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聽說過童養媳,但是沒有聽說過童養夫。不過不要大驚小怪,在一些地方真的長期有童養夫的存在。在那些地方童養夫和童養媳一樣,都是一些苦孩子,隻不過童養夫的日子比一般的童養媳要好一點而已。這些童養夫的家庭,或多或少會讓童養夫吃飽飯,不會過分虐待這些童養夫。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眾多的民眾因家境貧寒而娶不起兒媳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跑到外地抱養一個女孩來做童養媳,待長到十四、五歲時,就讓她同兒子“圓房“。解放後,國家頒布了婚姻法,抱養童養女的問題在有的地區終於得到了徹底解決。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所謂童養媳,就是從小被人抱養,長大成年後,就要成為那家的兒媳婦。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貧民家裏收養的童養媳,大部分都是從外地或災區抱養來的,再一個就是從道旁路邊揀迴來的女棄嬰,還有的是從街上插草標賣兒賣女的災民手中用賤價買迴的幼女。童養媳在清代幾乎成為普遍的現象。童養的女孩年齡都很小,有的達到了清代法定婚齡,也待在婆家,則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明代童養媳婚書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規劃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
由於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製的習俗(就連皇帝也隻能娶一個老婆也就是皇後)。如果男方將童養媳納為妻則不可再娶。如果男方將童養媳納為妾氏,男方成人後可再行娶妻。為此童養媳成為古代社會有富裕人家的一種生活常態之一。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迴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大年紀,可以照顧未婚夫。
第一,貧窮的人家生下女兒無力養活,就把她給了人,長大了成為撫養者家中的媳婦。安徽績溪縣這種情形很多,所以嘉慶間修《縣誌》,說貧者“女生畀人抱養,長即為抱養者媳“。
第二,結親重,婚禮浪費大,陪嫁多,而這種習俗常人又無力抗拒。童養媳習俗可以大大減少這種開支,男方抱養待年媳不需要財禮,等到正式結婚,儀式要比大娶簡單得多,不要花多少錢,女家也不要陪嫁妝,沒有破家嫁女之憂,所以同治間纂修的江西《新城縣誌》
最早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童養媳的現象,《三國誌》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更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後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為十二歲皇帝的妻子,實際上也是童養媳的性質。宋朝起曆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直至民國初年,童養媳仍然普遍存在。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到了21世紀,這個習俗在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鄉村還依然盛行。
最早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童養媳的現象,《三國誌》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更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後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為十二歲皇帝的妻子,實際上也是童養媳的性質。宋朝起曆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直至民國初年,童養媳仍然普遍存在。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到了21世紀,目前在一些偏遠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依然有這種習俗。
雖然童養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買賣婚姻的結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會有嚴重婆媳關係問題。但也有一些童養媳婚姻,是以屬於買賣婚姻而成立,她們地位一般較低,常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有些會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的生活。也有許多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
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迴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西風東漸以後,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采一夫一妻製,盛行個人意誌與戀愛結婚,東方傳統家庭倫常與道德崩解。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在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裏被醜化為一種陋俗。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隻有親情,大部分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的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製度發現,在這種製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發生愛情。
童養媳和童養夫最多的省份在福建,幾乎之福建一些地方家家戶戶都存在這些問題。無論是農戶還是漁民,家裏總有一些孩子不是被當作童養夫或者是童養媳,就是家裏有童養夫或者是童養媳的。一些夫妻年紀相差七八歲,甚至於十歲以上。一些童養媳幾乎是養大自己丈夫的人,等她們的丈夫成年的時候,她們都是半老徐娘了。她們當然沒有夫妻感情,更加不會有夫妻樂趣了。年紀偏大的老婆,還需要盡快生育自己的孩子,不然的話她會夫家的人看不起。她們一邊要繼續照顧丈夫,一邊要生育孩子,孩子出生或者是將出生的時候,她們又要選擇童養媳的人選。這種環境下童養媳的存在已經是一個風俗,幾乎沒有想要改變。男人們無力改變,也沒有辦法拒絕,夫妻的感情都十分平淡。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眾多的民眾因家境貧寒而娶不起兒媳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跑到外地抱養一個女孩來做童養媳,待長到十四、五歲時,就讓她同兒子“圓房“。解放後,國家頒布了婚姻法,抱養童養女的問題在有的地區終於得到了徹底解決。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所謂童養媳,就是從小被人抱養,長大成年後,就要成為那家的兒媳婦。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貧民家裏收養的童養媳,大部分都是從外地或災區抱養來的,再一個就是從道旁路邊揀迴來的女棄嬰,還有的是從街上插草標賣兒賣女的災民手中用賤價買迴的幼女。童養媳在清代幾乎成為普遍的現象。童養的女孩年齡都很小,有的達到了清代法定婚齡,也待在婆家,則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明代童養媳婚書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規劃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
由於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製的習俗(就連皇帝也隻能娶一個老婆也就是皇後)。如果男方將童養媳納為妻則不可再娶。如果男方將童養媳納為妾氏,男方成人後可再行娶妻。為此童養媳成為古代社會有富裕人家的一種生活常態之一。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迴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大年紀,可以照顧未婚夫。
第一,貧窮的人家生下女兒無力養活,就把她給了人,長大了成為撫養者家中的媳婦。安徽績溪縣這種情形很多,所以嘉慶間修《縣誌》,說貧者“女生畀人抱養,長即為抱養者媳“。
第二,結親重,婚禮浪費大,陪嫁多,而這種習俗常人又無力抗拒。童養媳習俗可以大大減少這種開支,男方抱養待年媳不需要財禮,等到正式結婚,儀式要比大娶簡單得多,不要花多少錢,女家也不要陪嫁妝,沒有破家嫁女之憂,所以同治間纂修的江西《新城縣誌》
最早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童養媳的現象,《三國誌》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更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後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為十二歲皇帝的妻子,實際上也是童養媳的性質。宋朝起曆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直至民國初年,童養媳仍然普遍存在。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到了21世紀,這個習俗在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鄉村還依然盛行。
最早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童養媳的現象,《三國誌》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更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後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為十二歲皇帝的妻子,實際上也是童養媳的性質。宋朝起曆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直至民國初年,童養媳仍然普遍存在。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到了21世紀,目前在一些偏遠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依然有這種習俗。
雖然童養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買賣婚姻的結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會有嚴重婆媳關係問題。但也有一些童養媳婚姻,是以屬於買賣婚姻而成立,她們地位一般較低,常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有些會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的生活。也有許多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
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迴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西風東漸以後,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采一夫一妻製,盛行個人意誌與戀愛結婚,東方傳統家庭倫常與道德崩解。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在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裏被醜化為一種陋俗。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隻有親情,大部分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的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製度發現,在這種製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發生愛情。
童養媳和童養夫最多的省份在福建,幾乎之福建一些地方家家戶戶都存在這些問題。無論是農戶還是漁民,家裏總有一些孩子不是被當作童養夫或者是童養媳,就是家裏有童養夫或者是童養媳的。一些夫妻年紀相差七八歲,甚至於十歲以上。一些童養媳幾乎是養大自己丈夫的人,等她們的丈夫成年的時候,她們都是半老徐娘了。她們當然沒有夫妻感情,更加不會有夫妻樂趣了。年紀偏大的老婆,還需要盡快生育自己的孩子,不然的話她會夫家的人看不起。她們一邊要繼續照顧丈夫,一邊要生育孩子,孩子出生或者是將出生的時候,她們又要選擇童養媳的人選。這種環境下童養媳的存在已經是一個風俗,幾乎沒有想要改變。男人們無力改變,也沒有辦法拒絕,夫妻的感情都十分平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