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十三 持他人身份證件冒領存款 銀行是否承……
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與專題研究 作者:唐俠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案件十三 持他人身份證件冒領存款 銀行是否承擔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04 年 10 月 25 日,儲戶吳甲外出迴到家門口時,發現家中被盜,遂向公安局報案。經檢查,吳甲發現其 2004 年 9 月 10 日存入某銀行一分理處的 5000 元三年定期存單和其子 2004 年 9 月 17 日存入該銀行一儲蓄所的 3000 元定期存單以及二人身份證被盜。次日上午,吳甲到銀行辦理掛失時,得知這兩張存單已被人用其和其子的身份證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取走。
經申請某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確認兩張存單背麵字跡不是原告及其子所寫,吳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銀行償還 8000 元存款。該銀行認為,身份證照片以及取款人簽字的真實性審核不是銀行工作人員必須查驗的內容,且銀行在辦理上述存款支取手續時是完全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的。因此,銀行對存款被冒領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迴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儲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支取款項業務時,應認真審核取款人身份,以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銀行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本案的兩筆存款支取業務時,未認真審核取款人身份,造成儲戶存款被他人冒領,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二、法理分析
(一)存款人與儲蓄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
存款人與儲蓄機構之間是儲蓄合同關係,存款人是債權人,儲蓄機構是債務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儲蓄機構在辦理儲蓄業務時,應當遵守《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存款人在辦理存取款、轉賬結算和消費時,也應當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根據儲蓄存款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保密義務。
儲蓄合同根據儲蓄的品種不同而略有差異。具體到定期儲蓄存款來說,在存單到期後,銀行無條件的將存單項下的本金及利息支付給存款人,但由於在到期支付存款時銀行並不對取款人進行身份審查。因此,實際上,銀行在定期存單到期支取的情況下,是向存單持有人履行義務,並不是一定要交付給存單上所記名的存款人,從這一點上來看,定期存單具有類似權利憑證的性質。如果存單設置密碼的,那麽密碼就應是支付條件。
在定期儲蓄提前支取的情況下,根據人民銀行的有關業務規定,銀行應當要求取款人出具存款人的身份證件,如取款人不是存款人本人的,還需要出具代為取款人的身份證件。存款人與代理取款人之間從法律角度來說屬於代理關係。因此,在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時,銀行承擔的義務是將存款支付給存單上的記名存款人或經過其授權的代理人。授權代理取款人通過持有存款人身份證件的方式表明其取得存款人的授權。如果銀行沒有將存款支付給存單記名人或其代理人,則應當承擔合同履行不適當的責任。
(二)關於銀行對身份證審查義務
關於銀行在辦理提前支取業務時對客戶的身份證審查義務,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實質性審查觀點,認為銀行在審查客戶身份證時,應當對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即銀行有義務分辨客戶身份證的真偽;一種是形式性審查觀點,認為銀行在審查身份證時隻需核對身份證名稱和存單名稱一致即可。審判實踐中持兩種觀點的法院判例均有出現,判決結果也各有差異。
首先,從審查身份證製度的設立原因來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第三人惡意冒領存款,也是銀行對存款人存款安全性進行妥善保護的措施之一。因此,銀行在審核身份證件時應當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適當注意的範圍目前沒有較為權威的規定,但根據民事法律的相關理論,對適當注意的範圍限定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注意到”,即憑借肉眼或銀行現有技術條件能夠發現為宜。
其次,常見的假冒身份證支取存款的案件有兩種:一是持偽造身份證支取存款,在此種情況下,由於 2009 年之前我國身份證采用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證件科技含量低,容易偽造,識別手段單一,僅憑目測,難以辨別真偽。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銀行臨櫃人員發現偽造證件無疑是不切實際的。自 2009 年始我國開始采用新式的身份證,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不法人員通過該種假身份證支取存款的風險。另一種是取款人持他人身份證件冒充他人取款,如本案中的情況就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冒領人持有的是真實身份證件,但持證人與身份證上的照片不同,一般情況下,理論上審查人員可以通過目測發現兩者之間的差異。當然,也有一些身份證件上的照片難以辨認,致使審查人員誤認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有人主張對照身份證照片不是銀行審查義務,但我們認為此種觀點不妥。
一是這種情況相對於大量可憑借肉眼分辨的持證人與證件不符的情況,以及難於正確辨別的證件畢竟屬於特例,大量的持他人證件冒領存款的情況應當屬於銀行加以注意就能夠發現的範圍。
二是從審查製度的設立來看,如前文所述,主要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安全,防止惡意支取。其防範的方式在於:一方麵加大冒領難度,冒領人不僅要取得存單,還需要取得存款人身份證件才能實施冒領行為;另一方麵在於對身份證審查給冒領人產生震懾作用,使其不敢輕易嚐試冒領他人存款。因此,如果不對取款人照片進行核對的話,那麽該項製度保護存款人的效果將大大降低,不利於該項製度設立初衷的實現。
三是從法律責任劃分角度來看,法律責任的劃分並非是要求絕對公平,而是主張相對公平。同時法律責任劃分必須要明確,有著清晰的承擔責任的界限。就身份證審查來看,如果規定銀行沒有核對照片與持證人是否相符的義務的話,銀行就不能對明顯持他人證件的取款人的取款要求加以拒絕,也就是說即使是男性持女性身份證件或兒童持成年人身份證件取款時,銀行也不能對其提出異議,並且要履行無條件付款義務。很明顯,這種結果是違背常理的,也是有悖於立法本意的。
四是銀行在辦理取款時要求對取款人身份證進行審查不僅是一項義務,同時也是一項權利。銀行有以不提供證件或證件不符予以對抗支付請求的權利。如果銀行沒有對照片核對義務的話,那麽在這項法律關係中,銀行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換而言之,銀行享有了審查的權利,卻無需承擔審查後果的義務。因此,從公平角度來說是不合適的。
三、問題和對策
麵對日益複雜的存款糾紛,金融機構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加強防範,做到防患於未然。
(一)加強並完善內部管理,多策並舉防範風險
第一,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按章操作,提高儲蓄櫃員的業務和風險防範技能。加強銀行內部管理是風險防範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有些存款糾紛案件就是因為儲蓄櫃員的工作失誤或違規違章操作所引發的。因此,銀行應定期對儲蓄櫃員進行業務和法律培訓,組織學習有關儲蓄業務方麵的法規、各項規章製度和業務技能知識。通過培訓使儲蓄櫃員能夠熟悉並掌握各項業務技能、規章製度,提高辨假識假能力,強化員工的法製觀念,提高員工嚴格遵守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防範的法律意識。
第二,嚴格身份審查製度。鑒於目前在存款糾紛個案中法院傾向於銀行對身份證要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態度,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可采取以下防範措施:一是通過與公安機關的聯網係統,查實證件的真偽;二是到儲戶的工作單位核實其身份;三是儲戶開立存單時留有地址的,到其居住地(在異地可委托當地儲蓄機構協助)與其聯係,確認其是否丟失、掛失存單等事項,防範存款被冒領案件的發生。同時銀行應加大對儲蓄櫃員辨別身份證真偽的培訓力度。
第三,加強儲蓄安全宣傳,在使儲戶了解銀行儲蓄業務品種範圍和功能介紹的同時,對儲戶加強存款安全知識的宣傳,通過向儲戶宣傳告知儲戶犯罪分子常用的犯罪手段,提醒儲戶謹慎保管儲蓄卡(折)、密碼、交易憑條以及身份證件等重要物品等方式來提高儲戶的安全防範意識。
(二)法律對策
1.完善相關的儲蓄合同格式條款
從《合同法》角度看,存折、存單完全可以作為一種格式的儲蓄合同,除了存款數額外,其他事項(諸如儲戶須知)都可由銀行單方擬定。所以,銀行完全可以運用該格式合同來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隻要該告知沒有免除銀行的主要義務或加重儲戶的義務即可。在對外出具的各種存折(單)及銀行卡上,都應在醒目位置加上“請妥善保管密碼,因密碼泄露造成的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若本存折(卡)遺失,請隨時掛失”“銀行卡支取次數超過限製應及時補登折”等提示語言,並告知有關規定和具體操作手續以及相關的法律後果,盡到周詳的告知義務。或者在客戶申請開戶時,銀行除要求客戶填寫儲蓄卡(存折)申請表外,還可增加一份合同書。該份合同書以銀行與客戶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主,圍繞儲蓄卡、信用卡的功能、注意事項、用戶遺失該卡後可采取的補救措施、開通新的功能銀行通知客戶方式等內容進行約定,這份合同書應由申請人簽名確認。這樣,一方麵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麵銀行也履行了告知的附隨義務,減輕了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
2.重視訴訟過程中的舉證工作
在存款糾紛案件中,法律奉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金融機構負舉證責任。為了避免在訴訟中的舉證不能,金融機構保留取款憑條、業務流水賬、存取款明細賬或者交易日誌、補登折記錄以及監控錄像等證據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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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重視和利用錄像錄音證據。實踐證明,詳細的監控錄像和錄音資料在解決銀行與客戶的糾紛中往往會成為銀行有力的證據。但目前銀行監控錄像的保存時間有限,經常會出現調取錄像證據時,監控錄像保存時間已過,無法進行取證的情況。因此,建議一旦發生存取款錯賬、丟賬、可疑交易等情況,從證據保全的角度應立即封存保留當時的監控錄像資料,並根據情況無限延長保管期限以保持此類視聽證據的存活力。
四、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原則。
《儲蓄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款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麵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麵掛失申請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項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04 年 10 月 25 日,儲戶吳甲外出迴到家門口時,發現家中被盜,遂向公安局報案。經檢查,吳甲發現其 2004 年 9 月 10 日存入某銀行一分理處的 5000 元三年定期存單和其子 2004 年 9 月 17 日存入該銀行一儲蓄所的 3000 元定期存單以及二人身份證被盜。次日上午,吳甲到銀行辦理掛失時,得知這兩張存單已被人用其和其子的身份證辦理提前支取手續取走。
經申請某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確認兩張存單背麵字跡不是原告及其子所寫,吳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銀行償還 8000 元存款。該銀行認為,身份證照片以及取款人簽字的真實性審核不是銀行工作人員必須查驗的內容,且銀行在辦理上述存款支取手續時是完全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的。因此,銀行對存款被冒領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迴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儲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支取款項業務時,應認真審核取款人身份,以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銀行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本案的兩筆存款支取業務時,未認真審核取款人身份,造成儲戶存款被他人冒領,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二、法理分析
(一)存款人與儲蓄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
存款人與儲蓄機構之間是儲蓄合同關係,存款人是債權人,儲蓄機構是債務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儲蓄機構在辦理儲蓄業務時,應當遵守《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存款人在辦理存取款、轉賬結算和消費時,也應當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根據儲蓄存款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保密義務。
儲蓄合同根據儲蓄的品種不同而略有差異。具體到定期儲蓄存款來說,在存單到期後,銀行無條件的將存單項下的本金及利息支付給存款人,但由於在到期支付存款時銀行並不對取款人進行身份審查。因此,實際上,銀行在定期存單到期支取的情況下,是向存單持有人履行義務,並不是一定要交付給存單上所記名的存款人,從這一點上來看,定期存單具有類似權利憑證的性質。如果存單設置密碼的,那麽密碼就應是支付條件。
在定期儲蓄提前支取的情況下,根據人民銀行的有關業務規定,銀行應當要求取款人出具存款人的身份證件,如取款人不是存款人本人的,還需要出具代為取款人的身份證件。存款人與代理取款人之間從法律角度來說屬於代理關係。因此,在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時,銀行承擔的義務是將存款支付給存單上的記名存款人或經過其授權的代理人。授權代理取款人通過持有存款人身份證件的方式表明其取得存款人的授權。如果銀行沒有將存款支付給存單記名人或其代理人,則應當承擔合同履行不適當的責任。
(二)關於銀行對身份證審查義務
關於銀行在辦理提前支取業務時對客戶的身份證審查義務,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實質性審查觀點,認為銀行在審查客戶身份證時,應當對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即銀行有義務分辨客戶身份證的真偽;一種是形式性審查觀點,認為銀行在審查身份證時隻需核對身份證名稱和存單名稱一致即可。審判實踐中持兩種觀點的法院判例均有出現,判決結果也各有差異。
首先,從審查身份證製度的設立原因來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第三人惡意冒領存款,也是銀行對存款人存款安全性進行妥善保護的措施之一。因此,銀行在審核身份證件時應當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適當注意的範圍目前沒有較為權威的規定,但根據民事法律的相關理論,對適當注意的範圍限定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注意到”,即憑借肉眼或銀行現有技術條件能夠發現為宜。
其次,常見的假冒身份證支取存款的案件有兩種:一是持偽造身份證支取存款,在此種情況下,由於 2009 年之前我國身份證采用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證件科技含量低,容易偽造,識別手段單一,僅憑目測,難以辨別真偽。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銀行臨櫃人員發現偽造證件無疑是不切實際的。自 2009 年始我國開始采用新式的身份證,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不法人員通過該種假身份證支取存款的風險。另一種是取款人持他人身份證件冒充他人取款,如本案中的情況就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冒領人持有的是真實身份證件,但持證人與身份證上的照片不同,一般情況下,理論上審查人員可以通過目測發現兩者之間的差異。當然,也有一些身份證件上的照片難以辨認,致使審查人員誤認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有人主張對照身份證照片不是銀行審查義務,但我們認為此種觀點不妥。
一是這種情況相對於大量可憑借肉眼分辨的持證人與證件不符的情況,以及難於正確辨別的證件畢竟屬於特例,大量的持他人證件冒領存款的情況應當屬於銀行加以注意就能夠發現的範圍。
二是從審查製度的設立來看,如前文所述,主要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安全,防止惡意支取。其防範的方式在於:一方麵加大冒領難度,冒領人不僅要取得存單,還需要取得存款人身份證件才能實施冒領行為;另一方麵在於對身份證審查給冒領人產生震懾作用,使其不敢輕易嚐試冒領他人存款。因此,如果不對取款人照片進行核對的話,那麽該項製度保護存款人的效果將大大降低,不利於該項製度設立初衷的實現。
三是從法律責任劃分角度來看,法律責任的劃分並非是要求絕對公平,而是主張相對公平。同時法律責任劃分必須要明確,有著清晰的承擔責任的界限。就身份證審查來看,如果規定銀行沒有核對照片與持證人是否相符的義務的話,銀行就不能對明顯持他人證件的取款人的取款要求加以拒絕,也就是說即使是男性持女性身份證件或兒童持成年人身份證件取款時,銀行也不能對其提出異議,並且要履行無條件付款義務。很明顯,這種結果是違背常理的,也是有悖於立法本意的。
四是銀行在辦理取款時要求對取款人身份證進行審查不僅是一項義務,同時也是一項權利。銀行有以不提供證件或證件不符予以對抗支付請求的權利。如果銀行沒有對照片核對義務的話,那麽在這項法律關係中,銀行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換而言之,銀行享有了審查的權利,卻無需承擔審查後果的義務。因此,從公平角度來說是不合適的。
三、問題和對策
麵對日益複雜的存款糾紛,金融機構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加強防範,做到防患於未然。
(一)加強並完善內部管理,多策並舉防範風險
第一,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按章操作,提高儲蓄櫃員的業務和風險防範技能。加強銀行內部管理是風險防範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有些存款糾紛案件就是因為儲蓄櫃員的工作失誤或違規違章操作所引發的。因此,銀行應定期對儲蓄櫃員進行業務和法律培訓,組織學習有關儲蓄業務方麵的法規、各項規章製度和業務技能知識。通過培訓使儲蓄櫃員能夠熟悉並掌握各項業務技能、規章製度,提高辨假識假能力,強化員工的法製觀念,提高員工嚴格遵守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防範的法律意識。
第二,嚴格身份審查製度。鑒於目前在存款糾紛個案中法院傾向於銀行對身份證要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態度,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可采取以下防範措施:一是通過與公安機關的聯網係統,查實證件的真偽;二是到儲戶的工作單位核實其身份;三是儲戶開立存單時留有地址的,到其居住地(在異地可委托當地儲蓄機構協助)與其聯係,確認其是否丟失、掛失存單等事項,防範存款被冒領案件的發生。同時銀行應加大對儲蓄櫃員辨別身份證真偽的培訓力度。
第三,加強儲蓄安全宣傳,在使儲戶了解銀行儲蓄業務品種範圍和功能介紹的同時,對儲戶加強存款安全知識的宣傳,通過向儲戶宣傳告知儲戶犯罪分子常用的犯罪手段,提醒儲戶謹慎保管儲蓄卡(折)、密碼、交易憑條以及身份證件等重要物品等方式來提高儲戶的安全防範意識。
(二)法律對策
1.完善相關的儲蓄合同格式條款
從《合同法》角度看,存折、存單完全可以作為一種格式的儲蓄合同,除了存款數額外,其他事項(諸如儲戶須知)都可由銀行單方擬定。所以,銀行完全可以運用該格式合同來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隻要該告知沒有免除銀行的主要義務或加重儲戶的義務即可。在對外出具的各種存折(單)及銀行卡上,都應在醒目位置加上“請妥善保管密碼,因密碼泄露造成的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若本存折(卡)遺失,請隨時掛失”“銀行卡支取次數超過限製應及時補登折”等提示語言,並告知有關規定和具體操作手續以及相關的法律後果,盡到周詳的告知義務。或者在客戶申請開戶時,銀行除要求客戶填寫儲蓄卡(存折)申請表外,還可增加一份合同書。該份合同書以銀行與客戶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主,圍繞儲蓄卡、信用卡的功能、注意事項、用戶遺失該卡後可采取的補救措施、開通新的功能銀行通知客戶方式等內容進行約定,這份合同書應由申請人簽名確認。這樣,一方麵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麵銀行也履行了告知的附隨義務,減輕了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
2.重視訴訟過程中的舉證工作
在存款糾紛案件中,法律奉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金融機構負舉證責任。為了避免在訴訟中的舉證不能,金融機構保留取款憑條、業務流水賬、存取款明細賬或者交易日誌、補登折記錄以及監控錄像等證據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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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重視和利用錄像錄音證據。實踐證明,詳細的監控錄像和錄音資料在解決銀行與客戶的糾紛中往往會成為銀行有力的證據。但目前銀行監控錄像的保存時間有限,經常會出現調取錄像證據時,監控錄像保存時間已過,無法進行取證的情況。因此,建議一旦發生存取款錯賬、丟賬、可疑交易等情況,從證據保全的角度應立即封存保留當時的監控錄像資料,並根據情況無限延長保管期限以保持此類視聽證據的存活力。
四、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原則。
《儲蓄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款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麵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麵掛失申請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項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