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審理某技術服務公司股東朱女士要求查閱公司原始會計賬簿的訴訟案,最終判決朱女士勝訴,要求該技術服務公司向朱女士提供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會計賬簿供其查閱。該案是《公司法》修改後,北京市法院首次依法確認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原始賬簿。

    1996年,朱女士出資25萬元成為該技術服務公司股東,並任公司董事。但此後10年來,技術服務公司均以經營虧損或持平為借口,不進行利潤分配。朱女士不僅沒有見到紅利,而且始終不能了解公司業務和財產狀況。朱女士提出要求查閱公司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會計賬簿,但公司不予理睬,且聲稱其“長期生活在國外,公司與其聯係不上,其未參與過公司的經營活動,造成其不知道公司經營情況”。朱女士於是訴諸法院。

    【分析】公司股東,特別是那些不參與公司經營的中小股東,有權查閱包括原始賬簿在內的會計賬簿。

    修改後的《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僅有權查閱、複製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也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的上述知情權不能因其不在公司內部或未參與管理經營而被剝奪。

    新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但沒有明確列出查賬的範圍包含“會計原始憑證”,將可能使得控製股東可以逃避查賬。因為實踐中會計賬簿都是根據會計原始憑證作出的,會計原始憑證極為重要,但是並未明示列入查賬對象之中,無疑不利於保護中小股東財務知情權。確認股東具有查閱公司原始賬簿的權力,對於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幫助股東能更好地了解公司運營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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