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穎夾著案卷走了進來。
他警惕地看了看原、被告席,暗自祈禱可不要昨日重現啊,他的心髒可受不了。
雖然心中翻江倒海,但是張穎的麵上卻不露分毫,問在場的人:“都到了哦?”
坐在書記員位置上的小劉暗忖,今天張法官的開場白真是別致,好像不是要開庭,倒像是要拉家常似的。
林自遙和曹輝認真地點了點頭,表示都到了。
張穎坐下來,說:“開始開庭。”
然後又特意頓了頓,看了看被告席上的琪、王梅,沒有動作;又看了看原告席上的王威,安安分分。
這就好,這就好!張穎長籲一口氣。
“好!”張穎說。
眾人......好?好什麽?
張穎立刻加快了庭審進度,他宣布:“王威訴被告郭萍、王琪、王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現在開庭。現在查明到庭應訴人員。原告?”
轉折的又快又硬。
曹輝斂神,正色道:“原告王威,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鳳河路35號,本人到庭應訴。委托代理人:曹輝,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林自遙接口道:“被告一郭萍,女,1935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人未到庭應訴。被告二王琪,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人到庭應訴;被告三王梅,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人到庭應訴。”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自遙,眾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張穎問:“雙方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沒有異議。”曹輝和林自遙說。
“本案由審判員張穎,也就是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小劉記錄,有沒有異議?”
“沒有異議。”曹輝和林自遙說。
“庭前被告是否收到起訴狀、證據清單副本,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辯狀、證據清單副本,雙方是否收到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張穎問。
“收到。”曹輝和林自遙說。
“原告,陳述你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張穎說。
曹輝清了清嗓子,說道:“王大山(已去世)與本案被告一是夫妻關係,共生育三子女,即本案原告王威、被告二王琪與被告三王梅。1997年9月,王大山與郭萍按照房改政策,購得王大山所在單位房改房一套,並於2001年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產權登記在王大山名下,房產住址為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上訴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係原告王威,並且在購買房產時,王大山郭萍夫婦承諾,這套房由王威出資,實際所有人是王威,隻是以王大山與郭萍名義購買,並立書為證:''我夫婦現住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房產一套,係王大山單位公房,於一九九七年房改期間公房出售時,我等以職工名義購為私有。當時因經濟問題經與兒子王威協商,同意由他出資購買,因此待我等離世後該房產權應由兒子王威所有,他人無權幹預。同時,唯恐後人發生糾葛,特此立書為證。立書人:王大山、郭萍。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立''。一年前,王大山去世,王威要求郭萍、王琪和王梅按照書證所述,協助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原告王威名下,遭到拒絕。原告認為,訴爭房屋係其借用父親王大山與母親郭萍名義購買,並由其實際出資,雖然登記在王大山和郭萍名下,但購房時已經說明隻是借名買房,購房款由王威承擔,因此訴爭房屋應是原告王威個人財產,因此訴至法院,請求:1.三被告協助王威辦理湖畔路23號7座6單位房產過戶手續;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王琪和王梅的表情有些冷漠,對王威很不屑,真是睜著眼睛說瞎話~
“三位被告答辯。”張穎說。
林自遙正了正坐姿,說:“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被告一郭萍女士答辯:訴爭房屋湖畔路23號7座6單位是被告郭萍女士丈夫王大山單位房改房,於1997年9月進行房改,並於2001年辦理了產權證,產權登記在王大山和郭萍名下。訴爭房屋係以王大山生前職工名義,以家庭為單位購買的,一家五口一直住在訴爭房屋內,後原告王威結婚後另置房屋搬了出去,王威的婚房是用被告一郭萍和王大山出資置辦的。後來,郭萍女士和丈夫王大山考慮到兩個女兒,即本案的另外兩名被告王琪和王梅一直獨身,就決定將本案訴爭房屋留給王琪和王梅,由他們所有,作為晚年安享之所,這件事,是當著包括王威在內的全家人麵鄭重說的,王威也沒有反對。王大山一年前已經去世,去世前仍然認為房產應當由王琪和王梅姐妹繼承,現在,被告郭萍女士也決定將訴爭房屋由被告王琪和王梅繼承。”
王威不輕不重地錘了錘桌子,豈有此理,母親真是太偏心了,難道他就不是她的親生兒子了。
林自遙說:“尊敬的審判長,下麵我代表被告王琪和王梅答案。”
王琪和王梅迴過神,齊刷刷地看向張穎。
張穎在法庭上接受過無數次目光的洗禮,今天卻特別緊張。
林自遙說:“訴爭房屋是父母王大山以及郭萍的房子,目前仍由三被告居住,房屋的水電燃氣費用都是由三被告共同,房屋的產權與王威沒有任何關係。原告起訴狀說的不是事實。”
林自遙頓了頓,說道:“綜合三位被告的答辯,本案中,第一,訴爭房屋是王大山與郭萍的房改房,並且產權登記在王大山與被告郭萍名下,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產權證上的權利人即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屬於王大山與被告一郭萍女士。”
他警惕地看了看原、被告席,暗自祈禱可不要昨日重現啊,他的心髒可受不了。
雖然心中翻江倒海,但是張穎的麵上卻不露分毫,問在場的人:“都到了哦?”
坐在書記員位置上的小劉暗忖,今天張法官的開場白真是別致,好像不是要開庭,倒像是要拉家常似的。
林自遙和曹輝認真地點了點頭,表示都到了。
張穎坐下來,說:“開始開庭。”
然後又特意頓了頓,看了看被告席上的琪、王梅,沒有動作;又看了看原告席上的王威,安安分分。
這就好,這就好!張穎長籲一口氣。
“好!”張穎說。
眾人......好?好什麽?
張穎立刻加快了庭審進度,他宣布:“王威訴被告郭萍、王琪、王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現在開庭。現在查明到庭應訴人員。原告?”
轉折的又快又硬。
曹輝斂神,正色道:“原告王威,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鳳河路35號,本人到庭應訴。委托代理人:曹輝,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林自遙接口道:“被告一郭萍,女,1935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人未到庭應訴。被告二王琪,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人到庭應訴;被告三王梅,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懷海市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本人到庭應訴。”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自遙,眾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張穎問:“雙方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沒有異議。”曹輝和林自遙說。
“本案由審判員張穎,也就是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小劉記錄,有沒有異議?”
“沒有異議。”曹輝和林自遙說。
“庭前被告是否收到起訴狀、證據清單副本,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辯狀、證據清單副本,雙方是否收到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張穎問。
“收到。”曹輝和林自遙說。
“原告,陳述你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張穎說。
曹輝清了清嗓子,說道:“王大山(已去世)與本案被告一是夫妻關係,共生育三子女,即本案原告王威、被告二王琪與被告三王梅。1997年9月,王大山與郭萍按照房改政策,購得王大山所在單位房改房一套,並於2001年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產權登記在王大山名下,房產住址為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上訴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係原告王威,並且在購買房產時,王大山郭萍夫婦承諾,這套房由王威出資,實際所有人是王威,隻是以王大山與郭萍名義購買,並立書為證:''我夫婦現住湖畔路23號7座6單元房產一套,係王大山單位公房,於一九九七年房改期間公房出售時,我等以職工名義購為私有。當時因經濟問題經與兒子王威協商,同意由他出資購買,因此待我等離世後該房產權應由兒子王威所有,他人無權幹預。同時,唯恐後人發生糾葛,特此立書為證。立書人:王大山、郭萍。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立''。一年前,王大山去世,王威要求郭萍、王琪和王梅按照書證所述,協助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原告王威名下,遭到拒絕。原告認為,訴爭房屋係其借用父親王大山與母親郭萍名義購買,並由其實際出資,雖然登記在王大山和郭萍名下,但購房時已經說明隻是借名買房,購房款由王威承擔,因此訴爭房屋應是原告王威個人財產,因此訴至法院,請求:1.三被告協助王威辦理湖畔路23號7座6單位房產過戶手續;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王琪和王梅的表情有些冷漠,對王威很不屑,真是睜著眼睛說瞎話~
“三位被告答辯。”張穎說。
林自遙正了正坐姿,說:“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被告一郭萍女士答辯:訴爭房屋湖畔路23號7座6單位是被告郭萍女士丈夫王大山單位房改房,於1997年9月進行房改,並於2001年辦理了產權證,產權登記在王大山和郭萍名下。訴爭房屋係以王大山生前職工名義,以家庭為單位購買的,一家五口一直住在訴爭房屋內,後原告王威結婚後另置房屋搬了出去,王威的婚房是用被告一郭萍和王大山出資置辦的。後來,郭萍女士和丈夫王大山考慮到兩個女兒,即本案的另外兩名被告王琪和王梅一直獨身,就決定將本案訴爭房屋留給王琪和王梅,由他們所有,作為晚年安享之所,這件事,是當著包括王威在內的全家人麵鄭重說的,王威也沒有反對。王大山一年前已經去世,去世前仍然認為房產應當由王琪和王梅姐妹繼承,現在,被告郭萍女士也決定將訴爭房屋由被告王琪和王梅繼承。”
王威不輕不重地錘了錘桌子,豈有此理,母親真是太偏心了,難道他就不是她的親生兒子了。
林自遙說:“尊敬的審判長,下麵我代表被告王琪和王梅答案。”
王琪和王梅迴過神,齊刷刷地看向張穎。
張穎在法庭上接受過無數次目光的洗禮,今天卻特別緊張。
林自遙說:“訴爭房屋是父母王大山以及郭萍的房子,目前仍由三被告居住,房屋的水電燃氣費用都是由三被告共同,房屋的產權與王威沒有任何關係。原告起訴狀說的不是事實。”
林自遙頓了頓,說道:“綜合三位被告的答辯,本案中,第一,訴爭房屋是王大山與郭萍的房改房,並且產權登記在王大山與被告郭萍名下,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產權證上的權利人即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屬於王大山與被告一郭萍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