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九 銀行協助執行的困惑與期盼
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與專題研究 作者:唐俠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專題九 銀行協助執行的困惑與期盼
協助執行工作是銀行一項常規業務,而基層銀行又具體承擔協助義務,他們是否遇到過問題與困難。為此,我們到某行基層支行進行了專門調研。總的體會是基層支行對協助執行工作很重視,但一些基層支行又感到很困惑。他們急切期盼國家能統一協助執行規定,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或者糾紛。本文就一些基層銀行的困惑與期盼作了歸納,希望得到銀行界同仁共鳴,共建和諧執法環境。
一、一些基層銀行在協助執行工作中的困惑
困惑一:咋記住這麽多規定?
據不完全統計,涉及協助執行的法律文件有近百份,部門文件及司法解釋在 90%以上。而部門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公開性差,效力低,且各部門往往又著眼於自身利益,致使部門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性和統一性,甚至相互矛盾和抵觸。這些多而零散雜亂的規定,不可避免帶來掌握上的困難,使一些基層銀行不得不感到困惑:咋記住這麽多規定?
困惑二:咋界定協助執行範圍?
現有規定多局限於存款,而我國財產形態已呈多樣化,使協助執行立法空白點不斷湧現。同時,現有規定對有權機關的約束性條文較少,而有權機關的隨意性又較強,當其對新型財產形態(如基金份額、理財產品)的協助要求因無依據而得不到協助時,他們有時以“幫兇”為由,甚至高舉“處罰”大棒“,逼迫”銀行給予協助。這使得銀行進退兩難:如不協助,則可能會被“處罰”;如協助的,則麵臨被客戶起訴並敗訴的法律風險。由此,一些基層銀行有了另一個困惑:咋界定協助執行範圍?
困惑三:咋識別真假?
目前,銀行難以查詢有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而協助執行的緊迫性又不容銀行作專門核查,導致信息不對稱。這使外部詐騙有機可乘。國內已發生犯罪嫌疑人偽造司法文書和相關證件,冒充法院執行人員扣劃存款的詐騙案例。同時,我國尚無銀行協助盡職免責的規定。如外部詐騙一旦成功,銀行往往又是最終受害者。於是,一些基層銀行要問:咋識別真假?
困惑四:有權機關違法咋辦?
據說,最高法院執行辦公室曾有負責人在非正式場合提出:“銀行隻有協助的義務,沒有審查我的決定是否合法的權利,有不同理解可以反映,但不能拒絕執行。”言外之意,即使法院有錯誤,銀行也得協助。這種高壓態勢給少數執行法官枉法執行提供便利。
有一案例可作說明:因甲在 a 公司和 b 公司同時任職,法院擬凍結 a 公司賬戶,但因甲的牽連而要凍結 b 公司賬戶,銀行審核後認為凍結有誤,但法院仍堅持要凍結,並威脅要罰款,銀行不得已進行了凍結,同時將情況反映給 b公司。嗣後,銀行、b 公司多次向法院說明情況,希望及時解凍,但法院均不理睬。銀行、b 公司也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但上一級法院一直未出具複議結果。爾後 b公司通過當地黨委出麵協調,法院才解凍了 b公司賬戶。然而,賬戶被凍結近一月,打亂了 b公司資金調度。如 b公司起訴銀行要求賠償,銀行必敗無疑。於是,一些基層銀行就有了第四個困惑:有權機關違法咋辦?
困惑五:規定衝突該咋辦?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依該條規定,銀行應協助提現。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依此規定,銀行不能協助提現。
曾發生在某銀行因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而被處罰的案例。山東某法院向某銀行下達提取張某個人存款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審核無誤後,擬將款項劃至該法院賬戶,但法院堅持要提現,雙方遂發生爭議。銀行以《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向法院解釋。但法院認為,該銀行規定對法院沒有約束力。隨後,法院以銀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為由,向該銀行下達罰款決定書,罰款20 萬元。對此,一些基層銀行困惑萬千:規定衝突該咋辦?
困惑六:不當的要求咋協助?
實務中,筆者常遇到這樣的諮詢:銀行凍結存款是否需要重新製作凍結裁定書,銀行能否協助扣劃所代理銷售的基金份額、能否協助凍結代發工資賬戶(而非存款餘額)、能否協助查詢客戶保管箱等等。對該類事項一般無具體規定,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該類要求不宜協助。因為一旦給予協助,銀行將可能涉嫌侵犯私權利。
用一案例特作說明。2008 年 6 月 18 日,某法院到某銀行對某公司賬戶 2.4 萬元存款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經審查,銀行認為,繼續凍結手續中缺少繼續凍結裁定書,遂要求法院提供繼續凍結裁定,並表示手續齊全後將辦理繼續凍結。法院工作人員隨即離開,並在五日後出具罰款決定書,對銀行罰款 30 萬元,限 15 日交納,並要求繼續對賬戶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銀行對法院罰款決定不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經上級法院審查認為,盡管沒有明確規定繼續行凍結存款需重新製作裁定書,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繼續行凍結手續按通常理解應包括銀行凍結裁定書。遂撤銷了法院罰款決定。此類案例使一些基層銀行困惑:不當的要求咋協助?
困惑七:咋要銀行承擔新技術所產生的風險?
通存通兌使客戶可以在開戶銀行各網點辦理存款支取手續,網上銀行更是實現了客戶足不出“戶”就可辦理轉賬手續。然而新技術在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增加了銀行協助執行工作的風險。如某日下午 16 時,某區法院告知銀行:預扣劃某乳業公司30850 元存款,但尚不清楚該公司 a、b 兩個賬戶中的存款額,打算先查詢後再作扣劃。銀行告知法院:該公司開通網上銀行,網上銀行交易頻繁,隨時都可能發生資金被轉走的情況,查詢後至扣劃手續正式辦結前,銀行難以保證資金不被轉走。但法院未重視銀行意見,隻向銀行下達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經查 b賬戶中有446462.24元。法院隨即又填寫協助劃撥存款通知書,要求扣劃 b賬戶中 30850 元。然至 16 時8 分扣劃手續辦結時,b 賬戶中僅有 30062.24 元,較全額扣劃還差近 788 元。法院認為銀行通風報信,隨即填發拘留決定書,拘留了經辦人員。後銀行查看 b 賬戶交易明細,發現公司於 16 時 6 分從網上支付一筆 416400 元勞務費。從案情可看出,銀行並不存在過錯,而法院也僅僅依靠推斷抓人。這使一些基層銀行不得不困惑:咋要銀行承擔新技術所產生的風險?
困惑八:咋不關注銀行在協助執行中的弱勢地位?
這可能與多數人觀點不同。但有以下理由來支持該觀點:首先,銀行既要保護客戶存款安全,又要履行協助義務,較之客戶和有權機關責任要重,因而銀行肩負雙重法定義務。其次,正如最高法院執行辦公室負責人所言,銀行隻有履行義務,而不享有權利。而現有規定對有權機關的約束性條文較少,這表明有權機關與銀行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再次,銀行對規定的製定無發言權,導致部分規定與銀行業務操作規程不符,因而在執行上又比較被動。第四,在規定矛盾和抵觸的情況下,銀行又易成為部門利益和製度規定不和諧的犧牲品與受害者。最後,有權機關以處罰可製止銀行不當協助行為,但銀行卻難以有效約束有權機關不當要求。這不得不使一些基層銀行感慨:咋不關注銀行在協助執行中的弱勢地位?
二、一些基層銀行在協助執行工作中的期盼
對於以上這些困惑,基層銀行急切希望全社會給予關注,並期盼在以下幾方麵能有所突破。
期盼一:樹立正確觀念,學習金融知識。
有權機關首先要改變對銀行的傳統認識和看法,平等看待銀行,尊重銀行操作規程,積極與銀行等協助單位溝通與交流,確保所出台的協助執行規定符合實際操作,便於執行。其次,要學習金融知識和金融新業務,了解它們的操作流程,避免不切實際或毫無依據的推斷或猜測,從而作出不正確的決斷,影響有權機關的公允和形象。最後,要了解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運用,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技術性風險發生。
期盼二:國家應盡快製定統一的《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法》。
製定一部《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法》的好處是可以統一協助執行法律依據,杜絕規定間的矛盾與抵觸,並且便於基層銀行學習和掌握。該法在內容上應至少明確指導思想、執行主體、協助執行主體、執行範圍和對象、執行程序、各主體權利與義務,在原則上應至少確立相對公平原則、形式審查原則和有錯追責原則,在操作上應至少確保簡便易行。銀行僅對形式審查結果負責,凡銀行因履行協助義務而遭客戶起訴並敗訴的,銀行承擔責任後有權依敗訴判決申請獲得國家賠償。當前急需全麵清理過時的、不合理的或相互有抵觸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切實解決協助執行規定的相互矛盾、相互抵觸問題,以便於銀行操作。
期盼三:國家要嚴懲違規者,共建和諧執法環境。
首先,在指導思想上,要以和諧為出發點,既要嚴格規範銀行協助行為,又要嚴格約束有權機關不當要求。其次,在具體規定上,要貫穿和諧理念,既要對銀行不當協助的處罰做出明確規定,又要對如何製衡有權機關不當要求作出明確安排。最後,在實際執行上,要以落實和諧為目標,堅決杜絕顧此失彼、隻懲罰銀行而不製裁有權機關或重罰銀行而輕處理有權機關等現象,確保製裁的公允和合理,創建一個和諧的執法環境。
期盼四:搭建全國有權機關信息查詢係統平台。
要以適當方式建立全國有權機關信息收集、查詢係統平台,及時更新係統信息,確保有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要實現銀行等協助單位與全國有權機關信息查詢係統的掛接,使銀行能夠實時了解有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盡可能防範外部詐騙。要明確信息更新不及時、收集不完整或內容不準確和不當使用所引發風險的責任分配規則,確保最大限度地發揮該係統的作用。
協助執行工作是銀行一項常規業務,而基層銀行又具體承擔協助義務,他們是否遇到過問題與困難。為此,我們到某行基層支行進行了專門調研。總的體會是基層支行對協助執行工作很重視,但一些基層支行又感到很困惑。他們急切期盼國家能統一協助執行規定,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或者糾紛。本文就一些基層銀行的困惑與期盼作了歸納,希望得到銀行界同仁共鳴,共建和諧執法環境。
一、一些基層銀行在協助執行工作中的困惑
困惑一:咋記住這麽多規定?
據不完全統計,涉及協助執行的法律文件有近百份,部門文件及司法解釋在 90%以上。而部門文件及司法解釋的公開性差,效力低,且各部門往往又著眼於自身利益,致使部門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性和統一性,甚至相互矛盾和抵觸。這些多而零散雜亂的規定,不可避免帶來掌握上的困難,使一些基層銀行不得不感到困惑:咋記住這麽多規定?
困惑二:咋界定協助執行範圍?
現有規定多局限於存款,而我國財產形態已呈多樣化,使協助執行立法空白點不斷湧現。同時,現有規定對有權機關的約束性條文較少,而有權機關的隨意性又較強,當其對新型財產形態(如基金份額、理財產品)的協助要求因無依據而得不到協助時,他們有時以“幫兇”為由,甚至高舉“處罰”大棒“,逼迫”銀行給予協助。這使得銀行進退兩難:如不協助,則可能會被“處罰”;如協助的,則麵臨被客戶起訴並敗訴的法律風險。由此,一些基層銀行有了另一個困惑:咋界定協助執行範圍?
困惑三:咋識別真假?
目前,銀行難以查詢有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而協助執行的緊迫性又不容銀行作專門核查,導致信息不對稱。這使外部詐騙有機可乘。國內已發生犯罪嫌疑人偽造司法文書和相關證件,冒充法院執行人員扣劃存款的詐騙案例。同時,我國尚無銀行協助盡職免責的規定。如外部詐騙一旦成功,銀行往往又是最終受害者。於是,一些基層銀行要問:咋識別真假?
困惑四:有權機關違法咋辦?
據說,最高法院執行辦公室曾有負責人在非正式場合提出:“銀行隻有協助的義務,沒有審查我的決定是否合法的權利,有不同理解可以反映,但不能拒絕執行。”言外之意,即使法院有錯誤,銀行也得協助。這種高壓態勢給少數執行法官枉法執行提供便利。
有一案例可作說明:因甲在 a 公司和 b 公司同時任職,法院擬凍結 a 公司賬戶,但因甲的牽連而要凍結 b 公司賬戶,銀行審核後認為凍結有誤,但法院仍堅持要凍結,並威脅要罰款,銀行不得已進行了凍結,同時將情況反映給 b公司。嗣後,銀行、b 公司多次向法院說明情況,希望及時解凍,但法院均不理睬。銀行、b 公司也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但上一級法院一直未出具複議結果。爾後 b公司通過當地黨委出麵協調,法院才解凍了 b公司賬戶。然而,賬戶被凍結近一月,打亂了 b公司資金調度。如 b公司起訴銀行要求賠償,銀行必敗無疑。於是,一些基層銀行就有了第四個困惑:有權機關違法咋辦?
困惑五:規定衝突該咋辦?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依該條規定,銀行應協助提現。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依此規定,銀行不能協助提現。
曾發生在某銀行因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而被處罰的案例。山東某法院向某銀行下達提取張某個人存款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審核無誤後,擬將款項劃至該法院賬戶,但法院堅持要提現,雙方遂發生爭議。銀行以《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向法院解釋。但法院認為,該銀行規定對法院沒有約束力。隨後,法院以銀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為由,向該銀行下達罰款決定書,罰款20 萬元。對此,一些基層銀行困惑萬千:規定衝突該咋辦?
困惑六:不當的要求咋協助?
實務中,筆者常遇到這樣的諮詢:銀行凍結存款是否需要重新製作凍結裁定書,銀行能否協助扣劃所代理銷售的基金份額、能否協助凍結代發工資賬戶(而非存款餘額)、能否協助查詢客戶保管箱等等。對該類事項一般無具體規定,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該類要求不宜協助。因為一旦給予協助,銀行將可能涉嫌侵犯私權利。
用一案例特作說明。2008 年 6 月 18 日,某法院到某銀行對某公司賬戶 2.4 萬元存款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經審查,銀行認為,繼續凍結手續中缺少繼續凍結裁定書,遂要求法院提供繼續凍結裁定,並表示手續齊全後將辦理繼續凍結。法院工作人員隨即離開,並在五日後出具罰款決定書,對銀行罰款 30 萬元,限 15 日交納,並要求繼續對賬戶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銀行對法院罰款決定不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經上級法院審查認為,盡管沒有明確規定繼續行凍結存款需重新製作裁定書,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繼續行凍結手續按通常理解應包括銀行凍結裁定書。遂撤銷了法院罰款決定。此類案例使一些基層銀行困惑:不當的要求咋協助?
困惑七:咋要銀行承擔新技術所產生的風險?
通存通兌使客戶可以在開戶銀行各網點辦理存款支取手續,網上銀行更是實現了客戶足不出“戶”就可辦理轉賬手續。然而新技術在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增加了銀行協助執行工作的風險。如某日下午 16 時,某區法院告知銀行:預扣劃某乳業公司30850 元存款,但尚不清楚該公司 a、b 兩個賬戶中的存款額,打算先查詢後再作扣劃。銀行告知法院:該公司開通網上銀行,網上銀行交易頻繁,隨時都可能發生資金被轉走的情況,查詢後至扣劃手續正式辦結前,銀行難以保證資金不被轉走。但法院未重視銀行意見,隻向銀行下達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經查 b賬戶中有446462.24元。法院隨即又填寫協助劃撥存款通知書,要求扣劃 b賬戶中 30850 元。然至 16 時8 分扣劃手續辦結時,b 賬戶中僅有 30062.24 元,較全額扣劃還差近 788 元。法院認為銀行通風報信,隨即填發拘留決定書,拘留了經辦人員。後銀行查看 b 賬戶交易明細,發現公司於 16 時 6 分從網上支付一筆 416400 元勞務費。從案情可看出,銀行並不存在過錯,而法院也僅僅依靠推斷抓人。這使一些基層銀行不得不困惑:咋要銀行承擔新技術所產生的風險?
困惑八:咋不關注銀行在協助執行中的弱勢地位?
這可能與多數人觀點不同。但有以下理由來支持該觀點:首先,銀行既要保護客戶存款安全,又要履行協助義務,較之客戶和有權機關責任要重,因而銀行肩負雙重法定義務。其次,正如最高法院執行辦公室負責人所言,銀行隻有履行義務,而不享有權利。而現有規定對有權機關的約束性條文較少,這表明有權機關與銀行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再次,銀行對規定的製定無發言權,導致部分規定與銀行業務操作規程不符,因而在執行上又比較被動。第四,在規定矛盾和抵觸的情況下,銀行又易成為部門利益和製度規定不和諧的犧牲品與受害者。最後,有權機關以處罰可製止銀行不當協助行為,但銀行卻難以有效約束有權機關不當要求。這不得不使一些基層銀行感慨:咋不關注銀行在協助執行中的弱勢地位?
二、一些基層銀行在協助執行工作中的期盼
對於以上這些困惑,基層銀行急切希望全社會給予關注,並期盼在以下幾方麵能有所突破。
期盼一:樹立正確觀念,學習金融知識。
有權機關首先要改變對銀行的傳統認識和看法,平等看待銀行,尊重銀行操作規程,積極與銀行等協助單位溝通與交流,確保所出台的協助執行規定符合實際操作,便於執行。其次,要學習金融知識和金融新業務,了解它們的操作流程,避免不切實際或毫無依據的推斷或猜測,從而作出不正確的決斷,影響有權機關的公允和形象。最後,要了解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運用,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技術性風險發生。
期盼二:國家應盡快製定統一的《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法》。
製定一部《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法》的好處是可以統一協助執行法律依據,杜絕規定間的矛盾與抵觸,並且便於基層銀行學習和掌握。該法在內容上應至少明確指導思想、執行主體、協助執行主體、執行範圍和對象、執行程序、各主體權利與義務,在原則上應至少確立相對公平原則、形式審查原則和有錯追責原則,在操作上應至少確保簡便易行。銀行僅對形式審查結果負責,凡銀行因履行協助義務而遭客戶起訴並敗訴的,銀行承擔責任後有權依敗訴判決申請獲得國家賠償。當前急需全麵清理過時的、不合理的或相互有抵觸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切實解決協助執行規定的相互矛盾、相互抵觸問題,以便於銀行操作。
期盼三:國家要嚴懲違規者,共建和諧執法環境。
首先,在指導思想上,要以和諧為出發點,既要嚴格規範銀行協助行為,又要嚴格約束有權機關不當要求。其次,在具體規定上,要貫穿和諧理念,既要對銀行不當協助的處罰做出明確規定,又要對如何製衡有權機關不當要求作出明確安排。最後,在實際執行上,要以落實和諧為目標,堅決杜絕顧此失彼、隻懲罰銀行而不製裁有權機關或重罰銀行而輕處理有權機關等現象,確保製裁的公允和合理,創建一個和諧的執法環境。
期盼四:搭建全國有權機關信息查詢係統平台。
要以適當方式建立全國有權機關信息收集、查詢係統平台,及時更新係統信息,確保有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要實現銀行等協助單位與全國有權機關信息查詢係統的掛接,使銀行能夠實時了解有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息,盡可能防範外部詐騙。要明確信息更新不及時、收集不完整或內容不準確和不當使用所引發風險的責任分配規則,確保最大限度地發揮該係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