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的手指在電腦鍵盤上飛快地敲著,劈裏啪啦清脆敲擊鍵盤的聲音安和林自遙說話的頻率,猶如在為林自遙義正言辭的發言伴奏。
何冰拿著鉛筆,在案卷材料上做著記號。
何冰抬起頭,說道:“下麵進行法庭辯論。原、被告雙方要抓住案件的矛盾焦點,言簡意賅,前麵說過的不要重複說。”
與何冰接觸了兩次,林自遙發現何冰是一個不喜歡囉嗦的法官。
林自遙作為原告代理人先行發言:“尊敬的審判長,本案的事實關係清楚,證據確實充分,1、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到c公司經營場所工作的公證書、工作牌等證據,與證人何其剛的證人證言,相互唿應,形成了完整、充分可信的證據鏈條,可以證明被告陳善威在c公司處工作,並定崗設計研發崗位,這與被告在原告公司處的定崗定責相同,而不是被告辯稱的為c公司介紹工程師,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與原告公司簽訂的競業禁止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被告提出原告公司主要在東南部發展、c公司主要在中西部發展,兩者沒有競爭關係,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抗辯,在原、被告簽訂的競業合同第七條中,明確約定了,隻要存在競爭或者潛在競爭關係的企業,都屬於被告競業限製的企業,這裏所謂的潛在競爭包括產品、地域上的競爭,這是對被告絕對的沒有任何彈性空間的禁止,當然禁止也有期限,就是兩年,現在競業協議履行了剛剛一年,還在履行期內,不能排除原告公司和c公司在未來一年業務相交叉的可能性,所以被告的抗辯也不能成立。”
林自遙頓了頓接著說:“3、原告不同意被告當庭提出的調整違約金的要求,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五年,年薪是80萬,競業期間,原告公司按照原告前十二個月收入的30%向被告支付競業補償金,也就是24萬,約定競業期24個月,並且原告一直按合同約定,如期足額支付被告補償金;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時,原被告雙方在平等基礎上約定了被告年薪3倍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數額約定不是隨意而為,因為經過精密計算得出的;原告公司一直處在行業領先地位,被告在原告公司獲得大量的技術、人力、資金支持,並多次到先進國家、地區進行考察學習,在原告公司得天獨厚的平台上,獲得了不可替代的資源、掌握了先進的技術,原告公司也一直將被告作為重點人才進行培養,被告雖然個人非常優秀,但是如果沒有在原告公司這樣的平台上,成長不可能這麽快。2018年,被告提出離職,原告方多次挽留,但是被告決意離職,原告出於對被告擇業自由的維護同意了被告的離職申請,但是被告掌握了原告公司許多的技術秘密,這些秘密在短期內一直處在行業領先地位,並且原告為了進行技術研發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被告獲得這些技術秘密的前提條件是在原告公司工作,為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以及合法權益,a公司設立了240萬的違約金,是完全合理的,事實上,240萬的違約金是絕對不足以滿足被告違反競業合同對原告造成的損失的,不足部分原告將繼續向被告追償。《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將商業秘密納入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競業限製在本質上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國家一直致力於保護知識產權,因為一些知識首先是私有的知識,商業秘密,專利,沒人知道的方程式,若幹年後它才慢慢的變成公有的知識,因為有這個過程我們才能保障知識不斷地進步,知識產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社會進步。競業限製的規定及違反競業合同的勞動者承擔百萬違約金看似殘酷,但若不如此,傷害的將不僅僅是一家公司的商業利益,而是整個社會對於知識創造的動力。”
秦波說:“尊敬的審判長,本案中判定被告是否違約,應當以被告是否從事了競業協議中規定的競業項目。被告對c公司提供的是中介工程師的服務,基於此被告才會在c公司出入,這也有c公司的證明可以印證。而證人何其剛的證詞中說,被告作為設計團隊主工程師的身份進行推薦,也是何其剛的主觀臆斷,實際上,被告隻是義務幫助c公司進行了一次產品推薦而已,並沒有參與開發。”
這個謊話說的秦波自己都有點不相信了,可是他還是要硬著頭皮麵不改色地胡說下去。
秦波說:“另外,c公司與原告公司目前並未存在競爭關係,原告代理人以未來可能發生的、也可能永遠不會發生的競業情況來斷定被告違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審判長對原告的陳述不予采納。最後,被告認為競業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被告方再次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整違約金的金額,雖然競業協議是被告簽署的,但是在勞動力市場上,用人單位的地位多數情況下是高於勞動者的,尤其是原告公司這樣一家上市企業,不是我的當事人一個小小的工程師可以抗衡的,在迴到被告離職時簽署競業協議的當下,如果我的當事人不簽署這份競業協議,很可能就無法順利從原告公司離職,所以我的當事人是在這種不平等、相對弱勢的情況下,簽署了競業協議;按照240萬的違約金履約,明顯對我的當事人不公平,我的當事人是一個技術人員,目前的技術領域是一日千裏,我的當事人一天不更新知識就有可能被淘汰,原告公司一年支付我的當事人24萬的競業補償款,遠遠不能彌補我當事人付出的成本,與24萬的補償金相對應的,是240萬的違約金,在我的當事人沒有對原告公司造成任何損失甚至沒有違反競業協議的情況下,240萬的違約金明顯過高,用高昂的違約金禁錮弱勢勞動者的權利、而用人單位隻需要付出少量的代價,這樣的合同條款明顯是有悖公平正義的。請法院依法駁迴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何冰拿著鉛筆,在案卷材料上做著記號。
何冰抬起頭,說道:“下麵進行法庭辯論。原、被告雙方要抓住案件的矛盾焦點,言簡意賅,前麵說過的不要重複說。”
與何冰接觸了兩次,林自遙發現何冰是一個不喜歡囉嗦的法官。
林自遙作為原告代理人先行發言:“尊敬的審判長,本案的事實關係清楚,證據確實充分,1、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到c公司經營場所工作的公證書、工作牌等證據,與證人何其剛的證人證言,相互唿應,形成了完整、充分可信的證據鏈條,可以證明被告陳善威在c公司處工作,並定崗設計研發崗位,這與被告在原告公司處的定崗定責相同,而不是被告辯稱的為c公司介紹工程師,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與原告公司簽訂的競業禁止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被告提出原告公司主要在東南部發展、c公司主要在中西部發展,兩者沒有競爭關係,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抗辯,在原、被告簽訂的競業合同第七條中,明確約定了,隻要存在競爭或者潛在競爭關係的企業,都屬於被告競業限製的企業,這裏所謂的潛在競爭包括產品、地域上的競爭,這是對被告絕對的沒有任何彈性空間的禁止,當然禁止也有期限,就是兩年,現在競業協議履行了剛剛一年,還在履行期內,不能排除原告公司和c公司在未來一年業務相交叉的可能性,所以被告的抗辯也不能成立。”
林自遙頓了頓接著說:“3、原告不同意被告當庭提出的調整違約金的要求,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五年,年薪是80萬,競業期間,原告公司按照原告前十二個月收入的30%向被告支付競業補償金,也就是24萬,約定競業期24個月,並且原告一直按合同約定,如期足額支付被告補償金;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時,原被告雙方在平等基礎上約定了被告年薪3倍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數額約定不是隨意而為,因為經過精密計算得出的;原告公司一直處在行業領先地位,被告在原告公司獲得大量的技術、人力、資金支持,並多次到先進國家、地區進行考察學習,在原告公司得天獨厚的平台上,獲得了不可替代的資源、掌握了先進的技術,原告公司也一直將被告作為重點人才進行培養,被告雖然個人非常優秀,但是如果沒有在原告公司這樣的平台上,成長不可能這麽快。2018年,被告提出離職,原告方多次挽留,但是被告決意離職,原告出於對被告擇業自由的維護同意了被告的離職申請,但是被告掌握了原告公司許多的技術秘密,這些秘密在短期內一直處在行業領先地位,並且原告為了進行技術研發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被告獲得這些技術秘密的前提條件是在原告公司工作,為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以及合法權益,a公司設立了240萬的違約金,是完全合理的,事實上,240萬的違約金是絕對不足以滿足被告違反競業合同對原告造成的損失的,不足部分原告將繼續向被告追償。《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將商業秘密納入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競業限製在本質上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國家一直致力於保護知識產權,因為一些知識首先是私有的知識,商業秘密,專利,沒人知道的方程式,若幹年後它才慢慢的變成公有的知識,因為有這個過程我們才能保障知識不斷地進步,知識產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社會進步。競業限製的規定及違反競業合同的勞動者承擔百萬違約金看似殘酷,但若不如此,傷害的將不僅僅是一家公司的商業利益,而是整個社會對於知識創造的動力。”
秦波說:“尊敬的審判長,本案中判定被告是否違約,應當以被告是否從事了競業協議中規定的競業項目。被告對c公司提供的是中介工程師的服務,基於此被告才會在c公司出入,這也有c公司的證明可以印證。而證人何其剛的證詞中說,被告作為設計團隊主工程師的身份進行推薦,也是何其剛的主觀臆斷,實際上,被告隻是義務幫助c公司進行了一次產品推薦而已,並沒有參與開發。”
這個謊話說的秦波自己都有點不相信了,可是他還是要硬著頭皮麵不改色地胡說下去。
秦波說:“另外,c公司與原告公司目前並未存在競爭關係,原告代理人以未來可能發生的、也可能永遠不會發生的競業情況來斷定被告違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審判長對原告的陳述不予采納。最後,被告認為競業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被告方再次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整違約金的金額,雖然競業協議是被告簽署的,但是在勞動力市場上,用人單位的地位多數情況下是高於勞動者的,尤其是原告公司這樣一家上市企業,不是我的當事人一個小小的工程師可以抗衡的,在迴到被告離職時簽署競業協議的當下,如果我的當事人不簽署這份競業協議,很可能就無法順利從原告公司離職,所以我的當事人是在這種不平等、相對弱勢的情況下,簽署了競業協議;按照240萬的違約金履約,明顯對我的當事人不公平,我的當事人是一個技術人員,目前的技術領域是一日千裏,我的當事人一天不更新知識就有可能被淘汰,原告公司一年支付我的當事人24萬的競業補償款,遠遠不能彌補我當事人付出的成本,與24萬的補償金相對應的,是240萬的違約金,在我的當事人沒有對原告公司造成任何損失甚至沒有違反競業協議的情況下,240萬的違約金明顯過高,用高昂的違約金禁錮弱勢勞動者的權利、而用人單位隻需要付出少量的代價,這樣的合同條款明顯是有悖公平正義的。請法院依法駁迴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