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外內皆埽。
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徹褻衣。
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滴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
複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小臣複,複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
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
北麵三號,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榮,其為賓,則公館複,私館不複,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複,複衣不以衣屍,不以斂,婦人複,不以袡,凡複,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唯哭先複,複而後行死事。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既正屍,子坐於東方。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麵,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麵。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君子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麵,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發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
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泛拜眾賓於堂上,主人即位,襲帶絰踴,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踴。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君堂上二燭。
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賓出徹帷。
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
喪有無後,無無主。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
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子皆杖。
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並瓦盤,無冰,設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
綴足用燕幾,君大夫士一也。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禦者,禦者入浴。
小臣四人抗衾,禦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
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餘水床於坎,其母之喪,則內禦者抗衾而浴。
管人汲,授禦者,禦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
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
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禦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筭士,疏食水飲。
食之無筭,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筭。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
妻妾疏食水飲,士亦如之。
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幹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也,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
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
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喪,七十唯衰麻在身。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
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葦席。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
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徹褻衣。
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滴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
複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小臣複,複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
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
北麵三號,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榮,其為賓,則公館複,私館不複,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複,複衣不以衣屍,不以斂,婦人複,不以袡,凡複,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唯哭先複,複而後行死事。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既正屍,子坐於東方。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麵,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麵。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君子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麵,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發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
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泛拜眾賓於堂上,主人即位,襲帶絰踴,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踴。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君堂上二燭。
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賓出徹帷。
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
喪有無後,無無主。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
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子皆杖。
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並瓦盤,無冰,設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
綴足用燕幾,君大夫士一也。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禦者,禦者入浴。
小臣四人抗衾,禦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
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餘水床於坎,其母之喪,則內禦者抗衾而浴。
管人汲,授禦者,禦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
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
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禦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筭士,疏食水飲。
食之無筭,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筭。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
妻妾疏食水飲,士亦如之。
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幹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也,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
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
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喪,七十唯衰麻在身。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
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葦席。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