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就在這時,有“湖北之煤廠改而歸併輪船招商局”之說。這實際上是不讓盛宣懷獨當一麵辦官督商辦的煤廠。盛宣懷著急了。他稟告李鴻章表示不能同意,說:西洋“辦一事即開一事之公司,……未聞以一公司而能包羅一國之利權,以一人而能畢天下之能事。”一家招商局怎麽能把如此大的煤廠“包羅”於其中呢!決不能苟同。這,一方麵,那時的招商局大權握於商總唐廷樞、徐潤手中,盛宣懷在局中名為會辦,實無多少權力;而鄂礦權力卻握於座氏一人手中,歸併於招商局意味礦權亦歸於唐、徐,這是盛氏所不能容忍的。另一方麵,那樣大的礦廠歸併於輪船局,真是所謂“以一人而能畢天下之能事”,其不能有成也必矣!
正當左右為難舉棋不定之際,盛宣懷想出了非其本願的“改歸官辦之一法”,以解決歸併與反歸併的矛盾。撥領直隸練餉20萬串鄂省撥款10萬串,實行官辦。官辦企業不是說絕對不能成功,但湖北煤廠的失敗,改歸官辦是根本原因之一。
“開礦不難在籌資本,而難在得洋師。……礦事之成敗利鈍,實以洋師之得人不得人而定。”這是盛宣懷在辦礦之初,即正確地認識到了人才是決定成敗關鍵這一點。故對選聘洋礦師是慎重的,技術上要求是嚴格的。所聘第一個礦師為英人馬利師,因“聞其議論徜(恍)迷離,迥不如台灣翟薩條理井井,故僅定半年之約。”
半年期滿因技術不理想而辭退,另聘了“於礦務、化學、繪圖一切甚為熟諳,辦事亦頗認真”的英國礦師郭師敦為礦師,實踐證明,郭師敦確是一位勤奮而合格的優秀礦師。
人才這個大前提解決了,就是如何勘探、開採和冶煉了。李鴻章指示:“締造伊始,局麵不必闊大,必須試辦有效,再行逐漸開拓”。應該說這個方針是正確的。盛宣懷的指導思想是“先煤後鐵”。“以鐵為正宗”。這得到李鴻章“所見甚是”的讚許。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與在廣濟挖煤的同時,又派礦師到大冶勘探鐵礦。由於廣濟煤質不佳,於是又到武漢上遊荊門一帶探尋煤礦。經過一段時間艱苦勘查,證明大冶鐵礦豐厚,荊門當陽煤質堅好,“能與美國白煤相埒”。對此盛宣懷是頗有信心的,盡管他預計將有國人嫉忌,洋人覬覦,創始無經驗先例可循,以及運輸不便、厘捐太重等“十難”,但還是勇往直前地做去。
然而,客觀情況不完全是主觀努力所能改變的。廣濟之煤,質既不佳,煤層亦薄,不能適應大冶煉鐵之需,而新探尋到的荊門當陽之煤,據郭師敦的計算,所需資本大大高於原來的估計數字:荊門煤礦機器設備各物需55000兩;煤炭運至長江極為困難,成本既昂,且有水涸時不能起運之阻,故必須從礦區築一鐵路至江邊,造路費至少40萬兩,這樣做可年產4萬噸煤,如果不造鐵路規模縮小一半即2萬噸;如果荊門煤和大冶鐵同時開採,並設爐冶煉,以荊煤供煉鐵之用,各色設備約需12萬兩。三者相加,共需經費約近60萬兩。如果不造鐵路,煤鐵並辦,亦需用20萬兩以上。它已超過所領官款30萬串(約合15萬頁)。但這時官款已用去不少了。不管採用郭師敦的哪一個方案,資本都是大問題。怎麽辦?停辦是不允許的,旦違初願;辦下去必須解決資本問題。盛宣懷提出二策:(1)仍歸官辦,擬請在海防、製造項下每年撥款,以煤煉鐵,鐵供製造之用;(2)如謂礦務與製造有別,則請截止官本,另招商股歸商辦,專辦煤礦。顯然,前一策使煤鐵生產成為軍工的附庸,且每年領官款,是行不通的;於是經李鴻章批準採用了商本商辦的後一策。責成盛宣懷招商承辦。關於30萬串官本處理作如下規定:尚餘14.2萬串截止使用,已用去的15.8萬串存江蘇、漢口各典生息,以利息逐年還本。自1876年1月14日(光緒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湖北煤鐵開採總局開局到1879年6月3年有餘未見成效而結束。另開商本商辦的荊門礦務總局。
但是,招股並不順利,開局之初隻招到500股實銀5萬兩,距離煤鐵並開需費數20萬兩固然很遠,離單採煤炭需費的數目亦差不少。1880年續行招股,應者仍寥寥無幾。投資者購買股票的多寡,是企業經營是否景氣的寒暑表。其無利可圖於此可見。之所以如此,主要由於經營不善,運輸困難,成本昂貴。結果是,荊門煤礦未能擴充,大冶熔鐵爐未能開辦,預期的目的未能達到。鄂督李瀚章於1881年總結荊門礦務3年來“局無起色”的情況和原因說:
“推求其故,蓋由荊門礦煤久經土民辦運,該局名為開採,實則收買民謀轉售牟利。該處煤色即使能抵洋煤之用,而收民煤以轉賣,焉用此局為耶!且歷委員董,並未躬親局務,徒令司事經理,局中糜費且不過問,司事借端蒙蔽,弊竇實多,雖免厘減鈔,力輕成本,仍於公事無濟。”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荊門礦務局的失敗,一由於局董不躬親管理,以致經營不善,弊竇叢生;二由於荊局不事生產,而收買“民煤以轉售”,攘奪小民生計,壟斷罔利。這樣,原定的“開中國未興之地利,收外人已占之利權”兩個目的均未達到。按照李瀚章的結論:“上損國稅,下礙民生,而於洋煤無毫末之損,於公虧無涓滴之益。”隻好建議裁撤停辦。李鴻章據此於1881年8月21日,劄飭盛宣懷停止買運,即將荊局裁撤,並給予盛宣懷以“實屬辦理荒謬”的訓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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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左右為難舉棋不定之際,盛宣懷想出了非其本願的“改歸官辦之一法”,以解決歸併與反歸併的矛盾。撥領直隸練餉20萬串鄂省撥款10萬串,實行官辦。官辦企業不是說絕對不能成功,但湖北煤廠的失敗,改歸官辦是根本原因之一。
“開礦不難在籌資本,而難在得洋師。……礦事之成敗利鈍,實以洋師之得人不得人而定。”這是盛宣懷在辦礦之初,即正確地認識到了人才是決定成敗關鍵這一點。故對選聘洋礦師是慎重的,技術上要求是嚴格的。所聘第一個礦師為英人馬利師,因“聞其議論徜(恍)迷離,迥不如台灣翟薩條理井井,故僅定半年之約。”
半年期滿因技術不理想而辭退,另聘了“於礦務、化學、繪圖一切甚為熟諳,辦事亦頗認真”的英國礦師郭師敦為礦師,實踐證明,郭師敦確是一位勤奮而合格的優秀礦師。
人才這個大前提解決了,就是如何勘探、開採和冶煉了。李鴻章指示:“締造伊始,局麵不必闊大,必須試辦有效,再行逐漸開拓”。應該說這個方針是正確的。盛宣懷的指導思想是“先煤後鐵”。“以鐵為正宗”。這得到李鴻章“所見甚是”的讚許。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與在廣濟挖煤的同時,又派礦師到大冶勘探鐵礦。由於廣濟煤質不佳,於是又到武漢上遊荊門一帶探尋煤礦。經過一段時間艱苦勘查,證明大冶鐵礦豐厚,荊門當陽煤質堅好,“能與美國白煤相埒”。對此盛宣懷是頗有信心的,盡管他預計將有國人嫉忌,洋人覬覦,創始無經驗先例可循,以及運輸不便、厘捐太重等“十難”,但還是勇往直前地做去。
然而,客觀情況不完全是主觀努力所能改變的。廣濟之煤,質既不佳,煤層亦薄,不能適應大冶煉鐵之需,而新探尋到的荊門當陽之煤,據郭師敦的計算,所需資本大大高於原來的估計數字:荊門煤礦機器設備各物需55000兩;煤炭運至長江極為困難,成本既昂,且有水涸時不能起運之阻,故必須從礦區築一鐵路至江邊,造路費至少40萬兩,這樣做可年產4萬噸煤,如果不造鐵路規模縮小一半即2萬噸;如果荊門煤和大冶鐵同時開採,並設爐冶煉,以荊煤供煉鐵之用,各色設備約需12萬兩。三者相加,共需經費約近60萬兩。如果不造鐵路,煤鐵並辦,亦需用20萬兩以上。它已超過所領官款30萬串(約合15萬頁)。但這時官款已用去不少了。不管採用郭師敦的哪一個方案,資本都是大問題。怎麽辦?停辦是不允許的,旦違初願;辦下去必須解決資本問題。盛宣懷提出二策:(1)仍歸官辦,擬請在海防、製造項下每年撥款,以煤煉鐵,鐵供製造之用;(2)如謂礦務與製造有別,則請截止官本,另招商股歸商辦,專辦煤礦。顯然,前一策使煤鐵生產成為軍工的附庸,且每年領官款,是行不通的;於是經李鴻章批準採用了商本商辦的後一策。責成盛宣懷招商承辦。關於30萬串官本處理作如下規定:尚餘14.2萬串截止使用,已用去的15.8萬串存江蘇、漢口各典生息,以利息逐年還本。自1876年1月14日(光緒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湖北煤鐵開採總局開局到1879年6月3年有餘未見成效而結束。另開商本商辦的荊門礦務總局。
但是,招股並不順利,開局之初隻招到500股實銀5萬兩,距離煤鐵並開需費數20萬兩固然很遠,離單採煤炭需費的數目亦差不少。1880年續行招股,應者仍寥寥無幾。投資者購買股票的多寡,是企業經營是否景氣的寒暑表。其無利可圖於此可見。之所以如此,主要由於經營不善,運輸困難,成本昂貴。結果是,荊門煤礦未能擴充,大冶熔鐵爐未能開辦,預期的目的未能達到。鄂督李瀚章於1881年總結荊門礦務3年來“局無起色”的情況和原因說:
“推求其故,蓋由荊門礦煤久經土民辦運,該局名為開採,實則收買民謀轉售牟利。該處煤色即使能抵洋煤之用,而收民煤以轉賣,焉用此局為耶!且歷委員董,並未躬親局務,徒令司事經理,局中糜費且不過問,司事借端蒙蔽,弊竇實多,雖免厘減鈔,力輕成本,仍於公事無濟。”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荊門礦務局的失敗,一由於局董不躬親管理,以致經營不善,弊竇叢生;二由於荊局不事生產,而收買“民煤以轉售”,攘奪小民生計,壟斷罔利。這樣,原定的“開中國未興之地利,收外人已占之利權”兩個目的均未達到。按照李瀚章的結論:“上損國稅,下礙民生,而於洋煤無毫末之損,於公虧無涓滴之益。”隻好建議裁撤停辦。李鴻章據此於1881年8月21日,劄飭盛宣懷停止買運,即將荊局裁撤,並給予盛宣懷以“實屬辦理荒謬”的訓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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