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力阻各州增加人口,為達目的而阻撓外籍歸化法,拒絕通過鼓勵移民內附之法條,並提高撥用新土地之門檻。


    他拒絕通過建立司法權之相關法條,藉以妨礙司法。


    他置司法於個人意誌之下,獨斷決定其職位與薪資之數目與款項。


    他設立大量新機構,送來成群的官吏吸取民脂民膏。


    他於吾民之間維持常備軍─於承平時期─不經議會同意。


    他酬庸軍權,使之自外於,並超逾民權。


    他勾結他人,使我等隸屬之司法體製,既逾越於憲法,亦未經律令之認可。禦準虛有其表之議會所炮製之種種法案:


    於吾民中駐紮大軍:


    以偽審判卵翼殺人犯逍遙法外:


    切斷吾民與他方之貿易往來:


    不經吾民同意即開征稅賦:


    多次剝奪吾民由陪審團聽審之權益:


    押送吾民至海外,審以羅織之罪名:


    廢止英式自由法製於一鄰省,立專製政府於其中,並擴展其疆域,作為樣板與便宜行事之手段,用以推行相同之威權統治至各殖民地中;


    奪吾民之憲章,廢止我最具價值之律法並根本改變我政府體製:


    中斷我之立法職能,而聲稱他們有權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


    他拋棄此地之政務,聲明吾民不在其保護之下,對吾民強加戰爭之重荷。


    他掠奪我海域,踐踏沿岸,焚燒城鎮,殘民以逞。


    他刻正運來大批外籍傭兵以恣意屠戮、蹂躪、與妄為,其手段之虐酷與卑劣幾與最野蠻之時代毫無二致,作為一個文明國家之元首,完全失格。


    他強俘吾民於公海且武裝之,以對其母國不利,強令其成為親朋好友之劊子手,或被害者。


    他煽動內亂於吾民之間,圖我開疆拓土之民;眾所周知,未開化之印地安野人作戰法則為不分男女老幼格殺勿論。


    於承受如此壓迫之時期吾民謙詞請願興革:吾民一再之請願遭迴以反複之傷害。一國之君,其品格已然烙下可稱為殘虐之措施時,已不配作為自由民之統治者。


    4、譴責


    並非我等未曾顧念我不列顛之同胞。我等曾不時警示其企圖,即外延立法權以將非法之司法管轄權籠罩吾民。我等曾提醒其民,我移民與墾殖者之狀況。我等曾籲其天生之正義感與雅量,我等曾求其以同文同種之情一改前非,其作為,無可避免地影響雙方之關係與往來。他們對情理之聲充耳不聞。我等必須因而順勢宣告與之分離,並待之如待其餘人等,敵視我者敵視之,睦我者睦之,友我者友之。


    5、總結


    領銜簽署者們主張(現時人民須改組政府之態勢,不列顛致之),各殖民地有必要推翻與不列顛主權之政治束縛,成為獨立國家。結論之核心,包含於1776年7月2日通過之李氏決議文。


    我等,美利堅合眾國之代表,召開全員大會,為吾民之公正意向世界最崇高之正義籲求,以各殖民地正直善良民意之名義,及其授權,鄭重發表與宣告,團結之諸殖民地為,亦有權是,自由獨立之國家,有權宣戰、媾和、締盟、建立貿易關係、從事其他獨立國家有權行使之事務。為支持此宣言,以神賜之洲之屏障為堅固依靠,吾等相互托付生命、財產、與榮譽。


    兩稿異同


    本宣言於采用前經三次修訂:


    1、傑斐遜之初稿。


    2、傑斐遜之初稿經富蘭克林與亞當斯之修訂由五人小組上呈大會之文告。


    3、經大會審訂之最終版本。


    傑斐遜之初稿譴責奴隸交易(''他從事殘酷之戰爭壓製人類之天性,侵犯人身之生命與自由二項未侵犯他者之人最神聖之權,俘虜他們並奴役於地球另一端,或於運送過程中悲慘地死去。''),後因大會刪除,因譴責不列顛人民與國會之部分過於冗長。傑斐遜說:\" 我們為在英格蘭之友人而言詞吞吐,此種優柔寡斷之念縈繞多人內心。這些表達對英人之譴責等段落為此而被刪,唯恐冒犯。\"


    簽署人名


    大字正體謄錄本上最先簽署,也是最出名的簽署者為會議zhuxi約翰·漢考克。簽署人中的托馬斯·傑斐遜與約翰·亞當斯後來當選總統。當時,26歲的愛德華·羅特裏吉(edward rutledge)為最年輕的簽署人,70歲的本傑明·富蘭克林則最年長。


    宣言分析


    《獨立宣言》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闡明政治哲學--民主與自由的哲學,內容深刻動人;第二部分列舉若幹具體的不平等事例,以證明喬治三世破壞了美國的自由;第三部分鄭重宣布獨立,並宣誓支持該項宣言。


    在第一部分中,《獨立宣言》闡述的政治哲學主要是自由和民主內容。包括人人平等,天賦人權等等。以及政府的組成和社會契約等內容。並且,對於英國政府的行為,從哲學的角度給予了抨擊。這主要得益於啟蒙思想的傳播。殖民地比較寬鬆的社會民主氣氛,給啟蒙思想的傳播提供了外部的社會條件,殖民地人民渴求自由、進取精神是啟蒙思想傳播的內在動力。到獨立戰爭前夕,啟蒙思想已經深入到人民群眾之中。一切的政治宣言,都要從哲學和文化中找到依據,《獨立宣言》也是這樣。在為革命鬥爭闡述理論依據的同時,這部分內容也是在對廣大的人民做出動員。


    在第二部分中,《獨立宣言》列舉了共29款事例,來證明喬治三世和整個英國政府對於北美殖民地的迫害。


    其中,有15款是有關立法和司法方麵的。這說明,法律方麵的相關權利是北美殖民地所爭取的最為主要的權利。法律在西方社會具有無可比擬的權威性,而北美殖民地的人民絕大多數都是來自於英國本土和歐洲國家的。在社會生活中,法律的神聖性和權威性也深入到每個人的內心。所以立法權和司法權被擺在了最重要的位置上。由此也可以看出,北美殖民地人們此前也曾經進行了許多形式相對溫和的鬥爭。但是,英國國王和政府的鎮壓也不斷的加強。最終,形式溫和的鬥爭被暴力革命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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