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庚喝了兩口熱茶潤潤喉後,再次說道:“至於巡鹽禦史的職權,整體上經曆了一個發展、擴張、穩定的過程之後,才成為各地實際上的鹽政管理者,並非一蹴而就。


    英廟時期,巡鹽禦史的權力處於初期的發展階段,在取得獨立執法權時,巡鹽禦史關於鹽政的職責主要是提督軍衛、巡司緝捕私販,而禦史原本就有監察、彈劾權,從而構成了巡鹽禦史在正統朝的兩方麵權力。


    正統四年,為規範巡鹽禦史的職權,朝廷曾以敕令的形式加以申明巡鹽禦史專巡私販,並糾察奸弊,毋得催課,都轉運鹽使司之權不宜侵越,明確規定巡鹽禦史不得侵犯都轉運鹽使司的權力。


    天順朝後,巡鹽禦史開始擁有對部分鹽場事務的查勘權,即開始有權監督運司的部分政務工作。


    天順元年,朝廷因兩淮、兩浙、長蘆、山東運司所屬鹽課司地方,近因災傷,人民艱窘,令各該巡鹽禦史,通行取勘逃亡事故……


    景泰七年正月以前各年鹽課,明白具數奏報、除豁,以蘇人困。


    天順三年八月,又令兩淮巡鹽禦史會同部員查勘各場遞年收貯沒官、並秤掣割下餘鹽及見在鹽。


    雖然此時巡鹽禦史的查勘之權均屬因事而得,但這卻是巡鹽禦史權力擴張的重要一步。


    此前巡鹽禦史的巡捕私鹽之權不牽涉鹽業的生產和管理,隻把控售賣環節,而且糾察奸弊的對象也僅僅是負責具體鹽政事務的有關人員,而查勘權的擁有,則使巡鹽禦史的監察權開始涉足鹽場之具體行政事務。


    進入憲廟朝之後,巡鹽禦史的權力,除原有的巡捕私販、糾察奸弊之外,開始迅速擴展到其他方麵,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麵:


    第一,巡鹽禦史的查勘權穩定下來,其範圍擴展到鹽業生產管理領域,進而形成了對都轉運鹽使司的監察。


    成化四年,因鹽課司官吏刁難灶丁納課,憲宗令巡鹽禦史並按察司官嚴加禁約,巡鹽禦史開始監督運司官吏。另外,運司上報災情之後,勘災權則歸諸巡鹽禦史。


    第二,巡鹽禦史開始插手鹽政製度建設。


    成化十五年三月,兩浙巡鹽禦史李延壽奏運司餘鹽舊例皆逐歲放支,緣東南卑濕兼夏秋陰雨多致虧折,請按季變易時價為便。


    經他奏請,朝廷改變了兩浙運司餘鹽解送的時間。


    運司官員的俸祿問題本屬於其內部事務,與巡鹽禦史無涉,但到成化時,隨著巡鹽禦史權力的擴張,此問題也成為他們考慮的範圍。


    如山東運司鹽課司大使、副使等共五十五人,原本無月俸,後經巡鹽禦史林誠奏請,依照兩淮、兩浙鹽場官事例,就於各場附近州縣帶支月糧。


    第三,巡鹽禦史開始插手鹽場建設和灶戶撫恤等事。


    鹽場建設方麵,如成化十五年,兩淮巡鹽禦史楊澄修泰州堤百餘裏,被百姓稱為‘楊公堤’。


    在撫恤灶戶方麵,兩淮巡鹽禦史雍泰的做法值得稱道。


    當時鹽場灶戶中有很多因家境貧寒而無力娶妻的灶丁,雍泰通過設法於正課外勸借鹽引賣銀的辦法籌措資金,僅成化十二年一年,便官為給娶,成室家者凡二千餘人。


    第四,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麵,巡鹽禦史擁有了對鹽場上下官員的考核權。


    成化十六年十月,為解決鹽課征收問題,憲廟批準了戶部的建議:令都察院轉行巡鹽禦史嚴督運司、分司諸職。每場額課依期完足,如次年正月不完,則場官停俸、杖追;運使、分司十逋其三,亦停俸。


    後此各官三年、六年考滿,巡鹽禦史查無宿負,方許起送;九年考滿,其課過違年限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級


    敘用。


    丁憂事故,亦須定委附近府堂上官查盤交附,方得去任。


    歲終,分司開報、運使轉達、禦史類奏。


    稽考有弊,則提問、奏請、追問如律。並行兩淮及長蘆、山東、河東、福建等運司,廣東、四川等提舉司依仿而行,則宿弊可除、國課不虧矣。


    通過此則敕令,達成了如下三點:首先,以巡鹽禦史考核運司官吏,使額課依期完足。此後,督催鹽課成為巡鹽禦史最為主要的職責之一。


    其次,受巡鹽禦史考核的運司官員範圍較廣,上至運使、分司,下至各場官,均為巡鹽禦史考核的對象,而巡鹽禦史也成為了各運司上下官員三、六、九年考核結果的決定者。


    最後,巡鹽禦史不僅擁有考核權,還擁有一定的執法權。對於未能完成‘額課’的各鹽場的鹽課司官吏,巡鹽禦史有權直接‘停俸、杖追’,對於地位較高的運使、分司官員,小事直接停俸,大事則奏聞請旨並追問。


    通過此令,巡鹽禦史獲得了對於都轉運鹽使司上下所有官員的考核權。長此以往,在巡鹽禦史擁有考核權之後,運司大小官吏為了自己的仕途,害怕巡鹽禦史在糾舉和考核時與自己為難,不免小心伺候,甚至曲意逢迎。


    而在孝廟朝,巡鹽禦史的權力逐漸穩定了下來。


    弘治二年,朝廷令各處巡鹽禦史稽察各年鹽課,至次年六月不完者,官攢、分司官停俸,任內三年不完者遞降一級,運使六年不完者,亦是如此,從而重申與明確了巡鹽禦史的考核權。


    巡鹽禦史依仗自己的考核權,更多地插手鹽政事務,不斷侵奪原本屬於都轉運鹽使的權力。


    例如,巡鹽禦史孫衍在弘治三年巡鹽兩淮時,嚐浚梁垛,新開運鹽河,賑貧灶,清掣割,緝私販,條教明肅。


    正德五年,兩淮巡鹽禦史劉繹上疏《鹽法五事》:一曰處置未掣引鹽,二曰計處食鹽供應,三曰責任地方官司,四曰禁革鹽徒源流,五曰斟酌該年引目。


    而劉繹所反映的事情和所提出的改進意見,最終得以次第舉行。


    至此,巡鹽禦史的權力已經沒有很嚴格的界限了,凡鹽場事務,隻要巡鹽禦史認為有必要,均可隨意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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