁邊就坐了一個五十多歲文質彬彬的老教授,而馬老板這人又喜歡結交朋友、情商比較高,便用不至於被法警趕出去的低音量,跟對方攀談。


    “這位老師何處高就?”馬老板一邊說,一邊平易近人地親自遞了一張名片過去。


    “張帆,北大法學院。”老者也不報更多頭銜,同樣隻是在先看了馬老板的名片後,才交換著遞過去。


    那架勢,似乎是馬老板的地位但凡再低那麽一點,張主任就會不屑地說“不好意思,今天沒帶名片”似的。


    馬老板掃了一眼,發現對方還是知識產權係的副主任,頓時起敬了幾分。


    03年的馬老板,江湖地位也還不算太高,遇到個頂級名校院長或者係主任,還真不敢小覷。


    另一邊,在場內,原被告已經到了,書記員秦暖確認雙方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後,請審判長入席,又由審判長確認雙方沒有迴避請求,便宣布正式開庭審理。


    雙方很快進入了唇槍舌劍的交鋒,原告一方沒有請律師,就是原告人顧轍自己發言。


    顧轍先簡述了一下他搜集到的事實認定部分、並就實施認定的證據進行雙方質證。


    整個過程持續了大約半個多小時,比較枯燥,但已經算很快了。


    因為雙方對於事實部分並沒有分歧,大家都認了就是這麽個情況,也就沒什麽好贅述的。


    雙方的主要分歧,在於對事實的法律性質認定、法律條款的適用上。


    質證結束、進入法律意見陳述環節,顧轍開始侃侃而談:


    “尊敬的審判長,基於上述認定事實,我方認為被告侵害了‘天元光學’持有的天元商標、品牌的公眾曝光度、品牌宣傳利益,事實上違反了商標法第52條第4款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注:我國商標法經過了多次修訂,這裏說的第52條第4款,針對的是2001年修訂、書中2003年時適用的法律。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訂,該條款已經挪到了第57條第5款。)


    顧轍此言一出,對麵的律師自然也要陳述意見、慢慢反駁。


    可惜,旁聽席上的外行商界大佬們,聽不懂這些術語辯論,隻好請教身邊的法學教授們。


    馬老板就低聲詢問旁邊的北大張主任:


    “張教授,我們從來隻知道仿冒別人的品牌是侵權,為什麽不用別人的品牌也算侵權?顧轍提到的‘反向假冒’侵權到底是個什麽東西?”


    張主任見馬老板也算有點身家,算得上是互聯網新星,便耐著性子顯擺:“很簡單,從法理上看,結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個企業以自有品牌向市場上投放產品,其目的不僅僅包含著賺取利潤,也包含著賺取商譽、品牌曝光度。


    如果隻禁止別人冒用你的品牌、卻不禁止別人惡意損毀你的品牌曝光度,那麽久而久之,被惡意限流的品牌知名度就會下降,這當然是一種侵權。


    在我國商標司法實踐的發展史上,最早在1996年時,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當時是京城西郊成衣廠,持有一個商標,叫‘紅葉牌’,是生產西褲的。因為價廉物美質量好,被當時進入內地的一個外來品牌,香江鱷魚看上了——我們常穿的鱷魚牌,是有三個獨立牌子的,香江人一個,李家坡人一個,法國人一個,英文單詞都不一樣。


    那個香江鱷當時就看上了紅葉西褲質量和款式不錯,又懶得在內地開廠生產,就直接大批量進貨紅葉西褲,一車車拉走後剪了紅葉的商標,直接打上鱷魚的商標重新賣。這就導致了紅葉西褲在市場上、在消費者眼中的曝光度驟降,漸漸淪為無人知曉。


    當時我國使用的還是1993年第一次修訂的商標法,法律中沒有‘反向假冒’的條款,最後我打這個官司的時候,是曲線引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條款,才幫西郊成衣廠打贏了官司。


    後來,2001年再次修法的時候,我上書相關委員會,力陳加入對‘反向假冒’打擊條款的重要性,被國家采納了,才算是正式寫入商標法。


    可惜,這樣的案子極為稀少,修法後至今快兩年了,全國一個反向假冒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例都找不到。別說是01年至今了,就是從96年至今,七年裏就今天顧轍這一個案子。


    司法考試教材上,每年提到反向保護條款,要麽就完全不給案例,要麽就反複說紅葉西褲案。今天這一案,法考教材在這個知識點上總算能修一修了。”


    馬老板聞言,不由大為驚訝。他知道顧轍這個案子罕見,卻沒想到能這麽罕見,全國七年僅此一案,這是何等的珍稀保護存在了?


    他非常虛心誠懇地求教:“這種案子為什麽會這麽罕見呢?”


    張主任無奈地搖搖頭,如數家珍地說:“很簡單,要出現這樣的案子,有一個必須的前提條件,那就是被侵害商標品牌權益的受害方、原告,要有絕對的價廉物美成本優勢。


    你的東西要設計好、質量好、值得被人‘拿走你的東西,但不要你的牌子’,同時成本還要有巨大的優勢,以至於別人通過零售或者別的非合作渠道拿到貨後,再加價、貼牌倒賣,依然明顯有利可圖。


    96年紅葉西褲那個案子,是因為涉及西服奢侈品,進口品牌賣得比本土產的貴太多,所以褲子本身不值錢。


    但是那個案子判下來之後,加上法律修訂了,企業都知道這麽幹是犯法的,也就改為直接跟代工方簽約、雙方說好做oem/odm,一開始就談妥不許生產商貼自有商標。作為代價,品牌持有方甚至願意為此給代工商稍微加幾塊錢工本費,堵住了這個法律漏洞。


    今天這個案子,顯然是因為顧轍的產品過於價廉物美、而他又不跟別人談貼牌合作,才導致同行為了進他的便宜貨,鋌而走險——


    馬克思說過,300%的利潤,會讓資本敢於踐踏一切人間法律。現在看來,要是能買顧轍的便宜貨、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貨價賣出去,絕對是有300%利潤的。”


    馬老板若有所思地想了一會兒,終於融會貫通地點點頭:“這麽說原理我倒是明白了。法律認為品牌銷售行為,是同時附帶著‘賺利潤’和‘賺知名度’雙重屬性的。


    所以別人按賺知名度的價賤賣的東西,你不能剝奪了它的知名度。如果不給人知名度,就要掏更多的錢——


    類似於一個暢銷書作家,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寫書,能賺每千字八十稿費,那他給倪匡、黃易當槍手,說不定就得收費千字一百,因為署名權和名聲歸別人了嘛。


    不過,按這個案子的說法真要是判下來,豈不是全國知識產權法律界,都會知道‘顧轍的產品有獨門技術優勢、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


    這個問題張主任沒有接話,他也不想惹事揣測,法律人說話從來都是要講證據的。他已經沉浸在判完後如何修編知識產權法教材的思路中了。


    馬老板見他不答,也就作罷,繼續靜靜旁聽。


    好在庭上的唇槍舌劍依然打得你來我往,顧轍在讓法庭接受了“這個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之後,萊曼方麵那倆錦城事務所的律師,最後還發起了一波絕地反擊。


    “尊敬的審判長,我方委托人認為,商標法第52條第4款之訂立,其本意在於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款之‘虛假表示競爭行為’、在商標法領域的具體落地。


    所以,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樊稠上的‘反向假冒’,不僅應當評估事實構成要件,也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精神,整體評估原告方的前置行為。


    本案中,我們認為天元光學在前置行為中,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述的‘低於成本價傾銷’行為,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無意建設自有品牌、維護自身商標形象。故而對其的保護,也不能完全適用”


    後續說辭比較冗長,旁聽席上的外行人一時也聽不懂,於是馬老板丁老板等人,就繼續低聲求教張主任等專家解讀。


    張主任清了清嗓子,不屑地說:“這抗辯估計沒什麽用,舉個你們外行人也聽得懂的例子,


    就好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雙倍賠償’的適用,當年在一個職業打假人的案子裏被認為法條使用不適格,理由就是職業打假人他不是以消費為目的買東西,他就是為了拿雙倍賠償蓄意購買的,所以不能當普通消費者來保護。


    那倆錦城事務所的律師,無非是強調‘顧轍不正當競爭在先,本來就是想低於成本傾銷、不顧品牌形象’,


    既然他自己都不珍惜品牌形象在先了。那別人幫他把牌子拿了、就不是在損害他的曝光度,而是讓他少丟點人。估計他們也是沒別的好抗辯,搞這麽一出,也算對得起律師費了。


    不過,且不論他們的惡意揣測推導能不能成立,關鍵是隻要顧轍主動願意多舉證一點、能證明他沒傾銷,證明他成本遠比售價還低,那被告方的抗辯就根本連被評估的資格都沒有了——因為價值判斷的前置事實基礎都沒有了。”


    馬老板等人聽得似懂非懂,隨後,商業敏銳度極高的馬老板忽然心中閃過一念:莫非,這也是顧轍要當眾證明自己技術優勢所設的局?


    果不其然,馬老板剛剛生出這個念頭,庭上的顧轍就開始引用證據,證明對方所說的“低於成本價傾銷”根本不存在。


    老子的東西就是這麽便宜!賣30塊一副還是有一點五倍的毛利!成本才12塊!


    “他這是瘋了麽?他不是隱形眼鏡行業的從業者麽?這麽囂張在法庭上舉證公開成本,就不怕把全國的低度軟鏡隱形眼鏡市場、價格給打崩掉麽?”


    產生這種驚恐的,已經不是馬老板丁老板等互聯網大佬了,而是同樣在旁聽席上的海昌、依視路、博士倫等隱形眼鏡行業巨頭。


    顧轍這是要幹一行滅一行麽?!


    還是說,他是一個悲天憫人站在消費者立場上、希望全世界近視眼患者都能用更便宜的價格買到低度軟性的隱形眼鏡?所以才對隱形眼鏡行業毫無留戀?


    相比之下,審判的曲直已經顯得對產業界沒那麽重要了。


    倒是對學術界的人而言依然非常重要——因為做學問的人,做一輩子學問也未必遇得到一個企業家直接掀桌一條賽道的。


    敢這麽幹的企業家,除非是他有足夠多的底氣和底牌、篤定自己一輩子能滅好多條賽道,所以多一條少一條無所謂,哪怕滅一行來立威都行。


    那種感覺,就跟滅霸打個響指差不多吧。


    場外的企業家和學者們震撼不已,場內的劉庭長和潘筱婷、書記員秦暖,何嚐不是如此。


    他們審著審著,居然有一種參與了曆史進程的豪邁感,既是法律史的,也是產業史,更是科技史的。


    法庭辯論結束後,劉庭長宣布暫時休庭,合議庭討論。


    原本這種大案子也可以擇日宣判的,不過今天來旁聽的人那麽多,還有很多法製媒體,所以還是討論後直接宣判吧。


    眾人焦急等待了半個小時後,劉庭長拿著潘筱婷幫他草擬、他點頭批示的判決書,宣布結果。


    判決書讀了整整二十分鍾,最後的結果自然是判定萊曼眼鏡“反向假冒”天元光學商標品牌權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按照訂單金額的20%,賠償給天元光學。


    萊曼眼鏡一共進貨了6000副眼鏡,每副要額外賠款5塊錢(網上標的原價30,滿減後實際進貨價25元,裁定商標品牌權益占貨值的20%,相當於把滿減券賠還給顧轍了),所以判萊曼眼鏡賠償天元光學三萬元。


    被告代理人當庭表示不上訴,可以隨時支付這三萬塊。


    但明眼人都知道,這三萬塊算個屁啊,真正的風暴,正在隨著這三萬塊的判決而聚集。


    旁聽席上,最急的顯然是淘寶馬老板,隨著案子判決,他忽然想到一個麻煩:


    “不好!顧轍把這家進貨的人告了之後,他倒是立威了,可他那些客戶不敢再來淘寶進貨怎麽辦?他可以不在乎天元旗艦店的銷量,咱還需要這個標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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