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包括兩種類型:

    第一,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與當事人相類似的訴訟地位。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與已經發生的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對於本訴的標的仍然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它與當事人之間的依附性表現在:要求引進第三人的一方當事人敗訴並對原告有給付義務時,才可判決第三人對本訴原告承擔責任;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事實認定和雙方責任的確定,往往影響被告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有效與否,而被告對原告,第三人對被告所負責任的確定,往往成為確認原告與第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第三人應對原告承擔責任的基礎。此時,第三人與本訴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本訴爭議的法律關係有牽連,與第三人相牽連的本訴一方當事人,無論訴訟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都影響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敗訴,則第三人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之間實際上存在著兩個訴的利益關係,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離開訴訟,法院就無法查明爭議事實,在充分辯論的基礎上合一作出公正判決,也無法越過本訴讓第三人向本訴原告承擔民事責任。該類承擔民事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上訴權利。

    第二,真正意義上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民事訴訟的輔助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知悉本訴的情況,這種輔助第三人隻能站在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雖然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辯論,但其所提供的主張和抗辯不得同主當事人相衝突,這種第三人不能請求撤訴,也不能請求和解,無權提出管轄權和上訴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申請將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主動申請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rose的母親郭雲,年過五旬,卻打扮地花枝招展,臉上施著厚厚的粉黛。

    rose母親對rose和林雲飛的事一清二楚,卻是持支持態度,甚至一直讓rose想辦法盡快扶正。

    沈仙雲看著rose母親的樣子,心中暗罵:老虔婆,真是有其母必有其女。

    郭雲看看沈仙雲韶華易逝,再看看自己猶如一朵盛放嬌花樣子的女兒,沈仙雲哪裏就是rose的對手了。

    又想到最近沈仙雲對自己寶貝女兒的折磨,更是氣的牙癢癢,心裏想著一會兒要怎麽好好教訓沈仙雲一頓。

    兩人心裏各自計較。

    法官劉亦風沒有洞察兩人心頭的較勁,拿起法槌輕輕一敲,然後宣布:“原告沈仙雲訴被告林玫、第三人郭雲不當得利糾紛案正式開庭。”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自己獲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就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所以雖然是既成事實但卻不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給受損人。這類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而不當得利的獲得人被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對該債務負有返還義務,財產受損失的人被稱為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返還債權的權利。

    劉亦楓說:“現在查明到庭當事人情況。”

    林自遙說:“原告沈仙雲,女,本人到庭參加訴訟,委托眾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林自遙代理訴訟,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rose和母親郭雲共同委托律師詹穹進行訴訟。

    詹穹說:“被告林玫,女,本人到庭應訴;第三人郭雲,女,本人到庭應訴。被告以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詹穹、阮小慧代理訴訟,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劉亦風:“三方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沒有異議?”

    林自遙側目詢問沈仙雲,然後迴答:“沒有異議。”

    林玫和郭雲皆搖了搖頭,說:“沒有異議。”

    劉亦風說:“本案由本人擔任獨任審理,由李華擔任書記員,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否有異議。”

    林自遙、詹穹說:“沒有異議。”

    詹穹:“下麵,先請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林自遙說:“被告林玫女士於2016年6月5日受贈林雲飛先生別墅一套,別墅位於林中路78號天江麗景小區7號,別墅乃林雲飛先生全額付款。2017年5月,林玫女士將訴爭別墅以買賣的形式轉移至其母親,即本案第三人郭雲女士名下,但此次的買賣行為郭雲女士並未支付購房款,兼之受讓第三人郭雲女士是林玫女士的母親,因此,林玫女士的房屋轉讓行為,名為買賣實質上是轉移財產的行為。原告沈仙雲女士與贈與人林雲飛先生是夫妻關係,林雲飛先生用於購買別墅的購房款是原告與林雲飛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鑒於購買別墅的購房款有1000餘萬之巨,不屬於夫妻個人合理的自主開支範圍,林雲飛先生的贈與行為並未征得原告沈仙雲女士同意,因此,林雲飛先生的贈與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原告沈仙雲女士要求撤銷;林玫女士明知林雲飛先生的婚姻狀況,仍然接受大額贈與,明顯是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且其取得別墅沒有正當理由,因此應當返還別墅。”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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