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完善商稅體係
挑戰曆史:在宋朝建設現代化國家 作者:昆工第一深情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宋以前的封建王朝,商稅在國家稅收中所占比例較小,加上重農抑商的影響,對商業征稅的征收一直沒有引起統治者的足夠重視。
趙構繼位以來,實行農商並重的經濟政策。
沒有土地的佃農從繁重的農業勞動中解放出來,投身到工商業中,既減少了土地兼並造成的社會動蕩,也促進了商品貨幣關係蓬勃發展。
商業在整個國家經濟中所處的地位提高,劇烈衝擊了原來封閉的小農經濟結構,商稅已經達到了稅收的七成,遠超農業稅。
曆代封建王朝的統治基礎正被改變,為了順應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潮流,商業政策也隨之作出相應調整。
逐漸從政府強製幹預轉變為依靠經濟手段和市場調節,利用市場這隻無形大手來貫徹政府意誌,行使政府管理權。
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加強了對商稅征收的管理。
原先的戶部已經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稅務規模,於是新設了稅務部,下轄各州稅務局。
從中央到地方逐級建立起完備、嚴密的商稅網和征稅機構,並製定了統一、規範的稅務法作為裁定標準。
稅務法中還明確規定了各種征稅條例,以及偷稅、漏稅的懲處辦法。
商稅管理體係日臻成熟,商稅的征收已經成為一項製度性的政策措施,成為一種係統、完善的製度。
商稅的征收,是大宋對民間商業利潤的分割,商稅的製度化也表明了大宋從法律形式上明確了對民營商業的承認和保護。這和中國封建社會前期所實行的以國家行政幹預為中心的商業政策是截然不同的。
在中國封建社會前期,在重農抑商的政策指向下,國家利用專製政權嚴格控製商業的發展,排斥私商經營,壟斷商品流通,力圖遏製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
於是,強大的政治力量和行政手段,成為影響、控製商業和商人的最主要方法。而在宋代商稅政策下,國家管控商業的方式從直接變成了間接,允許並鼓勵私營商業發展,通過征收商稅瓜分商業利潤增加財政收入。
由於這幾年大宋的商品經濟空前繁榮,遠超此前的任何一個王朝,商稅成為了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
迂腐的大臣們也終於認可了農商並重的政策,不再把商業看成是危害。雖然大宋公務人員的待遇很好,但還是有一部分官員不滿足那點死工資,辭職下海經商。
畢竟,出海一趟的利潤都能抵得上好幾年工資了。
而且,此時的商品貨幣關係與此前相比已具有不可搖撼的地位,民間商人階層已崛起,成為整個大宋社會中一支重要而又最具活力的新生力量。
商品流通、交換的範圍不斷擴大,上至遠洋貨輪等大宗商品,小到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生活用品,不同的需求催生出多種多樣的商品,從人們日常生活的邊緣擴展到了中心。
在這種萬眾經商、全民購物的經濟形勢下,統治中央根本無法對每一種商品的生產,每一宗商業交易都親力親為地進行管理監督。
要想從中獲得高額利潤,最好的辦法就是適當放權、讓利,將商品經營權給予廣大的民間私營者,並以商稅的征收作為交換條件。
在大宋確立的商稅製度下,商人們的經營販賣活動比以前自由多了。隻需要按規章製度合法經營,繳納商稅,商人就取得了合法經營權,可以自由地在大宋各地貿易,乃至往來於全世界。
商稅的製度化和規範化,取消了此前朝代,特別是唐末及五代十國割據時期混亂、繁雜的稅,打破了各地之間商業貿易的種種障礙,大大方便了商品在全國範圍內的流通。
從而活躍了市場,吸引了大量的民間商業資本,也使國家財政預算充裕,可以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民生。真正做到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為了保障商品流通、促進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維護商人的基本權利,還專門出台了針對對各級官吏侵擾商販、勒索商賈的種種不法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懲處辦法。
對官吏滯留、勒索商人,非法擾商販等行為明令禁止,嚴厲處罰。此外,還允許商人越級告發官員的非法行為,可以越過地方官直接告到禦使台,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告到內閣,甚至是寫信給皇帝“告禦狀”。
這種越級訴訟在過去可是明令禁止的,被稱為“越訴”之禁,要受到責罰。
可正是由於朝廷減免商稅,並采取種種惠民惠商的政策措施,大大放鬆了對民間私營商業的限製,提高了人們經商的積極性。
大宋社會各階層從商人數指數增長,經商致富的觀念在民間非常盛行,人們經商的熱情空前高漲。
經商人數增多,納稅人也隨之增多,征稅範圍擴大,朝廷的商稅也隨之增加。這導致了一種反差現象——減免商稅後,總稅額反而增加了。
糧食、紡織品、藥品等,由民間資本和朝廷共同經營;即使是食鹽、茶、鐵等由朝廷直接控製的商品,也都大麵積開放,允許一部分資質良好、家世清白、資產雄厚的商人參與經營。
全民從商推動了生產和消費的良性循環,加上從海外舶來的財富,朝廷一年的稅收竟然高達兩億五千萬兩白銀!這麽多錢在國庫裏都堆不下了。
在萬裏之外開鑿蘇伊士運河,這種史詩級大工程在任何一個朝代都無法實現,然而卻隻花費了朝廷5%的財政預算。
自從有了錢,全國官吏的工資再也沒有拖欠過,也不需要用茶葉和糧食這些實物來抵扣,甚至逢年過節還有額外獎金。
比方說,內閣首相李綱每年的收入大約為五千兩白銀,放在今天至少也算是年薪三百五十萬;就連最普通的小吏,負責維護治安的捕快或者收稅的稅差,表現突出者一年也有五十兩俸祿,大約相當於三萬五千塊。
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離不開各級官吏,善待官吏,他們有足夠的錢養家糊口,才會有幹勁,才能勤勤懇懇地把朝廷的政策落到實處。
而且,在提高工資的前提下配套完善的監察製度,有利於減少貪汙腐敗。
有一次,李綱的下屬用一萬兩白銀賄賂他,想要買個官位,結果被李綱大罵道:“你就拿這個考驗幹部?哪個幹部禁不起這樣的考驗?”隨後,以行賄罪把這人抓起來了。
到了李綱這種層次,在衣食無憂,吃喝不愁的情況下,追求的已經不再是金錢而是名譽,追求的是以後能在史書上留下一個“賢相”的美名。
趙構繼位以來,實行農商並重的經濟政策。
沒有土地的佃農從繁重的農業勞動中解放出來,投身到工商業中,既減少了土地兼並造成的社會動蕩,也促進了商品貨幣關係蓬勃發展。
商業在整個國家經濟中所處的地位提高,劇烈衝擊了原來封閉的小農經濟結構,商稅已經達到了稅收的七成,遠超農業稅。
曆代封建王朝的統治基礎正被改變,為了順應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潮流,商業政策也隨之作出相應調整。
逐漸從政府強製幹預轉變為依靠經濟手段和市場調節,利用市場這隻無形大手來貫徹政府意誌,行使政府管理權。
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加強了對商稅征收的管理。
原先的戶部已經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稅務規模,於是新設了稅務部,下轄各州稅務局。
從中央到地方逐級建立起完備、嚴密的商稅網和征稅機構,並製定了統一、規範的稅務法作為裁定標準。
稅務法中還明確規定了各種征稅條例,以及偷稅、漏稅的懲處辦法。
商稅管理體係日臻成熟,商稅的征收已經成為一項製度性的政策措施,成為一種係統、完善的製度。
商稅的征收,是大宋對民間商業利潤的分割,商稅的製度化也表明了大宋從法律形式上明確了對民營商業的承認和保護。這和中國封建社會前期所實行的以國家行政幹預為中心的商業政策是截然不同的。
在中國封建社會前期,在重農抑商的政策指向下,國家利用專製政權嚴格控製商業的發展,排斥私商經營,壟斷商品流通,力圖遏製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
於是,強大的政治力量和行政手段,成為影響、控製商業和商人的最主要方法。而在宋代商稅政策下,國家管控商業的方式從直接變成了間接,允許並鼓勵私營商業發展,通過征收商稅瓜分商業利潤增加財政收入。
由於這幾年大宋的商品經濟空前繁榮,遠超此前的任何一個王朝,商稅成為了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
迂腐的大臣們也終於認可了農商並重的政策,不再把商業看成是危害。雖然大宋公務人員的待遇很好,但還是有一部分官員不滿足那點死工資,辭職下海經商。
畢竟,出海一趟的利潤都能抵得上好幾年工資了。
而且,此時的商品貨幣關係與此前相比已具有不可搖撼的地位,民間商人階層已崛起,成為整個大宋社會中一支重要而又最具活力的新生力量。
商品流通、交換的範圍不斷擴大,上至遠洋貨輪等大宗商品,小到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生活用品,不同的需求催生出多種多樣的商品,從人們日常生活的邊緣擴展到了中心。
在這種萬眾經商、全民購物的經濟形勢下,統治中央根本無法對每一種商品的生產,每一宗商業交易都親力親為地進行管理監督。
要想從中獲得高額利潤,最好的辦法就是適當放權、讓利,將商品經營權給予廣大的民間私營者,並以商稅的征收作為交換條件。
在大宋確立的商稅製度下,商人們的經營販賣活動比以前自由多了。隻需要按規章製度合法經營,繳納商稅,商人就取得了合法經營權,可以自由地在大宋各地貿易,乃至往來於全世界。
商稅的製度化和規範化,取消了此前朝代,特別是唐末及五代十國割據時期混亂、繁雜的稅,打破了各地之間商業貿易的種種障礙,大大方便了商品在全國範圍內的流通。
從而活躍了市場,吸引了大量的民間商業資本,也使國家財政預算充裕,可以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民生。真正做到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為了保障商品流通、促進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維護商人的基本權利,還專門出台了針對對各級官吏侵擾商販、勒索商賈的種種不法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懲處辦法。
對官吏滯留、勒索商人,非法擾商販等行為明令禁止,嚴厲處罰。此外,還允許商人越級告發官員的非法行為,可以越過地方官直接告到禦使台,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告到內閣,甚至是寫信給皇帝“告禦狀”。
這種越級訴訟在過去可是明令禁止的,被稱為“越訴”之禁,要受到責罰。
可正是由於朝廷減免商稅,並采取種種惠民惠商的政策措施,大大放鬆了對民間私營商業的限製,提高了人們經商的積極性。
大宋社會各階層從商人數指數增長,經商致富的觀念在民間非常盛行,人們經商的熱情空前高漲。
經商人數增多,納稅人也隨之增多,征稅範圍擴大,朝廷的商稅也隨之增加。這導致了一種反差現象——減免商稅後,總稅額反而增加了。
糧食、紡織品、藥品等,由民間資本和朝廷共同經營;即使是食鹽、茶、鐵等由朝廷直接控製的商品,也都大麵積開放,允許一部分資質良好、家世清白、資產雄厚的商人參與經營。
全民從商推動了生產和消費的良性循環,加上從海外舶來的財富,朝廷一年的稅收竟然高達兩億五千萬兩白銀!這麽多錢在國庫裏都堆不下了。
在萬裏之外開鑿蘇伊士運河,這種史詩級大工程在任何一個朝代都無法實現,然而卻隻花費了朝廷5%的財政預算。
自從有了錢,全國官吏的工資再也沒有拖欠過,也不需要用茶葉和糧食這些實物來抵扣,甚至逢年過節還有額外獎金。
比方說,內閣首相李綱每年的收入大約為五千兩白銀,放在今天至少也算是年薪三百五十萬;就連最普通的小吏,負責維護治安的捕快或者收稅的稅差,表現突出者一年也有五十兩俸祿,大約相當於三萬五千塊。
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離不開各級官吏,善待官吏,他們有足夠的錢養家糊口,才會有幹勁,才能勤勤懇懇地把朝廷的政策落到實處。
而且,在提高工資的前提下配套完善的監察製度,有利於減少貪汙腐敗。
有一次,李綱的下屬用一萬兩白銀賄賂他,想要買個官位,結果被李綱大罵道:“你就拿這個考驗幹部?哪個幹部禁不起這樣的考驗?”隨後,以行賄罪把這人抓起來了。
到了李綱這種層次,在衣食無憂,吃喝不愁的情況下,追求的已經不再是金錢而是名譽,追求的是以後能在史書上留下一個“賢相”的美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