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夕法尼亞:羅伯特·莫裏斯、本傑明·拉許、本傑明·富蘭克林、約翰·莫頓、喬治·克萊謨、詹姆斯·史密斯、喬治·泰勒、詹姆斯·威爾森、喬治·羅斯


    dware:georgeread, gunning bedford, john dickinson, richard bassett, jacob broom


    特拉華:喬治·瑞德、小岡寧·貝德福德、約翰·迪金森、理查德·巴塞特、雅各布·布朗


    north carolina: william hooper, joseph hewes, john penn


    北卡羅萊那:威廉·霍普、約瑟夫·希維斯、約翰·潘恩


    south carolina: edward rutledge, thomas heyward, jr., thomas lynch, jr., arthur middleton


    南卡羅萊那:愛德華·拉特利奇、托馬斯·黑華、小托馬斯·林區、亞瑟·米竇頓


    new jersey: richard stockton, john witherspoon, francis hopkins, john hart, abraham rk


    新澤西:理查·史塔克頓、約翰·維斯朋、法蘭西斯·霍普金斯、約翰·哈特、亞伯拉罕·克拉克


    複寫副本


    1776年7月4日,大陸議會決議采用本宣言,其手寫之初稿由議會zhuxi約翰·漢考克與秘書查爾斯·湯森(charles thomson)簽署後,即送往數個街口外的約翰·當列普(john dup)印刷廠印製。當晚即產出150份至200份的印刷本,今稱當列普單麵印刷版(dup broadside)。其中一份於7月6日送達喬治·華盛頓將軍手中,他於7月9日對駐紮於紐約的部隊宣讀。尚存的25份當列普單麵印刷版為本宣言最古老之現存版本,手寫之原稿今已不存。


    1776年7月19日,大陸議會裁示,手抄謄錄一份印刷版的宣言以供與會代表簽署。這份抄本的原稿由提摩西·梅拉克(timothy mack)在議會秘書之協助下,大字正體謄錄而成。大部份與會代表於1776年8月2日簽署本宣言,依據各人所代表的殖民州之地理位置,由北而南排序。數名代表因未出席會議,須於日後補行簽署,其中有兩名代表甚至根本沒有簽署。後來才加入大陸議會的代表們允獲補簽,最終共有56名代表簽署本宣言。這份原稿今展示於國家檔案署。


    約翰·杜倫巴爾之名畫常遭誤解為獨立宣言簽署人之群像,但實為五人小組上呈大會其成果。1777年1月18日,大陸議會裁示,本宣言應更廣為傳布。經由瑪麗·凱瑟琳·高達德(mary katharine goddard)製作第二份手抄本。第一份手抄本上僅列出漢考克與湯森的姓名,第二份手抄本方列明所有的簽署人。


    1823年,印刷專家威廉·史東(william j. stone)銜國務卿約翰·昆西·亞當斯之命,製作與原件毫無二致之雕版印刷本。史東使用濕墨轉印法,即濕潤原件之表麵,並將原件上的部份油墨轉印至一片銅質平板上。該銅質轉印板後經蝕刻,用以反複壓印,製作副本。1776年製作的原稿因十九世紀時的不當保存而曆盡風霜,史東的雕版印刷本反而成為現代重製品的基礎。


    1776年7月6日至8日,本宣言由賓夕法尼亞的史坦因與西斯特(steiner & cist)譯為德文,印刷成單麵不折疊的形式。


    本文注解


    獨立宣言之本文可分為五個章節:序文、前言、控訴英王喬治三世、譴責英人和總結。


    1、序文


    1776年7月4日,於國會內


    美洲十三合眾州全體一致宣告:此時此刻,於人事發展進程中,斯屬必要者,業為解消一群人民與他群間之政治捆縛,並視其地位─基於自然法與造物主之賜─於塵世諸政權間為互不隸屬且相互平等,適切尊重人類宣告獨立的目標理想之需求。


    2、前言


    我等之見解為,下述真理不證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原意為:擁有私人資產之權)。茲確保如此權力,立政府於人民之間,經受統治者之同意取得應有之權力;特此,無論何種政體於何時壞此標的,則人民有權改組或棄絕之,並另立新政府,本此原則,以成此型式之政權,因其影響人民之安全幸福至巨。深思熟慮後,當得此論,即建立長久之政府,不應以無足輕重之理由改組,而基於已知之過往,世人寧可容忍積重難返之邪僻。然當連串之濫權者與篡奪者執迷不悟,迫人民屈伏於絕對專製下時,推翻此政府,是其權利,是其義務,並為未來之安穩提供新保障。


    3、控訴


    此限製已令各殖民地長久不堪,此事現今亦已成為必要,即由人民改變過往政府體製。大不列顛今上長久以來剝下益上,直接導致遍及各州之專製暴政。為證明斯言屬實,且將事實呈交公正之世間。


    他拒絕批準,裨益最深且對公眾利益至關緊要之法條。


    他禁止轄下總督們通過當前迫切而必要之法條,延宕法條直至得其恩準;而於留中不發期間,他徹底置之不理。


    他拒絕通過其他法條以調解廣大行政區內之人民,除非人民放棄原本於立法機構內之代表權,此為人民至高無上之權,唯暴君畏之懼之。


    他於異常、不當、且遠離公共紀錄保管之處所召集民意代表與會,唯一目的為使其因疲於奔命而屈從於他個人之意旨。


    他反複解散議會,因其勇於堅決反對他侵犯民權。


    他長期拒絕─於議會解散之後─使其他人當選以讓立法權─無可消滅者─迴歸由多數民意行使;國家長期暴露於一切可能導致動亂之中國綜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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