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


    民情感」雲雲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級學校、警察機關……


    等有關單位,清查報繳;但該叢書上冊,卻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級執行人


    員卻弄不清楚,索性見書就查,以致該叢書上冊,也難以倖免,一併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


    查扣收據,滿載而歸。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損害


    賠償請求書」,告訴他們:「正因為貴衙門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強迫手段,違法


    扣押未經查禁之書籍,致使請求權人所發行該叢書『上冊』除被違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餘


    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陳列出售,妨害請求權人發行、出售之權利,損害請求權人可得預


    期之利益陸仟玖佰零壹元(內舍己扣押四十六本書價陸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優待為壹


    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書」後,自知理虧,且知我來者不善,決定屈


    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規委員會召開協議,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遜


    代,另有新聞處趙鵬科長等,一共五位,與我達成「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


    確定「本府部分執行人員誤扣上述叢書上冊屬實,本案本府有賠償責任」。八月二十九日,


    開出損害賠償國庫支票「陸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陸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現;壹元部


    分就是優待的罰金,於是我領走了有史以來第一宗的此類政府賠償,大獲全勝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罰過一元後,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罰它一元。全部經過,比罰


    台北市政府還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給我畫帽子》一書上市,高雄方


    麵,由鹽埋區大仁路一四一號孫慧珍代為銷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員王聰琰者,


    跑來查扣,並出具編號第0三九三三四號「高雄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錄影節目帶三聯單」


    一紙,以資證明。因為這本書並沒查禁,這下子被我抓到機會,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國民黨


    高雄市長蘇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長任上,本人曾寫文章揭發台端為『台灣第一不要


    臉,,全市譁然,議員且紛紛以台端無恥為詢。今日台端走馬高雄,自然有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教唆下屬王聰琰、非法扣押上開書籍、妨害本人依法發行權利之嫌,顯已觸犯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百零四條之罪嫌。又台端身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故意不法侵害本人發行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由台端之衙門


    負損害賠償責任。」蘇南成收信後,龜縮不復,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


    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後,自知無法再


    賴,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簡報室召開協議,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


    廖兆祥、參加協議機關代理人李文錦、法製室代表黃章一、新聞處代表王硯青等,一共多


    位,與我達成「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四項:「一、警員王聰琰因於74.6.27過


    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給我畫帽子》乙書,所開具三聯單0三九三三四號應予撤銷。二、


    查扣之書貳本,已於74.7.12返還書攤,免予賠償。三、本府同意象徵性賠償請求人新台


    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動將警員王聰琰調職處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謂「案例教


    育」,是警察界的術語,指具體發生的個案,該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


    而編成案例,在各級警察流傳,以為教育之謂。這一條協議的達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糾


    纏不過,被迫答應的,當然使他們麵上無光,但是迫於「刁民」的壓力,也隻好照辦。事實


    上,我這「刁民」,也有寬大的一麵。因為協議當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來「肇事」警員王


    聰琰,當場命他向我報告經過並問我對他的處分是否滿意。王聰琰是個大塊頭,滿麵羞慚,


    查起書刊來生龍活虎,對簿公堂來就語無倫次。我得知他已被調職處分,從鹽埕區肥缺改調


    到市警局看門後,就宣布:「我寫的書,九十多本都給查禁了,警察執行查扣時,難免弄不


    清楚,因而見書就查扣,王警員的錯誤是可以原諒的,我想不必進一步處罰他了。」幾線幾


    星的在場警官,認為我通情達理,王聰琰也向我鞠了一躬,於是在哈哈一笑中,結束了協


    議。不過,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術上,出了問題,據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眾日報》登,


    高雄市政府對於賠償李敖事件,「對於這塊錢是以現金給付或是開具市庫支票給付,市府投


    鼠忌器,大傷腦筋。」據我的朋友黃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內部為賠償李敖曾起爭議,但李


    敖堅持按照「公庫法」第十五條「應以支票為之」的規定,拒收現金,所以最後才硬著頭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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