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我立刻迴去向餘經理匯報。”林自遙說。

    “好。”印秋涵說。

    林自遙即將要走出會議室時,印秋涵突然叫住了她:“自遙,這個案件法律關係非常清楚,法務部的同事都是精英,應該沒問題吧。”

    如果這個案件贏了,這件事就將終結在袁副總這一層級,若是輸了,勢必要上報到行政總監這一層級,袁副總已經答應印秋涵為她晉升經理級別,在這個節骨眼,千萬不能出差錯。

    林自遙笑了笑,說:“我先迴去向餘經理報告。”

    印秋涵注視著林自遙離去的背影,深深吸了一口氣,心下已經有了計較:“就算輸了,這個黑鍋也要法務部來背。”

    “先來說說你的思路。”餘道貞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隻需要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即可,楊多樂在6月1日向人事部遞交了辭職申請,按照常規,人事部門最遲應當在7月1日前告知楊多樂是否同意其的辭職申請,但是人事部並沒有在7月1日前對楊多樂的辭職申請進行答複,財務部又照舊向楊多樂支付了6月和7月的工資,此後楊多樂繼續為公司提供勞動,這種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視為雙方對是否解除勞動關係重新協商一致,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林自遙說。

    餘道貞右手的大拇指和食指不斷摩挲著,這是他思考時不自覺的小動作。

    “按你的意思,我們這個官司輸的可能性更大?”餘道貞問。

    “至少百分之五十吧。”林自遙說。

    餘道貞對林自遙說:“能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較為準確分析案情,可見你的法律功底還是很紮實的,你的分析我認為還是客觀的。”

    “但是,錯就錯在太過客觀上。”餘道貞話鋒一轉。

    林自遙臉色微微一變。

    “我聽下來,感覺你並沒有站在我們公司的角度來考慮這個案件。”餘道貞說。

    林自遙朱唇微啟,餘道貞又說:“你這樣的答案說出去,落到有心人的耳朵裏、嘴裏就會變成是我們法務部沒有用心去辦這件事,錯就會變成我們法務部的,勞動合同的法律風控我們做的很好,這次的官司就算是輸了也是因為人事部工作的失誤,而不是我們的問題,我們不能幫別人擦屁股還要幫別人背黑鍋。”餘道貞嚴肅地說。

    林自遙沒有想到,簡單的一個案件背後居然有這麽深的門道,這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人事爭議,而是兩個部門之間的博弈。這個是新的知識點,林自遙覺得自己要劃個重點然後重點消化一下。

    晚上林自遙一邊修水龍頭一邊和徐楓打電話。

    她徐徐地向徐楓訴說著今天發生的事。

    “你在做什麽?”徐楓聽到電話那頭時不時傳來叮叮當當的聲響,好奇地問。

    “我在換水龍頭?”林自遙一邊拿起扳手一邊迴答道。

    “什麽?”徐楓以為自己聽錯了。

    “我在換水龍頭,舊的水龍頭漏水了。”林自遙用力擰緊水龍頭。

    “你會換水龍頭?”徐楓不可置信地問,腦中浮現出了林自遙換水龍頭的畫麵,覺得有些匪夷所思。

    “會,今年春節特意向我爸學的,今天果然派上用場了。”林自遙說。

    電話那頭的徐楓心疼了,哪個女孩子會主動去學換水龍頭呢。

    徐楓在電話那頭默了片刻。

    “好嘞。”林自遙得意地說,她滿意地欣賞著自己的傑作——一個嶄新的不再漏水的閃閃發亮的新水龍頭。

    徐楓的心仿佛又被微微刺了一下,他溫言道“以後這種事告訴我,我來幹。”

    林自遙不料徐楓會這麽迴答,心卻瞬間暖起來了,哪個女人會不願意被自己心愛的人珍視呢,原本明快的語調也柔軟下來,糯糯地答了聲:“好。”

    電話兩頭的戀人都露出了會心的微笑。

    林自遙沒有想到的是,楊多樂請了吳憂作為代表律師,李亦柯已經畢業,成為了吳憂的助理。

    “沒想到你第一次獨立上庭,就是和我打對家。”吳憂玩笑道。

    林自遙“噗嗤”一下笑出來,說道:“那師兄你要手下留情哦,萬一輸了的話,我可就要失業了。”

    “哈哈哈,你這算盤打得倒是精,不過啊,恐怕要讓你失望了,我可不會給你放水。”吳憂說道。

    林自遙說:“早就知道你會這麽說。”

    吳憂和林自遙相視一笑,不約而同拿起麵前的茶杯一碰。

    有友如斯、夫複何求。

    林自遙沒有想到自己會有一天與吳憂在法庭上分庭抗禮。

    主審法官何冰說:“原告楊多樂訴被告nck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現在開庭。原告楊多樂及其委托代理人求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憂、實習律師李亦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nck公司代理人林自遙、印秋涵到庭參加訴訟,雙方對對方的到庭人員是否有異議?”

    吳憂和林自遙先後說道:“無異議。”

    何冰說:“原告先陳述訴訟請求,起訴狀已經提前送達給被告了,原告盡量簡練。”

    吳憂以鼓勵的目光望向李亦柯,這是李亦柯第一次出庭。

    李亦柯有著超過實際年齡的幹練和沉穩,雖然第一次出庭,卻不見絲毫緊張。

    李亦柯徐徐開口:“原告楊多樂在nck公司工作5年,任銷售助理一職,今年6月1日,原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交了辭職報告,報告中申明將於7月1日離職,符合《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但是被告公司卻沒有同意原告的辭職申請,並且繼續向原告發放6月、7月的全額工資,原告也繼續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職務直至近日,原告認為,被告繼續發放工資、原告繼續工作的行為應當視為對原被告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再協商,原被告雙方實際上繼續履行了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沒有解除;而被告8月15日突然無理由辭退被告,是違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故而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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