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章


    而對於普通人來說,婚姻就要簡單很多了!


    從西周說起。


    一夫一妻製是西周婚姻製度的基本要求。雖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隻能有一個。也就是說隻有一夫一妻是合法的婚姻,隻有正妻所生的子女為嫡係,其他皆為庶出,在家庭關係中處於比較低的地位。


    “同姓不婚”也是締結婚姻的一個前提。西周實行同姓不婚原則,主要基於兩點:首先,長期的經驗證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為婚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發展。


    其次,禁止同姓為婚,多與異姓通婚,是為了“附遠厚別”,即通過聯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係,進一步鞏固天下與宗法製度。


    這當然也是因為同姓結婚的新生兒有著一些問題的原因。


    在現代社會中,醫學上早已經證實“近親結婚”容易生出畸形兒,有著極大隱患,法律更是明文規定“禁止近親結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時期婚姻製度的又一原則。在宗法製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長決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過媒人的中介來完成。否則即是非禮非法,稱為“淫奔”,不為宗族和社會所承認。


    西周禮製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於腦後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西周時,締結婚姻關係,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但是,婚姻締結情況也有例外,如儒家禮製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婚姻“六禮”。西周時期“六禮”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程序來完成,


    納采,也就是男家請人向女家說明締婚的請求,相當於後世的提親、說媒。我國傳統上盛行包辦婚姻,青年男女沒有自主權。到了當婚當嫁的時候,男方家長便請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女方家長提親,表達想和對方聯姻的願望。


    納采得到準許,也就是女家收下了禮物,接下來就是六禮重的第二步——問名。問名即雙方相互探問男女的姓名、年齡、生辰、籍貫、三代(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名號、官職等,以便對方有一個初步的了解。這一儀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請八字”。


    第三步納吉是婚姻禮儀。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


    納征亦稱納成、納幣。婚姻禮儀。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


    納征之事完結以後,婚姻基本地界,接下來就該迎娶進門了。而此前的準備工作,就是請期。


    所謂請期,就是男家占卜擇定合婚的吉日良辰,讓媒人告知女家,征求女家的同意,相當於後世的“告期”、“夏日子”。


    親迎,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程序,相當於後世的婚禮大典。古禮中的婚禮儀式,並不是一天之內完成的,而是要持續兩三天,除迎娶當日外,前後各要延展一天。


    而明朝的婚姻則是有些不同。


    一、法定結婚年齡(嚴格執行)


    根據《大明律》規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並聽婚娶,否則不予結婚。“,特別是:道士、和尚隻要符合該年齡,也可以選擇結婚,這就很……沒法形容。


    而且,明朝法律,禁止男女雙方家長,訂立「娃娃親」。


    二、「彩禮」和「嫁妝」,普遍費用高昂。(屢禁不止,管不了)


    這和現代的情況是一樣的,不過那個時候的嫁妝可能更加的普遍。


    按照中國傳統:女子結婚,必須出「嫁妝」錢,資金數額至少要與,男方所出「彩禮」相匹配。而且女方所出「嫁妝」可能會多於「彩禮」錢。


    因為「嫁妝」費用較高,極易導致女方父母破產,特別是窮人家庭。因此,父母溺死女嬰現象,十分普遍。


    所以今天看來其實是時代變了!


    按照中國傳統:男子結婚,必須出「彩禮」錢。因為「彩禮」費用較高,極易導致「男方父母」破產,特別是窮人家庭。因此,父母溺死男嬰現象,也十分普遍。


    而且明朝時期,也存在「男多女少」情況(”重男輕女“思想),因為:女子少而引發「彩禮」貴;「彩禮」貴,又導致「嫁妝」貴。最終形成「惡性循環」。


    不過,偶爾也有例外。在明朝·正德年間,皇帝在揚州征美女。因為征集對象僅限於未婚女子,所以民間百姓,想出對策:先找人來頂著,避免自家女兒嫁入皇宮。


    「學曆、文憑、相貌、家世、貧富」都不重要,是男的就行。此時,窮人們的幸福時刻到了,原本多年找不到老婆,結果現在成稀缺資源,很快就成家啦。


    三、正式結婚,分多種情況。


    1、男方娶「正妻」(嚴格執行)。


    明朝·前中期,男女結婚必須遵循「父母之命」。;明朝·中後期,男女結婚,可以逐步摒棄「父母之命」原則,子女結婚,可獲得部分「婚姻自主權」,部分擺脫封建禮教。


    而且在結婚前,雙方必須要“寫書婚書,以禮聘娶”。


    娶妻的婚書格式,如下:


    立婚約金聲,係徽州人。生女朝霞,年十六歲。自幼未曾許聘何人。今有台州府天台縣


    雙方都很正常,按「婚禮流程」執行,即可。相關法律,允許女方悔婚。


    「結婚流程」可分為:


    1男方需要請媒人到女家提親,獲準後備彩禮前去求婚。


    2男方需要請媒人問女方名字、生辰,卜於宗廟,請示吉兇。


    3卜得吉兆後,通知女方定婚。


    4男家送聘禮(彩禮)到女家,同時女方也要,準備好嫁妝(金額至少是男方彩禮的80%)。


    5男方擇定吉日為婚期,報請女方同意。女方同意後,新郎至女家迎娶。


    結婚以後:第一天,舉辦婚禮,夫妻圓房。;第二天,夫妻雙方,於清晨拜見公婆姑舅,奉水奉飯。;第三天,男方家族長輩、新郎、新娘,共同祭祀祖先。;第四天,新郎、新娘,必須迴娘家,再次拜見嶽父母。;第五天(及以後):再無其他手續,正常生活即可。


    男方有某種「缺陷」。女方在知情前提下,執意與男方訂立婚約,則不允許悔婚。;如果女方選擇悔婚,則女方將會受到鞭刑,這也算是對古代女性的迫害了。


    男方納「妾」(一定限度內,屬於合法行為。)


    明朝時期,納「妾」現象,在中產階層(及以上)之階層,非常普遍。納「妾」不但,相對”費用低廉“,而且對「原生家庭」穩定性,毫無影響。


    因為雖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配偶,但是「小妾」受「正妻」節製,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吳文奎所納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討厭她,導致被驅逐。


    雖然有「法律」限製,但基本淪為一紙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於在40歲之前,公開違法納「妾」。因為古人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觀念。


    《大明律》:“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注:【民】在萬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萬曆朝及以後不包括。


    所以當「法律規定」強製力深入「民間傳統信條」之時,「法律規定」必然處於弱勢地位。正所謂「法不責眾」,因此官府也隻能『自認倒黴,放棄處罰』。


    明朝對宗室\/朝廷官員納妾,也有嚴格規定:


    親王可得一次納置妾10人、世子郡王額妾4人、二十五歲嫡無出,始許選2人為妾;三十歲,嫡妾皆無出,方許娶足4妾。


    長子及各將軍額妾3人,各中尉額妾2人,三十歲嫡無出,始許選1人;三十五歲,嫡妾皆無出,方許娶足3或2妾。


    這裏的【無出】特指:生不出兒子(有女兒,無兒子,也屬於家族無後)


    3、通房丫頭(嚴格執行)


    通房丫頭,是女方(正妻)陪嫁過來的丫鬟。主要負擔一些家庭瑣事,還要滿足男主人的「生理需求」。如果男主人有特殊x癖好,女主人(正妻、妾)不能滿足之時,則由通房丫頭代行。在女主人允許的前提下,「女主人、通房丫頭」也會,集體在床上,服侍男主人。


    按照等級來,可以這樣劃分:正妻>妾>通房丫頭


    4、男方入贅


    婚禮在女方家裏辦,男方在婚後生活在女方家裏,成為「女方·家族成員」,所育子女從女方姓。各種家庭事物,女方有最終決定權(男方隻能建議)。俗稱“倒插門”。例如:張員外家招上門女婿,然後李姓男子入贅,所生子女,均姓張,而不能姓李。


    大多數情況下:富裕家庭,招上門女婿的原因是:使女方家族,姓氏傳承下去。而很多窮人家庭出身的男子,也自願入贅豪門。(男方無需支付「彩禮」,女方也不用出「嫁妝」)


    偶爾也有例外:入贅為婿,則要從妻姓。但所生子女,隨男方原來姓氏。例如:趙員外家招上門女婿,然後鄭姓男子入贅。則鄭姓男子,需改姓為趙。而雙方所生育子女,則可姓鄭。


    而且入贅婚姻,如果涉及離婚,女方掌握主動權,亦稱為“逐婿”。因為倒插門的上門女婿,普遍備受社會歧視,所以願意入贅者,多是窮人家庭出身,迫不得已。


    5、女方改嫁。(嚴格執行)


    上層社會(宗室、外戚、士大夫階層、地方豪強等),丈夫亡故後,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長輩決定。;普通百姓家庭則相對自由,女方可自行決定是否改嫁。


    如果是女方帶小孩改嫁,小孩成年後婚姻,由親生母親決定,俗稱「包辦婚姻」。就這一點從《大明律》來講,即使是後爹,也無權強行幹預。


    如果丈夫未亡故,而女方需要再嫁,就涉及再婚的問題,為了避免糾紛,就需要簽署“再嫁婚書”,也叫“婚啟”。


    中國古代的封建思想下,女性地位一直處於極低的位置。女性以“孝順父母”、“相夫教子”為天職,也成為緊固在她們身上的枷鎖。她們缺少對未來美好憧憬的想法,缺乏自身價值的思考。


    明朝中後期,女性在自我意識方麵有很大的進步,不少女性開始關注自身價值,在家庭生活之中,女性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


    商業經濟的發展,促使女性在家庭生活地位的提高。在明朝中後期,整個社會的人們熱衷於經商,男人外出經商,家庭婦女要對家中諸多事物進行打理。


    “男主外,女主內”,女性在家庭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促使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隨之提高。


    明朝中後期的人們對於教育的重視,使得人們的思想更加的開明。


    社會各階層的人們的受教育程度得到很大的提升,在思想方麵,人們對於封建禮教的了解和認識上更加深入,因此對於婚姻和女性的認識上的態度更加開明,更清楚的認識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因此對女性的態度開始更加寬容。


    經濟上的發展,導致人們在思想上也有了新的發展,社會風俗也相應的有所改變。而女性在這其中充當了一個先鋒的角色。


    不過之後就是程朱理學三從四德的影響更加的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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