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根據2015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複。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代表人訴訟製度,可以分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3.多數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因此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訴訟。
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並於起訴時仍未確定。這是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別。
2.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同一種類。也就是說,隻有普通共同訴訟,才能適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人數不確定,就不能適用代表人訴訟。
3.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這類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隻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根據《民訴意見》,其產生方式依次為:(1)推選,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2)協商,在推選不出訴訟代表人時,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3)指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
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一)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數人訴訟時,發現起訴時一方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這裏的權利人,是指主觀上認為自己享有權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範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於30日。
(二)登記
登記的目的在於確定當事人的人數,以便為訴訟做準備。在公告期內,權利人應當向發布公告的案件管轄法院登記,並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但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於登記本身並不引起訴訟的發生和訴訟的係屬,隻表明自己為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的,僅表明他不作為本次訴訟的當事人,對他的實體權利並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裁判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麵:(1)對於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有拘束力;(2)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即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而無須另行裁判。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適用代表人訴訟可能會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就不宜適用代表人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頒布《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
......
本案中,就是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18戶業主,推選元武和吳航作為訴訟代表人,還有一段插曲。
元武素來是個熱心腸,也是9號樓的樓長,平時張羅樓道裏的大事小事都有元武的身影,因此推選他為訴訟代表人倒是正常。
隻是元武一人精力難免有限,這個案件看樣子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結束,大家就提出再推舉一到兩人,與元武一起組成一個代表人小團隊,操辦這個事情。
作為元武本身,他也是同意的,畢竟這件事牽扯到每家每戶的利益,一涉及到利益,事情就變得有些複雜。元武想,兩三個人在一起既是互相幫襯,也是互相有個監督作證。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複。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代表人訴訟製度,可以分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3.多數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因此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訴訟。
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並於起訴時仍未確定。這是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根本區別。
2.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同一種類。也就是說,隻有普通共同訴訟,才能適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人數不確定,就不能適用代表人訴訟。
3.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這類代表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隻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根據《民訴意見》,其產生方式依次為:(1)推選,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記了權利的那部分當事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2)協商,在推選不出訴訟代表人時,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3)指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
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一)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數人訴訟時,發現起訴時一方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這裏的權利人,是指主觀上認為自己享有權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範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於30日。
(二)登記
登記的目的在於確定當事人的人數,以便為訴訟做準備。在公告期內,權利人應當向發布公告的案件管轄法院登記,並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但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於登記本身並不引起訴訟的發生和訴訟的係屬,隻表明自己為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的,僅表明他不作為本次訴訟的當事人,對他的實體權利並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裁判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麵:(1)對於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有拘束力;(2)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即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而無須另行裁判。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適用代表人訴訟可能會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就不宜適用代表人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頒布《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
......
本案中,就是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18戶業主,推選元武和吳航作為訴訟代表人,還有一段插曲。
元武素來是個熱心腸,也是9號樓的樓長,平時張羅樓道裏的大事小事都有元武的身影,因此推選他為訴訟代表人倒是正常。
隻是元武一人精力難免有限,這個案件看樣子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結束,大家就提出再推舉一到兩人,與元武一起組成一個代表人小團隊,操辦這個事情。
作為元武本身,他也是同意的,畢竟這件事牽扯到每家每戶的利益,一涉及到利益,事情就變得有些複雜。元武想,兩三個人在一起既是互相幫襯,也是互相有個監督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