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熙知道上麵開會通過了,下麵還別著勁呢,要使田賦落到實處還將有具體措施。
於是他聽從了宋子文、宋藹齡的建議,在財政部裏新增設了一個機構:整理田賦委員會,統一全權處理田賦徵收事宜。同時在各省及縣設立相應的機構,由各省、縣首長親自出任這些機構的負責人。縣以下也設置機構,多少為以納糧戶往返不超過60裏為限。
這樣,孔祥熙就在全國從中央到地方到鄉村設立了大大小小數萬個田賦徵收機構,從組織上保證了田賦改革的實施。
在落實了組織機構後,為了使各級機構便於操作,孔祥熙又親自主持製定了田賦的具體徵收額度和折征標準。即各省征額應依當年田賦正附稅總額,每元折征稻穀兩市鬥。
比如雲南省1941年度田賦正附稅額為1500萬元,按每元征兩鬥的規定,應徵稻穀300萬擔;廣西賦額為900萬元,應徵稻穀180萬擔。
1941年夏季田賦徵收後,孔祥熙覺得此價定低了,於是在1942年又把徵實額向上翻一番,即每元折征稻穀4市鬥。1942年法幣比1941年貶值了約20%,折征稻穀卻增加一倍,這對農民該是多麽大的剝奪。孔祥熙對此卻振振有詞,他說購糧標準,應根據各地糧產的豐嗇情形而定,不需定一個固定不變的標準。
另外不產穀物的地方,農民便要交納小麥、玉米、豌豆、青梨、大豆和花生等等,而且各種雜糧的折合比率均比稻穀壓得更低。
為了推行田賦改革,孔祥熙還不辭辛苦,親自下去檢查,並接見田賦徵收機構工作人員,給他們壯膽打氣。
在一次接見中他說:“你們都是國家的中堅,你們肩負的使命是國家的希望。”他還說,“田賦徵實自古已有之,但弊端叢生,現在實行改革,適應戰爭,合乎民意,你們要提高認識,樹立信心。要喚起民眾,支持政府。”
孔祥熙不僅親自出馬,還經常派他的大員下到各省各縣監督檢查。當時他對財政部提出具體要求,每年不能少於50人下鄉檢查田賦徵實;各省每年不能少於200人下鄉;各縣在旺征期間,官員應全部出動。他還要求財政部在全國各地建立自己固定的聯繫點,以便以點帶麵。財政部根據他的指示,在全國1000個鄉裏聘用了1000個通訊員,及時向他反映基層在田賦徵實時的情況。
由於孔祥熙採取了這些措施,田賦改革取得了成果,實物徵收也一年強似一年。如田賦改革的1941年,國民黨中央政府徵收稻穀及其它糧食455多萬擔,超額10.39%,1942年徵收6600萬擔,1943年徵收了644萬擔,1944年徵收了544萬擔。4年累計徵收糧食2.3億擔,基本上滿足國民黨黨政軍各部門的需要數量。
孔祥熙的“政績”是建立在對廣大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的殘酷剝削、壓迫和剝奪的基礎上的,在他向蔣介石報告的那一串串數字的時候,廣大國統區的農民正處在無衣無糧的水深火熱之中。
比如據國民黨的《中央日報》報導,陝西省在1941年,除要負擔中央政府的600萬擔糧賦外,農民還要負擔所謂八戰區、五戰區和二戰區的代購及地方各級“公糧”,農民交納這些糧物後所剩尚不及三分之一。西安的《民眾導報》披露說,陝西省榷縣中山鄉1944年每畝旱田除繳納糧食二鬥二升外,還要出公款8000元,合小麥4鬥。當年還是大豐收,所交公款公糧要占三分之一強。1943年,四川省稻穀每人平均4市擔,但其中約有2.5擔要被充做公糧。
這是從平均數來看,如果具體的每戶農民,那情景就更為悽慘。因為田賦徵收採取的是比例製而不是累進位。
在四川省長壽縣,一個年收入為4500擔稻穀的地主,須交繳田賦150擔,隻占其收入的3%;而一個收入10擔的自耕農,須交納田賦1.3擔,占總收入的13%(因為他沒有別的收入);而一個收入隻有幾擔,當時靠租種地主部分土地的貧農,處境就更為困難。除了繳納田賦,所剩無幾根本不能養活家人。這還僅就田賦而言。事實上,除了田賦,農民還要負擔很多苛捐雜稅,實際負擔要比田賦所反映出來的重得多。
孔祥熙在田賦改革時保證,改革田賦是針對每一個人,是“有糧者出糧,有力的出力”,而實際上,地方大地主總是利用自己的金錢和影響及權力,在田賦徵收中大做手腳,盡量把負擔轉嫁到自耕農和貧農身上,從而形成了實際上的“有糧者不出糧少出糧”,而“無糧者多出糧”的局麵了。
除了地主大地主的轉嫁,國民黨基層組織和地方官員也大撈小撈,從中舞弊。如田賦收購一般是通過縣、區、保、甲等係統分片包幹的。這樣,縣長、區長、保長或甲長就在實際徵收中作弊。上麵要一擔,他說要兩擔,完不成就罰。弄得當時農民怨聲載道,卻敢怒不敢言。
孔祥熙經常派財政部的官員下去檢查。一次一名檢查官在給孔祥熙的報告中寫到:“各地經辦人員浮收、冒鬥現象非常之普遍,如未身臨各地,幾難置信。經我在幾縣調查,凡50戶中就有37戶處於浮收、冒鬥和勤派三種形式之下,多收原糧一半者6戶,多收原糧十分之三者11戶……”
孔祥熙在田賦改革一開始就宣稱,田賦歸中央,改徵實物,為了解決戰時軍民用糧之急需,孔祥熙確實在這方麵做了一些工作,但同時也為自己撈了不少。
</br>
於是他聽從了宋子文、宋藹齡的建議,在財政部裏新增設了一個機構:整理田賦委員會,統一全權處理田賦徵收事宜。同時在各省及縣設立相應的機構,由各省、縣首長親自出任這些機構的負責人。縣以下也設置機構,多少為以納糧戶往返不超過60裏為限。
這樣,孔祥熙就在全國從中央到地方到鄉村設立了大大小小數萬個田賦徵收機構,從組織上保證了田賦改革的實施。
在落實了組織機構後,為了使各級機構便於操作,孔祥熙又親自主持製定了田賦的具體徵收額度和折征標準。即各省征額應依當年田賦正附稅總額,每元折征稻穀兩市鬥。
比如雲南省1941年度田賦正附稅額為1500萬元,按每元征兩鬥的規定,應徵稻穀300萬擔;廣西賦額為900萬元,應徵稻穀180萬擔。
1941年夏季田賦徵收後,孔祥熙覺得此價定低了,於是在1942年又把徵實額向上翻一番,即每元折征稻穀4市鬥。1942年法幣比1941年貶值了約20%,折征稻穀卻增加一倍,這對農民該是多麽大的剝奪。孔祥熙對此卻振振有詞,他說購糧標準,應根據各地糧產的豐嗇情形而定,不需定一個固定不變的標準。
另外不產穀物的地方,農民便要交納小麥、玉米、豌豆、青梨、大豆和花生等等,而且各種雜糧的折合比率均比稻穀壓得更低。
為了推行田賦改革,孔祥熙還不辭辛苦,親自下去檢查,並接見田賦徵收機構工作人員,給他們壯膽打氣。
在一次接見中他說:“你們都是國家的中堅,你們肩負的使命是國家的希望。”他還說,“田賦徵實自古已有之,但弊端叢生,現在實行改革,適應戰爭,合乎民意,你們要提高認識,樹立信心。要喚起民眾,支持政府。”
孔祥熙不僅親自出馬,還經常派他的大員下到各省各縣監督檢查。當時他對財政部提出具體要求,每年不能少於50人下鄉檢查田賦徵實;各省每年不能少於200人下鄉;各縣在旺征期間,官員應全部出動。他還要求財政部在全國各地建立自己固定的聯繫點,以便以點帶麵。財政部根據他的指示,在全國1000個鄉裏聘用了1000個通訊員,及時向他反映基層在田賦徵實時的情況。
由於孔祥熙採取了這些措施,田賦改革取得了成果,實物徵收也一年強似一年。如田賦改革的1941年,國民黨中央政府徵收稻穀及其它糧食455多萬擔,超額10.39%,1942年徵收6600萬擔,1943年徵收了644萬擔,1944年徵收了544萬擔。4年累計徵收糧食2.3億擔,基本上滿足國民黨黨政軍各部門的需要數量。
孔祥熙的“政績”是建立在對廣大人民、特別是廣大農民的殘酷剝削、壓迫和剝奪的基礎上的,在他向蔣介石報告的那一串串數字的時候,廣大國統區的農民正處在無衣無糧的水深火熱之中。
比如據國民黨的《中央日報》報導,陝西省在1941年,除要負擔中央政府的600萬擔糧賦外,農民還要負擔所謂八戰區、五戰區和二戰區的代購及地方各級“公糧”,農民交納這些糧物後所剩尚不及三分之一。西安的《民眾導報》披露說,陝西省榷縣中山鄉1944年每畝旱田除繳納糧食二鬥二升外,還要出公款8000元,合小麥4鬥。當年還是大豐收,所交公款公糧要占三分之一強。1943年,四川省稻穀每人平均4市擔,但其中約有2.5擔要被充做公糧。
這是從平均數來看,如果具體的每戶農民,那情景就更為悽慘。因為田賦徵收採取的是比例製而不是累進位。
在四川省長壽縣,一個年收入為4500擔稻穀的地主,須交繳田賦150擔,隻占其收入的3%;而一個收入10擔的自耕農,須交納田賦1.3擔,占總收入的13%(因為他沒有別的收入);而一個收入隻有幾擔,當時靠租種地主部分土地的貧農,處境就更為困難。除了繳納田賦,所剩無幾根本不能養活家人。這還僅就田賦而言。事實上,除了田賦,農民還要負擔很多苛捐雜稅,實際負擔要比田賦所反映出來的重得多。
孔祥熙在田賦改革時保證,改革田賦是針對每一個人,是“有糧者出糧,有力的出力”,而實際上,地方大地主總是利用自己的金錢和影響及權力,在田賦徵收中大做手腳,盡量把負擔轉嫁到自耕農和貧農身上,從而形成了實際上的“有糧者不出糧少出糧”,而“無糧者多出糧”的局麵了。
除了地主大地主的轉嫁,國民黨基層組織和地方官員也大撈小撈,從中舞弊。如田賦收購一般是通過縣、區、保、甲等係統分片包幹的。這樣,縣長、區長、保長或甲長就在實際徵收中作弊。上麵要一擔,他說要兩擔,完不成就罰。弄得當時農民怨聲載道,卻敢怒不敢言。
孔祥熙經常派財政部的官員下去檢查。一次一名檢查官在給孔祥熙的報告中寫到:“各地經辦人員浮收、冒鬥現象非常之普遍,如未身臨各地,幾難置信。經我在幾縣調查,凡50戶中就有37戶處於浮收、冒鬥和勤派三種形式之下,多收原糧一半者6戶,多收原糧十分之三者11戶……”
孔祥熙在田賦改革一開始就宣稱,田賦歸中央,改徵實物,為了解決戰時軍民用糧之急需,孔祥熙確實在這方麵做了一些工作,但同時也為自己撈了不少。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