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改組司法機構(一)
挑戰曆史:在宋朝建設現代化國家 作者:昆工第一深情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要讓全社會踐行契約精神,光是立法是遠遠不夠的。
從立法、普法、守法、執法各個層麵一起下手,方能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理想境界。
從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中原王朝形成了“外儒內法”的政治格局,法律觀念既位於統治架構以內,也有廣泛的民意基礎。
早在百年前,宋太祖趙匡胤在立國之初即製定頒布了《宋刑統》,共12篇,502條,大量印刷頒行天下,成為了中國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統》在總結前朝司法審判製度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從體係上已經達到了古代王朝中相對健全的層次,讓法製觀念深入人心,使得趙耀頒布《契約法》時暢通無阻。
當然,考慮到各種法律條文都要親自起草,有許多層麵難免考慮不周,而且太累,為了讓立法更全麵,趙耀鼓勵大漢全體公民參與立法和修法,上到王公大臣、下到黎民百姓,都能提出立法建議。
普通百姓如果認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方便、不合理之處,都可以通過寫信或者親自陳述等方式向朝廷提出修法建議,如果被采納,還有現金獎勵。
各級別的官員也需要時常走訪調查,記錄民意,提出修法意見。
此外,為了擴大法律人才隊伍,趙耀又擴招了明法科考試人數,非科班出身者也可以參加,通過考試者便可以被委派到地方擔任小吏處理司法案件,以此來鼓勵全民參與學法用法。
這個明法科考試並非趙耀首創,而是屬於在唐代科舉六科之一,算是國家組織的司法考試,類似於今天的法考,專門用來培養通曉法令,能夠斷案決獄的法律人才。
為了培養執政隊伍的基本法律素養,明法科的基本內容是每一個官員都必須學習的,隻有通過基本的明法科考試才能正式任職。
明法科出身者專攻典獄訴訟,大多進入“三法司”,這部分官員還必須經過各種司法考試才能任職,選拔十分苛刻。
古人雖然不懂太多科學原理,但治國安邦這套可謂是出神入化,什麽高考製度、法考、考公,都是老祖宗玩剩下的東西。
趙耀治理下的大漢帝國,中央司法係統主要由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禦史台共同構成。大理寺相當於最高法院,禦史台負責監察百官,刑部負責執行刑罰。
禦史台相當於紀委,直接對趙耀負責,專門監察、檢舉、彈劾百官,一旦罪名落實,被彈劾的官員就會被移送大理寺審問和搜查,定案後再移交刑部處罰。在大理寺和刑部審罰的過程中,還需要由禦史台監督是否合理合法。
最終,由刑部宣布並執行處罰,被彈劾的官員通常會受到“流刑”或者“徒刑”。所謂“流刑”通常是流放到偏遠之地;“徒刑”則是關押,也就是坐牢。
總體上來說,中央司法體係已經比較接近現代,較為完善,但這隻是針對統治階級,局限性很大,由於生產力有限沒能推廣到民間。
地方上,由於行政與司法不分,知府、知州、知縣這類行政長官也是司法審判者,都可以審判民事案件,職權不明,行政與司法混亂。
一度導致地方官員權力過大,常常以權謀私,家族勢力不斷膨脹,跟土皇帝沒啥區別。有些知縣盤踞地方多年,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為非作歹,與地方惡霸狼狽為奸,侵吞民間資產,讓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為了分散地方長官的權力,防止地方失控,宋太宗趙光義又在全國十五路各設一提刑司,長官的官名叫“提點刑獄公事”,也就是著名的“大宋提刑官”。
“路”相當於“省”,提刑官則算是省級最高的法官兼檢察官,正兒八經的正四品,至少也算個正廳級,由皇帝本人直接選派,三年一換。
提刑司作為“路”級的最高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路內的刑獄公事、核準死刑等。同時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凡是命案、大案都要移交提刑司審判,州縣長官隻能處理一些雞毛蒜皮的民事糾紛,大大削弱了地方官的權力,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製。
但同時,也導致司法效率緩慢,很多提刑官敷衍了事,案情擱置最後不了了之,滋生了許多冤假錯案。
畢竟,百姓一年到頭都要忙著種地,農忙時節根本無暇他顧,從縣裏跑到市裏,來迴耽擱幾個月,耽誤了農事不說,每天還要花不少錢,即使有什麽冤屈也隻能隱忍不發。
為了貫徹法治,踐行契約精神,趙耀改組了司法體係。在原有禦史台、大理寺、刑部、提刑官、州縣長官的基礎上,司法結構已經初具雛形,改組的難度不大。
禦史台仍然維持原有架構,不隸屬於任何部門,直接聽命於皇帝,如皇帝不在京城,則對內閣首相負責。
除了監察百官以外,還要維護朝廷的章程和法規,協助朝廷整治官場風氣,檢查朝廷各項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官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原則意義上以“教育、監督、懲處、保護”為職責。
對大理寺,為了不與大理國重名,同時倡導法律精神,改稱“法院”。原有大理寺作為大漢帝國最高法院,在路、州、縣三級分別設高級、中級、初級法院,作為審判機構。負責依據法律條文,審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權利。
對刑部,則將其與衙門合並,作為武力執行機構,改稱“公安部”,與法院類似下設三級。負責依法維護社會公共治安,協助法院偵查刑事案件和緝拿犯罪嫌疑人,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
從立法、普法、守法、執法各個層麵一起下手,方能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理想境界。
從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中原王朝形成了“外儒內法”的政治格局,法律觀念既位於統治架構以內,也有廣泛的民意基礎。
早在百年前,宋太祖趙匡胤在立國之初即製定頒布了《宋刑統》,共12篇,502條,大量印刷頒行天下,成為了中國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統》在總結前朝司法審判製度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從體係上已經達到了古代王朝中相對健全的層次,讓法製觀念深入人心,使得趙耀頒布《契約法》時暢通無阻。
當然,考慮到各種法律條文都要親自起草,有許多層麵難免考慮不周,而且太累,為了讓立法更全麵,趙耀鼓勵大漢全體公民參與立法和修法,上到王公大臣、下到黎民百姓,都能提出立法建議。
普通百姓如果認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方便、不合理之處,都可以通過寫信或者親自陳述等方式向朝廷提出修法建議,如果被采納,還有現金獎勵。
各級別的官員也需要時常走訪調查,記錄民意,提出修法意見。
此外,為了擴大法律人才隊伍,趙耀又擴招了明法科考試人數,非科班出身者也可以參加,通過考試者便可以被委派到地方擔任小吏處理司法案件,以此來鼓勵全民參與學法用法。
這個明法科考試並非趙耀首創,而是屬於在唐代科舉六科之一,算是國家組織的司法考試,類似於今天的法考,專門用來培養通曉法令,能夠斷案決獄的法律人才。
為了培養執政隊伍的基本法律素養,明法科的基本內容是每一個官員都必須學習的,隻有通過基本的明法科考試才能正式任職。
明法科出身者專攻典獄訴訟,大多進入“三法司”,這部分官員還必須經過各種司法考試才能任職,選拔十分苛刻。
古人雖然不懂太多科學原理,但治國安邦這套可謂是出神入化,什麽高考製度、法考、考公,都是老祖宗玩剩下的東西。
趙耀治理下的大漢帝國,中央司法係統主要由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禦史台共同構成。大理寺相當於最高法院,禦史台負責監察百官,刑部負責執行刑罰。
禦史台相當於紀委,直接對趙耀負責,專門監察、檢舉、彈劾百官,一旦罪名落實,被彈劾的官員就會被移送大理寺審問和搜查,定案後再移交刑部處罰。在大理寺和刑部審罰的過程中,還需要由禦史台監督是否合理合法。
最終,由刑部宣布並執行處罰,被彈劾的官員通常會受到“流刑”或者“徒刑”。所謂“流刑”通常是流放到偏遠之地;“徒刑”則是關押,也就是坐牢。
總體上來說,中央司法體係已經比較接近現代,較為完善,但這隻是針對統治階級,局限性很大,由於生產力有限沒能推廣到民間。
地方上,由於行政與司法不分,知府、知州、知縣這類行政長官也是司法審判者,都可以審判民事案件,職權不明,行政與司法混亂。
一度導致地方官員權力過大,常常以權謀私,家族勢力不斷膨脹,跟土皇帝沒啥區別。有些知縣盤踞地方多年,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為非作歹,與地方惡霸狼狽為奸,侵吞民間資產,讓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為了分散地方長官的權力,防止地方失控,宋太宗趙光義又在全國十五路各設一提刑司,長官的官名叫“提點刑獄公事”,也就是著名的“大宋提刑官”。
“路”相當於“省”,提刑官則算是省級最高的法官兼檢察官,正兒八經的正四品,至少也算個正廳級,由皇帝本人直接選派,三年一換。
提刑司作為“路”級的最高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路內的刑獄公事、核準死刑等。同時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凡是命案、大案都要移交提刑司審判,州縣長官隻能處理一些雞毛蒜皮的民事糾紛,大大削弱了地方官的權力,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製。
但同時,也導致司法效率緩慢,很多提刑官敷衍了事,案情擱置最後不了了之,滋生了許多冤假錯案。
畢竟,百姓一年到頭都要忙著種地,農忙時節根本無暇他顧,從縣裏跑到市裏,來迴耽擱幾個月,耽誤了農事不說,每天還要花不少錢,即使有什麽冤屈也隻能隱忍不發。
為了貫徹法治,踐行契約精神,趙耀改組了司法體係。在原有禦史台、大理寺、刑部、提刑官、州縣長官的基礎上,司法結構已經初具雛形,改組的難度不大。
禦史台仍然維持原有架構,不隸屬於任何部門,直接聽命於皇帝,如皇帝不在京城,則對內閣首相負責。
除了監察百官以外,還要維護朝廷的章程和法規,協助朝廷整治官場風氣,檢查朝廷各項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官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原則意義上以“教育、監督、懲處、保護”為職責。
對大理寺,為了不與大理國重名,同時倡導法律精神,改稱“法院”。原有大理寺作為大漢帝國最高法院,在路、州、縣三級分別設高級、中級、初級法院,作為審判機構。負責依據法律條文,審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權利。
對刑部,則將其與衙門合並,作為武力執行機構,改稱“公安部”,與法院類似下設三級。負責依法維護社會公共治安,協助法院偵查刑事案件和緝拿犯罪嫌疑人,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