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將被告人的行為拆分為三個步驟,並且認為第二個步驟可以通過不作為方式來完成,這是擴大了法條本身的意義。微博是一個全民皆可用的媒體,被告人在微博上發布內容的行為,本身是一個單獨的行為。如果在被告人發布的內容中,對受害人曾有的行為,出現了不恰方的描述,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比如要求刪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甚至上升到刑事處罰,如危害社會安全類的犯罪。」


    「但是,僅僅發布受害人描述曾經行為本身的這一個行為,是不應該以敲詐勒索這個罪名來對待的。」


    「其二,關於犯罪故意。」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作為一個大v,她所帶的流量本身就足以讓人產生心理上的震懾從而主動給付錢財。辯護人對此觀點,持反對態度。」


    「犯罪的故意,是指對我要去做這個犯罪行為這件事的明知,而非我對我自己身份和地位的明知。現有社會中,位高權重者會讓人心生震懾,暴力犯罪者同樣會讓人心生害怕。甚至一個兩百斤重的成年男人隻是露出花臂想涼快一下而並無任何犯罪念頭,在極端的情況下都會讓膽小者主動往外掏錢,隻求保一個平安。在這種情況下,花臂男又是否算作犯罪?」


    「辯護人希望法庭注意,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另一個身份,是校園欺淩的加害方。他們的內心是複雜的,得知當年的行為可能被曝光,他們會有愧疚,害怕,或許還會後悔。對於他們的心理,不能以一般人來作為評論。」


    「被告人發布的微博內容,對於一般人,並不會產生威懾和恐懼,也不會主動給被告人打錢以求安寧。但李某五人因為自己昔日的行為,會和一般人產生不一樣的反應。刑法中對於犯罪行為的認定,是應該以一般人的感知作為標準,而非特定人。結合本案,必須是被告人微博的內容,已經到達一般人恐嚇、威脅、要挾,並且上述的恐嚇、威脅和要挾還已經到了不能反抗的程度。」


    「綜上,辯護人想請求法庭,結合犯罪行為和犯罪故意兩點,對李某等五人的錢款能否計入犯罪金額,慎重考慮。」


    「辯護人發言結束。」


    旁聽席上,閃光燈再一次亮起。邢雲朵在坐下的時候,和陶桃相望了一眼。那麽多年後重逢以來的第一次,陶桃對她的眼神裏,露出了感謝。


    我們之間的恩怨真的已經結束了,你也無須感謝我。作為一個律師,我隻是盡到了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而已。就如公訴人,他同樣盡到了他的職業要求。


    但希望我們之間,此生再不相見了。


    再一次,邢雲朵把目光望向了旁聽席最後,自己的戀人。她看見隔著不算多的人海,唐淺對她豎起的大拇指。


    不用誇我,姐姐我又美又厲害,我知道。她低頭,露出了一個甜甜的笑容。


    第42章 案四,10


    第一輪辯論結束後,雙方的意見已經非常鮮明。罪與非罪的認定,一直是刑案辯論環節中最精彩的一環。在雙方關於法律上的觀點都闡述完畢後,終於不可避免的到了本案的特殊點之上。那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恰恰在其他事件中,是一個施害人的身份。


    這個庭經批準向社會公眾直播,故在控訴雙方的辯論環節,被允許適當的加了一些與案情無關,但與社會生活或者法律相關的論述。


    娃娃臉公訴人已經站了起來,清了下嗓子之後,先發言——


    「本案從法律要件上說,並不是太複雜的刑事案件,但本案會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在於這個案件本身所折射出來的一個問題,校園欺淩。」


    「本案的受害人,在他們的學生時代,或者在他們現在,在其他事件中處於的是一個施害人的位置。其他的事件,有一些並不構成刑事案件,但有一些,或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甚至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有些公眾認為,本案被告人事實上行使的是一種正義的行為,是不應該受到法律懲罰的。」


    「對於這個看法,公訴人隻能說,這種理解是片麵而狹隘的。」


    「本案的被告人,法律之所以處罰,她之所以要為其行為承擔責任。根本行為不在於把他案施害人的不當行為公之於眾,而在於公之於眾之後的敲詐行為。本案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詐騙金額達到二百多萬。是這個行為和金額,才導致了被告人需要被法律懲罰。」


    「公平正義存在於每個人的內心,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類社會有文明的規則,而人能遵循這些規則,這才是人區別於動物的本質屬性。被告人利用了社會大眾心中追求公平正義的心理,將他案施害人也就是本案受害人的行為公布於眾,卻不是為了正義,而是為了她自己的利益。用大白話講,為了她自己能賺錢。在本案事實調查階段,被告人也承認了她對於所發布微博的部分內容,並未經過核實甚至做了誇大的處理,僅為了吸引大眾的眼球。」


    「這種所謂的『正義』行為,法律不需要,社會也不需要。如若,被告人僅揭發受害人們當年的行為,那麽,她的行為是合法的,甚至是法律所鼓勵的。」


    「公平正義,不應該被當做其他違法行為的藉口。」


    「善惡是一種選擇,而非個人的性格。再次我想向法庭,也向在座的媒體朋友們說明一件事,就是本案的辯護人,邢雲朵律師,也曾是被告人學生時代欺淩的對象之一。但今日她的選擇是坐在辯護人的位置上,而不是被告人的位置上。公訴人也相信,這並非是她善良到毫無原則,而是她明白法律的意義到底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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