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張小姐高中畢業後來到上海某製衣廠當操作工。製衣廠規定,包食包住,月工資1000元,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後來,張小姐提出,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已調至每月1120元,她的工資也該增加了。製衣廠則認為,她的工資加上企業包食包住的費用,早就不止1120元,因而拒絕增加工資。

    2009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元,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為2140元。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1120元加上個人最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預計為2140x11%=235.4元,以下月社保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共計1355.4元;再加上個人最低繳納的公積金134元(預計7月1日起將調整到149.8元)共計1489.4元。正常情況下,如果張小姐的應發工資低於1489.4元,製衣廠就有可能違反規定。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企業通過貼補夥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

    我國《勞動法》第五章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製度,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保障製度適用於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

    盡管上海市最低工資規定沒有說要剔除包食包住的費用,但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對勞動者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即使實際的用工成本支出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得計入實物及有價證券。

    因此,製衣廠總經理需要了解國家這些規定,否則,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舉報和投訴,那公司的麻煩就大了。省人工可不能省在這上麵!

    2008年新勞動法的實施給企業帶來了人工成本增加的問題,但是,企業應該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隻有這樣的企業才能得到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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