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副處長在庭審現場翻供,令案件再起波瀾。接連十餘天,肇慶市、廣東省、政務院三級警察局、都察院、法院全都動員起來,全力調查此案。


    案件查明後,結果令人不寒而栗:財政部、陸軍部參與此案者,共有四十餘人,占兩部官吏總數的四分之一多。


    策劃者是財政部一名處長,原是廣東巡撫衙門的師爺。他先在財政部串聯同夥,得到了頂頭上司的默許。這位頂頭上司,正式官職是財政部軍費司司長。


    這位軍費司司長出身於革命軍,資曆很老,在戰爭中受傷退役。因同袍在戰場上建功立業,他卻在財政部升遷困難,便產生了怨恨心理。


    這兩人為本案首惡,按律處以死刑。陸軍部的劉副處長受他們慫恿,配合財政部的劣員坑害步三師自己人,為千夫所指,同樣處以死刑。


    除此三人外,另有五人處以極刑。這八人皆公開行刑,以警醒世人,整肅官場風氣。


    其餘三十餘人,不管罪過大小,全部革職為民,所受刑罰從杖刑、有期徒刑到終身監禁、終身勞役不等。


    最令人關注的,當然還是財政部長、陸軍部長。這兩個崗位非常重要,一個掌財權,一個掌陸軍軍政事務,都是三等文官,已經邁入高級官員的行列。


    在如此核心的崗位上,隻要他們在任上不犯錯,一般都會繼續升遷,或外放擔任省長,或升入都察院、資政院、大理院擔任佐貳官,甚至有可能被選入越王府,邁入真正的權力核心。


    放在滿清治下,屬下犯錯,堂官有失察之罪,常常“交部議處”,無非受個輕飄飄的記過處分,很快就能加恩革除處分。


    楊烜有意整肅官場,對這兩個倒黴蛋毫不留情,把他們連降四級,從三等文官降為七等文官,即從正部級降為副處級,又從廣州貶往交趾效力。


    辦完此案,人心大快,官場風氣也為之煥然一新。越王府把此案匯編成冊,發往各級軍政部門警示學習。


    在此基礎上,楊烜發布越王令,號召在革命軍、軍政府、都察院、大理院、資政院等各級部門開展“大整肅”運動。


    第一,要建立一支忠誠、高效、廉潔、專業的官僚隊伍。


    革命軍統一兩廣,征服交趾後,政局已經穩定,對傳統衙門胥吏的依賴大為減弱。


    各級新式學堂培養了很多新型人才,為軍政府建立現代行政製度提供了人才方麵的儲備。


    革命軍南征北戰,組織紀律強,服從性好,是良好的官員來源。從革命軍中選拔人才對軍政府、都察院、大理院、資政院中任職,仍是越國選拔人才的重要手段。


    革命軍退役軍人,將繼續占據要害部門。新式學堂畢業生屬於專業人才,多從事會計、財政、治安、審判等專業性較強的事務。


    開明紳士、舊式官員、胥吏等,與傳統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仍將是軍政府官員隊伍中不可或缺的一員,但必須嚴加甄別、整肅。


    為此,要旗幟鮮明地反對貪汙,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提升整個官吏隊伍的純潔性、紀律性、組織性。


    要建立官員檔案製度。五等以上文官、中校以上軍官,都要為之建立檔案,方便上級考核官員,掌握官員優劣。


    第二,精兵簡政,高薪養廉。


    辭退冗餘的胥吏、差役,實行精兵簡政。在現有基礎上,削減四分之一的官吏員額。總體上,一縣官吏總數,大縣隻保留一千員額,小縣隻保留五百個員額。


    縣級以上軍政府、都察院、大理院,每年都要對所屬官吏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官吏的俸祿。


    滿清官員腐敗,與俸祿太低不無關係。雍正以前,從一品的總督年俸僅有180兩白銀。這180兩銀子要養活總督一家子人、仆役、幕僚等,完全就是杯水車薪。


    為此,官員又巧立名目,想方設法增收,在俸祿之外增加恩祿、養廉銀等。如左宗棠擔任陝甘總督時,每年養廉銀就有兩萬兩白銀。


    越國引入現代預算製度,政府各項開支都列有會計科目,各級官吏無需再“花私錢辦公事”。


    若沒有其他雜項開支,總督年俸180兩白銀完全是夠用的。越國在現有工資基礎上,普遍為官員提高薪水四分之一以上。最低一級科員,入職第一年,即有四元法幣的月薪,堪稱是高薪了。


    第三,要消除官員隊伍中的雜音,克服宗派山頭,保持團結如一。


    必要的爭執、討論是有益於發揚民主,有益於團結一致,有益於集思廣益的。但是,越國的領袖隻有一個,那就是楊烜。越國的綱領也隻有一個,所有官員都要堅定奉行、堅決維護。


    隻要是越王府通過的決議,下級軍政各部門都要無條件的遵守、無條件的奉行。若有意見建議,要通過正常渠道,通過合法程序向上反映,不應發出牢騷怪話,影響團結。


    越國官員出身複雜,有天地會黨,也有傳統官吏,有廣東、廣西人,也有四川、交趾人。為保證軍令政令的統一,必須堅決消滅這種宗派山頭,堅持五湖四海的用人原則。


    第四,要控製打擊麵,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曆史經驗表明,開展大整肅運動容易搞過頭,容易傷及無辜,容易擴大打擊麵,造成難以挽迴的損失。


    為此,楊烜特意強調,決不能濫殺無辜,決不能借機打擊異己,決不能壓製正確的意見建議。


    若在整肅運動中發現犯罪問題,必須移交法院,經法院審判、律師辯護後,方能定罪。


    為防止運動過火,越王府將派出巡視小組,對開展運動的軍隊、政府、學校、企業進行巡視,及時糾偏糾錯。


    若有人認為組織處置不公,可以向上級組織申訴,也可以向巡視小組反應問題。


    對於運動中發現的犯了錯誤的個人,要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幫助他們認清錯誤、積極糾正錯誤。


    對待可能犯錯的同誌,不能含糊敷衍,不能似是而非,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不能讓同誌帶著思想包袱幹工作。


    處理犯了錯誤的個人,要慎之又慎,小錯以教育幫帶為主,大錯要移交司法機關,經法院審判後方可定罪。


    半年後,越國將東征閩浙。在此之前,各級軍政機構要珍惜時間,利用半年時間完成大整肅運動,為越國東征閩浙、統一東南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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