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胡說八道說什麽。”周飛憤怒地指著林浩說。
周飛不能理解,為什麽有的人竟然可以睜著眼睛說瞎話,上下嘴唇一碰就顛倒黑白,自己的哥哥一條鮮活的生命已經消逝了,可用人單位為什麽就是不認。
“旁聽人員請你注意一下法庭紀律。”林淼製止周飛道,她的語氣中並沒有責怪的意思,周飛失去至親,情緒一時激動是可以理解的。
“下麵,進入舉證質證,原被告及第三人開庭前是否都收到證據材料?”林淼問。
吳憂、黃煒、林浩說:“都收到了。”
“先由原告進行舉證。”林淼說。
吳憂說:“第一份證據是死者周飛的入院證明、病曆,證明周飛的病程發展及救治經過,周飛從發病到死亡是一個完整的時間鏈條,不存在其迴家拿醫保卡就割斷時間鏈條,兩被告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是錯誤的。第二份證據是周飛生前使用的微信記錄截圖,證明事發當天,周飛已經向a公司的部門經理請假,不存在曠工的情況。”
“被告、第三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林淼說。
黃煒說:“兩被告共同質證,對原告提交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病曆中無法看出周飛在工作時間發病與最後去世有必然因果關係。對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對象無異議,但是這份證據和兩被告作出工傷決定書沒有關係。”
林浩說:“對第一份證據的質證意見同兩被告;對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周飛通過微信請假,不符合公司製度規定,員工守則中已經規定了,員工請假應當通過oa係統,周飛沒有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應當認定為曠工。”
“被告舉證。”林淼說。
黃煒說:“兩名被告沒有證據提交。”
“第三人舉證。”林淼說
林浩說:“第三人的第一份證據是公司請銷假製度,證明公司請銷假必須通過公司oa申請;第二份證據是周平的請假微信記錄圖片,證明周平沒有履行符合規定的請假手續,周平擅自離開單位的行為屬於無故曠工;第三份證據是員工培訓記錄,證明請銷假製度第三人已經組織了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學習,履行了告知義務,培訓記錄上也有周平的簽名。第三人舉證完畢。”
坐在旁聽席上的周飛的拳頭緊了緊。
原告席上的周平妻子聽著三位律師唇槍舌劍針鋒相對,隻覺得萬分揪心。
“原告及被告質證。”林淼說,她低頭看著證據,連頭也沒有抬一下。
吳憂說:“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證據關聯性緊密,原告一起質證。對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對象有異議,a公司的請銷家製度規定請銷假必須通過公司oa係統進行,但同時也規定,特殊緊急情況下除外,可於事後補齊請假手續,可見通過oa係統請假並不是唯一的請假途徑,事發當天,周飛已經明顯感覺身體不適,他已經在oa係統上作出了申請,並致電部門主管,希望得到批準,但是因為部門主管當時在開會,所以掛斷了電話,所以才有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這份周飛與部門主管之間的微信聊天請假信息。”
吳憂特意停頓了一下,給林淼更多的思考時間,然後才說:“我想請問第三人a公司的代理律師,有什麽特殊緊急情況是比人的生命健康更重要的?”
吳憂義正言辭地說完,直視林浩的雙眼。
林浩啞然,生命的價值自然必須淩駕於公司的規矩之上。
周飛的妻子薛冬琴眼含熱淚頻頻點頭,周平則忍不住拍了拍大腿,說了句:“說得好。”吳憂的話可算說到了他們的心坎上。
林淼提醒了一句:“旁聽人員請注意一下法庭紀律。”
周平不好意思地點了點頭,然後與薛冬琴迅速交換了一下眼神。
黃煒說:“被告對第三人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
林淼說:“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吳憂說:“尊敬的法官,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周平突發疾病死亡是否應當視同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上述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迴到本案中,周平在上班時間14時感到心髒不適,並不斷加強,遂14點40分向部門主管請假,15點20分迴到家中取醫保卡,並在家中服下速效救心丸,15點40分,周平的妻子也就是原告薛冬琴撥打了120電話,周平於16時左右被送入懷海市第一中心醫院搶救,後經搶救無效去世,縱觀整個時間軸,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周平從發病到迴家取醫保卡,後入院、搶救、死亡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進程,也能夠證明其發病至病情加重、最終死亡之間,在時間上具有連貫性,能夠認定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發病並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第二,懷海市人社部門和懷海市政府錯誤地將周平發病至死亡的連貫時間用一個周平迴家拿醫保卡的舉動機械地割裂,由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錯誤的,周平迴家拿醫保卡的行為是為了就醫,是完全符合常理的、是正當的,兩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簡單第把死者是否迴家作為不予認定工傷的條件,既有悖於人之常情又不符合勞動法關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當予以糾正。”吳憂說。
周飛不能理解,為什麽有的人竟然可以睜著眼睛說瞎話,上下嘴唇一碰就顛倒黑白,自己的哥哥一條鮮活的生命已經消逝了,可用人單位為什麽就是不認。
“旁聽人員請你注意一下法庭紀律。”林淼製止周飛道,她的語氣中並沒有責怪的意思,周飛失去至親,情緒一時激動是可以理解的。
“下麵,進入舉證質證,原被告及第三人開庭前是否都收到證據材料?”林淼問。
吳憂、黃煒、林浩說:“都收到了。”
“先由原告進行舉證。”林淼說。
吳憂說:“第一份證據是死者周飛的入院證明、病曆,證明周飛的病程發展及救治經過,周飛從發病到死亡是一個完整的時間鏈條,不存在其迴家拿醫保卡就割斷時間鏈條,兩被告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是錯誤的。第二份證據是周飛生前使用的微信記錄截圖,證明事發當天,周飛已經向a公司的部門經理請假,不存在曠工的情況。”
“被告、第三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林淼說。
黃煒說:“兩被告共同質證,對原告提交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病曆中無法看出周飛在工作時間發病與最後去世有必然因果關係。對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對象無異議,但是這份證據和兩被告作出工傷決定書沒有關係。”
林浩說:“對第一份證據的質證意見同兩被告;對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周飛通過微信請假,不符合公司製度規定,員工守則中已經規定了,員工請假應當通過oa係統,周飛沒有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應當認定為曠工。”
“被告舉證。”林淼說。
黃煒說:“兩名被告沒有證據提交。”
“第三人舉證。”林淼說
林浩說:“第三人的第一份證據是公司請銷假製度,證明公司請銷假必須通過公司oa申請;第二份證據是周平的請假微信記錄圖片,證明周平沒有履行符合規定的請假手續,周平擅自離開單位的行為屬於無故曠工;第三份證據是員工培訓記錄,證明請銷假製度第三人已經組織了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學習,履行了告知義務,培訓記錄上也有周平的簽名。第三人舉證完畢。”
坐在旁聽席上的周飛的拳頭緊了緊。
原告席上的周平妻子聽著三位律師唇槍舌劍針鋒相對,隻覺得萬分揪心。
“原告及被告質證。”林淼說,她低頭看著證據,連頭也沒有抬一下。
吳憂說:“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證據關聯性緊密,原告一起質證。對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對象有異議,a公司的請銷家製度規定請銷假必須通過公司oa係統進行,但同時也規定,特殊緊急情況下除外,可於事後補齊請假手續,可見通過oa係統請假並不是唯一的請假途徑,事發當天,周飛已經明顯感覺身體不適,他已經在oa係統上作出了申請,並致電部門主管,希望得到批準,但是因為部門主管當時在開會,所以掛斷了電話,所以才有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這份周飛與部門主管之間的微信聊天請假信息。”
吳憂特意停頓了一下,給林淼更多的思考時間,然後才說:“我想請問第三人a公司的代理律師,有什麽特殊緊急情況是比人的生命健康更重要的?”
吳憂義正言辭地說完,直視林浩的雙眼。
林浩啞然,生命的價值自然必須淩駕於公司的規矩之上。
周飛的妻子薛冬琴眼含熱淚頻頻點頭,周平則忍不住拍了拍大腿,說了句:“說得好。”吳憂的話可算說到了他們的心坎上。
林淼提醒了一句:“旁聽人員請注意一下法庭紀律。”
周平不好意思地點了點頭,然後與薛冬琴迅速交換了一下眼神。
黃煒說:“被告對第三人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
林淼說:“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吳憂說:“尊敬的法官,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周平突發疾病死亡是否應當視同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上述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迴到本案中,周平在上班時間14時感到心髒不適,並不斷加強,遂14點40分向部門主管請假,15點20分迴到家中取醫保卡,並在家中服下速效救心丸,15點40分,周平的妻子也就是原告薛冬琴撥打了120電話,周平於16時左右被送入懷海市第一中心醫院搶救,後經搶救無效去世,縱觀整個時間軸,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周平從發病到迴家取醫保卡,後入院、搶救、死亡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進程,也能夠證明其發病至病情加重、最終死亡之間,在時間上具有連貫性,能夠認定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發病並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第二,懷海市人社部門和懷海市政府錯誤地將周平發病至死亡的連貫時間用一個周平迴家拿醫保卡的舉動機械地割裂,由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錯誤的,周平迴家拿醫保卡的行為是為了就醫,是完全符合常理的、是正當的,兩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簡單第把死者是否迴家作為不予認定工傷的條件,既有悖於人之常情又不符合勞動法關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當予以糾正。”吳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